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部分基督徒都厭惡同性戀?

為什麼大部分基督徒都很厭惡同性戀?

同性戀群體並沒有要求所有人都變成同性戀,也沒有招惹基督徒,為什麼很多基督徒都厭惡同性戀,甚至是希望同性戀全部死掉?

他們有什麼資格天天喊著信望愛,卻違背聖經上所說的「don"t judge",說同性戀是罪人,是惡魔的化身;明明是對「異己」的偏見和歧視,說這是「問題」,卻不解決「問題」卻總是好為人師?

難道作為一個基督徒就不應該具有作為一個人所需要的基本的批判性思考能力嗎,聖經上的東西很多放到現在來看是不具備可實踐性的,為什麼偏偏對同性戀如此厭惡?

以下是部分基督徒觀點


「同性戀與基督教」是個很敏感、也很複雜的議題。這個問題在基督徒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與爭論——儘管幾乎所有的基督徒都同意基督徒的態度應該是「反對同性戀行為,但愛同性戀者」。(這是基督徒「恨罪,但愛罪人」或者說「持守真理,同時有愛心寬容」的信仰在同性戀議題上的實踐。)在美國,一些有自由派神學傾向的教會對同性戀者甚至同性戀行為已經非常接納,一些教派甚至允許公開性取向的同性戀者被按立為牧師。但在中文網上,很多非基督徒網友都認為基督教是同性戀的死敵、基督徒是仇恨同性戀者的不寬容群體,並「痛扁」基督徒把自己的信仰強加於他人。

但基督徒言明自己的信仰立場跟強迫他人接受、遵守自己的信仰並不是一回事。對基督徒來說,不認同同性戀行為只可能有一個理由,那就是基於基督信仰——「在上帝的眼裡,那是罪」。

同性戀行為為何在上帝眼裡是罪?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來說,上帝創造性和設立婚姻,有他的目的和設計。違背這個目的或者設計的,都是罪。就像人設計製造冰箱,是為了製冷,如果非要拿去烤肉,就不「正常」。按照聖經,性的愉悅應該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裡面享受,所以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跟異性戀者婚前或婚外的性行為一樣是得罪上帝的「罪」。但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我跟許多基督徒朋友一樣,不認為同性戀行為比異性戀者的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更有罪」。在這一點上我很同意王怡說的:

耶穌說,看見婦人心裡動邪念的,已經犯姦淫了。這不是一種儒家式的對外在行為的清規戒律,淫亂的反面就是聖潔。上帝的心意是叫人聖潔。所以聖經說,你要愛自己的妻子,就像愛自己的身子一樣。所以我跟同性戀者一樣,其實都是犯淫亂的人。只是我從來沒有受到過同性戀這一種很特別的試探,因此我也不了解他們的憂傷和痛苦。所以我寧願像基督徒文學家C·S·路易斯的態度一樣,不在自己沒受過試探的罪上去指責別人。不過我一樣總是受過淫亂的試探,我從一般性的淫亂的罪上,也了解那種難以自拔的罪的捆綁和糾纏。所以當一個基督徒說同性戀是一種罪時,我想他是出於一種憐憫,而不是出於一種把自己撇清的厭惡。並不是同性戀者的存在,顯出異性戀者的義來。(王怡《同性戀:罪與權利》)

也正因為如此,反對同性戀行為跟歧視同性戀者並不直接等同(正如反對基督教信仰和歧視基督徒並不直接等同一樣)。在歷史上和現實中,歧視甚至迫害同性戀者的人有很多,並不都是基督徒。當然我也並不否認,基督「教」在歷史,有很多不光彩、不寬容、黑暗的東西,即使在今天的現實當中,基督徒同樣可能「犯罪」,做出違背自己信仰的事情,包括歧視跟自己不同的人,包括歧視同性戀者。

