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質是什麼?
法的本質在法律思想史上有很多學說 非馬克思主義的有神意說 公意說 契約說 正義論等等 馬克思主義認為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 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
憲法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其他法律則是憲法精神在具體領域的體現。用階級觀點去看,任何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統治階級的工具。階級觀點雖然有時有些偏頗,不過,在天朝,法律的的確確是為政策服務的工具。
一種規則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本人另外一個答案中,信手貼來,稍改之,如下:
或者換一個更根本的問法:如果憲法性規範或原則衝突,判斷的依據是什麼?
總之,一百個法學家可能會給出一百種答案,但毫無疑問,法律是什麼?不能用法律來解釋
(在數學或哲學上,這稱之為:任何相容的形式體系都不能用於證明它本身的相容性)為了回答法律是什麼?只能構建另一個系統。但哲學歷史上,(不要說馬哲,馬哲是18世紀哲學好不好!)有一個大牛叫波普爾。他告訴我們,另外一個系統中的證明完全!不可信。(詳細自己去搜索吧,我只提供結論)也就是法律是xxxxx,可能在波普爾的眼中,全是胡扯!因此,問題的答案是:如果最高規範之間衝突,你相信如何取捨,這個取捨的標準,就是你的
法是什麼!對於法律的本質,國內外,各個學者都有不同的見解,在西南政法大學付子堂校長主編的《法理學初階》中認為:法律是指歸根結底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社會階層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通過規定權利、義務,設定權力、職責以維護社會秩序的一種特殊的行為規範。從該定義出發,法律本質可以區分為三個層面,後一層面是對前一層面的推薦與深化:1、法律是國家意志的一種表現形式;2、法律體現為掌管國家政權的社會集團的意志,同時也保障社會公共利益;3、法律所體現的意志歸根結底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
關於法律本質,有本質論和非本質論的說法。請看官們自己不要拘泥於中國的單純理解法律為統治者之意志,而是綜合性的看多種意見。法律是否存在一個固定不變的本質呢?
規則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防線。
扯了這麼多淡,公平正義呵呵。我們在領導那就兩個字。
維穩。法律是為人的自由劃定界限的規範,違反了就要承擔法律後果。
社會契約
妥協的最終結果最近迷信一點,道德、規則、準則、操守、善惡,都是妥協的產物
法律,國家建設之根基,社會行為之準則。立足與大眾的公平正義,方成之法;不受任何人為意志的控制,方成之律。法律之於中國,仍需漫漫長路。。。
法律的本質:一個虛構的神話
論文作者:法律文化研究中心論文類別:法學理論1995年11月19日,「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學法律系會議室舉行第8次學術討論會,會議由中心主任梁治平主持,中心成員朱蘇力作「關於法律本質的法理學思考」的主題報告。參加會議的有中心成員賀衛方、鄭秦、高鴻鈞、周勇以及《中國社會科學季刊》主編鄧正來、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編輯室主任丁小宣、日本九洲大學法學部副教授王亞新和北京大學法律系的部分博士生、碩士生。
朱蘇力認為,50年代以來,「法律本質」成為中國法理學的核心概念,當時主張「法律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進入80年代之後,雖然產生關於「法律本質」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爭,但是這種爭論仍然停留在舊的範式之中,即認為法律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本質。但是,法律是否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本質?
