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謠言獲罪和言論自由是否衝突?

如題


   中國人很多愛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認為:言論自由凡是造謠,誹謗,都不屬於言論自由範圍。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又一個誤解。

  其實言論自由應該有的標準是:僅僅除了允許針對普通個人的誹謗和漫罵言論,並且造成了實際損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訴訟。這裡大家必須注意。

  第一. 是針對普通人,這是相對於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還有公眾事件中的相關的人來說的,比如總統,NBA名星,影星,民間的政治人物,甚至比爾.蓋茨,或者一個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員等,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種評論,當然也包括極端的言論,比如謾罵和侮辱。

  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律規定---

  官員和公眾人物、以及公眾事件相關的人不得通過提起法律訴訟獲得隱私權和名譽權賠償。因為如果批評和評論、監督政府官員,要求每一句話都必須完全正確,要有 一句話說錯了,就說損害了官員的名譽,就要求起訴賠償,這樣老百姓還怎樣有效的監督政府官員呢?同理,如果人們不能自由的評論我們周圍發生的公眾事件,以 及公眾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麼能夠參與到社會事務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麼能在社會思想文化的發展中發揮作用呢? 當然有些官員在被罵急了的時候也會提起訴訟,法院也會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謠,受害者也不能獲得賠償,法庭也就是僅僅是對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謠者還可 以繼續造謠。所以在美國你幾乎找不到這種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譽權官司的,基國卻有一大堆這種名人打名譽權官司的。

  第二.是必須針對個人,也就是說,就當罵的是普通人,但是如果罵的是一個群體,比如美國人,非洲裔美國人,或者河南人,廣州的無業游民,或者那個學校的老師們,這些都不是單獨的個人,而是一個群體或者一個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要以群體為單位評論各種社會現象,這些人雖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們不能對這些群體進行評論的話,我們又怎麼能夠評論我們的社會呢?比如我批評說:「我小孩的學校老師都是只知道收錢,不會教書的垃圾」那個學校就因此說我損害了他們的學校老師的名譽,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說要是這樣, 還有什麼言論自由可言呢?人們又怎麼能夠通過言論的評論參與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以美國為例任何評論政府提供的服務,企業和商場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公立和私立學校,等等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無禁忌的。

  第三.必須造成實際損害,我舉一個例子,美國有一種專門造謠和吹牛的報紙,用 來供人們茶錢飯後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須有的新聞,比如布希被拉登強姦了呀,薩達姆沒有死,那個被抓的薩達姆是假的呀,等等無奇不有,曾經發生過對一個 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進行調侃的報道,這個教授後來提起民事訴訟,結果是,因為這種報紙本身就是專門造假的報紙,沒有人把他當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實際的損害,當然也就沒有獲得名譽權和隱私權賠償。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間的鬥嘴和罵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為實際損害很小,根本犯不著為這種小事去費神討力打官司。

  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沒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說只有普通的個人受害者能提起訴 訟,政府不能因為言論對老百姓進行訴訟,老百姓任何評論政府的言論都是自由的。也就說即使布希想通過打官司為他的名譽正正名,前面我們已經說了,他不能獲得賠償,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希也只能自己掏錢,不能花政府的錢去為自己正名。

…………

中國人愛犯的第四個錯誤是認為:所有的公共場所都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場所就能隨便說,這又是另一個錯誤。

  不知道這是漢語的語言豐富性呢,還是語言表達不準確,人們經常容易混淆這樣的概念,之所以會出這樣的問題,根源在於我們經常所說的公共場所其實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真正屬於「公共的」場所,比如街道,廣/場,開放的公園等等。屬於這這類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會搞錯。

