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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是否應該被取消?

感覺實用新型專利是很雞肋的專利,美國也沒有所謂的實用新型專利


謝邀~~

首先不贊同@driver cn 的答案。

第一,外觀設計專利對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作用相當明顯,絕非如你答案中所言屬於什麼文藝青年們玩得東西。舉例來說,

1。汽車產業算得上是技術密集型產業了吧,可是你看看汽車領域專利訴訟中外觀設計侵權訴訟有多少,比如日本本田訴石家莊雙環汽車侵犯其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瀋陽華晨金杯汽車有限公司訴北京天弛飛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秦皇島金程自動車工業有限公司侵犯汽車外觀專利權糾紛案,德國尼奧普蘭客車股份有限公司訴江蘇省中大集團侵犯汽車外觀專利權糾紛案等,甚至其中有很多案件標的很高。

2。在移動互聯網領域,這是典型的高技術密集型產業,外觀設計專利訴訟又有多少?著名的蘋果和三星的外觀設計專利訴訟如何看待?

3。外觀設計中有一個重要的類別是GUI外觀設計,也就是圖形用戶界面,這個方面原本中國是不能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但是今年五月起也開放了GUI外觀設計保護,為什麼?正是因為對圖形用戶界面的保護已經成為當前世界範圍內的一種趨勢。美國1996年就將電腦生成圖標納入設計保護範圍,
2006年,將「可變的計算機生成圖標」納入設計專利保護範圍。歐盟在2002年也將GUI相關設計納入外觀設計保護制度。而日本更是從1986年修訂「意匠審查指南」有關液晶顯示部分的內容開始,在1998年、2006年和2011年分幾次不斷調整保護制度,為GUI外觀設計保護提供了非常完善的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舉措證明了外觀設計專利的重要性,不可不察。

第二,說「如果去掉實用新型,那麼我國的專利數量就會從原本的世界第一一下子掉入深淵」這樣的話,真的做了調查了嗎?可以上一張圖看看

這是湯森路透的分析報告中的數據。現在,請告訴我只做發明專利對比,中國現在排世界第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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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為2014.11.28 23:59更新

評論里 @linkwun 提到很多發明申請連實審費都不交,基本全是垃圾案子。這個情況在各地其實都有,甚至在個別地區還很嚴重,主要是由於各地政府近年來比較重視專利發展,所以出台了一些專利資助項目,但由於政府部門對專利並不是都十分了解,所以有些政策就容易被鑽空子,出現一些虛假繁榮的景象,但是 @linkwun 認為申請的圖沒有意義,這是我不敢苟同的,畢竟申請專利之後,即便不去實審,也相當於公開了技術方案,可以阻止競爭對手就同一技術方案申請專利。

不過還是找到一張發明專利授權的圖,來源於《世界五大知識產權局統計報告》,大家可以和申請量的圖對比看看。

黃色是中國發明專利授權的數量變化情況,可以看到,從增速角度上是最快的,而2008年以後,中國年度發明專利授權量已經超過歐盟和韓國,到目前為止排在美日兩強之後。可以說以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的發展速度來看,考慮授權周期,未來幾年裡數量上的趕超真的算不上什麼。而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當然是交了實審費的。

這個數據難看嗎?我覺得還好。雖然還不是專利強國,但專利大國是沒錯的。已經做大,接下來的做強,需要我們每個人的努力。專利如此,產業同樣如此,每個人也一樣。希望咱們都能變得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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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到最初答案部分

下面回答關於實用新型的問題:

曾經參加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實用新型專利的一些研討活動,憑印象轉述一些專家觀點(由於記不清都是誰說的了,所以就不提專家姓名了,如果涉及知識產權或認為我憑印象轉述的內容有誤,請通知我刪除哈)和我搜集或統計的一些數據,簡單說幾句哈。

一、關於中國實用新型制度的意義:

首先是鼓勵中小發明,對我國普遍技術水平不高的普通從業者或個人發明家提供一個保護自己發明創造的途徑。

第二個是保護本國利益(這個嘛,大家都理解的,哈哈哈)

二、實用新型制度的特點:

