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石課上丟了鑽石標本,如果所有人都要賠錢,這合適嗎?除了報警外,有更「柔性」的辦法解決問題嗎?

今天上鑽石實習課,23號鑽石失蹤了。(VS1,K色,約0.3克拉)聽說如果無法找回,全班20多人每人要賠100多元,不到200。這樣對我們沒拿過23號標本觀察的同學很不公平(一共30多顆鑽石標本,學生各自到講台上挑選並登記。一個人一堂課大約能看到6顆)。但因為都是同班同學,為了不致關係緊張,請問除了報警外,有更"柔性"的辦法解決問題嗎?如果所有人都要賠錢,算"連坐"么?


樓上大多都是在討論真有標本盜竊或者丟失之後的解決辦法或者方案,我來補充一下在懷疑或確認這種情況發生之前可以做的一些事。作為一個寶石學學生,上各種寶石/鑽石實踐課的次數很多,標本一時找不到的情況其實常常發生。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是要先試圖找到,而不是立馬懷疑。出入實驗室的就那麼些人,何必在這樣一個環境下盜竊。而標本都是不出實驗室的,丟也是丟在實驗室內部。(當然如果非要嚴密論證的話,也是有可能帶著標本去衛生間交給接頭的人 =D)還看到有回答者懷疑老師,我覺得這真是太搞笑了。標本大多都是老師通過各種途徑辛苦搜集而來的,要知道對於一個珠寶學院來說,標本數量和質量是非常重要的。況且了,老師接觸標本的機會多了去了,要作案的話會挑上課的時候?不解釋。

回想一下,上課不見了標本常常是以下兩種情況造成的(想到別的再補充):

  1. 因為鑷子不順手或者學生本身不熟練,觀察鑽石的時候很容易滑落,如果掉到邊邊角角坑坑洞洞里了那是很不容易發現的,最常的是夾在書里/掉到包里/卡在桌子縫之間/壓在儀器底部/被塑料袋衛生紙等覆蓋,有一次甚至是掉到女同學的衣服里了。
  2. 因為覺得每次借還標本都要登記比較麻煩,所以就幾個同學之間互換,這樣一次可以看多顆。雖然是不符合規定的,但是也是上課的常態。又有粗心的同學找同學借了之後又去看另一顆標本,而導致借過來的標本不知道放在哪裡。

一般都是找得到的。誰沒事拿標本玩兒啊,又不是什麼特別好的。就算是特別好的,也不值多少錢,能去上鑽石鑒定班的也不缺這個錢,報名費一般比一顆鑽石標本(注意是標本)還是要貴很多的

然後,極小的情況,確認標本是不見了,那再按照最佳回答者的方法來做不遲。


這事雖然的確學校的財產受到了損失,但是要求全班同學賠償是不合適的。因為這不是一個共同侵權行為。學校要想讓全班同學賠償,就得證明全班同學在這個事情上有共同過錯。

一定要注意,這不是罰款,這不是學校高於學生的一個罰款行為。在這個民事糾紛問題里,雙方都是平等的,其他關係的存在不影響本事件上雙方的平等關係。這是一個民事賠償問題,你們在進行協商的時候,要有理有據有節,一方面尊重對方是老師或其他學校人員,一方面要注意這個糾紛中的雙方平等。

在這個問題里,誰主張,誰舉證。學校要證明誰有錯,而你們不需要自我證明自己沒錯。

自然的,你們也不需要主動報警,學校的東西丟了,學校要自己去找回來。他怎麼找是他自己的事情。當然,你們也可以作為良好公民,發現學校公共財物丟失,主動發揚愛校精神去報警,但是這不是你們的義務。


我大概知道樓主的訴求了:不想要學校對每個人提出賠償要求,也不想通過報警免除自己的責任。

學校

學校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1.要求每個學生均攤賠償款,首先要證明所有人都實施了這個行為。

2.同時,學校也要證明這枚鑽石的真實價值。比如購買這枚鑽石的發票。

3.最後,學校提出每個人都必須給錢,不代表學校可以以強行收取的方式進行,學校沒有針對這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如果學校強行從你的銀行賬戶中扣錢,我們不知道這算索賠成功,還算罰款?如果學校說這是罰款,樓主可以以這條對抗。)

另外,學校在鑽石的保管制度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學校本身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

應尋求公安機關調查幫助比較合適,如果鑽石價值比較大的話,可能夠得上盜竊罪的立案標準,也就是說,事情已經不是一般的民事範圍,可能涉及刑事。

學生

同時,在事情沒有經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之前,任何學生都有權拒絕學校的賠償要求。

學校沒有權力做刑事調查,也沒有權力聲稱某個學生就是小偷。更沒有權利聲稱大家都是小偷。

如果某個學生真的涉嫌盜竊該枚鑽石,其他學生也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大家的回答提醒了我,任何在這段上課期間接觸過這枚鑽石的人都有可能偷走他,那授課老師,保管人員,是否也被納入了學校要求賠償的對象中?如否,學生也可以對學校的推理提出質疑和歸謬

