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人希望是結果正義?而不是程序正義?
補充問題,某匿名答題說到了老百姓為了求公道。那麼原告是百姓被告也是百姓,都是為了求公道不是么?公道對每個人應該是不一樣的。如果說到刑事案件,被告就代表不正義?難道世界上除了好人就是壞人?一方面希望法律嚴懲壞人,另一方面輿論又破壞司法,不負責任的輿論導向不就是在干擾公平正義么?
。。。。。。。。。。。。。。。。。另,題主與司法職業毫無關係。思考法律對我來說是看電視一樣的消遣。我很喜歡法律的思維方式.就這樣。。。。。。。。。。。。。。。。。很想不通為什麼會有結果正義這種東西。偏偏有人迷信結果正義,還是很多很多人。首先結果正義中的結果是過去式,除非所有證據都齊全,也就是有時光機,才能出現所謂結果正義。而實際上證據越齊全 結果正義就越接近於程序正義。那麼就是說,在理想情況下,結果正義代表主觀,程序正義代表法律。真的這樣的話?為什麼會有人支持主觀上的結果正義?完善的法律本身就堅固了所有人客觀上的公平不是么?
題主的困惑在於混淆了「結果正義」和「結果符合結果正義」的概念,並且在題目描述中偷換概念。
「結果正義」的通常表述是「實體正義」,即客觀意義上的正義;「結果符合正義」是指案件裁判結果符合「結果正義」,也可稱之為「實現結果正義」——這是理想狀態,實踐中無法證明是否符合、是否實現。
前文「僅當有時光機才有結果正義」的解釋承認了結果正義的客觀性,是正確的;後文「結果正義代表主觀」的說法中,概念已經被偷換了,正確的說法應該是「『結果符合正義』是主觀的」,因為我們不知道結果和客觀是否相符,也就不知道是否符合「結果正義」。
文末的表達方式修正後,變成了「為什麼有人支持主觀上的『結果符合正義』」。「希望結果符合正義」即「希望主觀上得出的結果符合客觀的正義」,沒有任何問題了。
題主認為「程序正義是法律的代表」,又錯了。程序正義是法律的一部分,價值是促進「結果符合正義」,其本身只是一種工具。
理清概念之後再看題目。
為什麼很多人希望「結果正義」?因為他們也把概念搞混了,實際上希望的是「結果符合正義」。這一點不言而喻,不必再解釋。
為什麼很多人忽視「程序正義」?因為程序正義是法律人用來促進「結果符合正義」的工具。不專業的人沒有必要掌握專業的工具,專業的法律人掌握就可以了。因為如果結果正義存在的話,顯然它比程序正義有價值的多。
只是很多人不明白(或者說很長一段時間的教育灌輸如此),每個人的價值觀是不同的,正義、正確、「好」對每個人都不同。因此要把人的價值觀從判斷中去除,那麼結果正義其實至多只能做到事實明確。
但是,事實又是不可能明確的。每一個人只能看到自己所接觸到的現象,現象還不一定是事實,而每個人的行為又會影響現象影響事實。所以,事實明確也不存在,只能追求探尋事實的手段正確以最大程度上發現事實。
探尋事實的手段正確就是程序正義。
換個說法就是,現實很醜陋,但很多人特別天真地以為它很美好。因為本來就是應該追求實體正義的。
但是:
1.實體正義需要建立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很多情況下那是不可能的。人不是神不可能全知全能,只能查清法律事實,追求實體正義有些虛無縹緲。2.程序正義是為了維護實體正義以及防止司法權力濫用所出現的。
所以程序正義不與實體正義所矛盾。3.實體正義正因為人不是全知全能,幾乎他人是無法了解的。
但是程序正義是誰都可以看得的,所以更重視於程序正義的緣由也在於此。實體正義與否我們很難判斷,程序不正義我們一眼就看出來了。4.其實實務中還是講究實體正義的,就是因為重實體輕程序,才被要求要重視程序。想了想,補充一句,我尊重所有缺乏法律常識的普通人。你們缺乏法律常識是事實,就像我缺乏物理常識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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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深深地覺得這是由於法律素養的缺乏。題主表述含混,所以我暫且將你的意思理解為「為什麼有些人注重心目中的實質正義超過程序正義」
