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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生意破產,債主逼父親和我一起寫欠條?

父親做生意破產了,欠別人一千萬左右。債主逼我和父親寫了欠條,內容為 今借xx人xx元,父親第一位簽字,我第二位簽字,並按了指紋。父親做生意之前和我母親離婚了,我是被判給母親的,所以法律上我和父親已經沒有關係了,其次父親做生意開公司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與我也沒有關係。我想問的是,現在債主逼我和父親寫下這樣的欠條是否有效?這是否算我欠那些債主的?因為我從頭到尾沒有接觸過那些錢,現在被逼寫下這樣的欠條。我沒有證據證明我是被逼的,簽字的時候無法拍照。我今年22,快大學畢業了。求助各位知乎大神幫幫我解答疑惑


幾個點,粗略講一講,上千萬的案子,肯定是要委託律師的,所以這裡就講一個思路,更具體的案情分析你委託的律師會專門給你講的。

你的問題,要分為三個部分,其一是債主和你父親簽訂的借條是否有效;其二是你是否會因為父子關係繼承父親的債務;其三是債主與你父親還有你三方簽訂的借條對你是否有效。

這是三個問題,不能混在一起,不然法律關係一亂,這案子就解不開了。

第一個問題,債主和你父親簽訂的借條是否有效?

我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從形式上看,債主要求你父親重新出具借條的行為就是對債權債務的重新約定,對應的出借行為是之前的借款;這在實務中很常見,常常被用來進行多筆債務的結算或者是原債務到期後重新約定借貸期間來規避訴訟時效等問題。

一般的來說,如果之前的債務關係有效,重新約定過程中也沒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發生,這筆錢你的父親肯定是要還的,此處應當沒有異議。

第二個問題,題主你作為父親的兒子,需不需要「父債子償」?

不好說。你和你的父親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原則上你父親的債務應當由他獨立承擔。

但是這個原則在三種情況下有例外,非常湊巧我懷疑你可能會適用其中的一種。

一種例外情況是債務人在已經由債務的情況下,無償或者低價地轉移財產,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撤銷,法條依據是《合同法》74條,自行百度,此處不引。

實務中很多人利用解除婚姻關係來逃避債務,我不知道題主你這裡是否有類似情況,希望注意一點,只要婚姻關係的解除在債務關係建立之後,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並且即使只是一方的債務,債務關係成立後低價或者無償的財產贈與也是可以撤銷的。

這點希望題主注意。

另一種例外情況是遺產繼承時,如果彼時債務依舊存在而你又希望保有繼承權,那麼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你需要償還債務,當然這種情況不會倒扣,並不需要擔心。

第三個問題,三方借條是否有效?

這裡涉及到一個舉證責任的問題。按照《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是可撤銷的;但問題是,題主是否能夠完成脅迫過程的舉證?如果不行,該條款就不能適用,我們就只能從民間借貸的特別規定去考察借條的有效性,脅迫的信息就沒有實質作用了。

我們必須理解一點,只有能夠證明的事實才是法庭裁判的依據(在有舉證義務的情況下)。

如果從一般債務約定來看,題主你所做的事法律上叫做「債務加入」,也有一些學者把它稱為 "並存的債務承擔"、"附加的債務承擔"、"重疊的債務承擔"等,就目前最高法公開的幾個裁判案例來看,都是支持有效的。它相當於第三人(就是題主你)自願加入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義務,一般來說認為第三人和原債務人之間是一個連帶責任的關係。(就是債主找誰都行,都找也行)

其實第三個問題裡面值得展開的東西蠻多的,但是今天是周六,我犯懶,就算了吧。

總之還是迅速去找律師,有的不方便在問題裡面講的東西也可以和律師講,我是不太建議等到事到臨頭債主起訴再考慮法律途徑的,畢竟你講的強迫之類的東西,越是及時越是容易舉證,時過境遷就什麼都晚了。

再加一句,先查一下財產,如果你父親卷錢跑路的話,還多少有個錢款流向,雖說是父子吧,這事生意場上,也不少了。


原則上同意 @TEDCJK兄的答案,但個人認為事情尚有迴旋餘地,題主大可不必過分擔憂

正如TEDCJK兄所言,從證據表面上看,因為題主無法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借條是有效的,關於借條有效後的後果我就不贅述了。但是,事實上,司法審判不會僅僅只對證據作表面判斷,證據出現的合理性也是法院認定事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簡言之,儘管題主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但是通過質證、詰問等手段表明自己簽下這樣的借條是完全不合常理的,從而動搖該證據的證明力,法院亦會據此認定對方舉證未達到蓋然性的認定標準,未完成舉證責任,並因此判決對方敗訴。

且舉一例: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392號案中,法院認為:井多昆為證明其所主張的權利,提供了「上海帝邦金屬裝飾製品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聘用合同」,然就該聘用合同的實際形成時間,井多昆在「民事訴狀」中的陳述與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後的陳述,前後不一致;且該聘用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內容也有瑕疵,因此,該聘用合同存在一定瑕疵,井多昆應當就此進一步補強舉證。其次,即使井多昆提供的「聘用合同」上約定了「年薪伍拾萬元」,然在2007年3月經審計該公司2006年度凈利潤為479916.62元的情形下,該公司並未就井多昆的年薪數額進行協商變更,也屬違背常理。第三,原審法院要求井多昆到庭接受詢問,井多昆在知曉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的前提下,仍未到庭,且稱其當時在國外,但又不能提供相關的護照以及簽證予以證明,足以使人產生合理懷疑,在井多昆未能就其主張的權利進一步補強舉證的情形下,二審法院認為其有理由相信一審法院就本案所作的判斷具有合理性。因此,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所作的判決可以維持井多昆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冋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中,井多昆提供了形式上幾乎沒有瑕疵的合同,但是法院通過詢問等方式發現井多昆個人陳述與合同形成時間不一致,同時又結合當事人公司在利潤僅為47萬餘元的情況下給予井多昆50萬元年薪不合常理等因素,直接認定井多昆未能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從而判決其敗訴。

同樣的判決精神還可見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1343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354號等案中。

那麼就題主所述的案例,正如題主自己所言,作為一個和父親獨立生活的毫無支付能力的學生,簽下這樣一個欠條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懷疑。

當然,這只是個人就本案目前案情認為合理的庭審策略,具體的質證、詰問設計還是建議題主找一個好律師好好商榷。如果題主在江浙滬一帶,也不妨找我本人一談。


法律管轄只犯罪行為,只違法行為


首先你和你父親有什麼關係並不影響共同承擔債務,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看不出來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不是無效的合同。

那麼應該怎麼處理呢?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所以你最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借條,或者變更債務人為你父親,把你自己的名字去掉。


只有一個簽字的借條,但是沒有佐證,尚能迴轉。

因為和借條配套來的是過款記錄,資金流向等等。

僅僅對於你來說,沒有對方打款給你的記錄,那麼只能認為是所欠借款都是現金給付的。

1000萬這麼高的額度,卻只使用現款,本身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說你借款之後,錢用於哪裡了呢?一個學生也難有過高消費的地方。

這都是可以爭取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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