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男子槍殺出台小姐被無罪釋放,陪審團真的可以這樣搞么?

美國男子槍殺伴遊小姐被無罪釋放

人民網6月10日電 據美國媒體報道,德州一名為吉爾伯特的男子因為23歲的伴遊小姐收了150美元又不和他發生性行為,盛怒之下朝對方開槍將其射殺。當在時間8日,陪審團最後宣判吉爾伯特無罪釋放。

  報道說,吉爾伯特於2009年聖誕夜當晚,在貝克薩斯縣花錢找了當地的伴遊女郎芙蕾果,原以為預付的150美元包括性交易,結果對方什麼也沒做就走了。

  吉爾伯特的辯護律師稱,開槍的目的不是蓄意殺人,因為吉爾伯特相信性行為是服務中的一部分,而對方拿了錢又沒做到協議事項,簡直是搶劫行為。由於德州法律允許居民在夜間遭遇盜竊時,得以使用致命性武器防衛,因此陪審團認為吉爾伯特做的事情完全合理。

  30歲的吉爾伯特聽到判決後與律師緊緊擁抱。他說,假如被判有罪,他下半生可能都得在牢里度過;他感謝上帝、律師、陪審團。(老任)


好吧,仔細讀了再讀,是這麼回事兒。有錯請指出,不必太客氣。

以下內容未成年人不適宜在缺乏家長指引下閱讀。

那就是個escort(*河*蟹)和皮條客,上門收了錢(150 dollar)不辦事,

這就構成了盜竊罪(150 刀)。(PS: 報道原文為theft,經查證韋氏詞典——Theft - Definition and More from the Free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還是盜竊。還待了解德州法律之人士證實。)

Definition of THEFT

1

a : the act of stealing; specifically: the felonious taking and removing of personal property with intent to deprive the rightful owner of it

b : an unlawful taking (as by embezzlement or burglary) of property

接著該男子依據該地區法律運用致命性武器來幫助奪回被盜的財物(150刀)。

隨後發生了爭執,並在混亂中走火。

陪審團認為該男子依法取回自己被盜竊的財物,符合當地法律,走火不屬於該男子本來意願,依法釋放。

本題所引用的sina(*河*蟹)新聞連escort這個詞語都翻譯錯誤,水平簡直可以跟谷歌自動翻譯看齊。

簡單說來escort的近義詞有prostituti.n(*河*蟹), ca.l girl, hook.r甚至bit.h.

Jury acquits escort shooter


先看原新聞吧。

Jury acquits escort shooter


即使有這個案例也不代表今後在德州有人殺了收錢不干事的失足也能無罪釋放了,本案中被告本案中更有可能是檢察官求刑過重所致。

在美國,陪審團不會決定嫌疑人有沒有犯某項罪行,而是由檢察官對嫌疑人提出各項罪名指控,法官指導陪審團,某項罪名要成立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在庭審結束後,陪審團決定檢察官提出的各項指控是否成立。這裡牽扯到一個兩難的問題:當嫌疑人確實有罪,但檢察官指控的罪名過重時,陪審團應該是讓嫌疑人無罪釋放還是讓嫌疑人得到比他應得更重的懲罰?

再看本案,檢察官要指控謀殺(Homicide/Murder)罪名成立,就必須證明被告有主觀殺人的故意,否則就只能算非預謀殺人(Manslaughter)

During closing arguments Tuesday, Gilbert"s defense team conceded the shooting did occur but said the intent wasn"t to kill.

The defense argued that Gilbert lacked the requisite intent for murder because when he shot at the car as Frago and the owner of the escort service drove away, he was aiming for the tire. The bullet hit the tire and a fragment, 「literally the size of your fingernail,」 according to Defense Attorney Bobby Barrera, hit Frago.

而根據新聞,被告的辯護策略則是稱被告開槍是為了阻止被害人逃走,殺人並非他的本意。私以為這套說辭還是能打動不少陪審團成員的。而媒體在報道這件事時,也選擇性得遺漏了很多細節。根據被告律師的說法,被害人當時已經鑽進車裡,要駕車逃跑,被告是在向車胎開槍,結果子彈和車胎碰撞後的一塊碎片打死了被害人。呵呵,除非檢方的彈道專家有別的解釋,我只能說WTF,這算哪門子謀殺,而且還是TMD最重的一級謀殺,檢察官吃翔了吧

吉爾伯特的辯護律師稱,開槍的目的不是蓄意殺人,因為吉爾伯特相信性行為是服務中的一部分,而對方拿了錢又沒做到協議事項,簡直是搶劫行為。由於德州法律允許居民在夜間遭遇盜竊時,得以使用致命性武器防衛,因此陪審團認為吉爾伯特做的事情完全合理。

還有問題里引用的上面這段材料,有很大誤導性。本案的陪審團,事後沒有接受任何採訪,所以誰也不知道陪審團是怎麼想的。遭竊後出於正當防衛開槍只是被告諸多辯護理由的一個,被告的辯護律師在事後接受採訪時也說她認為陪審團是認為被告沒有主觀殺人的意圖才判無罪的。

所以本案的檢察官要麼是過於自信,在庭審過程中完全沒注意到陪審團的傾向,要麼就是在賭陪審團寧可枉殺被告也不願放了的被告,作死啊


刑事審判中,陪審團即是上帝。極端的例子,假設一個人如果出自奇怪的信仰,拒絕為任何犯罪嫌疑人控罪,導致只要是他參與的陪審團就達不成一致判罪,所以只要他參與陪審團嫌疑人永遠是無罪,那法官和檢方都沒有辦法;充其量檢方律師會排除掉他吧。

當然,檢方是可以上訴的。上訴法院大多沒有陪審團。


這是德州,要是加州的話,估計就沒這麼好了


由陪審團決定此人有罪還是無罪,這是法律。陪審團成員一起開會來做決定,然後在法庭宣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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