因為他們都沒意識到,他們眼中的「實質正義」並不一定真的是實質正義。他們憑藉已知的「說法」推導出心目中的「實質正義」,而忽略了「說法」不一定就是事實,而推導過程很可能夾帶私人感情。
這種現象非常容易出現在大眾所厭惡的罪行中,如殺人強姦等,人們會非常容易相信被害者,從而仇視被告。
必須強調的是,他們這種判斷是嚴重不符合程序正義,並且是容易錯判的。如果他們是法官,後果就不堪設想。更加糟糕的是,有時他們的這種預判是對的,他們就會從結果反推出自己的這種判斷模式也是對的。從而他們無法意識到錯誤。說句實在話,這種人太多了,他們往往看不起法律工作者,尤其是那些謹慎的法律工作者,認為法律工作者是懦弱的聖母或者無能的裁判,無法實現正義。乃至於他們宣揚法律無用論。
當然,這是十分可笑的,當呼格吉勒圖冤案大白時,所有人都責備當事的法官沒有清查證據,害了一條人命。而在現實中,他們卻都能輕易憑藉一面之詞做出結論並且站隊,我想他們肯定開了上帝視角。
總的說來,對於缺乏法律素養的人而言,他們往往證據意識非常薄弱,所以容易受情緒影響迅速做出結論,想像出心目中的實質正義。由於實質正義本來就更加重要,所以他們更注重也正常,畢竟他們沒有意識到那不是真的實質正義。更糟的是,他們的直覺經常是對的,所以他們更加認為自己的判斷沒錯,於是更加註重「實質正義」。殊不知,想像出的實質正義即便正確率很高,終究是比不過程序正義的。
就如同做一道數學選擇題或填空題,有時候你用了錯誤的方法也能得出正確結論,而你因為自己對了就沾沾自喜,從未想過過程完全是錯誤的。你或許可以這樣做出一百道題的正確結果,可是你就是錯的,而且不自知。
不過也不必在意,因為這種人是沒資格做閱卷老師的,就算他覺得自己答案對了所以自己懂了,但是其實他實在一無所知,自然不可能成為老師(法官)來改別人的卷子(判別人的案子)呀:)他們想要的是他們的結果正義。而不是程序正義下的結果正義。如果一個人殺了人,證據鏈不完整,按照程序很有可能是補充偵查兩次後證據不足不起訴,這就是程序正義。如果不經過程序直接判刑,完成了實體正義,可惜是違背程序的實體正義。他們要的實體正義,不過是自以為破壞了程序制度就不會有事,殊不知一個人對窗戶丟了石頭,很快這窗戶就會被完全擊碎。
談一談我對這個問題的感受。
題主你不能把站在結果永遠無法確定的立場上談這個問題。在這樣的基礎上談只能得出程序正義正確的結論。我們應該在什麼樣的前提下談這個問題?應該是這樣:在用正常程序的舉證上,無法得出結果,但法官利用非正常程序的方式得出結果。那法官是尊重事實,用良心判決,還是尊重程序,置事實於不顧,只憑程序上的證據判決。在這個基礎上談這個問題才公平。為了方便題主理解,這裡解釋一下「法官利用非正常程序的方式得出結果」一般是那些方式,下面試舉兩種:一、警方或案件當事人取證方式違法,導致證據失去證明力。例如,你偷偷到債務人家裡安竊聽器,錄下證明你們債務關係的談話,雖然證明了事實,但因取得方式違法,因此失去證明力。二、法官察言觀色,發現一方說謊,但無證據證實。這在民事案件中非常普遍。原告無力舉證(世上不是每件事都有證據證實的),被告謊話連篇又無演技,謊言一目了然,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知道原告有理,被告說謊,但在程序上卻因無證據而無能為力。
