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盜竊案中男方是否有權要求女方終止懷孕?
如果女方未經男方同意,私自盜取男方精子,並通過人工授精成功懷孕,男方是否有權要求女方立即中止懷孕?
具體案例是在朋友圈上看到,一個律師朋友遇到的案件:女喜歡男,男不喜歡她,沒有親密關係,男方與自己女友開房發生關係後離開,此女跟蹤到酒店混進房間,並偷出了剛使用完的避孕套,到醫院人工授精成功懷孕,並以此要求男方跟她結婚。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立即中止懷孕並要求精神賠償。
請問正常情況下,法院會如何判決?男方無辜,最多對自己精子保管不利,但避孕套使用後丟棄進垃圾桶,應該也不算違規操作吧?難道還要負責監督其銷毀嗎。但女方懷孕屬於弱勢群體?法律上貌似除孕婦外沒有人有權讓她中止懷孕?但她的行為又屬於盜取精子,是否會例外處理?求法律專家科普~
懷孕女子享有身體權,懷孕女子擁有對自己身體的器官、組織保持完整並支配的權利,懷孕女子所懷胎兒雖然與男子存在某些關聯,但該胎兒是他人身體的一部分,該男子無權要求他人終止妊娠。喜當爹男子享有生育選擇權,雖然懷孕女子腹中胎兒的遺傳學父親是該喜當爹男子,但該腹中胎兒的出現對於該男子來說屬於意外事件,所以該喜當爹男子也無須對精液丟棄後被他人擅自使用承擔法律責任。
起碼我知道在美國不行,而且還很可能要支付撫養費。文章太長不翻,簡而言之,美國判的非常之偏向母親。首先提到了幾個判例:通過口交,盜竊,乃至強姦男方產下的孩子,父親都需要對其進行撫養。然後提到了其它答案里的口交盜竊美國醫生精子案,認為即便最後醫生依然需要支付撫養費,但該判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是對男子生育權的一種支持。不過這文章也有些年頭了,沒有找到最近的相關訊息。FOR MEN』S PRODUCTIVEPublished on March 22nd, 2011
March 6, 2005
By Jeffery M. Leving and Glenn Sacks
All』s fair in love, war, and paternity cases. When child support is sought, there is scarcely any deceit that courts won』t push aside under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test.
Courts have ruled that boys who were statutorily raped by older women must pay child support. Courts have ruled that when a woman has taken the semen from a condom a man used for sex with a different woman and has inserted it in herself, the man must still pay child support. Courts have ruled that when a woman has concealed her pregnancy (denying the man the right to be a father) and then sued for child support a decade later, the man must still pay child support. Courts have ruled that when a woman has deceived her husband into believing that her baby is his child, he must still pay child support. Few if any men are relieved of child support obligations due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pregnancy, no matter how bizarre or unjust.
Recently, however, the Illinois Appellate Court took a step towards fairness by ruling that an Illinois man can sue his former lover for emotional distress over her pregnancy. Dr. Richard O. Phillips alleges that six years ago Dr. Sharon Irons secretly kept his semen after the two had oral sex, and then impregnated herself with it. Phillips claims he didn』t learn of the child』s existence until two years later, when Irons went to court to get child support. Irons now receives $800 a month in tax-free child support from Phillips.
In last week』s ruling the court stated that, if Phillips』 story is true, Irons 「deceitfully engaged in sexual acts, which no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expect could result in pregnancy.」 The court reinstated Phillips』 lawsuit against Irons, which had been thrown out by the 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 in 2003.
Unfortunately, the court couldn』t bring itself to properly uphold Phillips』 reproductive rights, instead ruling that he must continue to pay child support because 「when plaintiff 『delivered』 his sperm, it was a gift…There was no agreement that the original deposit would be returned upon request.」 Of course, in Phillips』 version of events, there was also no agreement that Irons would use his sperm to make a baby.Research shows that men are often deceived into paternity. A recent poll of 5,000 women conducted for That』s Life! magazine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und that 42% of women say they would lie about contraception in order to get pregnant, regardless of the wishes of their partners. According to research conducted by Joyce Abma of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 and Linda Piccinino of Cornell University, over a million American births each year are the result of pregnancies which men did not intend. Jo Checkley, the editor of That』s Life!, notes:
「To deliberately get pregnant when your partner doesn』t want a baby is playing Russian roulette with other people』s lives.」
Phillips says he feels as if he』s 「being trapped in a nightmare,」 and has had headaches and trouble sleeping and eating.
