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保證人簽署了合法的擔保協議,就當履行擔保義務,但是什麼情況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之前的幾個答主回答的都不夠準確。

既然題主已經明確了擔保協議本身是合法的,所以有些回答合同無效或者可以解除的都是不對的。

我們應該在擔保本身合法的基礎上探討這個問題。

保證根據擔保時的約定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所謂一般保證,就是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協議時明確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在債務到期時不能償還借款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制度。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必須是明確約定的是不能償還而不是不願償還,或者不償還。除此以外的保證都是連帶責任保證。

在此基礎上,大概有四種情況下保證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一、保證制度中有個很有意思的期間,叫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從字面意義上看,就是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我看前面幾位答主也都是這樣理解的。但其實保證期間並不完全是這個意思。他的含義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起算時間。什麼意思呢?就是最遲債權人必須在這個期間內依法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如果沒有主張過權利,那邊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就免除了,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這是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第一種情形。需要說明的有兩點。第一點,如果權利人在保證期間內主張過權利了,那麼保證人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二點,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是特定的,一般保證中,是權利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主債務人提起了訴訟或者申請了仲裁(需要注意的是有幾種情形下保證人不需要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比如債務人破產下落不明等),連帶責任中是權利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二、一般保證中,在權利人向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後,並經法院強制執行後確定債權人無力償還債務前,保證人是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這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但這不屬於實質上的保證責任免除,只能視為保證人暫時的免於承擔保證責任。

三、還有一種情況下,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就是權利人免除了債務人的責任,由於保證人是代債務人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當然也就相當於免除了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自然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四、這種情況實際上可以適用於所有債務的。就是訴訟時效經過的情況。權利人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這個時候保證人雖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權利人沒有在訴訟時效內向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且訴訟時效內沒有中止中斷的情況下,就會產生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後果。這個時候,如果權利人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就可以抗辯說,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已經經過,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法院這個時候就不能再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從而使保證人事實上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實際上只是法院無法再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並不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實際上免除,如果保證人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的,仍然是可以的,不能履行完畢後要求權利人返還。


不妨來來了解一下債務加入與債務保證二者的異同。

道可特律事務所介紹,在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情況下,債務加入與保證都以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為目的,由於保證尤其是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加入在外在特徵和責任承擔方式等方面較為相似,加入第三人,同原債務人一起承擔責任。導致當事人產生混淆,難以界定兩者的法律後果。

一、債務加入與保證的概念

(一)債務加入

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債務承擔方式。

但債權人對免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無異議的除外」;目前,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承擔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請求第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責任形式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債務加入與保證的區別

債務加入與保證雖然極為相似,但從性質、承擔責任期間、債務履行順序、承擔責任後的救濟措施等方面分析,兩者仍存在一定區別。

1、從兩者性質看:債務加入獨立於主債務合同,不因為主合同無效而當然無效;債務加入人因加入債務成為主債務人,依據債務加入合同享有獨立抗辯權,但不當然享有原債務人的抗辯權,能否取得原債務人的抗辯權,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保證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當然無效;保證人作為從債務人,除依據保證合同享有抗辯權外,也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

2、從承擔責任的期間看:保證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務加入不存在保證期間問題,債務加入人受制於訴訟時效,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未向債務加入人主張債權的,喪失勝訴權。

3、從債務履行順序看: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可要求原債務人先履行債務,而債務加入人應獨立承擔債務,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4、從後續救濟措施看:法律明確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後,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行法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看出,與保證人相比,債務加入人需承擔更重的責任,且法律未明確規定債務加入人享有對原債務人的追償權,因此,當事人在選擇債務加入、保證時應根據具體情況謹慎處理,作出明確約定,否則,就可能因界定不清而加重責任。

關於如何認定債務加入、保證,筆者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公開案例進行闡述。

三、債務加入與保證的裁判規則

因連帶責任保證與債務加入在設定方式、法律效果方面極為相似,容易混淆和難以區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及各級法院主要採取主觀和客觀兩種裁判規則,對債務加入與保證進行區分。

四、結語

在此情況下,如第三人明確表示其承擔保證責任,債務加入人將承擔更重的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定或為保證或為債務加入的關鍵在於第三人是否具有明確的保證之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認定該承諾為保證;如第三人承諾不明,法院則會結合第三人的承諾目的、第三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程度等綜合考慮確定承諾的性質;如綜合因素考量之下,存在一定的歧義,且沒有相反的證據佐證,法院一般更傾向於選擇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進而認定為債務加入。因此,實踐中,如果第三人僅僅是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則一定要載明其承擔的是「保證責任」,否則,就可能存在被誤解的風險。


鄂爾多斯地區這幾年的債務糾紛非常多,不過我還不知道擔保人不用承擔的情況,那要擔保人還有什麼用,我問問`法加`


如果約定了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起訴,保證人就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最長2年,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到期後6個月


1,主合同雙方都是壞人,虛假合同目的是騙你擔保。

2,保證期間屆滿

3,主合同的債務人債權人變化,未盡到通知義務。

4,一般保證的話需要債務人履行不難了,你才開始承擔責任。也就說主債權沒了你的保證責任也沒了

想起來再編輯


謝邀。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不說了,只說保證。

這裡應當區分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併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得拒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權利。

2.不論何種保證,最長時效兩年。當事人未約定期間的,為6個月。如果約定為至還清主債務為止,也推定為兩年。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同意,未經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標的物做變動的,如果未經保證人同意,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仍需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其責任的,對加重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5.主合同為經保證人同意改變期限的,按照原合同執行。

6.混合擔保,與物保並存,又沒有約定順位的情形。

先執行債務人的物保,債權人如放棄債務人物保,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舉個例子,你貸款60萬,抵押房產價值40萬,我承擔保證,如果銀行放棄你的40萬抵押權,我僅需要承擔20萬責任。


謝邀。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

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超過保證期間等。


保證期滿,主債務合同被確定無效等等


推薦閱讀:

程序員非工作時間的作品版權歸屬?
高速公路用來融冰的工業鹽被人拿走食用,萬一以後出事,政府方面會有責任嗎?
你是如何學習法律英語的?
如何看待崔永元12月5日微博上說我國轉基因紅薯違法亂紀?
如何學習法律英語?

TAG:法律 | 擔保 | 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