打官司,你是相信「法官」呢,還是相信「陪審團」?
郎咸平曾在演講中舉例過:
在法律訴訟中,有人相信「精英主義」,相信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才能明辨秋毫,相反地,有人更相信普通老百姓,未經污染的樸素道德觀念,「平民主義」,才能保障法庭上的公平正義。由此,可以引伸到對政治理念的支持,「精英主義」者,相信專政的力量,「平民主義」者,更相信民主的價值,所以,這其實不只是法律的假想,更是影響中國未來,所謂「精英主義」「平民主義」矛盾的大問題:請問,在法院上,究竟何者為優?「精英主義」,還是「平民主義」?
陪審制仍然是法官控制庭審進程(比如何種證據應該被排除)的陪審制,而最早的法官都是司法貴族,因此不能簡單說陪審制是基於「平民主義」,或者說沒有大多人想像的那麼「平民主義」。(請參考為什麼美國的陪審團人數是12個人?為什麼國外法庭上稱呼法官為 「Your Honor」 ,而稱呼領主,貴族小姐為 「My Lord」 , 「My Lady」 ?)
在陪審制下,法官和陪審團有不同分工(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關於案件最後的判決到底誰說了算?),並不是對立的關係。
回到問題本身,我當然更相信法官審理,因為即便是事實問題,他們比陪審員更有經驗,平均而言也更冷靜。事實上,歐美國家絕大多數的案件也是不用陪審團的。如果存在司法腐敗的話,陪審團一樣會受到操縱。不能混在一塊。。
背景交代:本人中國和美國法學院畢業,有中國和紐約州律師執照,根據所學的嘗試回答一下。
這裡盡量把場景限制小了,往類似一個美劇常見的場景里說。12個人坐著(其實有時是13或14個人,因為spare的用來防止萬一哪個陪審員有事最後不來了的也常常一起從前期就參與進來),一個法官坐在高處,兩邊對壘。
首先一個case當中分成:1程序問題,2實體問題。
1.程序問題從這個案子什麼時候開,管到整個審判過程的始終,基本上各種程序法就是在規制這些。這些是肯定由法官來主導的,由法官來掌握和操控的,沒有陪審員什麼事,並且,如何組成陪審團這樣的事,在陪審團組成前他們也沒法自己決定額。2.實體問題。實體問題當中又分為事實問題 (fact finder) 和法律問題 (law decider)。
這其中的法律問題都是由法官來決定的。英美法最精髓的證據法此時就顯現了巨大作用,各種一系列的非法證據排除,以及哪些是hearsay,哪些是irrelavant,包括雙方律師激昂陳詞以及大喊「objection"都是法官來決定結果。法官通過法律規定、先例和自己的內心判斷,來決定哪些東西陪審團可以看到可以聽到,從而be admissible to the jury,和哪些東西由於各種原因是不能讓陪審團看到的。(這其中很複雜,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一大堆的立法司法考量,常常純粹法官一個人說了算。比如如果一個證據是真的,但是帶有過分的誤導可能,那法官可能就會把這個真的證據也排除在外,比如一個強姦嫌疑犯30年前曾經的猥褻歷史是否可以當庭提出作為此次犯罪的傾向性的證據)
而這其中的事實問題則是由陪審團決定的。注意此處陪審團是在接收到,並且只接收到法官同意讓他們接收到的來自雙方的信息之後,對他們心目中的事實做出的判斷。他們要判斷的往往是,根據一個正常人的判斷,當事人那天到底有沒有殺人,有沒有闖那個紅燈,有么有到過那個地方。僅此而已。因此他們的結果只是guilty或Not guilty,而不是在複雜的雙方過錯責任中每個人的過錯比例等技術問題。(不過陪審團的投票結果不一定要unanimous,每個州的規定不同,刑事民事具體規定也不一樣。)
綜上,陪審團只是在法官的引導下,根據且僅根據法官讓他們知道的內容,來僅對事實做出一個是或否的判斷,僅此而已。而這,需要的是一顆公正的心,和代表當時社會正常人的思維判斷,這是陪審團比菁英更合適扮演這個角色的原因之一。fact finder中的「發現者」和law decider中的「裁決者」中不同的用詞也可以見到,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公正而理智的陪審團,去發現事實原來是什麼樣的。
至此,我覺得陪審團的獨立事實判斷,是比較優的。
---------------------------------------------------------------補充一點。證據法的一大目的。就像我在評論里說的,陪審團是不能看電視看報紙不能和家人討論案情的,為的是保持住這一點點公正、獨立和理智。否則,全社會都來看完電視後投票斷案,上萬上億的陪審團好不好?我覺得是不好。