一般人好混淆刑事和民事判案兩個基本原則。刑事是無罪推定原則,通俗說就是沒有證據證明你幹了,就推定你沒幹。而民事有一個原則叫法官自由心證內心確信原則,通俗說就是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你幹了,但通過邏輯和常理,法官相信是你乾的,就可判你幹了。這跟刑事的無罪推定原則有根本性區別,甚至相悖。而一般人常常用刑事的無罪推定原則來看待民事案件的判決。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著名的南京彭宇案。本人無意為此案翻案,該案的一審判決造成了全國性道德大辯論,被認為是造成道德滑坡的惡判,這是一個事實,它的確讓公眾產生了干好事要倒霉的感覺。但從法理上分析,它真的是錯判嗎?不是的!該案是典型的無直接證據,利用旁證和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的案。公眾只認為法官看到彭宇墊醫藥費,就判彭宇賠償。卻沒看到庭審中更多的旁證和彭宇的細微之處的舉動。派出所的筆錄是記下二人相撞過的,彭宇第一次開庭從未說過自己是學雷鋒,對方是誣告。法官綜合以上種種,以民事的證據優勢原則、法官的自由心證確認原則,判彭宇敗訴,真的沒錯!多年後彭宇也承認自己撞了人,進一步說明當時一審法官沒判錯。在這個案件中,法官有面臨兩種選擇,這兩種選擇在當時可以說都沒錯:一是象平常一樣,以民事的證據優勢原則、法官的自由心證確認原則判彭宇敗訴。因為這是法官自已認內心定事實,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二人相撞,但法官本人通過審案相信二人有相撞。因此依事實判後雙方應該服判。二是昧著良心,閉上雙眼,假裝自己不知道真相,只依程序正義,判徐老太敗訴。這樣作的後果很明顯,徐老太會對法院和法官失望,會上訴,會各處說司法的不公。而王浩法官做出了一個正直法官都會做的事,他依良心判案了,他選了結果正義!但令他想不到的是,他遇到一個奇葩。彭宇向媒體說自己是學雷鋒反被誣告!從此王法官和徐老太同時墜入地獄!公眾媒體全部出來用刑事上的無罪推定原則認定彭宇是學雷鋒,而無直接證據證明事實的徐老太是誣告,而有碩士學位的法官王浩判案用神邏輯。直到現在真相大白的時候,還有人說該案事實真相不重要,重要的是判案法官判案的邏輯太神奇。真的是神邏輯嗎?(未完)——————接著來————無罪推定原則或說刑事訴訟本身都是注重程序正義到極至的體現,如同玩多米諾骨牌,倒一塊則功夫全廢。例如辛普森案,只因警方在采被告人的血做鑒定過程中,有一些血液下落不明,而其數量足夠證據(血手套等)上的總血量,因此全案翻盤。因為警方無法證實自己沒有用這些血製作假證。而真相很可能是實驗人員作完實驗不小心把剩餘血液倒掉了。而民事訴訟中的法官自由心證內心確信原則更象搭積木,也是有程序有規則的,但也重結果,少一兩塊不要緊,積木搭成了,不倒掉就行。結果正義在民事訴訟中至少是同程序正義並重的。例如彭宇案以及千千萬萬的普通民事案件。而彭宇案中,法官明顯在盡量尊重程序正義的基礎上,選擇了結果正義。而公眾和媒體在審視該案時,則選擇了極端的程序正義至上,認為法官判案用神邏輯。說到神邏輯,用刑事訴訟的程序至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來審視和判斷一個用自由心證判定的民事案件,這個邏輯是不是更神?其實公眾不知道的是,民事訴訟中,尤其是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糾紛,這種判案方式十分常見。我就經歷過很多這種案件。例如小孩亂跑,老人騎車為了躲他摔倒受傷這樣的案子,沒有人看到,雙方沒有接觸。老人起訴時沒任何證明事實的證據,只有醫藥費單據。如果被告否認,法官只能靠雙方陳述過程中的表情及語氣判斷。值的慶幸的是,孩子家長沒有否認,更沒有說孩子是學雷鋒。依公眾看彭宇案的邏輯,以後這種案子誰會承認?反正沒證據,否認一了百了。但雙方回去後,就是一個更大的安全隱患。老人子女會不服,而孩子家長會小人得志,會產生更大的衝突和矛盾。所以實現結果正義才是民事訴訟的最佳選擇。當然前提是不要遇上彭宇這樣一句謊言就能拉低全國人民良心底線的奇葩。
