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二戰戰敗後德國納粹仍可執行戰敗前對罪犯的宣判決定,包括死刑?

在電影《黑皮書》里看到的。一個在二戰時為戰爭結束做過一定貢獻的德國軍官被以叛國罪判處死刑,但此時戰爭已經結束。但軍事法庭仍然允許德國的那些劊子手對其執行死刑。這不是很不合理?那些為戰勝納粹做出過貢獻的人好不容易看到戰爭的結束,以為可以迎來美好的生活,卻不能享受自己一手建造的美麗新世界。謝謝你的解答


在法律本科學習時問過老師:要是被冤枉的人越獄夠不構成罪。答案是:構成

我是被冤枉的,我是無辜的。那我就可以越獄嗎?

不,我是無辜的人,(當然這麼想很天真可愛)我沒有犯檢察官指控我的罪A,我一定不會被法官以A罪判的

因此你只要等著無罪判決、當庭釋放就好了,事後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所以你越獄不對,因為你卻因此真正觸犯了法律,構成脫逃罪

用上面的那邏輯,那麼我們會說,邪惡的法律也是法律,你在納粹德國時期犯的儘管是惡法,那也是犯法,你只能天真的在牢里等改朝換代,要麼你也可以最小限度執行惡法,並且天真的祈禱下個朝代(或者戰勝國們)不會清算你。


官僚主義。

就好像改朝換代了,過去監獄裡的刑事犯要不要全部釋放?這一直是個很頭疼的問題。

如果新政府有精力,就可以全部重審,但是不太現實。一般是接管的人看看案卷,太離譜的放了,其他維持原判。

雖然是盟軍軍官,但是原來政府的機能並不是完全消除了,有些殘留下來的事務還是讓德國人自己處理。應該就是在這方面出的差錯。


嗯,問題重點是納粹為什麼依然可以有資格執行他們先前的判決,盟軍為什麼要答應納粹分子這個要求。我也不知道,但是我猜應該是這樣的:

從盟軍方面講:這算是政治中骯髒的交易吧,盟軍為了早日結束戰爭容忍納粹分子對有貢獻的德國軍官不公平的待遇。就像美國為了讓蘇聯早日參加對日作戰,出賣中國利益。

從納粹方面講:納粹分子雖然敗了,但他們是內心肯定不服更沒有反省。他們痛恨「賣國賊」必除之而後快。


國統區被解放的時候因為殺人搶劫關起來的罪犯也沒被放出來。


回答的人都沒看過那個電影啦,都答非所問。


這個倒不知道,但是日本為什麼沒有對那些戰犯進行徹底清算,以至於今天他們的後代受著他們的思想影響還繼續走上日本政壇影響著日本。從這點是不是能得到一點啟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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