請以喻。 審案子就像品一道菜,罪與非罪就像好吃與不好吃都是非此即彼的綜合判斷。法官就是在審判前幫陪審員品菜,並剔除其中陪審員不應該吃到的材料的。比如這道菜里有個石頭,那就剔出去吧;這道菜里有個芥末口味太重了,那就剔出去吧;這道菜里辣椒太多重複了,那就拿掉一些……試想,如果不剔除芥末,那陪審團吃到芥末後還能有心思品嘗到別的味道么?如果法官自己來剔除,再自己來品嘗,那他能在品嘗時保證不受之前初選過程中的芥末味道影響么?吃完芥末後讓你假裝忘掉芥末的影響?不能夠吧。所以法官就專心來決定食材的可採用性,不決定結論;陪審團根據法官選好的材料來判斷,不受應被剔除的食材的壞影響。 這樣不能夠被法庭採用的證據根本就不會被決定結論的陪審團所知道,完全不會帶來壞的影響,保證了公正性。 當然,你也可以說石頭和芥末本身也是味道之一。那正義的決定總是有一定標準的,而這是當今法律發展到現在的選擇。就像一杯水我們正在試圖看他是什麼顏色,突然有個人要舉起墨汁往裡面倒,那我們是斷然不允許的。關於陪審團的意義,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地區是不一樣的,也隨時間變化。
僅從刑事犯罪在美國的情況說一點,請方家指正。
在英國,或者說大部分地區,早期的審判是這樣的。如果有人傷了你或殺了你,被抓了,最後要由這個傷害者或其家人發起刑事訴訟,發起人當然也要承擔起訴的費用。
到了美國,殖民地時期,出現了地區檢察官,這樣的案件出現後,是由地區檢察官來發起訴訟,費用也由地方政府承擔。
這個變化的直接意義,就是傷人行為,不再是一個行兇者和被害者之間的甲方乙方行為,案件變成了 XXX 州 vs XXX,控方是所有人,也就是說,受害者,是整個社會,而不僅僅是物理上的被害人。社會上的所有人,都遭受了精神上的損失,道德上的侵犯。所以,他們委託地區檢察官,來代表所有人,起訴行兇者。
接下來的問題自然是,作為人民,你能完全相信這個民選的法官么,相信政府委任的檢察官么?
陪審團的意義,在美國的政治體系下,是很典型的制衡思維。人民不完全相信公權力。所以,既然整個社會都是這案件的受害者,那麼就當然可以派出陪審團,代表普通人,以常識思維來裁定,整個社會是否受到了傷害。並且,必須是達成一致的共識,才能定罪。
但同時,美國法律體系也不完全相信陪審團,所以才有了嚴格的舉證庭審體系,來限制陪審團所能依靠的信息。所以陪審團的出現,是合理的,陪審團的作用,則需要根據社會需要,小心設定。
相比較的,是與刑事訴訟平行的民事訴訟,尋求對被害者的物理傷害的賠償。這個,就是由被害人及其家屬發起的,向犯人的,一對一的起訴。而陪審團也不需達成共識才能定罪。問題是個經典的好問題,但是不客氣的說一句,問題講解裡面對法律審判和英美法的理解有很多事實性錯誤,然後在事實性錯誤的基礎上,又有一些錯誤的理解和闡述,而且除了Raymond Wang和曾迪以外,其他的答案基本也沒啥常識,所以忍不住跳出來普及下常識吧。這裡強調一句,英美法是非常龐雜和繁瑣的,我的回復肯定還是有很多不準確的地方,歡迎有更深入研究的人不吝賜教。以下是正文部分:
1、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審判過程中核心都是法官;
首先,說明一下司法審判的兩個基本組成部分。一、事實認定,即判斷一個糾紛中事實是什麼,比如在貸款糾紛中,債務人是不是還錢了;在故意殺人案中,兇手是在什麼時候殺人的;二、法律適用,即應當用什麼樣的法律來理解和闡釋事實。這兩部分中,法律適用環節毫無疑問是由法官控制的,而在事實認定環節,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產生了差異。在大陸法系,事實認定是由法官做的,各方向法官提交證據,由法官判斷事實。而在普通法系,情況就比較複雜,理論上事實部分是由陪審團判斷的,但是法官仍然有非常多的技術手段對此產生影響,比如@Raymond Wang提到的證據規則。總的來說,在任何一個成熟的法律制度中,司法審判的核心都是專業的裁判官員,即使不是全職的法官,也肯定不會出現平民。
2、陪審團的職責是什麼;
上面已經說到了,普通法系中的陪審團主要是對事實進行認定。因此,陪審團只是要判斷,這把刀是不是殺人的刀,這個借條是不是債務人簽的這一類的問題,這些和陪審團持何種道德觀念,或者何種公平正義的信念並沒有關係。當然,上面說的是理論,實踐中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的邊界可能是很模糊的,在很多情況下,陪審團會做一些法律判斷也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這並不表明陪審團可以對法律說三道四。
