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哪些 P2P 平台會受到衝擊?受益者又是誰?
謝邀。個人覺得兩個因素影響最大,一個是騰訊科技回答的關於個人20萬/100萬,法人100萬/500萬的約束,另一個是對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限制。先說第一個,個人20萬/100萬的限制的重災區個人認為在於房產抵押貸為主的平台,對於車貸和信用貸平台來說影響可能沒有那麼大。房抵貸監管的意圖確實很可能是重新收歸銀行或非銀金融機構來做。對於企業貸款/供應鏈金融之類的平台,除紅嶺創投這樣的超大額且類公募的平台外,很多平台有自己的資金端來源,這類項目本身風險也非多數普通C端用戶承受,揣摩監管的意圖,也是要將這部分風險與C端隔離開來。目前很多供應鏈金融/企業貸款的平台資金端都來自機構而非個人,如果是個人,也可能會和直銷銀行等合作走個合法的通道。
由於供應鏈金融/企業貸款對資產生產能力要求很高,這類平台本質上核心競爭力應該是資產發現和風險定價,並非獲取資金,所以個人覺得對這類平台衝擊不大,只是未來換一個資金端而已。
但這類平台會消失或者直接變成普通的金融中介么?個人認為不會。認為P2P本質上除了資產資金匹配以外,更重要的是加強了信息披露,讓原本水下的資產放到水面上,新的監管要求也要求了充分披露,對這類平台來說,是一個提高信息透明度從而降低違約風險的好方法,因此未來這類平台的業態很可能是小部分錢留在平台作P2P提高信息披露和違約成本,大部分錢從線下機構獲得。個人人為這個監管新規中影響更大的是禁止了類資產證券化業務,這使得很多原有非標產品通過雙SPV、背靠背或者其他複雜交易結構而進行資產合規加工的平台存在一定的政策風險。當然,去年的穿透原則和今年的新規,從監管的角度講,都是讓C端的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背後的真實標的的風險收益相匹配。監管就是一刀切,小白用戶就不要再摻和信託、集合理財啥的,老老實實的分散投資小額p2p或者買買餘額寶就好了。所以,對於原來用非標資產講本來不該小白購買的產品重新組合的平台,很可能會受到政策衝擊。網
一、P2P准入門檻的細思極恐:「備案」原來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但具體備案規則「另行制定」。備案制是網傳已久的P2P大殺招,通過備案制這種雖非行政許可,但實際卻行行政許可之實的制度,能讓一大批人望而卻步,但有人說備案制的出現讓很多P2P平台舒了一口氣,畢竟P2P行業沒有引入互聯網金融中的牌照制度,否則大家消失得更快,似乎這也說明官方一直將P2P當做是接地氣的民間借貸,而不是所謂的高大上互聯網金融吧。
但,各位以為備案是真大招么?不是,真正的大招還在後面,一個是ICP許可證,一個是銀行資金託管,這兩個才是整部新規中的終極殺手。當然,個人認為這亦是P2P監管中合規題中之義,符合行業監管特點。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段話實在是簡單地能讓人忽略條款的存在,但對於P2P而言,這句話的表述實際上卻能讓P2P從業平台減少97%以上,據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布的《2016年中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顯示,2016年6月底,正常運營平台數量已經下降至2349家,但是,目前實際取得ICP許可的網貸平台可能不到50家,佔比不到3%。
為什麼很多平台只會跟著大家死盯著那亮晃晃地十三禁條款而沒有關注到ICP許可證,那就是因為平時都不重視,或者根本就是悲催地將自己平台網站現在的ICP備案當成是ICP許可證了。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的網站分為經營性網站和非經營性網站,前者要辦理ICP許可,後者只需要辦理ICP備案,ICP備案比較簡單,而對於ICP許可證而言,不僅耗時長,一般都需要幾個月時間,而且准入門檻高,不是普通人能順利辦得下來,故應儘快詳詢各地通管局。但相信,隨著後期大量P2P在通管局門口排起長龍,通管局大門也會更加不容易鑽進了。
銀行資金存管也成為了另一個大招,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於平台公司能夠直接接觸出借人資金且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這就給P2P平台捲款潛逃打下了伏筆,人之初性本惡,當P2P平台看到一大筆資金在平台賬戶里不斷翻滾,還能不動心?但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台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台有24家。再想想,如果把銀行資金存管和ICP許可證放到一塊思考,那得夾死多少平台?