If Phillips』 story is true, Irons has committed one of the most damaging acts a woman can do: knowingly create a child with an unwilling father. The Appellate Court acted correctly in allowing Phillips to take legal action against the person he claims deceived him in such an important, intimate, and emotional matter.
This column was first published in the Houston Chronicle (3/6/05) and the Ft. Worth Star-Telegram (3/9/05).
(這孩子算是從垃圾堆里撿來的一種吧)
這幾天一直在看這個問題下各位前輩的回答,不僅理清了思路,也帶來很多啟發,我認同吳如翔老師的觀點,認為他的處理方式是成本最低的正義,然後,我想在這個回答里為各位補充幾點。首先,針對是否能終止妊娠的問題,男方無權要求女方終止妊娠------這一問題的本質是男方生育權和女方身體權的競合;男方享有生育自由,擁有決定自己和誰生、什麼時候生、生幾個孩子的權利,女方如果生下孩子,就侵犯了男方生育自由;女方享有身體權,擁有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自己的身體的權利,男方如果強迫女方打胎,就侵犯了女方對自己身體的支配;在權利的層級上,我認為和生命健康相關度更高的身體權,其層級高於生育權,所以在這兩個權利競合的情況下,要首先保護女方的身體權。其次,在男方無權要求女方終止妊娠的前提下,最關鍵的爭議是男方是否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責任------我認為是不需要的;以一個同屬極端情況的可能性做類比:一男性在精子庫捐精並登記,後精子庫失竊,女賊將該男子的精液和身份信息盜走,並通過試管技術生下一個孩子,訴至法院,要求該男子承擔撫養責任,此時有多少人認為該男子需要承擔責任的?我猜這樣一類比,多數人都會覺得男子不需要承擔撫養責任,因為即使在該女性通過正常捐獻流程獲得該男性精子併產子的情況下,該男性也只是孩子的生理學父親,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親,那麼,在更違背該男子自由意志的情況下,更不應認定男子與孩子之間的親屬關係。最後,考慮到法律給社會帶來的影響,該女性的行為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打破了社會成員間既已形成的相互信任,即使僅出於這一考慮,也不能支持該女子的請求。敬請各位前輩斧正。
知乎首答。 核心詞:可預見性。
1.終止懷孕的問題。
原則上,女性懷孕之後,除了她自己外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她流產。美國甚至還在討論女性自身有無權利決定是否流產。(計劃生育強制流產有多麼惡劣!)法院對於這類有人身性的給付,也不能要求強制執行。究其原因,系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決定的權利,或是胎兒的生命權(對於反墮胎人士來說)。但在此案,我認為可以突破。後詳論。
2.男方對孩子是否有撫養義務。
我認為是沒有的。 @劉勛元 提到的預見性可資贊同。在強姦案,要求雙方撫養孩子有以下考慮:兩人確有性行為,儘管一方不願意,但孩子是無辜的(黑戶,多麼惡劣的制度!)。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法律衡諸各方利益,讓雙方對於孩子都有撫養義務,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在此只能犧牲大人了。對於婚外偷情所生子女負擔撫養義務,自不待言。 對於此類情況,我們可以發現,雖然被人強姦這類事對於個人來說難以想像,但還是在我們可預見的社會生活之內的(雖然我不好看,但哪天我被強姦了我也不是覺得完全不可能= =),我們也可以對其加以適當防範(防狼術之、少走夜路、長得丑點之類的...莫名心酸)。而在此案例,卻是完完全全超出了人們可以預見和防範的範圍了。舉一個極端一點,結論明顯一點的案例。比如生物技術發展,甲女取得載有乙男的DNA信息的細胞(很容易啊,你的頭髮,喝東西沾到杯子上的唾液),借技術以懷孕(誘導為幹細胞?再誘導為精細胞?以我有限的高中生物知識. = =....),產子。