1是審批程序簡便快捷

2是對創造性要求相對較低

3是價格便宜

4是引入專利權評價報告之後,保護效力大大提高,性價比超高

三、實用新型專利在我國的申請情況

2007年的年度申請量是18萬多件,到2013年,年度申請量已經達到89萬多件了,增速還是很快的。

四、實用新型制度的現實好處

1是給小企業和個人提供性價比較高的保護途徑

2是對於希望快速獲得權利的申請人,可以採取實用新型和發明同時申報,作為發明專利授權之前的保護手段

3是對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比較適合用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至於實用新型制度的缺陷,能提出這個問題來應該是比較了解的,我就不展開了。

就這樣吧。


謝邀。目前階段不應取消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更不應該取消。

三種專利各有其定位,起不同的作用。拋開三種專利的不同,這些在專業書中有很多精闢的分析。說下專利申請和保護之外的我的一些觀點:

1,數量積累,專利制度的一個作用是將整個社會的技術知識顯性化,通過將其公開,促進技術的推廣和進步,在前期需要一定的專利數量作為基礎,相比歐美國家幾百年的積累,我國專利法從1985年實施,在2000年前每年的專利申請量都不多,總體數量太少。而我國從2000年左右幾乎所有領域內的專利申請量大幅增長,那幾年發生了什麼事?沒錯,加入世貿組織,從而進入全球市場參與競爭,而歐美已有的龐大專利數量,對我們是個巨大的潛在威脅。這個威脅產生了兩個主要的影響,一是出口企業頻招專利訴訟及高昂的專利許可費,二是國外企業從2000年左右開始在中國申請的專利,隨著數量積累和中國企業市場份額的增加,像一把磨得越來越鋒利的刀,產生的威脅越來越大。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只能先要數量,再要質量,通過龐大的基數基礎來進行對抗。可喜的是,知識和技術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吸取現有技術實現跨越式發展的,在一些領域內,我們已經走入技術競爭的第一梯隊,而有些領域依然落後。

2,政策引導,即使在今天,在知乎這樣的高水平社區,很多人依然不了解基本的專利知識,有很多誤解,所以需要一定的引導,喚起企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讓智力勞動向知識生產的領域發力,讓人們在做出成果時考慮是否申請專利保護。

3,我一直認為,專利不僅僅是專利申請、專利訴訟這些人們看到聽到較多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企業技術知識的顯性化,專利信息的利用,專利技術有效、有序的許可利用。

4、應該做的不是取消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專利,而是提高這兩者的審查標準,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在實踐中提高的實用新型的標準,這也是專利制度變化的一個方向。

也許在十年、二十年後會取消實用新型專利,但不是現在。


這個問題 @王琨 回答得非常好了。

那麼在這裡,我想帶大家回顧一下歷史呵呵。

《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演進》一書里梳理了知識產權制度中幾種重要類型的演變過程。

那麼在前現代,在英國最早的專利是王室授予的「特權」,一種壟斷權。那麼後來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發展,英國的紡織業和製造業空前發展,經濟發達,消費繁榮。這個時候,設計(Design)高度發展起來,那麼英國在紡織業的推動下,推出了登記制的《設計保護法》(書中翻譯成外觀設計保護法,實際上筆者認為不準確,應翻譯成《設計保護法》,因為在那個時代的英國,設計的內涵不僅僅起裝飾性作用的外觀設計,還有部分起實用性作用的功能設計)。這個登記制的出現,是知識產權法從前現代走入現代的一個重要標誌。

那麼當時的專利還是王室授權的,還沒有形成行政授權的規範模式,許多創新主體在通過專利保護方面成本較高,而且進程非常慢,不能滿足保護訴求。

因此有非常多的本應通過專利獲得保護的實用性技術方案的申請想通過《設計保護法》獲得保護,提交到了設計局(Design Office),最高的時候達到了1/3的申請。但即便獲得了登記,這與《設計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不一致的。設計局覺得這種情況繼續下去,會影響設計保護制度和設計局的名聲,因此後來英國又將《設計保護法》拆分成《裝飾性設計法》和《實用性設計法》

