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陪審團制度中,如果碰上曠日持久的大案(如辛普森殺妻案),陪審員是不是不能回家,不能接觸外界的信息?

為避免陪審員不受外界媒體或者其他因素干擾,陪審員是不是不能回家,不能接觸外界的信息。如果是,那自己的工作或者家人怎麼辦?這是否相當於軟禁了?


辛普森的陪審團從宣誓就任開始,就隔離了。

一般的案子,如果影響不是太大的話,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新聞界無孔不入的報導會使陪審團受到極大的干擾。一般在挑選陪審員的時候,就最好挑選那些對案情毫無所知的人,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這也是辛普森案挑選陪審團特別吃力的地方,因為在陪審團被選定和隔離之前,證據和輿論已經漫天都是了。你幾乎已經找不到一個人說是沒有大量看過有關報導的。但是,被選中的陪審員都會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證據才是算數的。至於在他們隔離之後公布的證據,如果被法官宣布為非法的話,陪審員根本就不會知道。

所以,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夠知道的信息遠遠少於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遠遠少於被告。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既使在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認為還需要進一步了解之後才能決定的情況,都會先把陪審員請出法庭。但是作為被告,他有憲法所保證的面對一切與他有關證據的權利。因此,被告是始終在場的。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聲明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而被告卻有權知道這一切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因此,你可以這樣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少得多。因為受到憲法修正案的保護,被告有權面對全部證據和整個審理過程,因為他是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瞞著他什麼東西,而使他糊裡糊塗地就給判了。陪審團卻只可以面對非常有限的合法證據。這個案子實在是比較特別,由於雙方的激烈角逐,審理過程特別長,導致陪審員被隔離的時間居然長達9個月。

由於時間拖得非常長,陪審團的隔離時間已經到了創記錄的水平。在此期間,有十名陪審員由於種種原因,或是被取消資格,或是主動要求離開了陪審團。幸而,十二名陪審員之外,還有十二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的時候,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去。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因此,所有的人都在捏把汗,已經審了那麼久,可千萬別到最後關頭因為陪審團人數不足給弄砸了。好在,剩下的這些人一直堅持到了最後。

陪審員是法庭中最神秘的一群人。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手中所掌握的"生殺大權"所引起的神秘感,另一方面,法庭上的攝相機鏡頭已經掃到了所有的人,一切都是公開的,只有陪審員從來沒有在大家面前出現過。因為這是不允許的。因此,每當有一個陪審員"從神秘中退出"的時候,總是有一大群記者跟在後面。一般來說,他們都遮面而過,匆匆鑽進汽車,就從此不再露面了,因為他們不願意由於這樣一段陪審員的經歷而影響自己和家庭的平靜生活。但是,也有一旦卸下這個身份,解脫了法律約束,就回答記者提問,甚至接受電視台採訪的。。。。。這完完全全就是從馬路上隨意找來的普通人,普通得讓你想不通:一個世界上最科學發達,工業先進的國家,怎麼會把所有大案的判決權就交給了甚至可以是文盲的老百姓,卻讓一大幫法學博士在一旁乾瞪眼!

陪審員獨立於政府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作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最沒有除了他們應該考慮的證據之外,非考慮不可的其他因素。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老百姓在一般的情況下,是象一盤散沙的,在沒有和外國打仗的時候,是不擰成一股繩的。美國恰好就是這樣一個國家。

所以,如果憲法和司法制度的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自由,保護被告的合法權利,那麼,陪審團制度確實有它難以替代的優越性。

以上摘自《近距離看美國》——林達(著)


可以回家,開庭不可以上班,自覺不跟別人討論案情,自覺不看媒體報道。大概這樣。


這種大案從開始成為陪審團的一員開始,就意味著著已經放棄了一部分自由的權利,這個就和十二怒漢一樣么,如果是我,為了公平和正義的出現,在這過程中我可以也願意放棄一部分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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