對於這種案例,我相信應該是沒有爭議的,乙男對孩子無需負擔撫養義務,否則馬雲真的會有很多莫名其妙的兒子了呵呵....。這個極端的案例和強姦案都是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思的,但是這個極端案例是完全難以想像,超出我們日常生活經驗之外的事。而強姦案,雖然只在新聞上看到,但仍可認為乃吾人生活於社會之可預見風險,並有適當防禦和降低之方法。 在盜取精子案,我認為與我舉的極端案例更為相似,他們的不可預見性是很接近的,因此男方不應承擔撫養義務。孩子固然是無辜的,但是對此法律只能說抱歉了。(還有很多孩子出生缺手缺腳先天心臟病的呢,這些孩子也是無辜的,但沒辦法這就是生活啊,孩子這麼想你就心裡還好點了 = =)3.解決方法。 這個案子我認為相對好的的解決方法是在孩子生下來之前流產掉。當然你若是反墮胎人士我尊重你的意見:)。不過如果女方等到孩子生下來之後再公諸於世,那就沒辦法了 = =。不過男方仍然是沒有撫養義務的。———————————————————————————————————————————
感覺敘述有點凌亂,但是總的思想就是在於可預見性和當事人的可歸責性。在這裡,「可預見性」和「可規則性」和法學生在民法上學到的有所不同,更加寬泛。比如在美國的口交偷精懷孕案,或者女生故意把避孕套弄破懷孕之類的,我認為雙方既然是情侶(或者不是情侶露水夫妻也口交 = =)之類的,發生類似情況,當事人是可預見和可歸責的。雖然跟正常的情況來講可預見性和可規則性很弱,但是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還是犧牲當事人了。個人傾向於法院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男方要求的終止妊娠會侵害到被訴婦女的生命健康權益和妊娠過程的自主權,法院應不予支持;我國法律尚無任何限制或者強制墮胎的規定,之前的計生部門可能會有但是那明顯屬於違憲行為,中國計劃生育也正因此飽受西方攻擊。其次,精神損害賠償需要達成的要件十分苛刻,因此實踐中法院在這種沒有實際損害的情況下一般不會判。最後,女方藉此逼婚,締結婚姻的權利完全歸於男方,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男方不結婚沒有任何問題。最後的最後,法律不是萬用靈藥,法律不解決所有社會問題。在涉及家庭和人身關係的問題上,我國民法一直保持著謙抑的態度,盡量不首先介入,而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屌了真是刷新三觀的事情,試著從法律方面分析一下,可能不對,請勿噴。首先來看,男子與其女友開完房後將使用完的避孕套扔在酒店房間,這裡的精液屬於男子,應該是無誤的,但是他事後將其扔在酒店房間,應視為放棄了其精液的所有權,屬於遺棄物或者拋棄物,這時候該女子撿到後,可以獲得所有權並使用,至於女子進入酒店房間是否合法,目前不能判斷。其次,根據我國法律,男女雙方享有獨立的人身自主權利,是否懷孕、生子也是如此,換句話說,該女子當然可以通過人工授精懷孕,男方不得要求中止妊娠,自然也無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再次,女方能否以懷了男方的孩子要求結婚?答案是不能,因為婚姻是自由的,懷孕了也不能強逼著男子與她結婚。
最後,現在的女生都這麼瘋狂了嗎????男方無權要求女方終止妊娠,不過是否有權要求不承擔撫養責任呢?我感覺這個值得探討。
我個人是主張男方有權要求不承擔撫養責任的。
剛查了一下,說精子在人體外的環境活不過十幾分鐘。男人和女友完事之後怎麼也不可能立刻起床去吃飯吧。
逗了,首先,婚肯定是不能結的。其次,我們在討論男的是否有權要求女子終止妊娠之前,有必要先將一般情形進行分析。在一般情況下,一男子A在得知某女子B懷孕也胎兒是A的後代時明確表示反對並提出希望B終止妊娠的請求時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此時,法律認為B的身體權高於A決定是否進行生育後代的權利。一般我們討論到這就結束了,但是既然我們要討論特殊情況,就必然要對這個一般情況的原理進行進一步分析,一般的情況下,女子懷孕時AB兩人進行性行為的結果,而A在進行性行為時是知道或應當知道進行性行為是可能導致女方B懷孕的,即使A使用了保護措施或者甚至欸醫生宣布為不育症也不能否定掉「性行為會致使女性懷孕」這樣的常識。也就是說在法律上認為A在性行為發生時已經認識到或者應當認識到B經過此次性行為懷孕的可能性,這樣的心態在刑法學上稱為過錯,區分為故意和過失。所以一旦B發現懷孕時,A此時是不能要求B終止妊娠的。一般情況討論完來分析案例,此案中男方對於女方的懷孕時沒有預見性的,那麼男方權利被侵害時理所當然的擁有要求女方恢復原狀的權利,此案中即要求女方終止妊娠的權利。但是,由於女方妊娠並不僅僅涉及生育的權利,而且關乎女方個人的身體不受侵害的權利,因此男方有權要求女方終止妊娠的權利但無論男方還是司法機關都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你要搬出計劃生育工作隊我就沒轍了)
