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快樂的精神病人對自身和他人沒有安全威脅,那我們有必要去治療他嗎?
最近在重溫高銘的《天才在左,瘋子在右》,也產生了不同的想法和觀點。精神病人不見得都是暴力的,恐懼的,有些精神病人比正常人類還要睿智。我想問問大家,精神病一定要接受治療嗎,如果一個精神病人是快樂的,無害的,我們有必要按照我們的感受去治療他嗎?
我曾經收治過一個病患,躁狂症,治療好一點的時候家人急著出院,然後停葯,因為他們覺得她沒什麼。有一天,家人去吃飯,就讓那孩子看店,一個服裝店,那是個躁狂病人,一個快樂的病人,然後,為了分享快樂,她把店裡衣服十塊一件全賣了…精神病患者是病了,需要治療,家人給他們治療是希望他們能有像正常人一樣生活的機會!活得尊嚴一點,而已。
我相信會選擇強迫這樣的病人接受治療,大多是出自良善的願望。但不得不提醒的是:按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精神疾病的診治是「自願原則」。只有當患者診斷為重性精神病,並存在對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威脅時,才允許強制治療。
那本書基本上是本偽書吧,看看熱鬧就行,不要當真。另外對於「我們有必要去治療他么」這句話,需要區分兩種理解,一個是「從醫學的角度最好進行治療」,另一個是「有合理的理由進行強制治療」。如果嚴格按照題主的假設,很可能在前者的意義上還是有必要進行治療的(「有病要治」),從後者的角度很可能就沒有,因為沒有足夠的正當化理由來介入。後面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在這裡只提幾點預設:1. 不進行強制治療並未意味著放棄這個人,而是應當有一系列的、多種專業背景的措施來幫助他自願、主動得獲得專業幫助;2. 違反意願的強制治療可能對許多患者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3. 每項職業都有自己的邊界,比如不應該通過醫學專業來解決社會矛盾、家庭問題。把這三點拎出來是因為往往是因為這些前置性或者周邊的問題導致許多不真實的分歧。在上述三個預設的前提下,進行強制治療的門檻恐怕就很高了,對自己和他人沒有威脅的話應該不會滿足條件。
首先,用這本書來估量精神病患者的行為和影響是不妥當的,去cnki上看看各類精神疾病綜述的論文,你就知道真的精神病是啥樣了,這本書的內容真實性特別值得懷疑。。作者對精神病學和心理學並沒有系統的了解。
有病得治!
我只想說這書是編故事的
既然他是快樂的,沒有惡意的,那憑什麼說他有問題呢?難道有問題的不是我們嗎?
打個比方。
老大娘腿腳不好,紅領巾要不要幫她過馬路啊?
很顯然,紅領巾再熱情,也不能替老大娘決定過不過馬路啊。
在幫不幫老大娘過馬路的問題上,毫無疑問,不管你是賣萌,還是利誘,還是恐嚇,總之你得要她一句痛快話,然後再動手幫忙啊。
但是換一個情況說——老大娘都躺在路口那兒了,雙眼緊閉口吐白沫,肌肉強直還一個勁兒滴晃悠腦袋。這時候你說你幫不幫她?你當然得幫了。你應該趕快開開手機錄像功能,然後按照老師教過滴技術,清理口腔,抬高頸部,然後打急救電話,讓急救大夫扶她。。。上救護車。
這時候你說你還要她一句痛快話兒?她神志不清能說啥?這時候你只能合理推斷,老太太這姿勢不像是邀我們一起跳街舞,她那個式兒啊,大概是癲癇發作瞎晃悠呢,她要是醒著肯定不反對我們搶救她。所以我們呢,也甭管她說yes還是no了,都德邦。你要相信,如果不是對他本人或者周圍人有負面影響,並且影響還能忍受的,那絕對不叫精神病。
有病就要治
你知道什麼叫「病」嗎?
還是要治療的 輕躁狂或躁狂患者會揮霍浪費
請讀《天才向左,瘋子向右》凱·雷德菲爾德·傑米森,著。
是否治療,首先看是否有獨立生活的能力。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在旁人的提醒等普通人際交往型干涉中,可以自主發現問題,也可以自主判斷是否需要專業人員的介入。換言之,患者本人知道自己所要的是什麼。治療與否,在於他自己感覺以及周圍人反饋給他的疾病對生活工作的干擾程度。
其次,如果他本人已經喪失自立能力的,看家屬的態度,因為了他要生存下去,家屬是會代替他或敦促他做一些選擇的。最起碼,就無法獨立工作謀生這一點,家屬會考慮他的未來生存困境。要麼家庭有辦法負擔他精神病沒有自立能力的所有生活開銷和照料,要麼就得治療。
如果沒有人關心他,他就只能靠自己了。如果家人還給他口飯吃,就不至於去流浪;如果沒人給他飯吃,就有被收容所送去治療的可能;一旦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他不想治,也會被警察送進醫院。
反對操縱欺騙這樣的人去治療,對家人的信任有可能是最後一棵稻草。
精神疾病,醫生只能幫助他維持穩定狀態,但所有的讓自己能夠重新站起來回歸社會的努力,都是患者本人做出的,在目前中國的情況中,甚至是患者本人獨自做出的。
如果他本身就是可以溝通的,要充分利用這最後的溝通空間,尊重他的想法,同時為他的利益考慮,真正地體察他的感受,幫助他做出對自己負責的選擇。這種做法,比騙他去醫院就診開藥吃藥甚至住院治療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也更困難。
愚人短淺的覺得,如果他(她)是快樂的,並且沒有對別人的生活造成影響的話。我覺得那麼可以不治療他(他),他在那個幻境中更加快樂幸福,即使那個世界在我們看來並不真實。我們沒有權利為了我們所謂的真實去剝奪另外一個人的幸福。所以我認為可以不治療那些在發病中更幸福的精神病人。假設,有一位母親,她失去了自己的孩子,然後得了精神病,她臆想出自己的孩子還活著。她顯然更願意在那個不真實的世界裡生活下去,即使那個世界在我們眼裡不真實。況且我們所謂真實的世界或許未必真實。
依情況而定,如果他沒有傷害你的話,就沒有必要治療他。精神病人也很痛苦的,現在年輕人喜歡自由的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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