另外說一句私貨,陪審團可以幫助民眾更加近距離的了解司法系統,讓民眾更有參與感,可以說是普法的大殺器。但是,僅從判斷事實是否靠譜而言,我同意Raymond Wang的說法,還是有經驗的法官更靠譜。
3、司法審判必然是精英主義的;
提問中,LZ設置了一個精英主義vs平民主義的場景。對於宏觀的政治生活來說,這一組對比是有意義的,但是對於司法審判環節卻並不如此。因為法律需要對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各種情況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古代歐洲是通過枚舉的方式寫法條的,但現代社會的問題顯然是無法一一列舉的,所以法律就不可避免的使用大量的術語、專業性概念和抽象的理論,法律的含義通常也不是望文生義就可以知曉的。所以法律是一個高度專業和技術性的領域,司法審判的參與者,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需要很高的專業技能。中國的法律已經算是比較簡明的了,對於普通法系,普通人不要說沒有看過海量的案例,連判決書里的大量拉丁文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所謂法院的平民主義根本無從談起。
這裡需要澄清一點,儘管司法審判是徹底精英主義的。但是在立法過程中,精英和民眾仍然需要互動,保證新制定的法律能夠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體現民眾的整體觀念或者社會的變遷,這裡的互動是一個很大的話題,就不詳述了。
最後吐個槽,在我所知道的現代司法制度中,在官方層面最提倡平民主義的其實是我們自己國家。有興趣的人可以去搜索關鍵字「馬錫五式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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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幾句,關於陪審團本身的優劣可以參考這個答案陪審團那麼容易被律師擺布 為什麼還有那麼大權力?當中有一段關於陪審團起源的內容,我覺得貼在這裡可以澄清一些問題:
陪審團在歷史上出現的原因在英美各不相同。在中世紀的英國,法官到各地巡迴判決,根本搞不清楚當地發生了什麼,只能先找一些當地人問問從上次巡迴判決到現在,當地出過什麼刑事案件,這個群體後來就成了負責起訴的大陪審團的雛形。再找另外一幫人,對這個案件是否真實發生進行判斷,這個群體就成了小陪審團,或者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陪審團。所以陪審團制度在英國之所以出現,是因為王權比較弱小,沒有能力對司法審判進行全方位的介入和管理才想出來的權宜之計。至於美國,美國人對於陪審團的熱愛據說來自於獨立戰爭時期。英國派駐在殖民地的法官通常傾向於迫害獨立志士,而陪審團則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了保護作用,所以美國的司法傳統賦予了陪審團更加積極正面的形象。總而言之,英美產生出陪審團制度的原因和我們現在想到的理由差異是很大的,而且陪審團制度在英美是自然而然慢慢「生長」成形的,而不是出於某種公平、正義或者效率的考慮,人為設計出來的制度。想起以前為電影《失控陪審團》寫過一篇影評,拿來貼在這裡,兩年前的觀點還略不成熟,歡迎批評指正。
「你以為那些普通的陪審員是所羅門王嗎?不!他只是用著貸款的普通人,他一回到家就躺在沙發上等著有線電視給他們洗腦,這樣的人一點點也不會在乎什麼真理、公正,更別說美國理想的真諦。」——雲根雷斯。
所謂的正義到底是什麼?在電影《失控的陪審團》之中,正義被操控了,金錢的力量毫不留情地嘲笑著我們對法律、對正義的傳統認知,似乎只要有錢,我可以得到任何我想得到的「正義」,而這一切,都發生在世界上法治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這不僅讓我們產生一種迷茫,我們的法律,怎麼了?