二、「十三禁」條款中如何夾縫求生
網貸P2P新規中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所謂的十三禁條款了,但細看這些條款,實際上P2P平台還是存在比較大的生存空間的。
債權轉讓P2P模式未完全禁止。有人說網貸新規已經禁止了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但細研條款,事實並非如此,該條款明確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其債權轉讓是有前置條件的,就是不能包裝成金融證券信託等產品進行變相的債權轉讓,而普通模式下的債權轉讓仍還是允許的。為什麼?P2P平台上之所以會有大量的投資人或出借人會應標出借,就在於投資人和出借人知道一旦自己應下這一次標,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歸還,則出借人自己是不用跑世界跑到「外地」法院去訴訟的,因為P2P平台或第三方會為自己接下這筆債權,幫出借人提出催收或訴訟,實踐中也確實如此。而且當同一筆債權人有多位出借人時,就更需要有這麼一位「蓋世英雄」能踩著五彩云為出借人分憂。而如何實現,靠的就是債權轉讓,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這類債權轉讓規則,幾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會有投資人或出借人來玩這個無聊而又沒有保障的遊戲。
自融概念被狹窄化了。我們發現,在2015年年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自融的定義是「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而在正式頒布的網貸新規中,自融的概念變成了「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雖然「變相為自己」似乎也可以和關聯關係扯上關係,但畢竟關聯關係屬於嚴格的法律定義,和「自身」仍存差別。
P2P的宣傳方式被嚴格限定為線上,線下被完全禁止。網貸新規明確平台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這說明什麼,說明江南春同志要丟掉一大批的P2P廣告費了,以後在電梯、公交站地鐵口等物理場所下,P2P已經不能再做廣告了,但回歸線上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當然,空間在於,P2P平台可能會改頭換面,以其它項目方式在物理環境下進行宣傳,這類項目包括消費金融,畢竟很多消費金融的資金來源是P2P公司,這已經成為業界的秘密,也實際上架空了消費金融牌照的含金量,而消費金融需要有特定的場景,比如說學生分期,就需要將分期產品廣告直接打到學校的黑板之上,還恨不得掛到宿舍床上,這也給了P2P另一個渠道的廣告口。
三、監管部門要有隔空打牛之法
縱觀網貸新規,發現有很多條款其實是空中樓閣,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在實際中如果沒有下一步配套措施,一定又會成為無用之法。
例如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但什麼叫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以及如何讓當事人提供「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甚至什麼叫「熟悉互聯網」?,以及如何展開認證都會是一個問題,相信,P2P平台也會在網站註冊時添加一個風險提示框,讓註冊勾選都具備上述條件,OK,平台就可以打完收功了。這在去年股權眾籌新規出來後,各大平台匆忙上馬網站合格投資人認證情況一樣,都只過流於形式,沒實質內容。
例如新規又明確「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請注意,這裡沒有強制要求使用電子簽名,畢竟這一下成本太高,而且電子簽名配套在國內還真沒有完全叫得響地品牌,這就很沒有意思了,一個鼓勵性條款,你以為會有多少平台會真的去採納呢?畢竟成本可能不菲,所以這樣的軟條款還是不規定為好。可笑的是,新規竟然要求P2P平台「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這不是強人所難么,P2P機構何德何能,有能力去審查另一個全新領域內的安全性,並作出保證?
新規要求借款人須「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一句話,沒有罰則,鬼才理你,這應當是平台或監管機構要做的事情,聯網才對,對於借款人何以強求。另外,也是新規中的亮點,就是借款限額,為什麼新規中要設一個20萬,一個100萬?當然也不是隨意想出來的數字,這是借鑒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這一定罪起點而來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你沒有提供類如銀聯或網聯的系統,如何計算得出不同平台的借款總額?這條款規定相較之於第三方支付20萬元的限額計算方式是落後了不少。
P2P平台成本畸高將成為難點。網貸新規對P2P引入第三方監管提出了很多要求,如前面所述可能的電子簽名第三方機構,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還有銀行資金託管、另外,還「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這每一個「應當」的背後可都是金錢啊,平台可得挺住。
===========================
歡迎關注互聯網法律匠微信公眾號:MCLAWMAN
互聯網法律領域深度觀察!
===========================
網貸新政出現後,不受衝擊的P2P平台基本很少。即便是官網披露人均借款金額只有5萬多的愛錢進,也存在部分借款在20萬以上的情況。
那麼,這些平台接下來一年應該怎麼辦呢?分為兩種情況:
1、對於歷史留存的業務,平台將遵照以前簽訂的合同,該怎麼執行怎麼執行,即使借款1000萬要3年才能還清,也不受本次政策的影響。
2、對於新開展的借貸業務,則需要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執行。
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一個平台由於無法知道某個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況,就沒法知道其累積借款是否達到100萬元,這就需要監管機構和第三方機構在中間充當連接者。比如,一個可能的方式是,P2P都將資金託管給銀行,銀行就會知道某個人在各家的借款情況,然後銀行再將每個人的實時借款餘額提供給平台。
不過,就像知乎網友 @烏合所言:
(當前)借貸信息得通過央行查詢,各個銀行之間信息並不共享。借貸平台間也不共享——借貸平台不可能在同一家銀行設立存管賬號。所以要知道個人在不同平台的借貸信息還挺麻煩。
個人認為,下面這四類借款業務,因為額度大多都在規定的額度之上,將成為必須轉型的重災區:絕大多數房貸、部分車貸、絕大多數企業貸和供應鏈金融。涉及到PPmoney、團貸網、翼龍貸、陸金所和搜易貸的部分業務。
不過,上述平台還算好的,業內人士幾乎一致認為受影響最大的是紅嶺創投,過去紅嶺創投上大量貸款額度都在幾千萬甚至幾億,超大額度的借款佔比也是所有平台中最高的。好在紅嶺創投自今年以來開始重視小額貸款,多爭取了大半年時間。
同樣身為大平台的陸金所儘管也有不少大標,但由於其隸屬於持有銀行牌照的中國平安,旗下又有前海金融資產交易所,並不一定要將自己的業務定義為網路借貸,所以本次政策對其衝擊有限。而且,自去年以來陸金所也在去P2P。
本次政策對於額度較小的個人借貸平台影響有限,包括以往主要側重做P2P的拍拍貸、人人貸、積木盒子、宜人貸和有利網等。
目前中國赴美上市的P2P平台只有宜人貸一家,而因為新政發布,宜人貸當天股價暴跌22%。不過,這樣大的股價反應是否有些過度了?因為宜人貸平均貸款額度在6-8萬元之間,超過20萬的並不多。
宜人貸自己也說了一句實在話:「相比我們家的股價,行業怎麼整改、邁過這個坎兒才是大事兒啊。」
by 王潘
見【P2P套上「緊箍咒」】設定借款上限、禁止債權轉讓、強制第三方存管,迫使P2P平台回歸信息中介的本質;目前95%的平台都不符合監管要求http://weekly.caixin.com/2016-08-26/100982209.html?cxw=IOSSfrom=ShortMessage
相較徵求意見稿,《辦法》更為嚴厲。在一些有爭議、有輿論壓力的問題上,監管部門並未退縮。
對借款限額、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債權轉讓均作出嚴格限制;但是《辦法》對P2P平台自身的跨界經營、綜合化經營,仍然存在模糊地帶。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以來P2P平台都在「去P2P化」,扎堆轉型Fintech(金融科技),推出「智能投顧」產品或主打「××金交所」等。目前,《辦法》對這樣的產品或機構仍沒有約束力。
銀監會相關人士對財新記者分析,《辦法》約束的主體就是具備信息中介屬性的P2P,「按照《辦法》,只要認為是P2P,就不能跨界經營,只能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撮合業務。」
對於現在大行其道的互聯網金融跨界產品或機構,該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按照現在分業監管的模式,混業不符合目前出台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P2P就做P2P。互聯網金融平台不能什麼都做,這是今年專項整治的重點。」
我昨天寫了篇小文,主要是從產品結構的角度分析哪些模式會受到影響。當然新規還有很多亟待明確的地方,尤其是新規的適用範圍特別需要注意。全文如下,共三個部分。
PS. 多圖殺流量……
---------------------------------------------------------------------------------------------------------------------------第一部分 - 十大產品結構解讀----------------------------------------------------------------------------------------------------------------------
第二部分 - 四問新規:
綜合線上理財平台怎麼辦?
