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的規定是謬誤嗎?
剛剛看到一個名詞叫訴諸無知,意思是,你不能證明我是錯的,所以我是對的。 這是一個謬誤,然後引伸出一個概念叫 推定。意思是我們假設對現狀滿意,要求改變現狀的人要負有舉證責任,而假設對現狀滿意的人其實不需要。 然後這就和法律中的無罪推定是一個意思了。在未證明你有罪之前你就無罪的。那法律這點算是謬誤,或者說錯誤嗎?那在辯論賽中呢?我不是對法律有質疑,而是希望能有人解答一下我的疑問。謝謝
如果存在上帝視角,無罪推定確實是錯的。因為在上帝眼裡,兇手是誰,答案是唯一、確定、不會出錯的。有罪、無罪都是確定的。
可是,裁判者不是上帝,裁判者是人。裁判者沒有辦法回到犯罪發生的那一刻去親眼見證犯罪的全過程,因此我們只能通過某些方法來去證明某個人應該就是兇手。
在古代,甚至出現過神明裁判的方式來尋找兇手。比如曾經出現過把有犯罪嫌疑的人丟入河裡,淹死了就是兇手,沒淹死就不是兇手;兩個人決鬥,輸的就是兇手,贏得就不是兇手等等各種千奇百怪的方法。後來,人們發現這樣不行,這樣是找不出兇手來的,於是人們開始改進,探索新的方法。例如我國古代曾經出現過的五聽制度,通過察言觀色來判斷當事人說的是真的還是假的。但是這樣也是不可靠的。後來人們又創造了證據制度,通過證據來查找事情的真相。人們發現,客觀、真實的證據是有效的,於是證據制度沿用至今。
無罪推定是現代社會的刑事審判中應當遵循的原則。在現代刑法理念中,我們認同無罪推定的原則,就是認為:任何人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那麼應當視為其無罪;如果控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某個人有罪,那麼他就只能被判定為無罪。這個原則確實是可能會導致某些在上帝眼裡確實「犯了罪」的人逃脫懲罰。但是這是因為人類有限的認知水平下做出的無奈選擇,因為如果不採取這樣的原則,就有可能會導致無辜的人被懲罰。
不枉不縱是人類刑事司法活動的終極追求,但是在人類有限的能力面前,我們選擇了寧縱勿枉,而不選擇寧枉勿縱。
我們是建立在人類能力是有限的這一前提下做出了無罪推定的選擇。導致真正的犯罪者逃脫法律懲罰的原因在於我們的認知能力有限,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要人類努力提高刑事偵查技術和能力。確有這種說法,例如現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張成敏在2003年一篇文章中就是持這個觀點,他認為:
事實上無罪推定符合邏輯學關於「訴諸無知」(以無知為據)界定的所有特徵。
但這不代表無罪推定就是錯的,或者說無罪推定的錯只體現在邏輯上,而不在法律體系和司法實踐中,因為:
1、有罪推定也犯了「訴諸無知」的錯誤,而且雖然兩者在邏輯上都有錯誤,但採取無罪推定的人比採取有罪推定的人更為清醒,如果說有罪推定是一種蒙昧的偏見,那麼無罪推定則是通過邏輯推理無法得出正確結果的理性判斷:邏輯上講,無罪推定並不比有罪推定高明(都是認知上沒有辦法的辦法),都一樣的訴諸無知,但是選擇無罪推定的人們卻並不是無知。這在於他們的決定還有另外的價值標準。
2、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之間沒有中間狀態,要麼有罪推定,要麼無罪推定,沒有第三種選擇,歷史上存在的從疑判決是一種有罪推定。
3、無罪推定包含重要的邏輯理性,最重要的是任何人都有免證無罪的權利,對於保障基本人權不可或缺,而且將舉證責任推向官方,是因為官方具有舉證優勢。以上內容引自張成敏:「論無罪推定的邏輯基礎」,在《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增刊(第43卷),第256-262頁
無罪推定不是謬誤,而是在邏輯的基礎上進行的一種價值判斷。
「如果不能證明我是錯的,那麼我是對的」這是一個謬誤。真正的結果應該是我可能是對的,也可能是錯的。同樣,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一個人有罪,那麼他的真實狀態可能是有罪,也可能是無罪。
但判案子最後不能判一個「我不知道這貨有沒有罪,待定」,畢竟打官司不是演電視劇,還能來一個「TO BE CONTINUED」。這時法律上就需要做出一個價值判斷,即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可能有的「有罪」和「無罪」兩種狀態中做出一個選擇。無罪推定就是法律做出的選擇「無罪」的價值判斷。
這裡簡單說一下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任何人在未經依法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這是一種態度的價值判斷,因為在經過依法判決前,還沒有進行證據的出示和質疑,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罪誰也不知道,這時法律進行價值判斷後的態度就是「他無罪」。而「疑罪從無」,即無罪推定的派生原則,是指證據不足不能定罪,內涵和無罪推定是一樣的,也是法律做出的價值判斷。
綜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並不是邏輯謬誤,而應該說是在邏輯基礎上做出的一種價值判斷。
往深的方面說,為何法律要做出這種價值判斷呢,當然是,保護人權啦。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利益,防範冤假錯案,事關老百姓的權益,大家都懂得。
本來還想寫寫無罪推定的歷史沿革,但手機打字實在不便,贊多的話看情況更吧。確實,無罪推定的本質就是訴諸無知論證。
從傳統邏輯的觀點看,訴諸無知論證就是謬誤,所以無罪推定就是謬誤。我們無法接受這樣的觀點。那麼,問題出在哪裡呢?