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來看看什麼是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一說起源於古希臘,是建立在公民契約之上的一種實現正義的途徑,古希臘政治家梭倫曾經設立了被稱為「赫里埃」的公民陪審法院,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
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在克拉靈頓詔令中建立了現代陪審團的原始形式,陪審團制度由此確定下來並一直持續至今。而後來,隨著美國獨立戰爭取得勝利,美國對英國傳統的陪審團制度進行了很大的延續和發展,形成了我們今天所看到的陪審團制度,也就是說,陪審團制度並不是某一個或者某一群人的拍腦袋決策,而是經過了時間的考驗和歷史的積澱的一項制度,它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之中是有著自己獨特的的合理性的。
但是持續這樣久的制度就一定是完美的嗎?我們說其實不是的,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完美的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只是在盡量接近完美的狀態之中不斷完善,陪審團制度也不例外。陪審團制度的缺陷與不足,我將在接下來結合例子加以論述。
首先,陪審團的判斷很容易被操控。正如電影中所說的,參與組成公民陪審團的都是普通人,在美國的法律之中,法律工作者是不允許參加陪審團的(注),這就導致陪審團並不是一群沒有喜怒哀樂的神,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情緒,只要利用好了這一點,就很容易達到被操控的結果。有一部電影叫做《十二怒漢》,一位少年被判定殺害自己的繼父,十二位來自不同環境不同身份且素不相識的人被召集在一起作為陪審團來裁定那位少年是否有罪。一開始的證據很充分,十二人中十一人都投票決定他有罪,只有一人投了反對票,但是在那個時代,陪審團的判斷要求全體一致通過的,投了反對票的人講述了自己心中的疑慮,引發每一個人對自己內心深處良心的思考,最終查出了事實真相,拯救了那名少年的生命。在這部電影中,每一位陪審團成員身上最平凡的部分都被發掘出來並提升到人性的高度,所以得到這樣的結果也是我們願意看到的。但是電影畢竟只是電影,在實際操作之中,利用這一點或許容易被操作出一個正義的結果,但更容易被操作得到某個利益集團所願意看到的結果,這是不可迴避的現實。
註:感謝@Li Deng 的提醒,這句話應該是當時查資料時的失誤。在美國法律中並不存在這條硬性的規定,只是「美國的一些法域,曾經規定接受過法律教育的人或律師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由於其可能對其他陪審員造成不當影響,因此可以成為豁免對象」,即可以拒絕出任陪審員,而這個規定已經漸漸被取締了。參見陪審員選任制度。但是一般來說,選擇陪審員時還是更加青睞普通人,因為用非專業人士的觀點來反映代表性的社會觀點,這也符合陪審團制度的初衷。
為什麼會這樣呢?我們說當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的時候,就會無形中產生一種群體效應,法國學者古斯塔夫?勒龐在他的著作《烏合之眾》中講到,在這樣一種群體效應的作用下,人與人之間的心理極易相互傳染,形成一種「集體潛意識」。這時候,每個人心中的理智是被降低了的,而感性的因素則被提到了一個更加重要的地步,十二個專家學者不見得比十二個普通百姓更能做出專業的判斷,原因就在這裡。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只要群體中有人有心引導,利用自己較為強勢和堅定的態度來塑造一個可信的形象,然後利用簡潔的斷言和重複來影響其他人的判斷,就很容易得出自己想要的結果,正如我們在電影中看到的那樣,伊斯特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功引導了陪審團的判斷,從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結果,從內部的影響,從集體心理上作用的影響,要比從外部對每一個個體施加壓力,更容易影響人的判斷。
這種集體潛意識的例子還有很多,歷史上最早也是最著名的一個案例發生在遙遠的古希臘。偉大的學者蘇格拉底因為傳播自己的哲學思想得罪了雅典的權貴,權貴們指責他傳播「歪理邪說」,要求處死他。當時的「赫里埃」也就是原始的陪審團一開始很同情蘇格拉底,想判他無罪,但有雅典貴族墨雷圖斯不斷遊說公民陪審團,再加上蘇格拉底的態度得罪了陪審團,使得人們最終決定判決蘇格拉底有罪,這不得不說是一個悲劇。民主不一定代表著正義,這種多數人的暴政也成了證明這個觀點的最好理由。在這樣一種集體潛意識的作用下,人數越多越容易產生錯誤的判斷,陪審團制度的弊端可見一斑。
如果說蘇格拉底的悲劇是由於他所處的時代陪審團制度還沒有完善,那麼發生在我們這個時代最出名的一個案例也能證明這一點。1994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生了一件轟動全美,甚至全球矚目的案件,那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黑人橄欖球明星、演員辛普森被指控殺害自己的前妻,洛杉磯警方對其提出了訴訟。面對這樣的情況,腰纏萬貫的辛普森花費重金打造了一支由全美知名律師組成的「夢幻團隊」來為他進行辯護,面對警方的如山鐵證,辯護團隊尋找到了各種規則的漏洞,並指責洛杉磯警方的辦案程序不合法導致證據不可信,成功影響了陪審團的決定,最終,原本可以說是殺害妻子證據確鑿的辛普森,被陪審團宣判為無罪。
辛普森被判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不可否認的是他的律師團隊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而洛杉磯警方也為他們的莽撞的取證行為付出了代價,但其中有一個原因是不可忽視的,那就是陪審團的心理傾向。在辛普森案的十二名陪審團成員中,有九人是黑人,而在全美做的調查也顯示,在黑人和白人中,對辛普森案的定性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辛普森的律師團隊很好地利用了這一點,他們在媒體之中宣傳固化辛普森的黑人形象,同時將辛普森與他的妻子之間的感情有選擇地展現給世人,從而讓人在感性上對辛普森持一種同情的態度。在一個感性大於理性的群體之中,這樣的一種情緒的傳播和不斷深化對於案件的結果有很大影響,再加上證據的證明力被一一反駁,辛普森會被判處無罪也是可想而知的。