新規所監管的為網路借貸行為, 系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現有的部分互金平台, 並不以直接借貸的P2P模式開展業務,而是通過嫁接交易所理財計劃、或直接轉讓信託受益權、資管計劃份額/收益權等形式開展業務;
綜合性互金平台是否需受該辦法的限制?
非標業務還能做嗎?
新規對於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餘額、同一項目的重複融資、期限錯配作出了嚴格的限制,而現有的非標業務及融資主體的特徵為金額大、期限長。
P2P平台還能開展非標業務嗎? P2P平台是否只能回歸小額直融的模式?業務前景會有多大?
借款餘額如何監控?
新規第十七條對於借款人的借款餘額做出了嚴格限制;然而第十二條僅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平台的未償還借款信息;新規第九條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中央資料庫」的表述。
那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借款餘額?由誰審核?有無共同的信息披露平台?借款人融資信息是否屬於業務機密,平台是否願意共享信息?如有違反,由誰處罰?
信息披露標準如何?
新規第三十條信息披露,相比徵求意見稿,刪除了很多詳細信息披露要求,只留了框架性內容的信息披露要求。
是否是市場博弈的結果?徵求意見稿的信息披露要求是否過於嚴格?之後是否會有披露細則?信息披露應該披露到哪種程度?
-------------------------------------------------------------------------------------------------------------------------
第三部分 - 新規比對稿(獨家批註版)
首發在公眾號「圖解金融」(visualfinance),如欲轉載請先和我取得聯繫,謝謝!
2月14日,廣東省金融辦發布了《廣東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與去年銀監會等四部委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實施細則更加細化了相關規定,使平台的備案、銀行存管等擁有更強的操作性,對行業合規成本的降低有著重大的意義。
現筆者對實施細則中的一些要點進行解讀。
一、備案流程
實施細則對新設立和已存續的網貸平台做出了不同的備案要求。其中備案登記的相關材料收取、遞送以及初步審核都是由網貸平台註冊地的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最後由省金融辦辦理備案登記,並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網貸平台完成備案後,應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去向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及簽訂銀行存管協議。
二、備案材料
實施細則的第八條和第十四條對網貸平台的備案登記作出了具體的材料要求,其中以下資料值得我們關註:
1.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
實施細則的第八條第十一款要求網貸企業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包括對遞交的備案文件資料真實性、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內控制度、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1)實際控制人
其中關於遞交的備案文件資料真實性、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調查屬於較傳統的盡調內容,但是關於實際控制人這點需要特別注意。因為實踐中,與網貸企業緊密合作的擔保方或者資產端與平台的實際控制人或多或少存在隱性的關聯,甚至嚴格從實際控制人層面來說,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時候應該更加審慎的調查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2)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
筆者認為,擬開展業務模式的合法合規性主要包括四大類,包括產品業務合規性、運營管理合規性、風控制度合規性、信息披露合規性。
產品業務合規性主要可從《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來評價網貸平台的產品業務合規性,逐條分析產品業務是否涉及上述規定的十三個「不得」。
運營管理合規性可從以下網貸平台的資金存管情況,資金流向情況,是否擁有增值電信經營業務許可,借款人借款餘額上限情況,風險備付金或服務質量保證金情況的管存情況等方面進行評價。
風控制度合規性可從網貸平台對出借人和借款的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制度、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核制度和是否上線的考察評分制度,相關風險提示制度等方面進行評價。
信息披露合規性可從網貸平台是否遵循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或各地方行業協會制定的信息披露準則或指引,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等方面進行評價。
2.電子合同
實施細則的第八條第十二款要求提供網貸企業與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平台簽訂合同存證的委託合同複印件。此前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對網貸企業使用電子簽名已經提出了相關要求:「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在本次的實施細則中則明確要求了網貸企業申請備案必須使用電子合同。
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此前,業界一直對網貸平台到底該領ICP還是EDI證有著不同的見解,甚至催生了一些「代辦」ICP證和EDI證的業務。本次出台的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向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這裡出現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不是明確為ICP或EDI證。
根據資料顯示,ICP 證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准入證,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作為經營性 ICP,其經營內容主要是網上廣告、代製作網頁、有償提供特定信息內容、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
而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EDI對應的「電子數據交換」,是屬於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中的一種業務。