另一方面,程序正義是否就是這麼神聖?是否就是判案中的認定事實真相的唯一標準?我的看法是不一定。程序一方面是要求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負責的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方法行事,不得胡來,以保證司法過程中以最大可以公正及正確的看清事實真相。但同時,程序也有是為了省事,為了節省公共資源而犧牲結果正義的一面。例如訴訟時效制度,你能想像因你沒有及時行使權力就因此失去了勝訴權,這是個什麼邏輯嗎?以行政訴訟為例,收到複議書之後十五日內起訴,不然你就失去了勝訴權。也就是你在第十六日之後起訴,這官司就贏不了了。憑什麼啊,事實沒變化,證據沒變,人也沒變化,只因為我沒及時起訴,結果就變了!邏輯上你怎麼說得通?原因其實很簡單,司法機關就是督促你及時處理,節省訴訟成本,節約公共資源。這本質上其實就是為了圖省事,而拿民眾的結果正義來要挾。不按我的程序來,你就等著倒霉吧。其實這樣的程序性規定有很多,它們並不是為認清案件事實而制定出來的,而是為方便司法或為節約成本而制定出來的。因觸犯這樣的程序性規定,而使當事人失去了結果正義,真的並不是令人愉快的感受,更說不上公平正義。但我們也不能輕視程序,它是保證司法人員不胡來的安全牆,它是盡量減少冤候錯案的守護神。重結果而輕程序,我們就只能指望法官的人品和良心了。我們能指望嗎?我們不敢!所以只能還是靠程序。而重程序而輕結果,我們就要指望制定程序的人的人品和良心,而我們能指望嗎?不管你們敢不敢,反正我不敢。我還是看重結果的。因為說一千道一萬,程序正義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最後實現結果正義,不是嗎?訴訟的正義是最直觀的,以此為例。多數強調結果不正義的大概是這樣的思維——判我贏就是公平正義,判我輸就是貪污腐敗。我本來扯了些法理,打了一半又刪了。說這些,就是我們這些搞法律的自娛自樂,企圖鄙視法盲也是枉然。他們有他們的邏輯,說多了他們直接從大前提否定你,邏輯不同,有啥好說。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的事物都有一套獨到的見解,看不上公務員說關係,欠錢不還說債權人不顧情面,買車不辦過戶出事了說法院只會欺負老實人……看了很多答案,都是法律人寫的,好希望看見一個門外漢說一句願賭服輸之類的話,一個社會如果只有法律人自說自話,我是感覺很悲哀的。
還是文科思維跟理科思維的差別。文科更偏好對結果的堅持,理科則要解決實際的問題。但我們的司法是文科生為主導的,這種堅持往往是理想化的,而人的偏好促使大部分人首先會選擇結果,而不是整個過程。一個理性的環境需要更多務實的人,通過實際工作找到平衡。
拋開結果談過程就是耍流氓,拋開過程只談結果也是耍流氓。唯一要記住的是,你應該追求的是論證過程正確下的正確結果,退一步而言,對個體有效的也應該是結果。程序正義只是手段而已,若當成追求,那麼可能會發生些很有意思的事情。
因為自我代入和上帝心態。自認為的正義的結果,就是應該得到的結果。
因為缺乏專業的訓練,不明白程序正義的意義。
我沒有研究法理學。
但我問你一句,你覺得一條很多瑕疵的生產線能生產出多麼好的產品嗎?程序正義的問題,之前一直是被我國司法界(注意,不是法學界,是司法界)忽視的,想想之前我國的嚴打時候被抓的那些犯人的審判經過就行了。真正引起司法界的重視,我覺得還是因為美國那個「辛普森案」,具體案件經過請自行百度或查閱琳達所著《近距離看美國》。
至於題主所言「很多然希望得到結果正義而非程序正義」,我認為①從普通人的角度而言是非常正常的,因為我們一般人都是很現實的,就是「我他媽的才不管什麼程序不程序,對我有利就行」這種心態;②程序正義看不見摸不著,無法通過感官最直接地感受,所以老百姓也不會去揪住程序正義與否不放。
而實際上,個人認為程序正義必須優於實體正義,即使這個實體正義看起來是非正義的(當然能實現最好)。中午要睡覺的,先佔個坑,下午再答。
