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是否應該沒收儲戶的「假幣」?

法律上銀行是有沒收假幣權利的···但從儲戶角度看,儘管那是假錢,但很可能當事人是被騙了,自己也不知道是假錢···這種問題可有兩全之策?其他國家如何處理?


像身份證核查、沒收假幣、反洗錢這些事情都是人民銀行強加的任務,誰會沒事找抽主動干這些事情呢?而且銀行員工是不能有人情味的,人民銀行經常會釣魚執法,找各種人主動拿假幣到銀行被沒收,然後就裝憤怒、裝可憐,各種求情,你要是心軟了的話、、、呵呵,支行幾十萬的罰款單你想辦法擺平吧。現在銀行在大堂里基本都會設置自動驗鈔機,客戶要是擔心有假幣可以自己先驗一下,就算全是假幣也沒人沒收的。


轉述一個銀行櫃面員工的觀點:

沒收假幣時我們也考慮到了老百姓的損失,但是這個損失是誰造成的呢?銀行和客戶誰是始作俑者?都不是。

客戶的損失應該由那個製造假幣的人承擔,但是在沒收那一刻,製造假幣的人是不可能找到的,至於承擔責任也無從談起,但是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特指人民銀行,商業銀行的員工是在得到人民銀行的授權基礎上才享有沒收假幣的權利的)必須當場沒收,我們為了老百姓的利益我們可以不執行人民銀行的規定嗎?不執行的結果就是下崗,罰款,其實我們也是老百姓,我們也是靠工資生活的,銀行只是我們的一個職業,人民銀行它只是發布政策的,對於假幣的收繳都是由各商業銀行的前台櫃員來完成的,在交到各分支行,然後再交到人民銀行,可以說人民銀行是坐享其成,真正挨罵的就是商業銀行的前台操作人員,可謂是出力不討好。

還有就是對於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管理能力,我認為還是不錯的,對於製造販賣假幣的處罰是十分嚴重的,人民銀行基本上盡到了自己的責任,要不市面上流通的假幣會更多,出現假幣人民銀行有責任嗎?肯定有,但主要責任在哪?在於那些利欲熏心的制售假幣者,為了錢,他們挺而走險,製造假幣,擾亂金融秩序,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也都盡到了責任,但是結果卻不能讓每一個人滿意,這隻能說是一種無奈,試想一個國家的法制再民主,法制再健全,他也有犯罪,那是因為犯罪的人有貪念,誰能保證任何人都沒有貪念?誰都不能,這也就肯定了發生犯罪的可能性是100%,這也就不是我們不管,也不是我們管理能力差的原因了,所以說真正的責任在於制假販假者.還有關於聽證的問題。

"銀行發現了假幣就強行沒收,說是銀行規定"記住這裡的"銀行規定"指的是人民銀行的規定,各商業銀行的規定都是以人民銀行的規定製定出來的,人民銀行要是不要求強制沒收,各商業銀行肯定不要求,誰閑著沒事找罵呢,對吧?而人民銀行的主管機關就是國務院,人民銀行規章制度的制定都是由國務院批准的,你說國務院當時在批准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時怎麼就不考慮聽政制度呢?

我也不知道,誰能給我個答案呢,我也十分想知道,所以說假幣沒收的問題從根本上說不是銀行的問題,各商業銀行聽人民銀行的,人民銀行聽國務院的,歸跟結底就是我國的法制不健全,不是十分的人性化。

至於國外做法,還希望有」磚家「不吝賜教。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於加強假幣實物管理的通知》的第二條「假幣的沒收、銷毀工作要規範化、制度化。凡是企事業單位(如商店、郵局等直接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單位)發現假幣後應首先扣留假幣,向用戶開具由當地人民銀行認可或提供的假幣沒收收據,然後持假幣前往附近銀行或儲蓄所鑒別,如確認為假幣,由鑒定單位加蓋「假幣」戳記,並交當地人民銀行統一管理。除金融系統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假幣上加蓋任何戳記。上交到當地人民銀行的假幣,超過一定數額需要銷毀時,應按照損傷券銷毀程序,向總行上報假幣銷毀計劃,俟總行批准後方能辦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銷毀處理假幣。」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頒布的規定屬於部門規章範疇。

因此銀行沒收假幣是合法行為。


今天有一個老爺爺來存錢,從農村上來拿著一萬塊錢存定期,結果裡面一張假幣,收繳了,他也沒鬧就是在那裡感慨這是賣了羊攢的錢,還帶著點笑容跟我說著,眼裡的淚光難掩辛酸,我看著真的沒忍住眼淚就流下來了。

想起之前收假幣每次都是一些壯漢隔著玻璃暴跳如雷,這次的感覺太難受。

隔著玻璃坐在小房子里的櫃檯上,看著形形色色來來往往的路人甲乙丙丁,有土豪有紳士,有暴發戶有低調者,有可愛活潑的小朋友,有步履蹣跚的老年人,有時候想想這些畫面,內心的酸楚就忍不住湧上來。

原諒我的不理性,解決辦法是否合理並沒有一個肯定的答案,但是做著這份工作,章法規則是必須要遵守的,自己也沒辦法。

即使內心波濤洶湧,表面也要風平浪靜。

雖然入職不久,可是櫃員這份工作真的太磨人,經常掙扎。願不斷積蓄力量,有朝一日有能力跳出,去尋找更合心意的工作。


說一個和問題不太有關的答案吧。

我上高中的時候幫姐姐看列印店,有顧客過來只列印了幾毛錢的東西卻給我100塊錢讓我找。我第一反應是假幣,但是又不敢判斷,就和她說零錢不夠了出去破零錢,然後跑到街對面的銀行,我到櫃檯問能不能幫我看一下是不是假鈔,那個阿姨回頭問了下同事到沒到時間攝像頭關沒關,然後才幫我驗的鈔。那個阿姨說怕萬一是假的,監控開著就必須按規定沒收。

所以當時只想著這個阿姨人很好。

阿姨做了件很人情味兒的事情,她明白我驗鈔的目的,也知道如何該幫我。

她遵守了規定,所以她問有沒有到下班時間,監控有沒有關,她下班了就不屬於銀行發現假幣這一範疇了。顯然她也明白規定的不合理性。

但是規定性的東西必須有可操作性的定義,法律規定銀行發現假幣應沒收,這是一個便於操作的定義,只要「發現了」就「沒收」,但是如果規定在發現客戶故意存取使用假鈔時才沒收,問題就出現了,該怎麼判斷客戶的動機呢,無疑增加了對假鈔進行控制的難度,降低了可操作性。

所以只能說既然法律賦予了銀行沒收假幣的權利,就只能註定合法不合理。

但是,我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就算是沒有流通能力的假幣,也和我書房廢紙簍里的廢紙一樣,哪怕沒用也是屬於我個人的財產。在我沒有製造、故意流通而違法的時候,任何人和機構都不能處理我的個人財產。銀行應該只有拒絕接收的權利,而沒有直接沒收的權利。

所以是不是這個對應的法律條款根本就沒有尊重公民的個人財產?

我覺得,真正應該處理假幣的應該是公共安全部門,他們去處理製造和流通假幣的行為。

手機上隨便打的,寫的太亂了。


假幣不是當場蓋章了嗎?為什麼還要沒收,這點想不通


有的國家撕爛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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