事實上,法律上的證明和推定,根本不是傳統邏輯——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的範疇。在傳統邏輯眼中,很多法律論證與證明,都是謬誤。
比如訴諸人身攻擊謬誤。
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警察福爾曼為人輕浮,當庭說了謊,且有種族歧視的前科,所以他在辛普森家中找到的那隻血手套——本案中最關鍵的證據,被陪審團懷疑有故意栽贓嫌疑。
陪審團是否犯了訴諸人身攻擊謬誤——他們的抨擊對象不是福爾曼的證言,而是指向了福爾曼?
不過,辛普森案的伊藤法官可不這麼看。他明確指示陪審團:如果證人有意在證詞的某個實質部分加以隱瞞,那麼他的證詞的其他部分就無法讓人相信。你們可以拒絕採信他的全部證詞。除非從其他所有證據看,你們所相信的事實支持他證詞的其他部分。
陪審團也不這麼看。在接受採訪時,多名陪審員提出他們覺得福爾曼可能造假。他們無法排除這種懷疑。
如果我們知道甲不正直,他告訴我們的很多話都是謊言。某天甲又告訴我們一件事A,我們明確告訴他我們的不信任,理由就是他多次說謊,甲義正言辭的向我們指出,我們犯了訴諸人身攻擊謬誤,我們是否要在傳統邏輯的力量面前心悅誠服,承認我們的懷疑是出於錯誤的理由?
我想,我們絕對不會因此把甲說的事實A看成是可信的,或者既不可信也不可疑的,我們依然會對事件A充滿懷疑。
所以,關鍵是,我們需要重新釐清傳統邏輯中的謬誤以及 與法律論證與證明。
法律論證與證明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實。一般認為,案件事實是一個不可更改的真相。我也相信真相只有一個。但是,作為一個已經發生在過去的事實,我們永遠不能重現它。
甲的妻子與其情夫在外偷情時被槍殺了。在案發現場發現的酒瓶上有甲的指紋,掉落在現場的子彈上也有甲的指紋,有人看到甲到了案發現場。庭審中,甲辯解他當時喝了酒,準備去殺害這對姦夫淫婦,但最終他放棄了,把他自己的槍丟進了河裡。警察去甲說的丟槍的地方搜了三天,都沒有找到那把槍。
12人的陪審團一致認為甲有罪。哪一個理性的人會不呢?現在證據完全指向甲,而且沒有證據證明甲的清白。——典型的訴諸無知論證。
甲的妻子與其情夫在外偷情時被槍殺了。甲很快被列為嫌疑人。同時一個有前科的人乙在當地酒店裡住宿。現場沒有發現任何可以與乙聯繫起來的物品,乙與甲及其家人都不認識。警察甚至沒有將乙列為嫌疑人,因為沒有證據表明乙可能犯案。——同樣典型的訴諸無知論證。
也就是說,法律上的論證與推理,無論是推定有罪或者是無罪,嚴格說來,其實都是訴諸無知論證。
不僅在法律上,甚至科學上也是如此。
在波普爾看來,一切經驗科學的規則及原理都是「可證偽的」。所謂可證偽性,就是我們先假設一個理論,再做各種試驗去考驗它,在沒有證明這個原理是錯誤之前,這個原理都是正確的。
在法律實踐中,我們會把這個方法稱作「回溯論證」,或者叫做最佳解釋推論。首先根據現有證據,推斷甲是兇手,然後再努力尋找新的證據,再判斷這個新證據是否定還是肯定原有的結論。在窮盡很多可能都沒有找到否定性的證據的時候,我們認為,甲是兇手這個結論排除了合理懷疑。——過去的事實不可能重現,我們只能是推測,根據證據,對過去發生的事實作出一個最佳解釋。
這樣的推測,永遠都存在錯誤的可能性。它自身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這就與傳統邏輯——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不同。法律上查明案件真實的目標、科學上尋找各種原理、規則,從來就不是求得一個永不可錯的結論。——所謂的「把案件辦成鐵案」,根本違背人的認識。
傳統邏輯中的謬誤概念,只是向我們指出了我們的推論存在錯誤的可能性而已。但正如穆勒早就指出的——在純粹的邏輯之中,我們得不出任何新的東西。法官根據證據去推測過去發生了什麼樣的事實,科學家去推測各種原理,都是根據舊的事物去推測新的東西。都不是傳統邏輯的範疇。
後記:甲的真名叫安迪 杜方,他確實是被冤枉的,之後他根據自己的真實經歷,拍了一部電影叫《肖申克的救贖》,在美國司法界引起轟動與反思,陪審團成為眾矢之的,喬布斯開發了蘋果機器人,代替人類成為司法的事實認定者。