………………………………………………………………………………………………………………睡醒了,接著答。 為什麼說程序正義必須優於實體正義呢?因為,法律設置的那些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這一點在民事中體現得不是很明顯,但在刑事中體現得非常明顯,因為刑事案件往往是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在這一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一方相對國家權力是非常非常弱小的,國家動輒可以花費幾十萬去尋找證據以使案子坐實,但平常百姓有幾個這樣的實力?所以,理論上,程序公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雙方的不平等問題。舉個例子通俗點說(其實也不會高大上地說)就是,你國家力量不是強大、操作能力強嘛,那好吧,訴訟及鑒定等各環節你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來,不按照規定的來就是程序違法,法庭不予認可;你嫌疑人不是力量弱嘛,那好吧,國家幫你並將這條作為法律,不幫你就是違法(比如可能被判處無期或死刑的案件,如果嫌疑人不請律師,應該給他指定律師)。……
這樣一來,理論上(記得我說的是理論上)很大程度上就能保證程序正義的實現。這也是為什麼司法工作中幾乎進行的每一步都必須要有各種paperwork的原因之一吧,即必須符合程序規範。看到這裡,有人會說,那如果保證了程序正義卻無法保證實體正義,那普通百姓一樣不相信法律啊,無法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啊blablabla。是的,你說的很對,很對。個人認為,在沒有「我國普法工作很不行」這一前提下,此問題無解。各位想一想當年夏俊峰案吧,看到司法判決後絕大多數懂法的人都支持殺,但普通百姓卻一點也不認賬,具體我不詳述了。歸結為一點,就是社會公眾的法治素養。如果法治素養比較高,對上述問題的接受程度就比較好,如果法治素養很差,那麼他根本不會去想那麼多的,還是那句話「我他媽的才不管什麼程序不程序,對我有利就行」。就醬
PS.我不是法科生,只是我的一點粗淺理解而已。有理解不同的或專業術語應用錯誤,請指正,但請勿噴。就好像很多人想要「成功」。但如果你去問這些人「如何才能獲得成功?」他們卻並不清楚。這便是結果與程序的關係。結果好比「成功」,程序則告訴我們獲取成功最恰當的方式是什麼。不但如此,而且這種獲得「成功的方式」還是受全社會所認可和國家機器保護的。因此,我認為那些只關心結果正義的人若是真心關心結果正義的話,那就更應當關心程序正義。正本溯源,才能明辨是非。
連「程序」都遮遮掩掩不讓看,奢談什麼程序正義。
「結果」放在那裡,是不是正義,總可以自己掂量掂量。審理過程公開透明符合法定程序,而審判結果大家都不滿意的,題主可否舉出一兩個例子,讓大家開開眼界?重視程序公正的最大優點在於我們可能會暫時放過一個香港大盜張子強,但是更可能救回一個冤死的內蒙青年呼格吉勒圖。
百度下朝鮮憲法唄。
最好加個片面追求結果正義。不然沒錯的。
我國自古以來重結果輕程序,所以許多人潛意識是覺得是怎樣就怎樣! 嚴打,絕對是特色。 近年來,程序貌似特別重要。故而很多東西被限制了,許多人出來表示不滿啦。 誠然,結果正義是我們最希望最渴求達到的。但結果正義,想想刑訊逼供,想想私刑!我不敢想,可許多人都這樣想。我又有什麼辦法。 在追求結果的路上,不犯錯,遵守規則,不管什麼結果,都更容易也更應該能讓自己接受。可許多人不,這樣想。我有什麼辦法。因為不信仰法律。
如果真能案案都能結果正義還有什麼說的?
問題是做不到,程序正義本來就是妥協的結果,在沒發明時光機之前,程序正義暫時還是比較公正的難道不應該?實體正義不就是像質點小滑塊理想氣體一樣的完美存在么?不就是因為實在做不到才退而求其次的追求程序正義的么?
估計到現在題主都沒弄清楚什麼是結果正義,好好學習吧,順便借用知乎一句話:你的正義不是法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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