  第二類準確的稱呼應該叫「准公共場所」,它僅僅是公眾能夠活動的但是並「不歸屬於公共的」比如候車室,電影院,這些場所雖然公眾能夠活動,但是其實他僅僅 是某個公司的經營活動場所而已,它的歸屬權屬於某個公司,在這些場所經營者當然有權力制定某些規章制/度來保障經營活動的有序進行,這就好比說你開了一個餐館,我卻沒有經過你允許,天天到你的餐館裡面吆喝買報紙,還美其名曰吆喝是我的言論自由。這個說法是荒謬的,因為這個所謂的公眾場所並不是屬於公共的,而是你或者你的公司買或租下來的屬於你或者你的公司的經營場所,在這些地方如果因為你的言論導致經營者受到了損失,你是必須賠償的,所以這就很容易理解為 什麼在美國的飛機裡面某人喊「劫機」是犯法的(即使他並沒有劫機),這也就能理解為什麼在美國的電影院裡面亂喊「失火了」是不允許的,是犯法的。

  屬於准公共場所的地方還包括某些屬於政府的辦公場所,比如政府辦公地點,法院,議會等,這些地方也屬於第二類,甚至只有經過政府允許或批准才能進入,道理也很簡單,這是政府工作人員專門辦公的地方。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為什麼美國那個「反戰母親」會被逮捕,因為你可以在政府辦公樓外天天喊,但是你不能闖到政府辦公地點裡面喊,反戰母親就是闖過白宮前面的籬笆進入政府辦公區域被捕的。

  當然他另外還有幾次被捕是因為闖入「私人地點」,比如闖入布希家的農場,這當然也是犯法的。因為這些地方屬於「完全的個人」。


自由是有限度的,傳播謠言會對社會造成一定的危害與負面影響,這不在言論自由範圍之內


個人觀點:一、造謠並非天然地無罪。我不太能理解為什麼上面那位陳濤會說造謠是無罪的,既沒有例證也沒有論證,活脫脫的斷言。

二、傳謠或者造謠獲罪與言論自由之間沒有衝突。前者反而是對後者的一種保護。

三、從社會實踐來看,這次司法解釋的不妥之處在於量化和缺乏權責界定標準。

下面是展開:

一、造謠並非天然地無罪。

這句話我一直以為是常識,所以在和別人討論這類問題的時候總是以此作為默認的前提。後來發現這個常識經常被人質疑,所以覺得有必要拿出來說一下。

謠言可以分成三種:對一般公民、對公職人員以及對社會。對一般公民的比較簡單:一個人發表對另一個人的觀點,必然要有證據支持其觀點。如果一個人無證據地發表對另外一個人不利的言論,正好被另外的那個人看到了,正好另外那個人又比較較真,那不好意思,輕則構成民事侵權,重則構成犯罪。

自由以他人的權利為邊界,講的就是這種。

對公職人員造謠與對一般公民造謠性質不太一樣。因為公職人員本身的公職身份,在其職務範圍內有接受民眾監督的義務。所以當公職人員受到對其違法公務行為的檢舉揭發時,他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做過檢舉揭發中所提到的違紀違法行為。這種要求公職人員自證無罪的做法,經過法律認可之後,也就成為了行政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不過這也是有界限的:公職人員只是因為其公職身份,才負有這樣的義務。也就是說,公職人員只需要為其公職行為負有自證無罪的義務,公職之外他和我們一般公民是一樣的。

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講的就是這種。

對社會是最複雜,也是最有爭議的一部分。複雜與爭議在於公共言論受眾甚廣,影響力很大,按理來說應當予以最嚴格的管制;然而公共言論對於社會的作用有多大,不言自明,因此一個民主的社會應當對其予以最高級別的保護。這兩者之間的衝突,就是為什麼公共言論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原因。