既然陪審團制度這樣容易被操控,這樣的一種弊端我們都能看得到,為什麼美國兩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之中仍然一直採用這樣一種方式呢?是他們的大法官和立憲者都沒有看到這一點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麼為什麼他們要堅持採用這樣的一種方式呢?這和美國的法治理念息息相關。
我們知道美國是現存世界上三權分立進行得最全面徹底的國家,傑斐遜等開國元勛在編寫《獨立宣言》的時候就將三權分立這樣一種制衡的思想貫徹下來。也就是說,美國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維護秩序,而是為了制約政府不斷膨脹的權力,是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也是他們一切司法活動的出發點。不僅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同時在司法權之內也進行了拆分,將司法權分為法律使用權和罪行判斷權,設立陪審團制度,將判斷是否有罪的權力交給了普通公民組成的團體,藉助他們心中最原始的正義來對一個人做出評判,而法官能做的只是在罪名是否成立判斷之後決定應當使用什麼樣的處罰,僅此而已,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法官的權力,降低了尋租空間,充分體現了美式憲政中制衡的智慧。
從辛普森案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只是因為洛杉磯警方取得證據的過程不符合規定,就導致原本確鑿的證據失去了效力。包括著名的「米蘭達警示」,嫌疑人有權利保持沉默,這在中國是不可想像的。假如美國司法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尋求案情真相和伸張正義,那麼犯罪嫌犯壓根兒就不應該擁有沉默權。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闢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正是由於這樣一種人治之下很難一直產生真正公平正義的判決,他們才會建立那樣嚴格的一套程序體系來保障結果的公平。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里說道,我們追求的最終目標是要實現實質正義,但是當實質正義很難達到的時候,我們就應該使用程序正義來進行彌補,因為這是最為接近實質正義的一種方式。而這也就是程序正義的意義所在。
歷史證明,在很多情況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總是導致公正的審判結果。有時抄家搜查、刑訊逼供反而有助於及時破案、伸張正義。但是,這種做法只是飲鴆止渴,雖然可能得益一時,卻助長官府和警察濫用權力和胡作非為,從根本上損害憲政法治的千秋大業,其實最後反而沒有辦法得到真正的正義和公平。有一個笑話,有一天斯大林的煙斗丟了,秘密警察頭子貝利亞下令限期破案。一周之內找到了十二名嫌疑人,經過嚴刑拷打,有六人死亡,餘下的六人都招待了自己的罪行,而此時斯大林在桌子底下找到了自己的煙斗。這雖然是一個笑話,但正是在這種忽視正當程序和分權制衡的政治體制中,開國元勛屈死刑場;數百萬無辜公民陷入冤獄;特權階層胡作非為,民心喪盡;小民百姓的自由、財產和尊嚴遭到無情踐踏;國家機器淪為保護特權和腐敗的工具。蘇聯衰亡的歷史教訓,極為慘痛深刻。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憲政法治的核心和重點,絕非一味不擇手段、罔顧程序、從重從快打擊觸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應當正本清源,注重對政府權力予以程序性約束和制衡,防止執法者和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權和國家專政機器胡作非為、巧取豪奪、為害一方,任意欺壓無處伸冤的小民百姓。這是美國憲政充分保護公民權利的智慧,也是美國堅持自己的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那為什麼美國可以採用這樣的制度,中國就不可以呢?在我看來有三個原因,我們一一來看。
首先,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需要用法律來解決的事情有很多,而截至2005年全國法官有22萬人,分布在全國3234個法院之中,再由於法官處理案件的效率較低,就導致中國的司法資源一直處在一個相對緊張的情況之中,我國法院2002年審結的案件約600萬件,平均每個法官一年只處理了27個案件,較低的效率使得我們在面對法律糾紛處理的時候要盡量節約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民訴法設立簡易程序也是出於這樣一個目的。而陪審團制度的建立,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個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陪審團人員的選取、召集,如何保證陪審團可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意願,如何確保陪審團成員與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這一點很難做到,我會在稍後加以論述)等等,都是需要處理的問題,在這樣的一種條件下,全國案件的審理效率就會更低,不利於中國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
其次,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人與人之間可能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有一個著名的六人法則,任意兩個人之間,都可以通過最多六個人來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就對我們陪審團的人員選擇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很有可能看上去某位陪審團的成員與當事人之間沒有什麼關係,但實際上那位當事人卻是這名陪審團成員的朋友的親人。在國外或許這不會有太多影響,但是在中國,人與人之間的人情關係就決定了我們在面對這樣一種情況的時候不可能無動於衷,絕大多數人會選擇「賣他一個面子」,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熟人的判斷,在中國這樣一種人情社會的文化環境之中,這樣的結果幾乎是可以預見而且無法避免的。如果想在陪審團成員的選取過程之中就去除這樣的人的存在,那麼又會極大地增加司法的成本,由於前面一條原因,這也是不現實的。
