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作為授信主體?


謝邀,必須不能。

1、首先來看《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的規定:

第十七條,關於借款人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來看《公司法》中關於分公司定義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顯然:分公司因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符合《貸款通則》關於借款人的界定,因此不能成為借款人。

順便延伸補充一下分公司的基礎知識:

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他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法律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及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經營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者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看到毫無實操經驗的朋友用一堆所謂的法律條文就獲得了最高票,我也是有點醉了。

我用親身經歷告訴題主,這是完全可以的!分公司在獲得有法人資格的總公司授權後,可以申請分公司所在地銀行的授信,流貸和票據都可以,至於銀行批不批,別的行我不敢說,因為我沒操作過,但是工行是可以的。

我在擔保公司,親手操作的這類貸款不下兩億,都是小企業,總公司授權後,銀行操作與普通授信沒有太大區別。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做不了。只能用總公司的額度,不能直接作為授信主體。


謝腰,不是這個專業,不大懂,但問了下從事信貸管理的老婆大人,邊吃獼猴桃邊從牙縫裡告訴我不能,怎麼做都不能……


不能,參照貸款通則,分公司用信是通過總公司的整體額度分割來實現的。


各位先搞清楚一點啊:總公司授權分公司辦理授信業務,和分公司自己作為授信主體,這倆是不一樣的啊。

前者可以,後者不行哇!

所謂「得到總公司授權」,其實質應當是「分公司」充當了「總公司」代理人的角色,代替總公司行使某種權利,而並非它自己被當做承貸主體。

至於法律依據,大丫是個好姑娘 已經寫得挺明確了。

另外再補充一條:《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的指引(試行)》(銀髮〔1999〕31號,沒錯,是很久了,但好像沒失效)第四條(四):「商業銀行授信的對象是法人,不允許商業銀行在一個營業機構或系統內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分支公司客戶授信。」


能做。要總公司(不是母公司)同意融資並承擔責任。


問題1:分公司(非獨立法人,但經本地工商局登記)經總公司授權後,能否在所在地作為授信主體進行融資?是否有這個資格?是否違反《公司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還是默認追溯總公司?

答覆:經總公司正式書面授權即可。實際操作中有做過:為公司核定授信額度,在總公司授權下,以分公司作為主體進行開票、放貸款。分公司行為均要追溯至總公司,可以把分公司理解為公司的一個部門,代表公司進行相關活動。

問題2:分公司授權書中明確無對外融資和擔保資格,能否簽署應收賬款確認函和轉讓通知書?是否有該資格? 追加:還望列舉法律條文,以便『『李菊福』』。

答覆:建議由母公司出具明確的授權書,授權分公司可以將經營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第三方。否則,未授權下,存在法律瑕疵。

以上從實操出發,未進一步核實相關法律法規,請進一步諮詢律師


反對最高票的答案,實際操作中是可以的,而且非常普遍,只要母公司(母公司即可)出具授權書授權分公司融資,並承擔相應責任即可。


可以的!不過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機構,所以在申請授信時需要取得總公司的授權,同時,授信資料中的相關有權人文件,也必須由總公司出具(或者由總公司有權人授權出具)


最高票答案從條例上講是對的,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是不能作為授信主體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兩種方式:一,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的授信額度,並由總公司無限背書承擔還款義務;二,分公司內某一個個人,以有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的名義獲得授信,然後將個人關係掛靠在分公司,由分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個是要在合同里寫明白的)。


只記得總公司同意且承擔責任好像可以的


問號恐懼症。。。只記得總公司同意且承擔責任好像可以的


需要總公司的授權。包括開戶,用信等。但是不能作為授信主體


必須不能,這跟法律關係不大,法律只是規定框架,不要觸碰就行。銀行做法是以法人或自然人為貸款主體的。例如,張三可以貸款,張三的胳膊貸款的不行。還有,你說的應該不是分公司,而是辦事處之類的。


最高票的回答是錯的。《貸款通則》出現的時候,對法人的定義與現在就不一樣。

分公司不能作為授信主體,但分公司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也就具備了借款資格。在總公司授權下,是可以作為合同簽署的相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分公司的民事責任都是由總公司承擔。

實踐操作也有很多。不細講了。


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不是沒搞明白。

分公司說白了。就是一個總公司的辦公室扔出去了。基本一切金融業務,都得總公司出面的。法人還是一個,主體還是一個。

子公司才具備獨立的法人,獨立的營業執照,獨立的自主權。


我就不信,中國移動江蘇分公司來貴行辦理授信業務,你們會拒絕!經總公司授權可以,有口子必然會有解決方案!


最終的借款主體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這一點怎麼就沒人說清楚呢?


不能 ~~~ 分公司是獨立的會計主體,但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

類似於總公司的經營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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