朱蘇力認為,「法律本質論」是西方法律史中實證法學派的一貫主張,並不是馬克思的首創。80年代的法律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爭實際上可以看作是西方自然法與實證法之爭的中國翻版,已沒有學術前途。就馬克思而言,他並沒有給法律下-個嚴格的定義,他在不同的場合使用不同的定義。就中國的法律本質論而言,雖說源於前蘇聯的維辛斯基,但是維辛斯基的法律定義除了強調法律的階級意志外,還強調它是國家「認可」的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習慣和慣例,即強調法律的制度性而不是規則性,強調法律源於市民社會這一屬性。這是-種結合實證法與自然法的積極嘗試,應歸於西方法律學術傳統之中。相反,中國將法律單純理解為統治者之意志,與中國古代將法律理解為一個官府制定之規則的文化背景有一定的聯繫。
朱蘇力認為,無論我們特定的文化背景如何影響對西方實證法學派的解讀,二者有一個共同的基點就是對法律作「本質主義」的理解,即相信法律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本質,且這一本質是理解法律的關鍵所在,對法律本質的追問,反映了人類對確定性的追求了,這種對確定性的追求集中反映在西方二元論思維所產生的「基礎主義」之中。基於後現代哲學尤其是語言分析哲學對「基礎主義」或「本質主義」的批評,朱蘇力認為,「法律」僅僅由於使用的方便而具有「家庭相似」,它們並非指的是同一個東西。「法律」可能指的是法典、家庭法、習慣法、法官創造的法,等等;它們僅僅有共同的名稱而已,並沒有一個共同的、不變的本質,法律的「本質」實際上是由使用者加入「法律」這-對象的。因此,應當拋棄人為虛構的「本質」,將語詞從形而上學帶入日常生活之中。當然,朱蘇力也認為,解構法律本質論並不意味著拋棄「本質」一詞而另找新的語詞,而是要拋棄其形而上學的「基本主義」的意蘊。
朱蘇力認為,法律本質論在中國表現為「意志論」,認為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之反映。而「意志淪」源於西方靈與肉、心與身的二元分離,由此形成靈魂對肉體的支配。法律也就是意志的產物。近代以來,意志論在西方法律史中經歷了一個重大的轉折,即法律由單個人(君主)意志之產物轉變為集體(階級)意志的產物。霍布斯將國家看作是「人造的人」、「人造的個體」;盧梭亦將群體的意志個體化,提出不同於「眾意」的「公意」概念,通過這種虛擬的轉化,集體意志就克服了個體意志之間的衝突而取得統一。前蘇聯學者對馬克思作了盧梭式的理解,從而形成所謂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觀,中國所接受的正是這種法律觀。
朱蘇力認為,集體意志是虛構的,個體意志之間總是矛盾的、衝突的,無法形成統一的集體意志。更進一步講,靈與肉、心與身的分離也是虛構的,所謂的「意志」不過是從人類的行為中推演出來的,無法離開人的行為而獨立存在,所以,將法律定義為意志的反映是無意義的。儘管如此,朱蘇力認為法律意志論仍然是有啟發性的,但它只是定義法律的一個視角,並不能排除其它視角。
針對朱蘇力的發言,與會者進行了熱烈的討論。賀衛方認為,「本質論」是人類對確定性的追求,「反本質論」不過反映人類對不確定性的追求,這兩種追求是人性的兩種傾向,沒有孰優孰劣的問題。學術、理論的變遷正是這種自身矛盾運動的結果,所以他認為蘇力近期所作的努力在於促成法學研究中的範式轉換。鄭秦教授以中國法制史研究為例,指出這種形式轉變的重要性。他認為由於強調法的階級性本質,所以中國法制史研究一定要作5階段劃分,千篇一律,沒有新意,當然他認為要實現形式轉換還得使法學研究本身不受政治的影響。
王亞新教授指出,目前在西方法學中,非本質主義是一種常識,而在中國,本質主義卻是一種常識。之所以造成兩種不同的常識,是因為學術語境的隔絕左右了學術的風氣。就中國而言,他認為使弱勢話語變為強勢話語的意義還在於區別「專家」和「普通人」,前者主張非本質論,後者一般主張本質論。所以,在西方profession和everydaylife是有區別的,這源於中世紀以來形成的專家控制話語的局面,這也正是西方目前要打破的。而中國則沒有這種區別,法學家的見識與常人無異,所以在中國法學界應當確立不同於常人的專家話語,從而實現研究形式的轉變。