我自己和很多基督徒朋友一樣反對基督徒歧視任何人,也反對任何人歧視同性戀者,更反對求諸國家機器和法律,要政府「取締」同性戀行為,等等。我也承認很多時候基督徒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可能過於自義,需要反思。「堅持真理」和「愛心寬容」是基督徒必須同時踐行的兩個方面。但我個人認為「愛心寬容」的這一面在同性戀之爭中更容易受到忽略。這很好理解。在唇槍舌劍、針鋒相對的爭論中,我們很容易把注意力放在誰對誰錯上,而忘了觀點與立場的後面,是有血有肉有喜怒哀樂也有痛苦掙扎的活生生的人。我們往往太急於「捍衛真理」,而忘了傾聽,也沒有「交流」。我們更容易被「維護真理」、我對你錯的「正義感」所誘惑。歷史上不乏一些人假借宗教名義或者說打著上帝的旗號迫害「非我族類」、為歧視他人找「神聖」理由的悲劇、慘劇。如果納粹也反同性戀(而且殘酷屠殺他們),伊斯蘭原教旨也反同性戀(而且公開將他們處以絞刑),基督徒的反同性戀有什麼不同之處呢?

我想除了我們當然不會贊成「拔掉毒瘤」、肉體消滅以外,基督徒的態度和言論也應該有基督教信仰「愛」的特質。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並不是黨同伐異、不容異己,而是寬容仁愛、悲憫苦難。在「哼小調的哈比人」博客上,基督徒天嬰說:「在我眼前站立的全是被社會拋棄、被人們放棄、被宗教摒棄的人。我常常問自己,我和我同性戀的鄰居相比,我那一點比他們更好,更配得神的恩典?」而炎炎提醒我們:「救人是愛人、尊重人。」基督徒不應該是一天到晚憤世嫉俗、怒氣沖沖、定罪他人的「宗教憤青」。正如天嬰所說,在十字架的真理裡面,罪(sin)的解決,不是靠「取締」,不是靠「替天行道」,而是靠上帝的恩典。基督徒口裡都說要「愛人如己」,而這裡的「人」甚至包括我們的「仇敵」,包括那些辱罵我們、歧視我們甚至迫害我們的人。同性戀者當然也不能例外。而在網上的爭論或者對話中,「愛」如何實踐出來?我想,尊重、傾聽、同情、寬容、饒恕。。。,這些都是「愛」的具體表現。

「少求被安慰、但求安慰人;少求被了解、但求了解人」;「在仇恨之處播下上帝的愛,在傷痕之處播下上帝的寬恕」——聖法蘭西斯的古老禱告常常令我反省。我想這是一個懂得上帝的愛的人的禱告。在結束本文之前,我想引用臨風大哥《吃人的派性——北愛爾蘭的英勇故事》一文中最後的一段話跟朋友們分享:

我有時想,凡是假宗教之名製造仇恨的人,可能都是沒有真正認識上帝的本性。凡是講求愛而沒有經過醫治經驗的人,也很可能不了解愛是什麼。這方面,信仰耶穌的人應當有比別人有更為寬大的心。因為耶穌在十字架上的禱告,要求父神寬恕那些逼迫他的人,那是人類寬容的最高表現,用自己的鮮血和犧牲,把上帝的心情最真實地刻畫了出來。這才是人類希望的最終泉源。

https://www.ai-wen.net/?q-641.html


謝邀。

不討厭。

我們強調同性性行為是罪,如同強調看到婦人起淫念是罪一樣。我們都是罪人,我們只強調那些事是罪。

同性戀認罪悔改信耶穌,就如同我們一樣,如果神呼召他們,他們也可以做牧師。


2018.1.3

再次看到這個回答時,發現了一些比較偏激,可能是錯誤的陳述,因此修改一些地方,把一些絕對的用詞改成相對的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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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有比較大的誤解。

從始至終一直"甚至希望同性戀都死"這樣的人不應該被稱為基督徒——合神心意的人。

("從始至終"是強調,基督徒也是蒙恩的罪人,也仍然有軟弱的時候,可能一時發出這樣的自義、驕傲的言論。但是如果一直這樣驕傲自義不向神悔改,那就需要在這件事上仔細審視自己是否是真基督徒)

我猜測題主心中的"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原因"是:

僅僅是一幫人共同的某種價值觀而已。

但這幫人把在他們中間相對政治正確的事情絕對化。

(強調點在於是"人"的某種自發的相對觀點,不具有絕對性。)

(事實上,我們應該想想,我們自己做事是按照什麼至高無上的真理原則嗎?還是自己就是按著自己喜歡的去做。)

