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伙人(實際出資人)和顯名合伙人(名義出資人)是否現實存在?兩人之間約定的效力如何?

在公司法當中,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和顯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名義股東)訂立合同,即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發生爭議的以兩人之間的合同為準。

雖然如上所述公司法里有隱名股東顯名股東之分,但合夥企業法里並沒有關於隱名合伙人和顯名合伙人的規定。

那麼問題來了,實踐當中到底可不可以存在隱名合伙人?隱名合伙人與代表自己份額的顯名合伙人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哪些約定內容屬於無效約定?


問題1:現實當中是廣泛存在的。

隱名合伙人找人代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1)隱名合伙人自身身份限制;

(2)為了滿足基金業協會對某些基金的合格投資人門檻限制;

(3)為了規避有限合夥企業合伙人不得超過50個的限制;

(4)不具有投資能力的人委託他人投資。

問題2:隱名合伙人和顯名合伙人的約定原則上是有效的。

兩者約定屬於私法領域,遵循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等原則,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但因為合同相對性的原因,隱名合伙人和顯名合伙人的約定只對雙方有約束力。但一旦發生爭議,情況可能更複雜一點:

(1)相較於公司,合夥企業的人合性更強。因此法律對隱名合伙人的保護力度可能會弱於對隱名股東的保護力度。

(2)公司的股東通常都會在工商局備案,但實踐中合夥企業通常僅對部分合伙人進行備案,合伙人公示效果較差。

(3)公司的運作有《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規制,《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比較原則,合夥企業的運作主要依據的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否完善對日後的爭議處理會有很大影響。

(4)公司是目前最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採用合夥形式的企業往往有一些特殊性,如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常見於於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有限合夥常見於各種私募基金,這些特殊行業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法規,可能會增加糾紛處理的複雜性。


隱名合夥,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現實中大量存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這樣的案例。一般的處理原則是:如果其他顯名合伙人知道隱名合伙人的存在,那麼隱名合伙人可以等同於顯名合伙人。如果其他顯名合伙人不知道隱名合伙人,那這個隱名合伙人並不能成為顯名合伙人,不發生對外效力,只能與其投資的顯名合伙人在雙方合夥協議內承擔責任。


推薦閱讀:

做少兒美術培訓,一個人做好還是找個合伙人好呢?資金壓力不大,是想有個可以商量的人,可以共同謀劃?
和閨蜜/好朋友合夥開公司靠譜嗎?
如何跟合伙人正確投資比例跟分紅問題?
三個朋友各側重不同工作,想合夥開一個幼少兒培訓班,收入分成怎麼安排比較合理公平?
如何跟一個德才兼備的朋友但要控制權,性格也有衝突的朋友合作?

TAG:法律 | 合伙人 | 法律諮詢 | 公司法 | 合夥企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