筆者認為,此處的新增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能是ICP,也可能是EDI,但也不排除出現新證。
本次的實施細則使網貸機構監管向前走了一步,但還是存在一定的空白,不過隨著更多的相關配套文件的出台,一定會令整個行業更加規範良好的發展。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已存續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需於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監管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並遞交申請材料。實際留給網貸平台的時間已經非常緊迫。
本文作者為法大大高級法務經理 徐騁律師,轉載請標明出處
作者:薛洪言鏈接:網貸新規解讀:該和「大金融」夢想說再見了 - 薛洪言 - 知乎專欄來源:知乎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作者|薛洪言,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8月24日,自《徵求意見稿》出台8個月之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終於出台,自此,關於網貸行業的監管規則和機構定位、業務紅線等最終塵埃落地。面對《徵求意見稿》的嚴厲規定,不少網貸平台曾寄希望於正式稿能夠在關鍵的地方網開一面,心懷猶豫,遲遲不願轉型。現在看來,《暫行辦法》的嚴厲程度較《徵求意見稿》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那些曾經猶豫的平台卻是錯過了轉型的最佳時機。
其實,《暫行辦法》的部分細則內容上周末就已經流傳開來,如資金存管、單人借款上限等,筆者當時曾斷言,新規的出台將引發P2P行業的大洗牌,很多平台或轉型、或退出,基於路徑依賴和資源稟賦等原因,轉型的成功率並不高,對大多數平台而言,退出這個行業必將成為唯一的出路。12個月的過渡期後,也許行業內合規的P2P平台已經從現在的2300多家降至數百家,屆時,混亂的行業可能會變得一片清明吧。好了,感慨到此為止,下面開始正式的解讀。
《暫行辦法》「新」在哪裡,反映了怎樣的監管意圖?經筆者逐條對比,《暫行辦法》總計47條中,有9條出現了比較重要的變化,先上圖表,然後逐條進行分析。
第4條:機構監管與行為監管的清晰劃分
相比《徵求意見稿》,監管邊界更為清晰,銀監會負責業務和產品的合規性管理,地方政府負責機構合規的管理,主要是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等。
第6條:經營範圍VS機構名稱
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而不是在名稱中,在筆者看來,這一條改動也更為合理了。否則面對2300多家「**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有限公司」,真的要得臉盲症了。
第10條:新13禁VS舊12禁
在《徵求意見稿》12禁項的基礎上,刪掉「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在第11條中已有體現),新增第4項線下宣傳和第8項債權轉讓,第7項新增「自行發售理財產品」,第12項刪掉「實物眾籌」等。
P2P行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相比《徵求意見稿》,《暫行辦法》實際上新增了3項禁止事項,至少影響行業中一半以上的平台,且這種影響基本都屬於斷臂之痛。
舉例來說,不允許自行發售理財產品後,大多數平台基於「智能投標、循環出借」原則對接平台借款標的發行的各類理財產品面臨合規風險,這類產品在提高投資人資金的流動率和利用率上功不可沒,產品取消後,對於投資人體驗是比較大的損害。
再比如,債權轉讓則是很多平台獲取資產、做大交易量的法寶,被禁後倚重此類模式的平台將很快面臨資產荒,並帶來交易量驟降。大額資產與小微融資完全是兩類業務,對平台的要求完全不同,習慣大額資產的平台很大概率做不好小額業務,對這些平台而言,如何生存下去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第12條:借款人提供未償還借貸信息
不出所料的話,借款人提交在其他平台的未償還信息為借款限額規定提供了落地的可行性。就目前的信息互通條件看,是沒有渠道去核查信息準確性的。所以,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信?需要打個問號。若信息準確性不可保證,則相應的借款總額要求難免會流於形式。
第17條:借款限額規定
新增的這條規定將「普惠金融」定位具體化,對大多數平台而言,這是個緊箍咒,不得不轉型了。以個人借款限額為例進行說明,企業借款限額的影響與之相似。
個人單平台最高借款20萬元,限額與消費金融公司一致,某種意義上,抹平了不同機構間監管套利的空間。20萬的額度,再做抵押貸款意義不大了,P2P個人借款業務預計將全面轉向小額信用類融資。對那些專註大額抵押借款的P2P平台,首先面對的就是生存壓力。
多平台借款上限100萬元的規定變相調降了P2P行業對消費類貸款市場的可參與規模,會促使網貸平台開展一輪優質客戶爭奪戰,對單個平台而言,會增大其運營成本、降低信貸規模。
第25條:代出借人行使借款決策
《暫行辦法》只是增加了一句「未經出借人授權」,就為活期理財、智能投顧等業務創新預留了政策空間,體現了鼓勵創新的監管態度。
自去年底《徵求意見稿》出台以來,因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的規定,很多平台暫停了活期理財業務。因為活期理財有著明顯的「代替出借人行使決策」的嫌疑。其實,智能投顧業務也是如此。好在《暫行辦法》增加了前提條件,只要獲得出借人授權,這兩類業務還是有空間的。
然而,「上帝」打開一扇門,也關閉了一扇窗。《暫行辦法》新增了不允許平台發行理財產品的規定,本質上,活期理財也屬於平台發行的理財產品,也在禁止之列。綜合來看,能夠合規發展的也許只有智能投顧業務了。
P2P行業將現四大變化由於每家平台的經營模式、資產類別均有不同,且差異很大,《暫行辦法》對單個平台的影響不可一概而論,大多數平台需要「斷臂式」轉型,也有少數平台因轉型較早受到的影響並不大,可謂幾家歡樂多家愁。
然而,從行業整體角度來看,12個月內的整改期內,筆者認為至少會出現以下四大變化。
影響一:交易量驟降
債權轉讓和代售金融機構理財產品模式的叫停,阻斷了P2P平台接入第三方機構大額資產的通道,行業交易量會有一個斷層式的下降。上升到整個金融體系來看,這一規定使得P2P行業失去了對第三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募集作用,斬斷了P2P與影子銀行體系的聯繫。從此以後,P2P行業不會再給本就脆弱的影子銀行體系添麻煩,當然,影子銀行若爆發風險也不會傳遞到P2P行業,井水不犯河水。理論上講,失去了和主流金融機構千絲萬縷的業務聯繫,清凈是清凈了,但這個行業可能再也做不大了。
對個人和機構借款人借款限額的限定,屬於對P2P本源性業務的再瘦身,也是對P2P資產規模的再瘦身。這一點是主流的解讀點,認為影響最大,不過,在筆者看來,與叫停債權轉讓和理財產品代售等相比,這個規定的影響其實小得多,是真的小很多。
影響二:運營平台數驟降
這一點有行業性共識,最大的門檻是銀行資金存管。筆者在《P2P資金存管不幸被銀行「卡住脖子」,這個局怎麼破?》一文中已有詳細論述,這裡不再多說,把邏輯再簡單講一下。
此時距離監管首次要求落實資金存管制度已經過了一年的時間,一年之內,僅有30家平台真正達到了合規要求,超過98%的平台仍處於合規裸奔狀態。問題在於,不是平台不願意,而是主動權在銀行手裡,銀行卻沒啥動力,積極性差。於是,對大多數平台而言,一方面,「存管合規」成了遙不可及的奢望,不知何時才能落地。另一方面,合規大限卻越來越近,所以,這是要逼死人的節奏嗎?這個難題該如何解?