我想解釋一下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原因是什麼:

1.基督徒對某件事的好惡的源頭是聖經中顯明的那位神對於這件事的好惡(這是善和惡的定義),不決定於自己或者人群;

2.聖經中顯明神眼中同性戀是罪

(這裡不駁斥"神如果以殺人為善怎麼辦"這樣的問題,可以另做一個新提問)

值得注意的是,同性戀與撒謊、嫉妒、仇恨、爭競…一併被神看為罪,就是不正當的事,違背公義的錯誤的事。所以同性戀者與撒謊者,嫉妒、仇恨別人的人,爭競者…一樣被神看為罪人,就是不正當的人,不公義的人。

當基督徒指出同性戀是罪的時候,他並不否認自己也是一個罪人,甚至你可以看到"罪人"最多聚集的地方正是教會。

以及當基督徒指出同性戀是罪的時候,他並沒有帶有任何歧視,因為人人都犯了罪,沒有基督徒可以看別人比自己更差。

基督徒指出同性戀是罪,同時基督徒承認自己是一個罪人,這一點上與同性戀者並沒有區別,我們都是罪人。

(基督徒不會/不應有"我比你優越",甚至"希望同性戀去死"這樣的想法。如果有,這樣的想法也不是聖經所教導的,而是出自罪人的本性(驕傲,不憐憫人))

再次強調一下,基督徒並不是聲稱自己是不犯罪很高尚的人,而是聲稱自己是罪人蒙恩典的人。(如果真的要找出一個優越感,那就是在基督徒徹底承認自己的無能和敗壞之後,因得到神白白的赦罪恩典的喜樂。)

("白白的恩典"強調與自己的努力品格沒有一點點關係!)

那麼,為什麼基督徒要明知會引起你的不適還要反對同性戀,並且會對你說?

1,同性戀確實是罪,因此不能夠撒謊;

2,因為愛你。人若不知道自己是罪人,就不會明白神的審判和地獄,也不會認為自己需要拯救。只有深深看到自己是個罪人,才有可能尋找救恩。


身為一位基督徒,我從不反對同性戀,甚至對於原生的【就是天生就是同性戀者】抱有支持和憐惜的態度。愛就是愛,是平等的。


在這點上其實他們很一視同仁,除了他們自己,不信教的照樣也是罪人。在基督徒邏輯體系里,罪人不是一個貶義詞,而是類似於潛在客戶一樣的存在。

這是為什麼他們說同性戀也可以信教,他們說上帝不排斥任何一種類型的愛,只是排斥同性性行為,也就是說委屈一下你們同性戀,交了定金......啊不,自我閹割一下,就像......傳銷?那麼就說回潛在客戶的問題,他們說我煮......不對,你主,一直和羔羊同在,只是羔羊不能感知。那麼想像一下傳銷,確實人人都是潛在客戶,沒錢(有罪)沒關係,去借錢(贖罪,包括同性性行為禁止)唄,借了錢,去使用他們循環論證的邏輯思考(洗腦),你們就是好旁友,可以相約去搞男童......了(啊啊啊不是我玩老梗實在是阿莫多瓦的壞教欲太深入我心了喵~)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和合本)中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把個別聖經經文單獨抽出來「反同性戀」,卻不考慮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和時空背景,這樣的讀經方式顯然是錯的——如同歷史上那些濫用神的名義在現代社會維護奴隸制的所謂基督徒。

不管個人觀點如何,首先事實是現在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基督教會越來越多(比如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會等等)。而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還沒算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

我已總結並不斷更新相關信息在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以及微信公眾號:同志LGBT基督徒

現僅用《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一文的主要內容在這裡作為回應: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_Dr. Xavier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

《利未記》問題

利未記回應1首先,聖經中多次提到「男廟妓」。那問題就來了,在女性一般沒啥社會地位的「父系」社會裡,男廟妓通常的服務對象是男性還是女性?為什麼是「廟妓」,而不僅僅是男妓?……(「和合本」聖經里沒有把「男廟妓」一詞翻譯出來,不過2010年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已經對此做了修正)

利未記回應2【列王紀上14:24 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利未記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在18:3這樣的前提下,才有利未記18:21-22)