最後,中國的法律和美國的法律所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不同。正如我之前論述的,美國的法律是為了制約政府的權力,從而真正意義上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中國法律則把維護社會秩序合理和穩定放在第一位,穩定壓倒一切已經是一個公認的前提。在這樣一種法律思維的作用下,就註定了中國的法律不會那麼嚴格地注重程序,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訊逼供、抄家搜查等雖然被禁止,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確實屢見不鮮,原因很簡單,只是因為這樣能夠更快破案,能夠在最短的時間裡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保持社會穩定。在穩定這面大旗下,個人權利其實不重要,因為在中國集體主義的思想作用下,個人的權利和思想其實是被不斷壓縮的,為了社會,我們做出犧牲也是應該的,這是中國的現實所決定的,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我們的政府當然也不會去選取陪審團這樣一種自縛手腳的制度的。
幸運的是,今天我們已經看到公民的法律意識已經越來越強,維權意識也在不斷覺醒,越來越多的案子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這一切的變化都說明,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與契約意識正在覺醒,早晚有一天我們會意識到社會中不是只有集體,我們會意識到我們自己的存在,我們會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到底有哪些,我們會意識到政府權力的來源是我們讓渡了自己的權利,當我們的社會真正形成這樣一種共識的時候,我們的國家,必將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國家。
很想知道郎咸平的原文,但只檢索到這篇:郎咸平談「社會公平」與陪審團(轉載)。不知道該網文中的內容是否準確,如果郎咸平的原話如該博客所轉載,只能說他是在嘩眾取寵,純粹亂講,太讓我失望了。
有人相信「菁英主義」,相信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法官,才能明辨秋毫,相反地,有人更相信普通老百姓,未經污染的樸素道德觀念,「平民主義」,才能保障法庭上的公平正義。
要駁斥這個觀點甚至完全不需要專業性的知識,只需要稍微往上下游拓展一下,考慮四個問題即可(按照原文中的意思,以下「菁英」均指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人):
- 負責起草和解釋法律的,是菁英還是平民?
- 陪審團裁決所依賴的證據來自哪裡?進行偵查、調查、取證、公訴的,是菁英還是平民?
- 陪審團成員究竟是自己作出的判斷?還是只不過在律師的「表演」(非貶義)下選擇自己更相信哪一方的「演員」?
- 如果訴訟的一切基礎始終都是「菁英」,憑什麼陪審團的12個人就能依靠其「未經污染的樸素道德觀念」,做到「明辯秋毫」,保障「法庭上的公平正義」?
我完全不是要反對陪審團制度,但象郎文中那樣亂扯一氣,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背景就大放厥詞,實在是看不下去。
在法院和訴訟領域打倒懂法律專業知識的「菁英」,相當於當年在學術界打倒知識分子。民主和集中,公平和正義,如果這麼簡單就能解決,那才真是天大的笑話。謝邀。
講真,我誰都不信。
但是我尊重遊戲規則。
…………
這個問題的本質其實是:哪種制度更優越,哪種制度更能保證判決接近事實,哪種制度更能彰顯正義?
很遺憾,這個世界上沒有任何的裁判制度能重現過去,還原現場。也就意味著我們必須接受這樣一個現實:我們誰都不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
所謂信任,分分鐘被擊破,只要結果不符合你的期望。能不能尊重遊戲規則才是最重要的。第一,我從來不相信陪審團,除非這個陪審團有法律方面的精英組成。我一直相信民眾大多是愚昧的,無知的,左右搖擺的,但民眾又是社會的基礎,社會的一切,我們為了社會的發展,要做的並不是順從民意,也不是對抗民意,而是讓民意隨著真正理智真正公平的那個角度去發展。第二,我也從不相信陪審團發揮了他實際的作用,我相信大眾輿論對陪審團說一萬句,也頂不上一個資深且專業的法官的一句話,說到底,陪審團是什麼?不過是在精英執政的同時,為了讓那些生活無聊的愚昧大眾不產生反感的情緒,而設置的發泄管道,讓民眾們誤以為人民的力量是多麼的強大。下面說說我對法律和政治的理解。法律不是為了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障極少數人的最低利益,所以法律天然具有和民意為敵的特性。那些呼喊著法院里已經沒有公平正義,到處怒吼的人們,是公平正義最大的破壞者,因為他們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他們不過是一群暴民,在宣洩完了自己的情緒之後,滿懷愉悅感的喝上一杯酒,開心的和別人講述今天他的英勇事迹,這就是今天的民眾。在法院里引入了平民主義,最終受害的,是所有人,包括那些自以為正義的愚民們。我對那些法律精英感到可憐,他們費盡心思的維護著法律,以確保所有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卻被無知的人們惡語相向,殊不知,法律越有權威,底層人民獲益越大,法律越發疲軟,權貴越肆無忌憚。真正的精英,應該秉承著對國家的忠誠,對正義的信念,對現實的理解,用盡全力維護我們的法律。其次是政治,我從來也不認為平民的政治有什麼好的,平民的政治,無非是多數人的保證而已,真正好的政治,是明白事理的精英執政的同時,通過種種手段,讓民眾覺得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民主的目的不是為了真正讓平民做主,而是為了讓現有的精英們有了合理合法並且不會被民眾懷疑的執政合法性。
中國的法院有法官和陪審團相結合的制度,即著名的審判委員會。