與會者有人認為,形式轉變是一個隨時間推移潛移默化的過程。近幾年法學界幾乎沒有人談法的本質問題。所以也沒有必要重新提起這個問題。對此,鄧正來先生持不同意見,他認為法學界不談法的本質只是一個不自覺的現象,並不等於大家認為法律沒有本質。所以必須從知識論上解決這個問題,使人們在這個問題上保持知識上的自覺。但是他認為朱蘇力的文章有一個缺陷,既然法律本質論並不是中國法文化的固有傳統,那麼為什麼50年代之後成為中國法學界的正統?它為什麼能成為主流話語?它和50年代的意識形態建構有什麼樣的關係?他認為無論本質主義還是非本質主義都是眾多視角中的一種,並不存在對錯。問題在於找出本質主義在中國產生的社會機制,以及它對於中國法學所產生的全面影響。總之,他更強調從社會、政治和意識形態建構等因素出發來解釋法律本質論在中國占統治局面的形成機制。
梁治平認為,朱蘇力的這項研究理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知識社會學的問題,一個是知識論本身的問題,兩個問題要結合起來做。他認為本質論不但是整個法律學的知識背景,也是其他學科的知識背景。從邏輯上批判本質主義,其意義可能不止於法學一科。當然,他認為要對本質主義作比較嚴格的定義,本質主義並不等於確定性,反本質主義也不意味著不給法律下定義,只不過法律的定義可能是靈活的、開放的、實用主義的。-個與此有關的問題是要為概念的「家族相似性」劃定適當的界線。就法律本質論在中國的發展這一知識社會學問題而言,梁治平認為法律本質論與中國特定的文化背景有緊密的聯繫,且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在20、30年代就已在中國很盛行,並且通過一些理論家的通俗化而為大眾所接受,所以50年代法律本質論一統天下有其歷史背景。法律無關道德,也無關契約。
法律無關道德,如果殺人償命是道德,是天經地義的。同樣是殺人,參軍殺敵為什麼不受法律的制裁甚至受鼓勵得獎勵?以法律之名做劊子手殺一個手無寸鐵與自己毫不相關的人,為什麼就是正義的?哪怕這個死刑犯有被法律冤枉的可能,有被惡法加罪的可能。(也就是說這個人可能完全是無辜的)一面講公正和公平,一面雙重標準,道德何在?
事實如此,百口莫辯。法律里沒有神聖的容身之處。
法律無關契約,因為契約的前提是自由自願,而法律是強制的,不是你情我願的約定。至此,法律就是一小群人制定,由另一小群人維護的藉助暴力試圖維護統治的機器。它沒有道德上的神聖性可言,也沒有契約上的神聖性可言。它的核心價值是以暴力維護統治,附帶著維護社會秩序。(當然,如果維護社會秩序不利於統治,法律會傾向於製造混亂,至少在天朝如此)節約社會交易成本,提高生產力。
其實在各學科規範化、專業化發展到相當程度的今天,一事物的本質往往可以通過其定義來得知。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範。
因此,法律的本質就是一種社會規範。
但應注意的是,法律這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並不能簡單的說是道德的底線或道德的保障,二者無論在調整範圍還是社會意義都有較大差異。基於二者作用的不同,法律與道德這兩種社會規範的關係並非底線或保障的關係,在現代社會中,二者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這也就是如今我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同時也在強調以德治國的原因。法律是人類對主導宇宙運行的強大未知力量的體悟、發現與模仿。
這種力量中已被發現的部分被叫做自然規律、社會規律,人類的法律應該與這些規律相適應。
包括法學研究在內的所有人類活動,都是體悟的過程,無論是有意識的還是無意識的。
立法與司法則是模仿。法律的本質是暴力,是暴力最強者為了利益的獲取與分配而制定的遊戲規則。
為政治服務,政治就是誰說了算,誰屈服於誰的問題;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由暴力最強者說了算。
法律降低了刀劍出鞘的成本。
利用了「理性」這個人性因素。
法律的副產品——秩序,為非暴力持有者帶來普遍福利在於暴力持有者的「獲取」需求。
法律為暴力遮上了一層溫情脈脈的面紗,在君權與民權的過渡時代尤其體現得明顯。階級統治的工具
推薦閱讀:
※父親生意破產,債主逼父親和我一起寫欠條?
※朋友欠錢不還,我不想打官司,該怎麼辦呢?
※欠錢欠債不還的人該怎麼辦?
※富人可以有多壞?
※有一個學法學的女朋友是一種怎樣的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