利未記回應3【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這裡的男男「苟合」,更可能指的是外邦人習俗中「拜偶像(摩洛)」、「男廟妓」相關的行為,即【列王紀上14:24】提及的「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回應4也就是說,【利 18:22】頂多是在提及「摩洛」這樣異教崇拜的事情的時候提及了男男「同躺」(即所謂「苟合」),這樣的反對很可能針對的是異教崇拜儀式上男男「貢獻精種」的行為;這和我們現在一般所理解的(同性互相吸引而所發生)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利20:13同理)

《羅馬書》問題

羅馬書回應1羅馬書也從來沒有「同性戀」這個詞。【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26因此,……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 ……】單挑【羅 1:26-27】出來,怎能不看看這裡的「因此」是怎麼來的?

羅馬書回應2羅馬書1:26里的「因此」指明了在強調反對異教崇拜的事情(即【羅 1:25】)——常與男/女廟妓、同性性行為相關。【羅1:27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這裡也「更接近」我們現在說的異性戀者的情況:對男同性戀者而言,非要與女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才更可能是所謂「逆性」的。

羅馬書回應3聖經中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成 「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現代社會裡也有因著錢財等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雙性戀者。何況「放縱的情慾」(【羅 1:26-27】)自然一般會是神所反對的,即便是對男女性愛而言。(不分男女的「慾火攻心」另可參見《士師記》19章)

羅馬書回應4關於所謂「逆性」的問題,同樣是使徒保羅寫的《羅馬書》11章里,「外邦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件事也被形容為「逆性的/違反自然的」。顯然,這裡所指的「逆性」的事,恰恰應是神喜悅的。所以聖經里「逆性」這一個詞,也要分情況來討論看是好事還是壞事。

「所多瑪城毀滅」問題

所多瑪回應1《創世記》19章提及的所多瑪城事件(包括《士師記》19章的類似事件),相關的頂多是(同性)強姦行為。聖經中如此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卻偷換概念成了當今社會中人們說的、普世的「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這不是謊言是什麼?難道「同性戀」=「強姦」?

所多瑪回應2【以西結書16:49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不招待客旅,卻要(不分男女)強姦,也顯然是該受譴責的「逆性的情慾」。《士師記》19章尤其明顯:先要強姦男客人,後來實際上強姦/輪爆了男客人的妾。

《創世紀》問題

創世紀回應1如果單單以「創世」的情形來裁決「同性戀」的是非,為什麼不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獨身」、「不孕不育」、「近親結婚」等情形呢?現在有基督徒「獨身侍奉神」,也和神起初的創造相違背啊;因此就要譴責他們/她們、就應該要「矯正」他們/她們以改變他們/她們的「性趣」嗎?

創世紀回應2現在的異性戀者若因故不能生育,也是違反神起初創造的「要生養眾多」的啊,單因這個就要禁止他們結婚嗎?創世初期人類是「亂倫」結婚生子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當初的「近親/亂倫結婚」傳統了呢?……這些都顯然不能忽略時空背景去討論,同性戀問題也一樣。

創世紀回應3人類只有1男1女時的「無罪」世界的情形,不能以比如所謂「神的話永不變」為借口在人口「眾多」的「有罪」世界裡也「生搬硬套」。類似的,現世看來「沒問題」的那些人類婚姻傳統,耶穌也明確說不適用於「天國」這樣的「無罪」世界:(復活後)人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親男色/好男色」問題

親男色回應1如果僅從中文字面判定,那(行淫的)異性戀女性顯然可以是「親男色/好男色」的,憑什麼斷定這裡是專指男同性戀者呢?實際上(英文)聖經也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開始在這裡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親男色回應2「親男色」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不能單靠拆分為「男性-床」來解讀(如同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不能靠「葡萄-牙」來理解),更別說用它來泛指以「性取向」這個【現代概念】劃分的同性戀者了;更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

親男色回應3(兩情相悅的)同性戀和(含「習俗」性質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互相等同」。結合當時背景和(至今已發現的)早期文獻,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其更可能是在譴責帶有暴力、權勢威逼、金錢誘騙、偶像崇拜等背景的(放縱的)性剝削行為。


要知道,世上的基督徒不是只有新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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