影響三:一站式理財平台更加遙不可及
一站式理財平台是熱詞,也是很多P2P平台的遠大抱負。《暫行辦法》叫停了「理財產品發行和代售」,一站式理財平台看來是很難實現了。
影響四:大小平台加速分化
在12個月的過渡期內,大多數平台將為合規一事疲於奔波,極少數合規性較好的平台有了大展拳腳的窗口期。同時,信息披露規則的嚴格執行,也把平台的成績單大白於天下,交易量低的、不良高的會被投資人主動拋棄,平台分化加速。
現階段,P2P行業市場集中度並不高,以2016年7月成交量來看,前十家企業佔比僅為22.37%,前50家企業市場份額未達到50%,前100名市場份額未達到60%。未來,不排除前10家平台市場份額佔比達到80%以上,二八定律將真正發揮作用。
P2P平台如何應對對單個平台而言,「不合規=退出」,無他,不要再猶豫,加速進行合規轉型,無論斷臂也好、斷腿也罷。
對行業而言,黃金期已過。一句話,這個行業再也承載不了做「大金融」業務的願景,以後只能是個小而美的行業了。您還有理想和抱負的話,申請金融業務牌照或資質是繞不過去的坎,早點行動吧。
作者個人微信號:洪言微語(ID:hongyanweiyu)
也來談談P2P監管規則對小貸、擔保、租賃、保理機構的影響 - 【保理說】從factoring到供應鏈金融 - 知乎專欄
全都受到衝擊了。不少人說規範的平台將受益,短期內我個人真沒有這種感覺。現行管理辦法下,已經沒有一家平台是合規的了。即使如阿里招財寶這種最靠譜的平台,也涉及資產包、額度、錯配、信息披露等等限制。對於大船而言,硬塞進小河溝里,有可能根本是不能掉頭的。一個P2P行業高管的自白:P2P已死,有事請燒紙(轉)
前言:想了好久還是轉發一下這篇文章,一個是有乾貨,另一個是堪稱大膽。行業監管新規出台已經一個星期了,叫好的有,悲觀的有,有拍拍貸老總一天接到幾十個祝賀電話,也有某行業大佬台前發牢騷,幕後罵娘。文章作者較為悲觀,轉載也是想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具體還請各位看官看完了下文,細細品味。
———————————————————————————————————————
原作者序:昨日銀監會頒布了P2P行業監管新規,市場嘩然。基於P2P行業「老鼠過街」的行業形象,市場對此的多數解讀,都是「重大利好,堅決擁護」。本文作者是互聯網金融行業資深從業者,他從全新的專業角度解讀了他對新規的看法,讀之,頓覺分外清晰、清醒。隆重推薦於此!
在互聯網金融這行,我應該算個老人了。
記得2013年的時候,老和一堆人吃飯聚會。那時候真是屌絲啊,滿桌望去,個個都是面黃肌瘦形容萎靡,抽個煙都不敢買20塊以上的。然後,2014年來了,突然一下,我去,風口了!記得14年底的時候,再吃飯,還是這桌人,全都變大佬,一算身價,過百億了,統計了下業務規模,差不多有千億了。
那時候真是意氣風發啊,談的事兒都是1億起步,彷彿天空才是我們的盡頭。 那時候我隱約覺得有些不對勁,其實沒有什麼具體原因,只是直覺覺得在中國,屌絲要干金融,絕對不應該有這麼容易。想了很久,毅然決然套現退出了。
真沒想到,我的直覺這麼准。
昨天,銀監會發了P2P監管的細則,然後新聞上眼見著這些大佬們紛紛表態:重大利好,喜大普奔,堅決擁護,我就知道他們說的不是真心話。打電話過去問,大家基本上都只說了一句話:「這是要人命啊!」
以前大家還開玩笑說銀監會是P2P的後媽,從昨天發布的監管規定看,這哪是後媽啊,這是世仇啊!
這項對P2P的監管規定,對P2P的行業殺傷力實在是太大了,大到讓我懷疑一年後,這個行業還會不會存在——這是一個生死劫。
具體說一下新規之後,這個行業會怎麼樣吧。
I、首先,局部會出大問題,會出現壯烈的死亡
死亡的原因,主要源於限額。按照現在P2P監管的規定,通過P2P網路平台進行借貸,個人最多借100萬,法人最多借500萬。
從控制金融風險的角度看,這個確實沒錯,但是問題是,存量怎麼辦?