連坐

連坐是古代刑罰的一種,現代法治國家不存在連坐這一說了。

但樓主的意思我大概理解,就是說學校不能把一個學生的過錯分攤到所有學生的身上。

這是當然的,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基本的道理。(有保留,詳見義務來源的解釋)

根據提問者的補充做的補充回答

公安機關偵查後不一定會提起公訴,要看社會影響、學校態度、涉案金額

這種事情在國內可以預想到的結果是學校和某學生「私了」

我們提出報警的建議,是基於學校沒有理由要求所有人承擔責任,這一大前提。

當然,是不是報警,學校自己會有分寸。

但你們可以以這一理由,拒絕任何一個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這不合理。明顯。

要找到真正盜竊鑽石的人,只能通過報警。

當然我們只是從法律的角度這麼分析,既然標籤是和法律諮詢有關係。

如果大家不想找出是誰幹的,那麼大家是否都願意承擔這個責任?

如果可以。。。但一切都是如果。

這只是個案,解決方法當然可以多種多樣。

但作為一個面向所有人的回答,我們必須以最嚴肅最普遍的答案作為唯一。

學生作為弱勢的一方,在與學校不合理要求進行談判時,擺明事實和道理,相信校方總有明事理的人。如果真的胳膊擰不過大腿,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能嚇一嚇學校也就能解決了。再不成,從我的職業角度出發,我還真的只能建議。。。

謝謝@唐皓 的意見!(我寫了半個小時又要從謝謝你寫起,我要哭了555)

一、聽從你的意見不涉及刑事的討論

因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是一個事情,樓主也不希望報警解決

唐皓?16:13

可能我沒有表述清楚~如你所說,學校沒有刑事偵查權。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係目前只是一個賠償丟失財產的關係。如果公安機關調查出是有人盜竊的,那麼這個人除了負刑事責任,還需要賠償學校損失。但如果沒有調查出來,或者乾脆就是學生不小心搞丟了,那就完全不涉及刑事問題了對吧?因此在沒有確切證據的前提下,只能是民事關係

二、是否是共同危險行為?

在重慶煙灰缸案件判決出來之後,普遍質疑的聲音在於,法官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判斷,是否正確?

第十條 【共同危險行為】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前提:共同實施了危險行為

後果:確定的侵權責任,連帶的侵權責任

因為一起呆在一棟大樓里,所以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

這種判斷引來許多不同意見。

百度了一下,就有

http://jinkui.tlstpcs.com/1DACA952825A46718D2657568952BC2C_jinkui

http://wenku.baidu.com/view/d1f01123aaea998fcc220e28.html

不再列舉了。

同理,一起上珠寶鑒定課,怎麼能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這樣以後大家還上不上課了?

第十一條 【無意思聯絡但承擔連帶責任的分別侵權行為】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這條不適用,我們就不用說了吧。。)

三、責任的來源

這個題目太大了,很難簡短說清。

但我首先要道歉,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基於我自己的認識,不能適用於公平責任原則的分析

動物飼養人、未成年人侵權、僱主責任,正因為這些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要對特殊的主體規定責任,沒有納入特殊規定的主體,不能隨便適用這些特殊責任呀

全班能不能開個懇談會,公開對同學喊話,希望如果真的有人拿走了,早點還回來?

因為報警、寫法律條文和分析,可能已經不是樓主想要的了。


對wendy的分析有一些不同意見,比較贊同吳同學的分析。僅提出自己觀點供參考。

首先,案件分析。學校一件較為貴重的財物丟失,而有關的人員限定在所有接觸過該鑽石的學生(當然也包括老師和其他保管人員)之中,不排除是遺失而非盜竊的可能。學校要求學生共同進行賠償,而且採用的是大家平均數額的方式,由此產生爭議。

接下來,案件定性。我非常同意吳同學的觀點,這不里不涉及刑事部分(是誰偷了有公安部門或學校保衛部門負責調查),也不涉及行政處罰,僅僅是民事賠償問題。雖然本案件有刑事案件的色彩,但是學校是無權做刑事偵查的,而僅僅是提出了一個賠償和解決的民事方案。我不贊同wendy的話,因為學校不用證明每個人都進行了這一行為(甚至有沒有盜竊行為還不能確定),就可以要求賠償,道理非常簡單:請想像有一個旅館,給5-6人租了一個套間。退房時,旅館發現房間的電視被損壞了。旅館需要去證明誰去損壞、誰沒有損壞嗎?不會,旅館只會要求這些租房的人去賠償。學校只是用類似的邏輯而已。