這其中《裝飾性設計法》的立法宗旨和保護客體和目前的外觀設計專利基本是一致的。

請注意,這裡的《實用性設計法》所保護的就是實用性的方案,那麼也就是後來的實用新型制度的雛形。

那麼再後來專利保護制度也參考登記制的《設計保護法》,從王室授權變成了向行政機構申請,接受審查並獲得授權,逐漸規範化。

從歷史上看,外觀設計制度、實用新型制度和發明專利制度都是在發揮作用的。當然其作用的大小和具體的產業發展有關。從我剛給大家講的歷史來看,當時的產業背景是第一次工業革命。

而中國目前是三次革命合一,在同一個時間空間里三次革命都在發生。因此實用新型制度毫無疑問也是非常重要的。

排開這些來說吧。回到實用新型制度的本身。實用新型制度是為了提高授權速度,從而滿足技術生命周期短的技術方案的需要。雖然是初步審查制,但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等可以要求權利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專利權評價報告」,通過類似「實質審查」的方式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穩定性進行評價,這本質上類似「實質審查後置」(外觀設計專利同樣如此)。那麼這種制度的合理性,除了速度快之外,相對於全部實質審查的發明專利而言,還節約了申請人和專利局的成本。可以說是非常優越的制度。

但在中國實用新型制度為什麼會出現那麼多的問題呢?這些問題的本身並不在於這個制度啊。而是各種資助,各種評高新科技企業等等泡沫化的需求,使實用新型申請裡面出現了很多的泡沫申請。看起來很糟糕。但這個問題的解決,也無法從實用新型制度的本身來著手。

其實,把市場的交給市場。即便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很多,有泡沫,其實是申請主體自己的事情,並沒有實質性的危害,筆者覺得其他人沒有操心的必要呀!這個制度的優點明顯大於缺點呀。

另外,在談一談外觀設計制度。任何一種知識產權制度,都是發揮著其自己的作用的,並沒有哪個輕哪個重之說。

以手機等移動終端產品為例,我們可以考到產品的充分保護,是需要多種權利組合的。每一種都不能說不重要。

尤其是外觀設計!

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越來越繁榮,而消費類產品裡面,設計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服裝,比如汽車,比如手機等等,現在的消費者已經不滿足能用就可以了,還需要有視覺美感和良好的用戶體驗。這就需要通過外觀設計來實現。

另一方面,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中,企業要獲得持續發展,還需要依賴品牌。那麼品牌是怎麼來的呢?產品質量和技術創新推動企業的聲譽,設計創新塑造品牌的形象,而聲譽和形象共同建立了品牌(參見WIPO2013品牌報告)。這裡再解說一下設計為什麼對品牌形象重要了。所謂品牌形象,就是用來標識自己的品味的,那麼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設計帶來的視覺效果來傳達了。比如說,許多白富美要用蘋果手機,為什麼,因為逼格高。

好了,就說這麼多。


實用新型除了保護期限短一些,不能保護方法之外,跟發明沒有區別,(實用新型在中國不保護方法,在有些國家也是可以保護方法的)。

因為政策的原因,實用新型中有大量的垃圾專利,可這並不影響你用實用新型保護你的產品,要知道很多產品保護10年,對於申請人來說已經足夠,這種情況下跟發明有什麼區別呢?價格也較便宜,給個案例,看清楚了,是一件實用新型專利。正泰訴施耐德「小型斷路器」實用新型專利案_

而且實用新型授權速度快,很多申請人不了解專利法,一直到產品馬上就要上市了才找代理機構申請專利,這時候再申請發明專利,申請人的產品要等多久才能上市?這對申請人對社會都是較大的損失。


——建議看看《專利法詳解》中關於三種類型是如何定義的,以及國際現狀等就能找到答案了。

——————————————————11月29日更新——————————————————

以下文字摘自《專利法詳解》第一章XX頁:

——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授予的專利叫實用新型專利。除我國、巴西、南朝鮮等稱其為實用新型專利外,其他國家一般稱其為實用新型或實用新型證書,以示與發明專利的不同。