至於審委會,判而不審什麼的缺陷是上了教科書的。以上的內容可參見《民事訴訟法學》(譚兵、李浩主編,法律出版社)。從理論上講,法官不可能看不出當事人的態度、策略;某些HR甚至都「久病從醫」的知道一些幺蛾子。但是從策略講,某些案子受到不恰當干涉、影響,完全可以丟給陪審團脫責。這也是為什麼統計數據顯示,在美國,一審採取陪審團制度的案子,90%可能被上級法院改判。至於美劇中,淋漓盡致的展現陪審團的橋段,我就不八卦了。畢竟我也不是八卦的人。我覺得上面的回答都太專業太複雜了。
1、由於人類沒有一雙全知全能的「上帝之眼」,所以無論是法官審理還是陪審團審理;無論是事實審還是法律審,都難免存在冤假錯案。
2、陪審團對事實的審理和查明,可以使案件的審理不脫離常識,常理,常情,不被司法精英們雲山霧罩的司法術語、技巧,概念所忽悠。同時由於陪審員並非明察秋毫的上帝,時不時常存在偏見,所以由陪審團進行事實審,由法官進行法律審,也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種糾偏和制約。
3、兩種制度牽涉到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很難比較優劣,各有特點。
補充一點:
4、一個人能否得到公正的審判,和法律體制無關,和政治體制,政權性質有關。希特勒,斯大林政權下,無論是啥法律制度,想得到司法公正都不容易。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實踐的非常好的地區和不好的地區,這二者本身沒有高下。獨立的司法體系、言論與新聞的自由是法律公平與正義的基石,在此之上殊途同歸。講三個至上、五不搞、七不講的地方,不論英美還是大陸法系都只能是檔下的遮羞布
摘自百度百科:
第一,法律淵源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該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而,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
大陸法系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用法典的形式對某一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做統一的系統規定,法典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第三,法官的許可權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適用法律,也在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判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也稱抗辯式)程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做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突出法官職能,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法庭來審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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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問的是法系,還是主義?既然主標題寫的是法系,那就當是談法系先
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可以是民主制定的,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又可以被個人創造。到底那個是平民,哪個是菁英?
愚鈍糊塗,我也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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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改了談主義,那我談談我自己的理解。
在法庭上,無論是採用哪種制度,也不過是法官,律師等幾個精英,互相忽悠以及忽悠觀眾的一場表演罷了。法庭外,還有媒體負責忽悠更多的閑得蛋疼關心這個案子的群眾。
如果你的境界略微的比普羅大眾高那麼一點點,你就會發現,平民,尤其是社會中見識最少智商最低的那一群,是很容易被煽動和忽悠的。請律師,就是請個精英幫你忽悠群眾。
拿什麼忽悠普羅大眾最容易?拿切身經歷,讓他們覺得下一次這個被傷害的事,就可能發生在他們自己身上。辯護方呢?讓他們覺得下一次這個被」冤枉「的事,就可能發生在他們自己身上。
對待精英頭腦要清醒,因為如果其他的精英境界比你更高,被忽悠的就是你。或者你並不會被忽悠,但是所有其他人都被他一人的言論忽悠住了。
所以面對法庭,最好不要把自己的命運託付給幾句話就能蒙蔽的人,最好還是期待給予你審判的人是凌駕一切的精英,有著時刻清醒的頭腦和縝密的邏輯。好歹你和這種精英還能講事實擺道理,和那些群眾,就只能比誰的雞湯味弄了。
看國民素質吧,至少現階段中國難以實施真正的平民主義,不然中國就只有無罪釋放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判決了……=============================我是昏割線=================================貌似抖了個小機靈……@經@chadwick bi 指正說陪審團只判定有罪無罪,量刑還是法官的工作。嗯……儘管這樣中國目前還是不能採取平民主義,不然僅僅以李剛案,李天一案看,李剛有罪沒罪?李雙江有罪沒罪?教子不嚴要判刑么?說到底,平民主義的根基還是要平民有足夠的素質和辨別能力,或者說平民主義是一種全民精英的精英主義也沒太大錯。這需要一大批經過啟蒙的公民,而非愚民,魯迅先生多年前寫阿Q正傳,阿Q認為革命是什麼?革命就是把趙老爺家的東西都搬到我家來,我想要什麼就是什麼,我喜歡誰就是誰……仇官+仇富,很遺憾,很多人眼中的公平現在還是這樣……順便也跟著引申一下政治層面的,我以為,民主是要分階段、分層次的,開啟民智,言論自由,普選權是民主,民粹主義也是民主,目測還是前者靠譜點,把大權交給一群憤青,估計明天他們就敢對美國宣戰……所以,平民主義比單純的精英主義要公平,未來還是平民主義更優越,不過現階段……先教會平民獨立思考吧……五毛一忽悠就***萬歲,美分一忽悠就美利堅萬歲,喊萬歲的平民絕對不是好平民……
在我國的實踐中,很多地方的陪審員制度早已名存實亡。陪而不審,合而不議。
中國內地有陪審團嗎?只知道合議庭有人民陪審員。普通百姓連卷宗都看不到,你去相信普通百姓?
