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劇《犯罪心理》里的通過側寫來抓犯人在現實中可行嗎?


這樣說吧,其實抓犯人是個系統活,各個環節缺一不可。

《犯罪現場調查》突出證據採集分析。

《別對我說謊》突出微表情分析。

《犯罪心理》突出心理側寫。

《識骨尋蹤》突出屍骨分析。

《逝者之證》突出屍體檢驗。

《妙警賊探》突出卧底分析。

《疑犯追蹤》突出義警破案。

《福爾摩斯》突出私家偵探。

每一部劇所描述的重點不同,所以給你的感覺好像只要......就可以破案。

現實中側寫員、屍檢官、證據分析人員等出外勤直接參与追捕是很罕見的。

總之一句話,側寫是用於破案的一件工具,但僅僅通過側寫破案就是扯淡。


指紋犯罪研究室 曾經發過一篇文章 我轉來了,你可以看看

說實話,《犯罪心理》是為數不多(其實目前是唯一的,但是由於很多罪案劇集都是買了還沒看的)的讓我看了兩三集就再也不想看下去的美劇,這話絕沒有詆毀論壇上其他喜歡《犯罪心理》的朋友們的欣賞水平的意思,畢竟大家各有各的角度,各有各的愛好,求同存異嘛。

之所以不喜歡,是因為這部劇集拍得太不真實了,或者過分一點說,是有些假了,很多美劇的出色表現都是依靠其水平優秀的編劇,但是這個編劇則明顯不夠「專業」,生硬地照搬FBI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的部分操作流程並加入了一些完全主觀化的改動在裡面只能使這個劇集的方向越走越偏。

可能很多人都有想罵我的衝動了:「你就看了兩三集也敢來這裡放屁!」確實,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俺說話也並不是那麼硬氣的,只是希望這個劇集不要給大家帶來那麼多的誤導,咱自己也談不上對這類東西多專業,權當是吃飽了撐的蹦出來「拋磚引玉」吧。

誤導1:出現場

事實上,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的工作人員是不出現場的(大家去看看約翰·道格拉斯或者羅伯特·雷斯勒寫的書就不難發現這點),現場勘驗是CSI或者現場調查科的事,但是考慮到為了把故事表現得更有戲劇性,這點硬傷不是不能理解。

誤導2:出現場無守則

出現場就出現場吧,但是我奇怪的是為什麼主人公一行出現場都不帶手套和鞋套,甚至有一個鏡頭是某個天才少年坐在犯罪嫌疑人的房間里的床上把嫌疑人收藏的CD碼了一床,即便是之前現場調查科來勘驗過了,依據規定現場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仍舊是不容破壞的。

誤導3:「混」推

其實就是做心理分析無理論依據,讓觀眾覺得他們都好神奇的說,甚至主人公還抽冷子蹦一句:「這是個無組織型罪犯」,眾所周知,FBI心理分析人員是嚴格依據《犯罪分類手冊》並使用「犯罪兩分法」作為分析理論基礎的,而真正的心理分析家也絕對不是生硬地照搬《犯罪分類手冊》上的分類方法,把嫌疑人一套「有條理型」或是「無條理型」然後就照歸納特徵一比對直接出報告了,他們都會在歸納性依據的基礎上合理地使用演繹性推理,而且把證據作為心理分析的首要基礎。

誤導4:FBI的職權範圍模糊

依據美國憲法,FBI只有在案件跨州或是州警方提出特別申請被批准後才能參與案件的調查,否則就是違憲行為,其證據過分析結果將不被法庭採信,但是片中好象並沒說明過案件來源的合法程序是什麼,感覺就好象這幫神人想參與哪個案子就參與哪個案子似的。

誤導5:過分神話了犯罪心理分析的作用

其實看了這個片子給人的感覺就是,犯罪心理分析太神奇了,只要有這幫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的人在,啥罪犯都跑不掉。其實這根本就是不現實的,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準確地講是一個「支援機構」,提供的是心理學方面的技術支持,在案件偵查階段主要的工作是協助刑偵人員縮小犯罪嫌疑人的範圍,他們的「主業」還是學術方面的,FBI的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自1990年開始主攻方向是犯罪預防以及對嫌疑人的排查訊問技術,參與案件的調查已經越來越少了。

說了這麼些,其實是因為骨子裡還是喜歡犯罪心理這東西的,也希望能看到關於這方面的好的影視作品,《犯罪心理》帶給我更多的是希望與失望之間的落差……相信大家喜歡自然是有喜歡的原因,就當我胡說八道吧。