參考相關案例。我這裡想引用一個非常出名的判例,就是重慶煙灰缸傷人案。一個人被從天而降的煙灰缸砸傷,於是起訴所有樓上的住客。最後,法官判決除掉能證明自己不可能實施該行為的住客外,其餘人平均承擔了原告的損失,大概每戶8000元左右。回到本案,《侵權責任法》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可能是比較接近的規定,但不完全能夠適用。

下面是對wendy提法的一點商榷。一個人只對自己行為負責?那飼養動物傷人由管理員負責怎麼解釋?自己家小孩傷人的賠償主體是誰?僱員受傷為什麼要僱主賠償?「自己責任」是近代民法的一個概念,已經被現代民法的「社會責任」取代。這裡不是說,「我沒有做所以我就不要賠。」只要有責任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我們討論的應該是法律責任。

結論。本案是一個民事賠償爭議,而且不屬於共同侵權。共同侵權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但只有一方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且不能查明是哪一方。這裡不是共同侵權,而更類似於公平責任的問題(之所以說類似,因為公平責任適用損害發生而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除掉學校保衛部門或公安進行的調查外,學生方可以就賠償數額和方式同學校進行協商,不存在「一定要按照這樣方式交錢」的法律依據。


上面分析的都比較全面了,我談幾點其他的。

我要基本假設這個學生不會站出來,純屬個人生活經驗。因為他害怕,於是他現在已經轉手了。

1.這種金額和情況來看,這個案子八成沒有民警接手,接手了也不立案。立不立案的,基本上都破不了。

2.學校的資產丟失,這個很麻煩,如果不能及時填補,各方面(老師,鑽石保管,主管領導)不好收場。

3.校方當然想到1所述的情況了。所以對於校方來說,最優解是學生來承擔這個損失,這樣對校方沒有任何影響。

4一旦報案,理論上講,學校控制不了偵查過程,案子破的概率又小,又把這事放到官方面上去了,屬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5.結論,但是畢竟是有窟窿的,我不知道這個事件嚴重的程度(對相關人員職業的影響和鑽石價值的對比),如果超過鑽石的話,學校或保管員等找錢給他塗上,如果不及鑽石,會報案,然後地球的夏天很熱了。

—————————————更新—————

一票都沒有啊。。。。

前面幾位又談重慶煙灰缸一案,法理上各位說的很明白了。

不過我希望樓主知道,這幾千塊的案子。。。。真心上升不到那個高度。。。最後肯定是沒影的事。。。。


結果走法律程序發現鑽石是老師或者清潔工反正就是非同學拿的。

如果是這個結果,還會顧及同學關係么


按1樓的推理,所需要的行政開支,遠不止一枚鑽石,倒不如直接點......................... 另外像這種實驗性的教師或課程應配備齊全的監控系統或現場視頻。


學校完全不合理更不合情,平攤意味著每個人都有責任,學校沒有權力讓每個人賠款。我以前也試過,做好全班人的思想工作,先大家都不要賠,和學校協商好,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查好了,賠錢的事以後再算


K色還那麼貴。。


有,就是找到那顆鑽石,在實驗室里各個角落,0.3的鑽石還是蠻好找的。


你這讓我想起我上大學的時候 , 我也是讀的跟你一個專業 我們上課的寶石標本掉了一個寶石,我都忘記什麼寶石了, 我們分成幾個組 然後有個小組的寶石就掉了 ,我們找了一個教室都沒找到,,,,我是覺得應該不是被偷,教室那麼大 寶石那麼小 而且又不像鑽石那麼閃 可能掉到哪裡也不一定,,我們都嚇壞了 第二天我們教授說那套標本值20多萬, 掉一個要從新配一套。當時我們雖然是學這個專業 只是學專業知識,並不了解價格, 一直覺得寶石就是很貴的 。。 然後老師說看是找到偷的人 還是全班陪 全部人肯定不願意承擔這麼多賽。然後我們隔壁班的一個女生就自己意淫了我們班一個女生偷的 ,然後到處跟別人說 後來全班都認為是那個女生偷的 , 那個女孩是我大學玩的最好的 當然他還有其他一些朋友 , 發生了哪件事情 她就被孤立了。。。當時只有我跟她玩 我並不是多偉大 ,只是覺得不可能他偷自己組的東西, 那事情沒有落地的一個月 她應該受到了所有的冷落 也感覺心寒吧 後面老師說不用陪 事情才劇中 後來她去深圳 我們基本沒有聯繫過了


1.第一步當然是找啊。石頭不見了的情況太常見了。絕大部分時候都能找到。

2.實在找不到了,在誰手裡丟的誰賠。


你是哪個學校?我去偷幾顆


我們是誰丟的誰賠……個人出錢


題主哪個學校的?說不定校友噢。


一般拿了登記之後才能下去的不是,看登記表,誰最後一個拿的是誰先問問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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