這個問題可以放回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當中來討論。上面那位陳濤的說法又不知道是從何而來。一般憲法學教材通說,此處的積極和消極是描述社會和政府的行為的。通俗地說,消極自由就是只要別人不礙著我,我就能實現的自由,積極自由就是別人不礙著我還不行,社會或者政府還得拉一把,我才能實現的自由。言論自由即是典型的消極自由。然而保護消極自由,不代表社會或政府什麼都不用做。因為無論什麼自由,都可能出現有人礙著你的情況,而政府的工作就是在這個時候,把那些礙著你的東西給挪開或者清除掉。但是政府不是你媽,不能每天跟在你後面給你當機械娃娃掃雷。所以需要你自己去找他幫忙,專業術語就叫尋求救濟。

這時出了這麼一個人,他隨口造了個謠,礙著很多人了,讓很多人受到了損失。這時候如果一個一個人去尋求救濟,好像挺煩的,於是就有個公訴這回事——國家機關代表人民,起訴那些對很多人造成威脅的人。鋪墊這麼長,就是為了說明以擾亂社會秩序對造謠或傳謠行為提起公訴的條件——對他人造成了「即刻而確證的危險」。

所謂的言論自由的邊界,就是上述三個方面的綜合。

二、傳謠或者造謠獲罪與言論自由之間沒有衝突。保護言論自由除了要保護這種表達的自由,更深層次的,是要保護一種誠信的言論環境。這是言論能夠正常引發公眾討論的條件,幾乎就是讓言論自由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了。所以就說限制反而是對自由的一種保護。

規則之下,我就是絕對的自由民,講的就是這種。

三、吐這個槽的人太多了,我就不(lan)獻(de)丑(shuo)了……


猶太哲學家以賽林伯林區分了兩種兩種概念的自由: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是不被干涉的自由,堅信消極自由的人認為,自由來源於不被干涉,我有「免於xx的自由,」別人對我的干涉越少,我的自由越大,我的言論不應該被別人干涉,法律不禁止的事,就是我能做的事。

而積極自由是在一定的範圍內,我能做什麼想要成為什麼的自由。自由體現在人具有自主性,能運用理性控制自己的行動,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這樣就是自由。

按照積極自由的理解,擁有自由的前提必須是在一定範圍內,作為一個人,你必須遵循理性才是自由的,放縱慾望無法控制自己就是不自由。而按照消極自由的理解,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礙他人的自由。

因此,要想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便先要學會如何運用權利,而不是片面的強調自己的不被妨礙的自由而對他人造成傷害。


不衝突。

本來自由的定義就是在不影響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做自己想做的事。

但我擔憂的是法律沒有對謠言進行定義,很容易造成權力機關濫用職權,又加上公民所能獲得的國家賠償即困難又少得可憐,從而形成一定程度的「白色恐怖」


個人以為,某個人或法人可以告他人誹謗誣陷,等待法庭的判定。至於謠言,以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沒有相應的法律。

法律是支持人們有言論出版等自由的。但是,人們對自由的理解不同,應該以所在地法律為準。


其實說得簡單一點,表達自由針對的是「觀點」的自由,而造謠造的是「事實」的謠。兩個問題討論的對象有本質差別。

觀點無所謂對錯,事實卻有真假。

觀點的多元是人類精神的寶庫。多少當時認為是錯誤的觀點在多少年以後被奉為圭臬。為了避免有價值卻在當時無法被認同的觀點的湮滅,必須保護言論自由即表達自由即觀點和意見的表達自由。

可是造謠是捏造假事實!事實!這種虛假的事實對人類沒有任何借鑒意義,這是一種欺騙,甚至有時就是出於一己之利對多數公眾的欺騙。保護謠言傳播的自由?是不是傻?

