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在羅馬法中的地位到底有多重?


地位不高。
因為婦女沒有獨立公民權責主體的資格(但有公民權,從共和國中期開始),而且羅馬法也沒有具體的相關體系,所以關於女性地位的法律條文只有關於婚姻制度和公民權利的兩部分,而婦女公民權利也是和家族婚戀體系捆綁的,從古羅馬初期,父權家族制在古希臘厭女主義的影響下,以及「大征服」時期的到來,開始強化性別角色和家族制度。

由於父權家族制度形成,嚴格來說,羅馬法系下,婦女基本上沒有在公共領域的獨立公民民事主權,包括公社的公民大會和投票權等等,雖然名義上宣稱有。所以大部分婦女的公民權利都是建立在婚姻和家族契約上。

所以所謂的婦女地位實際上就是羅馬法中,家族內的婦女權利,包括婦女得獨立財產權什麼的。

1,奧古斯都《尤利婭婚姻法》(Lex Julia)規定了嫁妝(dos)制度,包括祖贈嫁妝(dos profectitia),外來嫁妝(dos adventitia) ,約還嫁妝(dos receptitia)。祖增嫁妝是在羅馬初期父權家族制還存在夫權婚姻時代的主要形式。而無夫權婚姻(即夫妻財產分割管理)之後呢,外來嫁妝(母親準備的嫁妝),和約還嫁妝(男方在婚姻破裂後需要承諾返還的財產)為主要形式。

2,婚姻制度包括三類有夫權婚姻:祭祀婚(《十二銅表法》以後名存實亡,基本上只是走個過程,女方表示順服夫權。),買賣婚(聽名字就知道把婦女買進來咯,順從夫權,而且地位較低),時效婚(也是夫權婚姻,婦女加入夫方家庭,地位相當於父權家族中德「女兒」,這種婚姻按照《十二銅表法》可以離婚。萬民法開始自由婚姻制度出現,《十二銅表法》後基本上都是無夫權婚姻了(傻子才把財產給老公)。

3,女性的基本財產權就是嫁妝,以及嫁人過後的私有財產權,這兩者是理論上獨立的。在未出嫁的時代,財產權是歸屬於其父權家族的。共和國末期,因為沒有明確法律來保障女方的財產權,而無夫權婚姻剛出現,所以嫁妝一般都被男方給吞了。帝國中期開始出現承諾和鄉里監督式的嫁妝返還制度,查士丁尼後無夫權婚姻為主流,所以妻子為他權人或者自權人,所以夫方無權處理女方財產,但是女方的父親為財產監護人。在夫妻共有財產(房產和田產,商鋪,船隻為主要),妻子有「質押權」,也就是理論上男方不能單獨處置共有財產,而在《尤利婭婚姻法》,理論上義大利境內的自權法人(妻子)的財產受羅馬法全面保護。
當然,處於西塞羅主義的公民立法思想,男方也有相對權利,比如可以追訴女性「隱藏財產」,」離婚理由不明」,「女性為離婚過錯方」,都可以扣留部分嫁妝做補償(但是不能扣留前妻的自留財產)。

4,女性還是具備一定的公共政治權力的,比如帝國中期開始出現的「婦女會議」聯合會,比較著名的公共政治成果在於,反對《奧庇烏斯法》(奧庇安法)中對於女性在公共場合中限制,反對《朱里亞法》對於通姦罪以及再婚時間的限制。捍衛了婦女的自由婚姻權力。並且逼迫奧古斯都立新法,鼓勵女性生育,並且對於多子的英雄媽媽的兒女在進入公民事務官系統後,給予一定升遷上的優先順序。當然,這種政治活動,實際上只是利用了

5,《十二銅表法》還是對於女性有一定性權利上的限制,認為「女性若是被認為行為不端,可以被父權家族的男性進行監管」。不過早在《尤利烏斯城市法》中,就廢除了共和國早期事務官干涉父權家族中女性性倫理的條例,尤其是以往通姦罪是有自治城市的事務官和士紳公民監督的,這在帝國後期已經比較淡了。所以帝國後期,女性的性權利相對而言是比較自由的,尤其是由於財產權的自由。不過後來基督教來了,就悲劇了。

6,婦女可以參加公共娛樂活動。在帝國初年,舉行表演的競技場便是尋覓佳人的絕好處所,浴池也是絕好的去處。以前保民官會幹涉婦女出行,後來不會了。所以古羅馬某個笑話集叫《Philogelos》裡面有一大票梗就是妻子給丈夫戴綠帽子的內容。

7,可作為業主階級,佔有土地並且允許進行私有土地買賣。

關於婦女財產繼承權由於內容太過繁雜,我有時間過來補充

差不多就這些。。

註:以上的帝國末期是四帝共治時期到西羅馬完蛋。


只有成年男性才算公民。


不是公民,沒有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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