得出男友有權要求終止但無法實現的結論就完了嗎?不不不。即使是男人權利被侵害時需要被救濟的。一個是精神損失,另一個男子應負擔一半的撫養費用應當相應減少甚至是免除。
違規操作的難道不是那家醫院嗎?中國衛生部明確規定:醫務人員不得向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包括利用精子庫。
轉載: 美國芝加哥一名女子跟男友口交時,「私吞」男友精液,然後吐出拿來人工受孕,結果成功懷孕產子。她的男友懵然不知,知道後一狀告上法庭,控告她盜竊自己的精液和詐騙贍養費,令他精神受創,要求賠償。伊利諾州上訴法庭周三作出重要裁決,指男子在口交過程中送出的精液,已屬於女方擁有絕對產權的禮物,是送出了不能收回的,因此女方用來人工懷孕產子,不構成盜竊和詐騙罪名。
美國醫生告前女友盜竊 這宗奇案,男女主角都是醫生,事件發生在六年前,原告菲利普斯跟被告艾恩斯發生戀情,艾恩斯更替菲利普斯口交,但卻暗中私吞他的精液,保留下來,然後拿去人工受孕產子。 但兩人關係只維持四個月,兩年後,女方突然提出訴訟,指菲利普斯是她的孩子生父,脫氧核糖核酸(DNA)證實他確是孩子生父,法官下令他每月要給艾恩斯八百美元(逾六千港元)贍養費。菲利普斯突然有一名親生骨肉,認為是遭艾恩斯布局陷害,因為他和她從未發生過性關係,只口交過三次,相信她是在口交時「盜竊了他的精液來產子」。他說乍聞有一個孩子,精神大受困擾,長期失眠和食慾不振,於是提出反訴訟,但官司在前年駁回。
上訴庭周三終於作出一次重大裁定,指即使艾恩斯用心不良,也絕不構成盜竊精子罪,因為「當原告射出精液,這是禮物──一份絕對無法改變產權轉移的禮物」。但法官認為艾恩斯用口交取得精液懷孕,確有可能對菲利普斯造成精神創傷,所以裁定將精神受創的民事官司發回地方法院審判。 -------------------突然想到一個問題,暴露在空氣中的精子能保存這麼久嗎?
這不是《一個陌生女人的來信》裡面的故事嗎?突然想哭。
評論裡面說的「精子是具有特殊遺傳學物質的人」,是我打錯了,應該是「精子是具有特殊遺傳學信息的物質」 。謝謝指正。關於後期執行的問題:這個我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確實沒有認真全面的考慮到女方不同意終止妊娠,法院能不能強制執行的問題。鑒於人權但是中國目前和曾經出現過的暴力執行計劃生育的情況,如果男方要求女方終止妊娠得到法院支持的話,後期法院執行問題確實是個很大的難題。容待思考斟酌。關於第一點具體法條支持的問題。關於精子的法律定位,根據民法基本理論,人對自己的身體的一部分是享有支配權的,也是人身權的權利內容。但是如果人的身體的一部分脫離人本體之後,一般則具有物的屬性,例如假肢等。精子脫離人體之後,當然也是具有物的屬性的。這個物的歸屬問題,可以類比孳息的規定(類比孳息的觀點純屬個人觀點),認定屬於產生精子的人所有。也就是說產生精子的男子對排出體外的精子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現實中法律允許的捐精行為就可以視為是精子的所有權人對精子的贈與行為。依照一般的民法權利,物的所有權人拋棄物即意味著放棄物的所有權與支配權,放棄該物的使用價值。但是基於精子的特殊屬性,所有權人拋棄精子的行為直接照搬拋棄物的所產生的效力的一般理論我覺得是不適合的。從正面來說,男子拋棄精子的本意應當是任精子所具有的遺傳學物質消亡/失去生物活性,使其徹底失去使用價值,而不是將精子丟棄後任他人對其遺傳學物質加以繼續使用。從反面來說,如果認為男子拋棄精子後對他人利用精子的行為是持放任或者認同態度的話,那對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精子與卵子結合發育成孩子------是應該承擔撫養義務的,因為撫養義務來源於親生父母之間的血親關係或者養父母繼父母之間的撫養關係。而不能僅僅以「利用精子未經我同意」或者「孩子出生是個意外」為由拒絕撫養,如果這種理由成立的話,那簡直世上的渣男做夢都要笑醒了。最後,這都是我自己的個人觀點,有不對的地方,歡迎指正批評,或者反對。(*^-^*)--------------以下是原答案-----
可以要求女子終止妊娠。