在過去幾年P2P的發展過程中,P2P已經從最初的個人間借貸,演進到企業借貸、保理、房地產抵押、供應鏈等各個領域,傳統信貸的幾乎各個細分領域,幾乎都有了P2P模式的滲透,這中間大額信貸至少佔據了半壁江山。
如果要估個數的話,我個人覺得,P2P行業目前至少沉澱著3000億-5000億的大額信貸資產,主要是以企業貸款、房屋抵押貸款、保理等業務為主。新規一出,且不說新增業務,現有存量業務怎麼消化,就是個足以死人的問題。
因為信貸是一門有連續性的生意,在這個規定下,必然會產生大規模的抽貸行為,這意味這在未來一年內,P2P行業需要從這些領域中抽回3000億-5000億的貸款。在當前這個經濟形勢下,大企業都受不了抽貸,更別說中小企業了。本來就是家裡揭不開鍋,銀行借不到,才來的P2P,現在好,P2P也借不到了,已經借的,還得抽回去。
可以想像的是,未來一年的這個抽貸過程,一定是驚天地泣鬼神。抽出來了,企業會死;抽不出來的,平台會死。兩個將死之人之間的較量是怎麼樣的?我不敢想像。
II、其次,P2P行業正式變為夕陽產業
監管新規非常明確的把P2P定位成了現有金融體系的補充,其實說補充都是好聽的詞,就是個掃垃圾的。在監管新規下,為P2P留下的空間寥寥無幾,未來P2P可做的業務方向,大致也就剩下了個人小微貸款、二手車貸、消費金融幾塊,而這幾塊其實在過去幾年的快速擴張中,早已成為了紅得不能再紅的紅海,可能在個別領域還有點發展空間,但大盤子基本就沒有了。
這個還不算要命,要命的是有了這個天花板,就沒有資本進入了。
前兩年巨額資本紛紛進入P2P領域,看中的,倒不是個人小微之類的貧瘠業務,而是大家想著,國家好不容易在金融領域開了個口子,那我就進門先掃垃圾,干好了,國家保不準就能讓我乾乾別的事兒了。這下可好,進了這行,這輩子就只能幹掃垃圾這一件事了,沒有上升空間,這下子資本誰會再來啊?
沒了資本,就沒有了發展的基礎,更沒有擴張的可能,前兩年各路精英紛紛殺入P2P,證監會高管下海去P2P,銀行高管下海去P2P,這下子全瞎了,以前跑的馬,圈的地,全白瞎了。圈下來的,也給人家退回去吧。
III、再就是,P2P有可能重新走權貴化的道路
2000年左右的時候,全國信託大躍進,一下出現了2000多家信託公司,搞出了很多問題,然後監管嚴管,搞牌照制,到盡頭最後剩下69家。而這69家,基本全是有深厚權貴背景的,如今在市場里躺著掙錢。
今天P2P的這個場面,和當年的信託何其相似,雖然監管里沒有牌照制,但是按照這個辦法走,我個人認為和牌照制差不多,金融局備案、ICP證、銀行存管,就這三條,哪條不是需要動用大量的背景,哪條是僅靠市場行為可以搞定的?
所以我估計,按照這個路數,能在12個月里成功闖三關成功的,大致應該是非富即貴了,再加上經營合規,幾年下來,一地雞毛後,這個行業能留下的,估計寥寥不過幾十家。而按照我國的慣例,這種需要申請資質的玩意,很有可能搞兩年後就暫停申請了,看第三方支付,看信託,看證券諮詢,哪個現在不是表面放開,但實際都暫停發放資質了?
所以,未來有可能想申請這個業務資質的,也沒機會了,留下的這幾十家,成長為新的金融權貴,至於到底誰主沉浮,應該還是屌絲死光光,塵歸塵,土歸土,還得看政府。
IV、最後,還是向這撥人致個敬吧
我記得30年前,改革開放初期,有一幫人,頂著投機倒把的罪名,偷偷開始辦公司,做買賣,30年後,他們中的少數人成為了叱詫商界的風雲人物,大多數人默默無聞地終老,還有一部分,至今還身陷囹圄。但無論結局如何,正是這麼一群人的努力,才有了真正意義的市場經濟,才有了今日之國力強盛。
今天,干P2P的這撥人(剔除那些惡意坑蒙拐騙的老鼠屎),頂著非法集資的帽子,在做同樣的事情。同樣,這幫人中的大部分,絕不會因為幹了這個事飛黃騰達,甚至有不少結局可能會很悲慘。
但無論結局如何,他們值得讓人尊敬。
至少因為他們的努力,我們一直封閉得嚴嚴實實的金融市場的市場化,向前推進了那麼一點點。
(遵從原作者意見,不署名,請見諒)
謝邀。
《辦法》裡面規定了P2P平台的13條紅線,以行業現狀來看,主要的衝擊來自有兩點,一是借款限額,個人貸款限額20萬,企業貸款限額100萬,跨平台累計不得超過100萬和500萬。二是對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限制。