又及:想看《犯罪分類手冊》的朋友們可能要失望了,這本被奉為「歸納性犯罪心理畫像聖經」的著作沒有任何除美國外的版本,因為要翻譯出版發行這本書必須在取得FBI授權以及原出版社許可的基礎上再徵求到4名作者的同意,可惜由於造化弄人,約翰·道格拉斯與已退休的羅伯特·雷斯勒在傑夫瑞·達默一案中站在了控辯兩方完全對立的立場上(結果……翻臉了),估計同作為《犯罪分類手冊》作者之一的他們不會在有生之年達成什麼共識了,這也是連以台灣黃富源教授為首的犯罪心理學家至今無法引進《犯罪分類手冊》的原因……英文好的同學可以去AMAZON上買本原版的來看看,不過價錢…………核人民幣將近400元,而且庫存好象只剩兩本了……

我之所以認為CM對犯罪心理畫像的理論依據有問題,是因為其實CM用的是「犯罪兩分法」,這確實是FBI的一直使用的剖繪方法,其創始人一說是羅伯特·雷斯勒(資歷比較老,這種觀點相對可信),一說是約翰·道格拉斯(算雷斯勒的半個學生兼同事,也是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雖然其本人從未象雷斯勒那樣「自稱」為創始者),但實際上這兩個「犯罪兩分法」的創始者(不管是誰吧)都在退休後以著書的方式否定了「犯罪兩分法」,尤其是約翰同學在擔任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主管期間就已經開始對自己一手開創並發展的剖繪方法進行否定(勇於否定自我真值得尊敬,真的),並開始積極地將演繹性推理合理地加入到歸納性推理當中去,從而得到了很多犯罪心理學專家及愛好者的一致稱讚。而CM其實還是在使用「犯罪兩分法」作為剖繪理論依據的,是否欠妥?值得商榷。

我們國家公安大學的李玫瑾教授據說是目前國內「犯罪剖繪第一人」(是不是「第一」大家見仁見智吧,這個就表爭了),她的剖繪方式比較象美國私家法庭科學家布倫特·E·特維的「行為證據分析法」(目前美國另一種主流剖繪方法),而特維又是「犯罪兩分法」的「忠實反對者」……

別光列一堆人名來忽悠大家,務實一點,說說FBI的「犯罪兩分法」為啥有問題吧,俺自己的一點拙見,不見得對,大家隨便聽一耳朵吧:

其實FBI的「犯罪兩分法」和英國「內政部大型犯罪調查系統」(因為某個有幽默感的人加上了「大型」所以縮寫正好是「福爾摩斯」的英文)一樣,是以對成千上萬的案件統計結果進行歸納來總結出一個分類標準,作為歸納性依據來使用確實是日臻完美的,但是作為剖繪的依據就不夠嚴謹了,為啥?因為僅通過一般性結論是無法對每一個具體的案件進行總結的,總會有例外出現,我們不能因為100W只牛都可以吃就證實一隻得了瘋牛病的牛也能吃,這也是近年來FBI一直都在著手完善的問題:如何在歸納性推理中合理地使用演繹規則,擺脫「犯罪兩分法」的束縛。

CM的主人公是以約翰·道格拉斯為原型設計的,這個俺明白,應該說只要對這方面有點了解的同學都能知道,但是要我說的話:他學的不象。不錯,我也沒見過約翰同志本人,我也不夠了解他,但是從他的著作中(《犯罪分類手冊》第四--九節、《心理神探》、《說我是誰我就是誰》、《頂級懸案》、《動機剖析》、《辨讀兇手》、《異常快樂殺人心理》等)是能夠了解到很多關於他以及行為科學調查研究部的事情,我們作為讀者也可以簡單勾勒出一個真正的犯罪心理學大師的形象來,不厚道地說一句,CM的主人公感覺不象……即便是完全沿用譬如犯罪嫌疑人「口吃」什麼的情節(源自美國「林徑殺手」案),即便編劇和導演在片頭一再放上一些真實連環殺手的照片(印象中有約翰·蓋西、理查德·拉米雷斯、查理斯·曼森、亨利·李·盧卡斯什麼的,其中好象除了盧卡斯以外其實都和FBI沒什麼聯繫),但卻依舊讓我無法容入他們所希望引導觀眾進入的「氛圍」當中去。

CM為營造「氛圍」對真實的剖繪部門與剖繪專家形象進行相應的加工和再創作我是理解+支持的,而且我相信這種加工和再創作是成功的,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朋友喜歡了,更不會有人願意投資繼續往下拍了,說到底,其實就是我個人不是很滿意罷了,真的是希望它能做得更真實一些,我太想看到一部喜歡的犯罪心理劇集了。


犯罪心理就是參考約翰.道格拉斯的書真實案件來的,而且犯罪心理的Gideon的原型就是約翰道格拉斯。

通過側寫來確定犯罪嫌疑人,主要也是針對於連環殺人案中,因為對於此類案件,兇手的作案手法與特徵都相差無疑的,這樣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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