——從歷史上看,實用新型保護制度比發明和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建立的晚。世界上第一部實用新型條例在1843年頒布(英國)。其後,德國於1891年、日本於1905年分別頒布了實用新型法。建立實用新型保護制度是對專利權僅僅授予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制度的補充。例如,德國當時制訂實用新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彌補「小而實用的改良被競爭者模仿而幾乎得不到保護的狀態」,是為了保護「介於專利發明和外觀設計之間的發明」。日本出於產業政策方面的考慮,也認為需要對那些單純以實用為目的的小發明予以保護。據日本特許廳的統計,自日本於1905年建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起,在短短的7年時間裡,實用新型的申請件數就超過了過去27年中發明專利申請件數的總和。這充分說明了實用新型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從目前的情況看,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主要有德國、巴西、中國、義大利、日本、波蘭、葡萄牙、菲律賓、西班牙、韓國、烏拉圭、法國、芬蘭、奧地利、俄羅斯和義大利等。其中大多數國家都規定實用新型是對產品或者裝置的形狀、構造所進行的新的、有用的改進。實行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國家雖然不多,但實用新型在一個國家中所能起到的經濟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不少國家,例如日本和韓國,實用新型的申請量甚至超過發明專利的申請量。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計,從1985年4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我國實用新型的申請量占專利總申請量的52.8%,我國實用新型的授權量占專利總授權量的65.0%。


不但不應取消,還會有更多應用,因為現在技術更新快,發明專利實審周期可能超過本身壽命。

現在各種電子產品上標註的專利大部分都屬於patent pending,即尚在實審中的專利,法律效力還不如實用新型。在美國也有人提議不進行實審的「小」專利,以方便保護快速更新換代的技術。


實用新型專利在實踐中那麼好用怎麼會是雞肋!!!首先,新型授權容易,又快,其次,新型對創造性的要求比發明低,不容易被無效掉,隨便專利權人怎麼去告人了。現在我國大部分經歷訴訟的專利都是實用新型呢


既然沒人回答那我就拋磚吧:其實我覺得最該拋棄的應該是包裝專利,外觀屬於文藝青年們玩的東西,跟技術屌們有啥米關係么?實用新型專利雖然不比發明專利,但好歹還是有點技術含量的,對於我國的政績數字功莫大焉,因此從政府決策這方面肯定不能取。國內廣大淫民群眾和部分「科研機構」沒有厚實的知識技術儲備,搞不了發明專利,所以大部分人也只能在實用新型里找找優越感,如果把實用新型取了,這部分人的工作生活就木有目標了。再者實用新型專利是技術創新的基本形式,雖然技術含量的確較低,但好歹也算技術,對社會生產也是有所促進的。

12年的數字發明專利僅占專利總數的12.4%,如果去掉實用新型,那麼我國的專利數量就會從原本的世界第一一下子掉入深淵,你讓北京的領導們情何以堪?


實用新型存在的初衷是在漫長的發明專利審查周期內為發明人提供一個臨時保護,快速審批方便維權,現在發明專利的審查周期平均在28月左右,普遍偏長,等什麼時候可以降到15月的時候再來討論取消實用新型的事宜


以我們學校為例,開始評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時,大家都沒有學術成果,一位同學寫了實用新型專利,拿了一等獎學金8000,又拿了國獎20000,然後其他人也開始寫專利。到底我校我專業研究生三年人手5?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好多都不實用,有點為了專利做專利的嫌疑。


使實用新型申請裡面出現了很多的泡沫申請。看起來很糟糕。但這個問題的解決,也無法從實用新型制度的本身來著手。


如果我的客戶所在的行業是一個產品更新快、技術含量較低的行業,我會建議他多布局實用新型和外觀。主要是發明審查周期太長,等授權以後可能已經更新了好幾代產品了,除非是一些創造性很高的方案,不然這類產品申請發明意義不大(僅以保護的角度,你說只是為了申請項目那可以忽略我的評論)。