對於業界討論規定的限額是否有更改的可能,我們判斷下來幾乎沒有。監管層本身定位網貸行業為小額分散,不希望與傳統金融進行正面競爭,要維持目前固有的金融格局,所以網貸行業只能做小額借貸。
借款上限的規定,有利於主要資產是個人信用借款的平台,對於以企業借款為主、貸款額度成百上千萬的平台而言,影響會比較大。主要影響到四種業務,房貸、大額車貸、企業貸、供應鏈金融。
很多主營大額業務的平台考慮轉型消費金融等個人信用借款業務。然而如果沒有優秀的團隊,沒有多年的經驗、數據積澱,沒有全國性的布局,大額業務P2P平台在12個月里轉型小額分散的消費金融領域並非易事。監管政策的明確,將使很多不合規的平台主動退出這個行業,只剩下一些大的規範平台——而這正是監管的目的,有利於風險控制。
其實這類大額借款平台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放棄理財端,轉型專業資產端平台。與傳統金融企業合作,提供資產端服務,比如美利金融。
至於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的本意就是一刀切,P2P平台不允許做這些業務。但實現起來就比較複雜,因為從去年起不少平台往綜合理財或財富管理轉型,已經形成一定規模,而且有些平台獲取了相應金融牌照。這類平台可以考慮把不合規業務剝離出去,成立獨立的財富管理或者綜合理財平台,財富管理歸財富管理,P2P歸P2P,這也符合監管的本意。
這個規定要是嚴格落實,估計這個行業就會徹底死掉或者說必須考慮商業模式再造,幾個硬指標,額度限制,基本上只能逼著平台做小額短期高頻的業務,幾張信用卡就能搞定的事情,客戶還會去通過平台做,況且平台還要收費。技術指標,災備系統,icp審批,銀行存管,信息披露,檔案管理,這些固定費用每年都會發生,平台固定支出大幅增加。
按照這個要求,就算做到合規了,那以後經營的成本將會大幅提高,跟銀行等傳統金融相比不再有成本優勢,最後估計不超過30家能生存下來。
所有平台都會受到衝擊。我們來看看如今p2p公司們的資產端:
1)購房貸,基本是個死2)消費金融-車貸,為什麼單拿車貸出來講,因為它比較特殊。新政下,可以做做20萬以下的車型。也很小眾。不過車貸本身是很難做的,我不認為互聯網公司有什麼優勢,車貸需要強大的線下能力,押車,控車,搶車。恩。沒有幾年的線下積累,無法盈利。3)消費金融-醫美,租房,3c等,可以做。不過差不多紅海了,知名的那些消費金融公司都像大爺一樣。4)供應鏈金融。其實還是可以做小企業的。很多圍繞核心企業的小企業授信也不會超過100萬的。這塊難在成本。有些項目的成本會讓p2p很難受。5)傳統個貸。指的是以前線下門店做的那種,看看你收入,房車,公積金,批的傳統個貸。並沒有很明確的用途,相比以上的貸款類型。額度也能做到20萬。這種貸款類型。個人認為就是垃圾。沒有場景的借款想法很美好。現實很殘酷。經驗表明這種類型的貸款壞賬率很高。6)現金貸。指的是類微粒貸這種貸款。很多p2p都做。小額,快速。據說微眾做的還不錯。但是我對這種貸款持觀望態度。沒有數據不好下定論。7)紅嶺這樣的大標。這個都是個案。就不談了。我覺得互聯網的p2p只能做做消費金融和供應鏈金融了。用技術去對接這些場景的數據,然後做自動化風控或半自動化風控。這個是你p2p僅有的優勢了吧。不過圖什麼呢?利差大多數被投資者賺到,你辛辛苦苦賺個居間費、通道費、管理費,還要在中國的民情下背負著剛兌帶來的信用風險。毫無前途可言。看來借貸行業真不是一個好行業啊。開始大家為啥還是要朝裡面擠呢。點溉啊因為限額標準的問題,毫無疑問短期對一些做大單的平台來說肯定會受到衝擊的。不過畢竟監管部門給了12個月的調整期,一年的時間平台要集中精力做的就是自行整改以求合規了。細則都出來了,還不努力調整,那就是平台自己不想好了。另外就是,部分條例還是有可能調整的,雖然這個概率很小。最後,受益者是誰? 目前受益的當然是銀行了,因為競爭小了很多啊,還有平台求著存管、合作,要不說銀行終究是親生的呢。長期來看的話,共贏吧,國家還是很支持P2P的,政府還是需要互聯網金融來達到普惠金融的要求的。只要現存平台能夠按照監管細則合規之後,平台的發展空間還是很大的,互聯網金融只會發展的越來越好的。各家平台們,雖然短期可能比較辛苦,但是路還是要走,任重道遠啊。風雨之後才能見彩虹!
