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媒體支付的版權費為什麼到不了音樂人的口袋?

Pandora向唱片公司和音樂發行商等版權方支付的費用約佔公司總收入的54%;2012年,PinkFloyd的歌曲Low在Pandora上播放次數以達100萬次,「最終對方只支付給我可憐的16.81美元!」Pandora們支付的版權費去了哪裡?

來源:巨頭開始圍剿音樂產業,不傻而且錢多


首先,報道中「播放達100萬次」,「最終對方只支付給我可憐的16.81美元!「這其中包含很多偷換概念,或概念不清,導致表述也有問題,被讀者看到後更是產生誤解。

我們把音樂人所應得的一切類型的版稅,統統看成一個整體——權利,至於其中包含什麼,分別什麼比例,先做黑箱處理。

那麼問題簡化為三方問題:

權利買方:比如Pandora

代理商:RIAA、ASCAP、SESAC、SoundExchange,BMI……等等

權利方:音樂人

在售賣CD的時代,或iTunes Music商店裡,也多多少少有音樂人表示自己沒有分到多少錢,但呼聲比針對流媒體少多了。原因在於,售賣CD或iTunes Music商店,權利買方是聽眾,而唱片店或iTunes Music商店本質上是代銷,那麼在無數次的買賣發生後,這種銷售具有兩個特徵:

A,各種音樂與各種買家(聽眾)對應起來

B,各種音樂的價格都各不相同,基本能反映該音樂的市場價值(這一點傳統CD比iTunes Music商店更加明顯,因為iTunes Music商店的單曲幾乎是統一定價)

那麼由於是代銷,誰的音樂賣出去(下載量)多少,收回多少資金,一層一層怎麼分,是一目了然的,那麼收回資金後的再分配過程,也比流媒體清晰、明了。

回到流媒體。

流媒體當然也具有上面說的特徵A,但是並不具備特徵B,因為流媒體的權利買方們,在付費時種類花樣非常繁多,且其收費模式是否合理,至今還存在各種爭議和博弈。比如pandora這種電台型的(非點播型),付費方式就包含了一種按照公司年度總營收的一個比率來繳納音樂的使用許可費,這就相當於繳稅了,而不是明明白白的按照每個音樂的銷售量付費。至於交上去的「稅」,收稅機構們如何往下分,並不如簡單的「代銷模式」那麼清晰明了。

我們接著從流媒體付出的錢,如何往下分,開始分析:

1,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司(流媒體)——工會(各種版權代理協會)——工人(音樂人)的三方結構。

工會組織不一定能提高工人工資,這個沒啥異議吧?

那麼擱音樂產業上,一首歌從寫下到出版再到表演,其中N個環節,理論上產生了N種權利,而RIAA、ASCAP、SESAC、SoundExchange這種協會也好,BMI這類商業publisher也好,尤其前者,本質上就是代理了某個權利的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在pandora們身上不斷上調版稅費率,相當於不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音樂人分的確少到可憐,這個很合乎邏輯。加上音樂人的權利被分成N種,又分別代理給了不同工會,於是到手的版稅更少,這個少的可憐的數字,就太正常了。拿音樂人所得少得可憐,來控訴pandora們太遜,相當於工人沒工作,於是埋怨公司貪婪。

所以「到不了音樂人手裡」的原因之一,是流媒體的「繳稅」方式本身就不是高效、科學的,在某一年,不管這個流媒體上是lady gaga被播放的多,還是某個不知名歌曲播的多,反正眉毛鬍子一把抓,都要按照年度營收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而且,是交錢給太多太繁雜的「工會組織」,對於資源合理配置,效率實在不高。

2,如果要講理,首先要明確,主體是什麼,我們在探討什麼,幾方的角色如何。比如本題,至少要明確:

播放多少次?

播給多少人聽?

付費給誰?

付費項目是什麼?因何付費?

而這種感情色彩過於濃重,比如「對方只支付給我可憐的16.81美元!」

那麼看客很自然地就會誤解為,pandora上一首歌播出百萬次,才付給音樂人16.81美元。

但實際是這樣嗎?這100萬次播給幾個人聽了呢?此音樂人究竟擁有該音樂的哪些權利呢?他是否是個樂隊成員之一呢?

假設一個非常賺錢的公司的看門大爺,跟媒體說,「我們公司今年掙了那麼多錢,我才分到1000塊」,在感情上你的直觀感受又是什麼呢?

如果不追根問底,實際中間各種曲折、偷換,這種表述,和表述帶來的各種誤解,實在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至於具體數字,來,冷靜的數學時間到了:

the understatement: Pandora Paid Over $1,300 for 1 Million Plays, Not $16.89

新聞中這位音樂人,若以拿到手16.81美元計算:

他實際只擁有songwrting的40%的權利,而整個songwriter,擁有43.5%的版權,再加上他們是band形式,成員要分食一些權利如表演權,那麼再加上中間各種代理商的分成、運營費用扣除,層層倒推一下,pandora為這首播放100萬次的歌,實際付出1370美金。該音樂人的樂隊一共分得585美金。

所以「到不了音樂人手裡」的原因之二,是臃腫的版權管理體系,導致太多太繁雜的「分食」。

3,尤其注意,數學時間裡,對pandora與傳統電台的付費情況,進行了對比。

比如傳統電台,某家電台播放某歌100萬次,付出該音樂人1522美金,似乎比pandora多很多啊。可是,傳統電台每播出一次,可是數十萬人同時在聽啊,相當於一種公播,但pandora只有1個人聽啊。

衡量音樂人分到的錢,是多是少,要基於一個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衡量單位,

如:XXX元/百萬次/人次

我們在日常感嘆真多或真少時,

對於pandora實際付給音樂人多少錢,後面單位是:XXX元/百萬次/人次

但對於傳統電台實際付給音樂人多少錢,後面單位是:XXX元/百萬次

讓我們按照統一衡量單位:xxx元/百萬次/人次,那傳統電台付給該音樂人的1522美金,還應除以同一時間收到到該節目的聽眾數量。即使該節目只被1000人同一時間聽到,那數字也可憐到只有1.522美金。

看到巨大的謬誤,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公平了吧?

所以「到不了音樂人手裡」的原因之三,是這個命題本身就是一種不夠嚴謹的假象。因為跟同樣是流媒體的傳統廣播電台比,當我們統一衡量標準時,新興流媒體支付的費用,到音樂人手裡的真是多多了。


首先,這個關係到的是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不可轉讓和分割,所以,歌手,作曲,作詞人是作者。他們一開始是享有歌曲的財產權。這財產權可以給他們帶來收益。

其次,根據他們這些唱作人與唱片發行公司之間的協議,這個財產權利是轉讓給了唱片發行公司。在這個階段,會支付費用給唱作人。至此,歌曲的財產權已經不屬於唱作人。

最後,唱片公司通過各種渠道發行,獲得收益,而一般來說,這個階段獲得的報酬基本和唱作人無關了。但根據協議的內容,或許也有收益分成。


遍身羅綺者,不是養蠶人。


版權吧,或者說發行權。。比如沈騰的電影賣了12億,但並不是他們幾個人分了吧。。電影公司投資人佔大頭。。音樂也是,你把音樂版權給了發行公司,自然給不了你多少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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