訴諸無知,又稱為轉移舉證責任的邏輯謬誤。因此判斷一項論證是否犯此謬誤,首先要確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在通常的辯論中,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舉例,A主張地球是圓的。B否認。A指出,B沒有證據證明地球不是圓的,所以地球是圓的。A將舉證責任推卸給B。這就犯了訴諸無知謬誤。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由控方負擔。被告主張在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罪時,應當認為自己無罪。此種主張無須負擔舉證責任。因此不屬於訴諸無知的謬誤。而在此舉證責任分配體制下,有罪推定才是謬誤。即控方認為被告有罪,原因是被告無法證明自身清白。控方推卸舉證責任,犯了訴諸無知的謬誤。
你能證明我是錯的,所以我是錯的你不能證明我是錯的,所以我不是錯的這是兩個命題吧。不是逆否命題怎麼能互推啊
說是一個關於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問題。
我看了看百度中無罪推定這個詞條解釋得很清楚了,從淵源到原因。
可自行查閱。
公權力的與私權利是不對等的,限制公權力,約束公權力是法治的一個內容。
首先,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確保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上的基本權利,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不同,刑事訴訟是國家公權力機關運用國家資源去指控被告人觸犯刑法所規定的某種罪名,在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分配上,採用由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有罪承擔完全的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注意:被告人可以舉證證明其無罪,但在證明責任分配理論上,自己舉證並非其法定義務,但有例外,在我國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歷不明罪的證明責任由被告人承擔),從這種證明責任分配上引申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排除合理懷疑」以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幾個原則。這些原則的核心就是為了保證被告人的基本權利。
其次,無罪推定里的「推定」與邏輯學裡的「推定」概念上不一致,無罪推定里的「推定」是一種假定狀態,這種假定狀態首先預設了一個立場,即被刑事指控的任何人,在未經審判確定有罪之前,首先假定他是無罪的狀態,其能夠獲得一系列權利,比如找律師,人身安全獲得保障(這點與刑事羈押也不衝突,即使被羈押,任何人也不得傷害其身體)。這種預設的狀態經過審判,在公訴機關列舉證據證明其有罪,且公訴機關所列舉的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之後,法院才可通過判決宣告被告人有罪,而題主所稱的訴諸無知,其本質上是提出一種無法證明或難以證明的問題達到混淆邏輯的狀態,因此在邏輯學上被歸於謬論。 最後多說兩句,一是很多人並未實際接觸過法學,其法律知識大多來自普法節目和TVB劇集,我國的普法節目在我看來,並非強調普法而在於警示、告誡,而TVB劇集里的東西,一來為了突齣戲劇性,對於庭審中的一些東西進行了誇張,二來法律制度不同,我國真實的刑事訴訟庭審,往往比劇集枯燥的多。二是關於無罪推定原則,雖然法律已經確定,但在社會生活中,並不為大家所認同,尤其是近年來的媒體審判,鍵盤俠們動輒某人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什麼的,個人保持強烈的反對態度,在律師眼裡,如果經過他的執業判斷,認為某人無罪,那麼律師必須儘力保證當事人不被錯誤審判而定罪失去自由,如果律師判斷某人確實存在觸犯刑法的行為,那麼保證當事人的基本人權,訴訟權利,使得他獲得與其行為相適應的懲罰,是律師的本分。PS:看到很多法學同行的回答,對於證明責任和舉證責任問題,大家可以去看一看羅森貝克的《證明責任論》(有能力的看德語原文,中文版看起來很鬱悶)和畢玉謙教授的著作,誰主張誰舉證這句話,可不一定能夠涵蓋一切的。從辯論的角度說明一下:
僅根據題主的描述,訴諸無知的錯誤,在於把「證明不了錯」等價為「正確」。
所以,不是推定的錯,是混淆概念的錯。
題主也犯了這個錯誤,把訴諸無知中混淆概念的錯誤放在了無罪推定身上(而且題主沒有詳細闡釋自己對於無罪推定的理解,個人認為題主的理解和無罪推定這一原則可能有偏差)。
無罪推定是人類對於自己力量有限這一事實的妥協,辯論中,如果要對無罪推定進行討論,我們需要做的是說明為什麼「放過一個壞人天塌不下來,冤枉一個壞人,天就塌了」這一觀點。
不過,現在辯論領域基本認同無罪推定是現存最好的責任認定原則,無罪推定的優越性也有很多論文支持,場上遇見反對者不用怕,正面剛就是~
祝好~~你不能證明我有罪=你不能判我有罪≠我沒有罪
「有」是可以證明的,而「無」是不可證明的。所以在對一切未可知的情況下,我們只能假定是一個無的情況,然後讓主張「有」的人來承擔舉證責任。
題主好可愛
無罪推定換成人話就是「如果你不能證明我犯罪了,那就要假定我是無罪的」,如果單說這句話,確實有問題啊,一個人可能有罪可能無罪,無論是假定他有罪還是無罪可能都是錯的。所以發現問題了么?
因為這不是一個觀點、結論。這是一個原則,是告訴我們面對某種情況應該怎麼。它可能對可能錯,但是我們不在乎,我們需要知道的面對某種情況應該怎麼做,並不是來討論對錯。
事實上,這世上有很多邏輯很對,說起來也不錯的話,但是他們的共同點是,沒法指導你面臨具體情況怎麼做(比如各種雞湯,告訴要努力啊什麼的)。當你要在多個選擇里做出一個選擇,那一定是有對有錯,這時候不會錯沒有用,怎麼做才有用。其實目前的答案都沒有指出問題的關鍵。
提問者的問題的關鍵在於混淆了 有罪 和 實施過犯罪行為/違反了刑法 這兩個概念。
這兩個概念是不等同的,甚至於說,沒什麼關係。
有罪,是一個司法審判的結果,是法官根據控辯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做出的一個判決。如果法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確實實施過犯罪行為/違反了刑法,那麼就會作出有罪判決。但是本質上,這個和嫌疑人是不是真的實施過犯罪行為/違反了刑法,沒有必然的因果聯繫。
所以這個問題非常簡單,無罪推定,是司法過程中的一個原則,是做出有罪/無罪判決的時候需要遵循的一個原則,作出無罪判決,並不意味著 嫌疑人沒有實施過犯罪行為 而是 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嫌疑人實施過犯罪行為。
所以無罪推定並不是謬誤,也不是邏輯謬誤,這只是一個司法判決的原則。
只有無罪推定表述為下面這樣,才是一個邏輯謬誤:
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實施過犯罪行為,所以嫌疑人一定沒有實施過犯罪行為。無罪判決並不暗含嫌疑人一定沒有實施過犯罪行為這一事實認定。遵循無罪推定 只需證明1人有罪遵循有罪推定 卻需證明無數人無罪
在辯論賽中,這叫誰主張誰舉證。換句話說,你不能隨隨便便抬高我的論證義務。你提出的觀點要先自證無誤,才能被我討論。比如在政策辯中,對方提出一個相抗計劃比我方更好,那麼對方要先自證相抗計劃合理且能夠實施,我們才可以討論相抗計劃是否更好的問題,不然就是莫名其妙抬高論證義務。至於說到法律,無罪推定是防止被告莫名提高自己的論證義務。因為有罪也好無罪也好是原告方認為的,你要先證明你的認為合理我才有為自己辯護的義務,否則你就是平白無故增加我的自證義務。其實本質上是一樣的。而訴諸無知是你在上帝視角,第三人的情況下進行的評判,對於你來講,對錯已經是客觀的了,主觀無知推論客觀不存在當然不對。這與無罪推定不矛盾。
「剛剛看到一個名詞叫 訴諸無知,意思是, 你不能證明我是錯的,所以我是對的。 這是一個謬誤 」
題主是不是想問,「你不能證明我有罪,所以我就無罪」也是謬誤?