陸金所的p2p業務要拆分了吧。。。細則里表示不得搭售其他理財產品。
不過由於近期p2p問題頻發,投資者對於p2p的,持更多觀望態度了。相對應的會在網上渠道選擇其他種類產品投資。陸金所上的資產端種類,數量還是比較樂觀的。用戶的留存應該不成問題。恆大金服幾個標有涉嫌長上下游企業融資問題,說好聽點是供應鏈?說難聽點就是融給自己蓋樓?恆大現在有保險牌照了,可以搭點保險去賣,不過也要拆分業務,所以說用戶的留存和轉化是很重要的。
相類似的地產行業萬科近期也持股了鵬金所,不知道有什麼花樣。
恆昌宜信這種么,還是老老實實回歸線下模式玩吧。恆昌的CTO離職咯。
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步伐在加大,不過不會做p2p模式,只是純粹的把理財產品互聯網+
p2p開始褥羊毛,褥的不是資金,而是經過兩三年發展起來的線上投資習慣和用戶。把你p2p逼死了,傳統金融產品補上,用戶一分流。嘿嘿嘿,誰是最大贏家知道了吧。
碎碎念一點,不懂裝懂一下,請輕噴。。。
其實利益相關,兩三家家是我的客戶。。我還黑的這麼飛起。一大波p2p平台都會受到衝擊,小貸公司、銀行,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所)將會受益!特別是銀行!p2p靠做小額貸款真得很難生存,網貸行業將會出現大洗牌,剩下的都是一些巨頭,小額貸款如果真的靠線下人力而不是靠標準化的線上審核將會耗費巨大的成本,要養很多人才行。另外一個,網貸是備案制,而各地的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是牌照制,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可以做網貸所有的業務,包括一般融資、小額貸款收益權、融資租賃權等,對其沒什麼影響,一句話,暫行辦法就是要民間的p2p別擋國家的財路,畢竟國有p2p不多。
此次的監管政策發布,可以說99.999%的平台沒有受到衝擊。
在去年底實際已有風聲傳出,大部分平台已經開始在調整業務,限額這條線,實際上也還是有很多方式規避,比如老子貸了兒子貸,兒子貸了老婆貸,老婆貸了老爹貸,自然人貸不了包裝個機構貸等等等等,。至於銀行存管和ICP許可,給銀行提供存款,銀行會不要嗎?多花點錢去辦ICP許可,會很難嗎?1年的時間,怎麼都能公關下來吧。至於受到衝擊的0.001%,就是紅嶺創投了。至少,我這個P2P從業的表示情緒比較穩定。強答一波,從法理上來說,相關部門不能限制網路P2P平台的設立,也無法阻止老百姓去投這些沒有保障的所謂理財產品,說白了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但是,但是,但是,相關部門可以設立門檻。透過現象看本質,相關部門的核心目標就是:「P2P平台你們都去死」。門檻的新設對大部分P2P平台來說無異於噩夢,但要說到受益者,我認為是老百姓,老百姓不必再受那些P2P平台的「欺騙」(話說的有點重,網路金融的小夥伴們別來打我)。有些人說受益的是銀行,你們也太瞧不起銀行了,中國的銀行才無所謂那些去投P2P的錢,因為這些錢最後還是存在銀行,而P2P平台投的業務,本來就是銀行不要做的業務,誰在乎呢!!!!
互聯網金融從業狗來答一發
感覺沒什麼卵用可能對於我們這種算是較大的平台,業務也是多方面的平台沒什麼卵用吧至於一些小機構,以及那種自融模式的機構可能會有一些影響,但是對大一點的機構,感覺構不成太大影響。影響應該是有的,至於有多大,現在不好說。昨天仔細研究了一發,感受是:1.郭嘉終於有動作了,piapiapia,一套暫行辦法。2.存管模式,piapiapia,這模式那模式,交錢存管。3.安全認證,又是辦證,piapiapia,交錢辦證。4.不得私自決策,自己挑自己選,piapiapia,隨便挑隨便選,一元錢買三樣。5.禁止債權轉讓,piapiapia,新模式新玩法。6.具有法律效應,這特么不是廢話么?piapiapia打死那些騙子狗。7.貸款上限,反正你沒規定怎麼算,除下來低於20W就搞定piapiapia。好了,大概就這些。
看了半天,對於我們公司,除了花錢辦證,好像沒什麼卵用。剛聽到這個暫行辦法的時候,大家都是哇塞,真的啊,然後都去研究該政策。研究了半天之後,大部分都是兩字:呵呵。甚至一些基層員工,根本就不知道有這個事兒。對於稍微大點機構來說,影響力可見一斑。97%的平台都會受到影響這個數據在我看來,不好說,受到微小影響也是影響,不到3%的合格率也只是當前還沒有拿到ICP許可證而已,牌照怎麼發還沒說呢,大家不要方。
喝口茶,繼續答。
很明顯,這只是一個特別初級的暫行辦法,很簡單:
1.先嚇一下哪些膽小的,讓那些規模很小的機構知難而退,郭嘉要管啦,你們這些小嘍啰小螞蟻們別來湊熱鬧了啊,小心中槍哦~2.騙子狗們活不下去啦,有法可依,再來行騙?小心玩死你3.想要繼續在這個行業混?先問問郭嘉我同意不(ICP許可證)再問問行業大佬們同意不(銀行託管)都同意就好說,都不同意,呵呵噠。4.郭嘉給你說個遊戲規則,你看這樣行不?行也得行,不行也得行((╯‵□′)╯︵┻━┻)5.玩小點哈,薄利多銷嘛,玩大了萬一出事大家都不好的哈!(貸款上限)媽蛋剛才沒保存上,害的我重新答一遍。
綜上所述,哪些受到衝擊,哪些收益,不是很明顯了么?
不管是BAT,還是滴滴UBER,還是三方支付,新興的網路行業都要走一遍這個流程哈!
百度清理垃圾推廣,阿里清理淘寶鏈接,騰訊嘛,很多業務線都清理過。現在輪到互聯網金融啦,很奇怪么?不奇怪啊!以前郭嘉還一直不承認網路約車,三方支付呢,現在呢?不都放開了么。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李總理早就說啦:發展互聯網+,至少在我看來,短期內,不太可能幹掉97%的平台,不是還有12個月緩衝期么?12個月能發生些啥?
要繼續混的牌照的早拿到了,沒拿到牌照的,也早已想出對策了。
老闆們說:好好上班吧,你們還是圖樣圖森破吹個水,歡迎討論。大部分平台都會受到衝擊,老實講,小微業務真心是臟活累活。至於誰受益,這裡不做陰謀論。監管辦法,主要還是想劃清p2p的定位,從出發講,其實本應如此,只是這兩年的發展讓p2p這樣的非金融機構(無監管無牌照)嘗到了甜頭,開始不務「正業」從辦法看,還是有一些趨勢,民間徵信的建立,整合會進入快車道
推薦閱讀:
※英國留學用什麼信用卡?
※月生活費1000的女生可以買什麼價位的化妝品?
※什麼是ppp模式?
※香港保誠雋升的預期收益率是否準確?
※怎麼看陸金所推出的點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