原因一,精子是具有特殊遺傳學物質的人,男子拋棄精子/避孕套的行為,這種所有權上的「拋棄」不能簡單等同於所有權人拋棄某一特定之物。其拋棄的本意放棄的是其與卵子結合的可能性,任精子內含遺傳學特徵的物質自行消滅(分解?死去?不知道如何形容,求問醫學專業人士,該如何表達。反正就是讓小蝌蚪自己死的意思= =)。丟棄避孕套/精子的行為也並不意味著丟棄後他人可以對其精子任意使用,他人未經男子同意,使用其精子的行為,違背了男子本意。二、男女雙方都享有生育權,生育權所包含的內容應該是與誰生育,何時生育等權利內容。在夫妻之間,一般認為因女方在生育方面所承受的風險和責任較大,所以夫妻未經對方同意墮胎的,一般是優先保護女方的生育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本案中,男女雙方不是夫妻,女方使用違法行為偷盜男方精子,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中選擇與誰生育的權利)。所以,男方有權要求女方終止妊娠。三、男方生育權屬於人身權的一部分。人身權是絕對權,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一方侵犯另一方人身權利使其遭受損害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從法理上說,女方的行為有悖於倫理,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如果法律對此行為不加以阻止,從側面上將放縱此種行為的發生。從預期的結果看,則很可能導致廣大男性同胞在「日常生活(有內涵,大家都懂== )」的心理負擔以及不適當的擴大了「日常生活」的風險(在……之後必須徹底消滅小蝌蚪,不然十多年後就會多出個兒子女兒什麼的劇情。。。),而且不利於對正常男女生育權的保護。所以,要求終止妊娠是合理的,雖然這也是對女方的一種傷害,但是女方有錯在先,且相較於整個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只能兩害相權取其輕。
以上,個人觀點。
最後,求問題主這個案子是真實的嗎??在哪個法院判??求最後的判決書!!!!!
我認為這女的做的不夠絕她這麼早讓男子知道實情實在是傻她應該在1年之後,孩子出生之後,偷個男子的毛髮(精業都偷到了,偷個毛更不是問題了),做個DNA鑒定,帶著孩子去認親那時候男子根本沒有任何證據來洗脫關係了,酒店監控錄像應該不會保存1年之久的最後這男子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孩子就是他和該女子發生性關係的「鐵證」了,男子與正牌女友之間的關係有很大可能會破裂好像法律規定男子要負撫養責任的(這裡不是很確定)
這案例叼,可以扯開十來米的白紙寫個學術著作~~
你們太森破太拿衣服了,確定那女的真的懷孕了嗎?就算真的懷了,確定那女的懷的真的是男一號的種嗎?就算是男一號的種並且法律支持強制終止妊娠,在法律上怎麼證明是男一號的種(用來作為強制終止妊娠的證據)?那也要先生下來測個 DNA 才有證據說確實是男一號的種吧,才有可能強制執行吧,可是那時候已經晚了吧。悖論
背景知識:現代醫學沒法在孩子生下來之前低成本的判斷孩子的生物學父親。這裡低成本是指對女方身體傷害的程度以及意外終止妊娠概率。男方不可以要求終止妊娠第一,判決女方終止妊娠沒有法律依據。男女雙方都享有生育權,生育權所包含的內容應該是與誰生育,何時生育等權利內容。女方使用違法行為偷盜男方精子,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生育權屬於人身權利。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顯然是不包括終止妊娠的。恢復原狀似乎可以靠得上,但是恢復原狀的客體並不包括身體,況且身體還是別人的。
第二、終止妊娠不可以執行。這一點之前的答案已有涉及,不贅述。
女方不能要求強制與男方結婚。結婚自由是憲法上的權利也是基本人權,不因任何事由喪失。
女方可以要求撫養費
被扶養是出生後小孩的權利,不應父母的過錯而喪失。出生的小孩與生父母形成的親屬關係不可隨意終止。這種應出生形成的法律關係只因一方死亡或子女被收養而消滅。當然撫養費是支付給小孩的,女方不可隨意挪用。男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女方損害了男方的權利,應當承當侵權責任,只是數額不好確定。這要是真事,真是千古奇事,萬世奇案。
女的用情之深,絕逼世之罕見。如果現實中,種種巧合,從表白未遂,跟蹤調查,到待他事畢,提取蝌蚪,到人工受孕,逼他結婚。
前面所有低概率的事情都發生了,為什麼最後一步要讓她功虧一簣呢?讓我們為她祝福祈禱吧!!世間如有此女子,而我又恰好是法官(能做主的),絕逼盡畢身之智慧,成她之美!
對於這種千年難遇的事,請法官、律師們不要無情,要友善哈!千古遺恨與千古佳話,僅在你們一念間。
……一看題就知道是扯……蛋……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