在刑事案件中,對於案件的定性,要麼有罪要麼無罪,沒有中間狀態。我所舉例的欠款問題,要麼欠了,要麼沒欠,也沒有中間狀態。但是題主描述中的話,默認只有「對」和「錯」兩個結果,而大部分問題並非只有這兩個狀態,所以是謬誤。
比如我說宇宙里還有別的適宜人類生存的星球,你說沒有。你能證明沒有嗎?不能。那我是對的嗎?答案是不知道╮(╯_╰)╭之所以採用無罪推定,就是因為有罪推定對民眾大大的不利。難道你們小時候沒領教過老師這句話「不是你乾的,那是誰幹的」。「為什麼他就欺負你,你一定做錯了什麼」 @劉九逸補充,不過我聽過狗粉說過:「為什麼狗狗會咬她?一定是她先招惹的狗狗。」
假如我們使用有罪推定的話,那麼我們就會陷入一個非常恐怖的環境,那就是警察AND檢察官隨機點人上法庭,假如,你沒有不在場證明基本就是完蛋。因為,作為一個沒有公權力的自然人,你很難接觸的必要的證據,更何況你還是一個罪犯。你在法庭上無法提出證據,公訴人也不需要提供證據,這個時候沒有人知道你是有罪還是無罪,這個時候,根據有罪推定,你是有罪的。反正,如果執行有罪推定的話,計生辦應該挺高興的。
首先請各位暫時忘記原提問,直覺回答一個問題:你感染HIV了嗎?
對這個問題,我有信心大部分人的回答會是『否』或者『這怎麼可能』。原則上,在回答者群體中,最近三個月內做過血檢的人數量和佔比都不會很多,起碼不會是多數。再說了,即使有做過血檢,也不能保證不存在窗口期造成「假陰性」的可能性。真要嚴格遵循邏輯回答這問題,答覆應該是:我不知道。其實,這本來就是一個只有上帝知道答案的提問。一般醫護工作人員的提問,形式更可能會是:你最近血檢結果呈HIV陽性嗎。
然而,第一反應回答『我不知道』的人寥寥可數;大部分人的回答往往是『哪可能有的事』『不可能有』。
——因為,人天生是統計的動物。在受系統教育之前,人們就習慣用統計的思維去生活了——明天會下雨嗎?這個月的錢夠用嗎?今天慢跑能跑五千米嗎?……每次思考這些問題時,人們都默默地進行了一次統計學方法建模 (建模方法是否科學、這個另談)。只不過,人們往往沒意識到而已。很多場合需要作判斷時,人們都不常意識到自己的回答是統計性的:人們歷來都不曾確定過,此刻自己有否感染HIV、明天是否會下雨、這個月的錢夠不夠、今天能否跑完五千米……人們只是選擇了可能性最大的一個『很可能』。回到原問題,從概率論與統計學角度看,『無罪推定』原則可以解讀為『奧卡姆剃刀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儘管用常見的條件概率語言也能解釋,通常而言為何『無罪』的似然率比『有罪』的要高。但若只是這樣,論證可信度不高。由貝葉斯概率詮釋的角度出發,會更令人信服。遺憾的是,我現在也是剛接觸貝葉斯學派概率論,還是一無所知 (注: 此句是謙虛),沒有多大信心在此展開論述。也許以後有機會我再補充吧,見諒。目前先暫請參閱:「奧卡姆剃刀原則」是正確的嗎? - 哲學不能證明人家有罪,那人家就是無罪狀態,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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