與美國的國情不同,我國很多企業都是這種以微創新為主,且市場節奏快的企業,實用新型的存在非常符合國情。而且,專利訴訟的賠償數額看的是標的,跟專利類型無關。

還有,雖然不是每個專利都有價值,但只要力所能及,多總比少要好,誰知道哪天會不會用得上呢。

個人看法,歡迎討論。


雖然美國沒有utility model patent,但是大部分國家比如德國、日本等專利大國都有實用新型專利。另外國知局近幾年的實用新型專利初步審查已對新穎性作了要求,授權後專利人可以通過申請國知局的評估報告,來證明專利的實質性。可以說,對於更新換代快的產品或行業來說,用實用新型保護non-SEP專利是一種經濟又有效的方式。

所以個人觀點實用新型專利不應該被取消,相反,在未來可能會有更廣泛的應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將共同構成公司專利戰略的重要部分。


這個不應該是個人決定,


目前階段不應該被拋棄。實用新型專利作為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三大專利類型之一,一直都佔據著重要地位。目前全球有85個國家和地區在專利制度中實施實用新型,各個國家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雖然略有區別,但其實質上均是對發明專利的補充,是對小發明小改進的一種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對於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這與專利事務所有很大關係,事務所是中介機構,他們是以效益為目的,這不關發明人的事。

不管何種專利通過了國家審查通過,,這應與吉尼斯紀錄相同,證明這個話題與設想是某個人先提出的,國家應該予以保護。

知識產權局是國家的職能部門,不論什麼形式的專利通過,是代表國家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這一設想與話題是吧違背自然規律的,是基本可行的。

上面的兩點經過審查應是確實保證的,通過審查這四個字是嚴肅的,不是鬧著玩的。

就拿專利號ZL201420211852.0來說,這一設想的主題是將大氣壓與流速綜合利用,通過【外連通器原理】的證實,採用連通器形式,是能夠將自然流速轉換為大氣壓力的。自然固有的大氣壓由流體物質承載,所以無處不在;流體物質的流動在自然界內極其豐富廣泛,將流速與大氣壓複合就能從流體物質中得到無限無盡的大氣壓作用力,作用力是清潔環保的冷能源,這一專利表達的是使人類能源利用的嚴峻態勢得到根本逆轉的建議;但卻經事務所的運作進入了實用新型,是專利申請人的錯嗎?

世界上的事情是複雜的,好多事不是當事者的錯,卻要當事人來承擔,現在社會上對發明人頗多微詞,當然也有當事人的錯,但主流是好的,不能有不足就一概否認,。。。。。

不管怎麼說,發明創造蔚然成風是件大好事,這與電信詐騙蔓延是天壤之別,國家還是應該給予鼓勵,這畢竟是正氣。


目前我國是鼓勵創新的,而實用新型相比於發明更容易獲得專利授權,《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實用新型的概念,但規定實用新型享有發明專利的利益。實用新型俗稱「小發明」,按照這個意思就更好理解了,它的價值和技術、都要弱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相對於發明來講,費用也更低,只需要交申請和辦登費就可以了,而不需要像「發明」專利一樣,每年還要交錢。「實用新型」的保護年限是10年,發明專利的保護年限為20年。從專利局2016年年底,加強了「實用新型」的審查力度,一些沒有技術含量和特點的專利將被駁回。


實用新型應中國國情和技術發展速度所需而形成,有著很多優勢和亮點,但是也正由於此,我國專利法也在實用新型上與國外不同,同時也滋生了大量的次生問題,例如泡沫申請,特殊情況重複授權問題等等。所以說,如果說要繼續保持並推動實用新型和發明共同發展,我們專利法應當從立法層面進一步加以完善,倘若不然,也許會有一天,實用新型會退出歷史舞台呢?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者橫向對比,從技術的角度上來看,實用新型專利沒有重要的核心技術性。從政策的角度考慮,實用新型對於申請的審查程序,的確要比發明專利精簡的多。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在企業中的普及率確實最高的,說明它很仍然可以為起來帶來一定的價值。 我自己有兩個實用新型專利,撰寫人也是自己。如果從配合後期出現的無效程序,以及維護權益的穩定性來說,撰寫人在撰寫實用新型專利的同時,需要考慮到的因素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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