謝邀,這個是不能一概而論的,這跟法系傳統有關係,也跟文化背景有關係,還跟一個國家的法治化程度有關。。。
如果在中國大面積的推行陪審團制度,現在還是很不成熟的,因為民眾的法律意識都還是很淡薄的,比如,有多少人能夠理解正當程序和無罪推定?也就是說,很多人都會覺得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他們會覺得抓起來的還能有錯?必須重判。。。那可能這樣的庭審就很危險了,也沒什麼意義了。。。況且,中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各種法律的框框已經框的很嚴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不大,像陪審團制度就更為難了。。。
英美法系國家首先是一些判例法的國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比較大,而且是支持法官造法的,就像馬歇爾大法官在聯邦最高法院所說,被本法院認可的法律,才是法律。。。就是這麼牛氣~~所以加入陪審團制度相對就顯得合理很多。。。
但是其實美國以前的(指的是包括了英殖民時期)陪審團也是作為一種傀儡而存在的,但是後來在美國獨立前夕,在一位偉大的律師的引導下(當然,是因為有陪審團可以否決判決的制度設計)陪審團集體推翻了一個關於美國獨立運動人士的判決,從此才有了陪審團左右法庭走向狀況。。。
當然陪審團這種制度設計,有好處,那就是人們能夠用一種公眾的眼光來看待案件,在這個以法定刑為主的時代,能夠避免一些看起來很荒唐的判決吧(很荒唐是指,跟公眾心目中的印象反差很大)。。。
但是這也有可能成為一個可能被利用的法律漏洞,比如說,美國幾十年前就有過因為陪審團的一票否決制導致的賄賂陪審團的事件意外發生,當然這個漏洞被陪審團多數決代替了,相對來說好一些了吧。。。而且加入陪審團制度,訴訟成本相對會大幅度上升,這也是一個不利因素吧。。。所以說,陪審團制度有其合理的地方,那就是可以否定法官的專斷獨行,也是可以考慮作為一些特定審判所採用的形式的,算是保證相對合理的判決的兜底措施吧,但是必須是在法治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前提下。。。你要知道就算有陪審團的法庭,陪審團也只是給法官打下手的,最後拍板的還是法官,雖然有陪審團否決權這種東西存在,然而實際上現實中一萬次審判也見不到陪審團用一次這個權力,因為他們實在是能力低下,根本不是專業律師和法官水平的對手。
你如果問我的個人感情,我當然是希望這個世界越簡單越好,靠平民個體的良知就能有效駕馭——然而另一方面,我很清楚,我的這種願望純屬妄念,絕無實現可能——因為人類文明發展的註定趨勢是不斷複雜化,不斷複雜化的結果就是人類需要越來越高的專業訓練,才能有效管理和駕馭其社會運轉——平民管理只是一個美好然而幼稚、註定永遠無法實現的田園夢幻——而進化和革新的唯一出路,不是大眾從少數精英那裡奪取權力——而是通過資源優化和技術進步,讓大多數人都能夠成為精英。
無知者和無能者不會因為有了權力就得到救贖,而只會更快地毀滅自己。看了《十二怒漢》後我覺得陪審團制度是有很大的缺陷,有些陪審員是為了一天多少刀的工資,有些是享受掌握生殺大權的樂趣。如果不是每個陪審員都本著對案件負責任態度的話,陪審團制度不一定那麼公正。我偏向相信精英主義,前提是精英要受到一定約束。
千萬別相信人民陪審員,一群過官癮的二狗子。
提供一個視角,若有他見,望指點迷津:曾經有學者問美國的法官,「在您做法官的生涯中,是否有過與陪審團判斷根本不一致的情況?」,法官回答:「從未有過」
插一個花絮,我國最高法院何帆法官,在紐約皇后區刑事法院交流時,曾問法官們一個問題:「作為博學的司法者,諸位是願意用陪審團多一些,還是不願意多一些?」有位資深法官想了想,問他是想聽假話,還是聽真話。何帆說都想聽。法官笑著說:「假話就是:十二個人的智慧加起來,總好過一個人的智慧;真話則是:黑鍋由十二個人來扛,總好過法官一個人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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