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音樂人出專輯的時候, 找獨立廠牌出是很有必要的嗎?

獨立廠牌能提供多大的幫助呢? 獨立廠牌本身又有什麼獲益呢? 獨立音樂人跟獨立廠牌之間的協議應該是怎麼樣的?


選擇已經運營一段時間的獨立廠牌會更為理想,因為前者的認知度、消費群體都已經建立,這是對獨立音樂人最直接的幫助。在這個層面,廠牌的作用類似品牌。

當然,這是一個雙向選擇:你希望更好的扶助,那麼廠牌也在權衡是否與自己契合。

更具體的幫助則無外乎資金和資源。

前者對於大部分獨立廠牌、尤其是一人微型廠來說,能夠提供的有限。好在現在有了樂童音樂這種細分的音樂眾籌服務,前期資金需求相對容易解決一些。

後者,則可以包括由編創、錄製、物理拷貝製作(設計、印刷、壓制、包轉)、銷售、線上線下(自媒體和行業媒體)宣傳,以及為了發行巡演在內的全流程服務。這也是獨立廠牌的意義所在:初步實現分工,讓音樂人集中精力在創作和演出。同時,這也是對音樂人最大的幫助。

至於收益,獨立廠牌根據投入情況和協議,獲取的可以包括活躍度保持(品牌認知層面),到版稅分成、合作機會擴大(新的藝人和出品會增加獨立廠牌在機構合作上的可能性)、版權、經紀收益等。

不過實際的講,獨立廠牌會願意選擇能夠同時兼顧出品和演出的藝人合作,因為演出已經是宣傳和收入的主體,而唱片則只是事件的牽引線。

合作協議上,要看獨立廠牌的投入。如果不涉及版稅預付、專職經紀人和全面演出、推廣的執行規劃(要細化到演出級別、頻率、範圍、收入額度等項目),那麼建議簽訂唱片約,以不低於扣除成本50%的比例分配版稅,同時可將唱片和附屬的宣傳、演出安排委託廠牌代為執行,合作周期不超過三年。相反,如果涉及到預付、規劃和專人服務,顯然需要簽訂全約:一定時間段內若干張出品、演出等。

合約在簽訂之前最好請身邊從事或學習法律的朋友協助確認條款的細節。

我個人由2006年開始運營一個名叫拾柒貳肆的獨立廠牌。以上也是經驗分享了。


惡,這個問題比較頭大。得一層一層回答。

首先,廠牌並非是唱片公司,咱們需要明確一下廠牌與唱片公司的概念。比如古典音樂圈非常有名的DG公司,被環球收購了,但是現在在他出品的唱片上,仍然會打DG的標。我們一般就把DG叫做廠牌。舉一個中國唱片的例子那就是:當年非常著名的魔岩唱片,就可以理解為滾石唱片的一個獨立子廠牌,賈敏恕當年負責這個廠牌的製作等工作,但是他屬於滾石唱片公司。所有魔岩唱片發行的唱片上都有倆LOGO,一個是魔岩的LOGO,一個是滾石的LOGO。

我們一般說的獨立廠牌,大概分成三種。一種是製作發行全獨立的廠牌,另外一種是已經被大公司收購了的小廠牌,但是其還在獨立製作唱片,只是在大公司發行。這種也可以算作是獨立廠牌(不知道這麼解釋獨立廠牌是不是被大家認可。)

然後就是你的問題了,能提供多大的幫助。除了上面提到的兩種以外,還有一種也叫獨立廠牌,這種情況比較直接——獨立音樂人,可以給自己的唱片隨便起一個廠牌的名字(很多人都是這麼做的),那麼,他自己就創造了一個獨立廠牌,既不用去工商局註冊,也不用去有關部門備案,那他就是廠牌了。對於這種形式的合作和盈利,很明白,其實就是個體戶,自己賣多少唱片,接多少演出,那就看自己了。

另外一種就是投靠到一個既有的獨立廠牌中。這樣的話,就要看這個廠牌怎麼運作了,基本上來說,和運作唱片公司沒啥太大的區別,我就不贅述了。至於協議,也和簽約大廠牌沒有任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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