所以言論自由保護的對象並不包括謠言在內。


明確一點「造謠是無罪的」 (這句話我很早以前就說過,現在再次補充在這裡。之前在這個答案投過票又不同意我補充這句的,可以取消贊同。)

說起傳播謠言獲罪,先看其社會現實作用和後果。其中重要一點,在社會現實中,傳播謠言獲罪這是一條萬能罪。 想抓誰,誰就跑不掉,哪怕你沒有罪也一樣。

傳播謠言不應該獲罪,除非造成了極為明顯和很直接的後果,並且有最確鑿的因果關係鏈條(並且是針對明確個人的,對方又起訴的。)但是,現實中,完全不是這樣。官僚可以輕易定義誰造謠,以言論危害了什麼社會之類的鬼扯。這是嚴重打擊言論自由的不合理法律導致的良心罪。成為了「誰有良心,誰就有罪」這樣的扭曲後果。

再看理論,我們應當區分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是指在一定範圍(合理的法律法規)內,每個人可以並且應該擁有除法律明文規定外的消極自由。

積極自由是一種無法無天的自由。類似原始的弱肉強食,任意妄為。(就是一般人說的絕對自由)

我們每個人天生就本來應該擁有消極自由。但是,事實上,在大部分事物上,我們現在連基本的消極自由都並沒有真正擁有。

在我們並沒有真正擁有消極自由的情況下,我們被套上了擁有積極自由的高帽子(cctv主流官方媒體,一說自由,就絕對是套上積極自由的帽子批鬥,既強行加定語,所謂的絕對自由。)

原本的自由被強行描述成了絕對自由,積極自由這類可怕的東西。

而可怕的積極自由,在一定範圍內,屁民是享有的。 比如很多地方隨地吐痰,打人罵人(比如幾個大陸遊客豬狗不如的暴打勸阻其隨地吐痰的台灣人(說明其行為慣性)。或者趁著自己年輕力壯的男性,借口別人女孩不讓座給老人,用錢扇無辜女孩耳光等等暴徒行徑。)盲目排外(比如因為別人使用日本的產品,而罵人打人甚至傷人殺人。)

這樣的積極自由正是一些毛五南北積極推崇的,並且不允許接受了西方正確價值觀的人描述這2種自由的差異,強行定義為自由就是絕對自由。因此,言論自由確實在國內目前頂上的罪名就是絕對言論自由。而事實上,言論自由不等於絕對言論自由,而且我們並沒有。

傳播謠言獲罪和言論自由都有一個度的問題。一方面,把傳播言論獲罪歪曲成為了傳播謠言獲罪,把其中一部分極端情況當成了普遍情況,縮小化。另外一方面,把言論自由歪曲成為了絕對言論自由,擴大化。 以此偽造出一個絕對無法反駁的「宇宙真理」。

問題本身,並沒有問這樣深,但是這裡不是貼吧等底層奴隸眾聚集地,如果不結合社會現實,光看純理論(而且大多是殘缺理論,因為有些理論你無法說出聲),純數據(而且大多是假數據),來討論這個問題,無疑是幫官僚隨便抓人背書,很幼稚。

所以,傳播謠言獲罪和言論自由是完全衝突。


法律本身應該是保障公民的自由而存在,從理論上來講,傳播謠言獲罪和言論自由並不衝突。

個人覺得比起傳播謠言獲罪和言論自由是否衝突,傳播謠言獲罪的標準可能更值得考量,也就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問題。不得不吐槽一下,9月10日出台的網路謠言司法解釋,構成誹謗罪的標準有點莫名其妙,用量化的標準來判定罪責而不看信息本身實在有點欠妥。


樓主去民主燈塔美國,找個機場大喊一聲"I have a bomb" 你看你的言論自由會不會得到保護


不用說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不應該對某人或者某類群體產生傷害吧。


其實我們的世界除了數學,其他大部分都是謠言,甚至很多科學理論,我們的發展就是基於謠言,或者假設。我們應該擔心的不是謠言,而是謠言的接受者,一個完全沒有謠言的國家反而更危險,就像一個太過清潔的社會,例如愛清潔的日本反而更容易得傳染病。我們不可能完全消除疾病,但是額可以提高抵抗力,甚至植入病毒來實現。

控制謠言是往往是為了某個更大的謠言鋪路,這和國內打擊黑社會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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