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名字為「鞋」的專利可以被申請通過?
01-07
我朝的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是一個非常靠譜的部門,申請的專利不具有新穎性的,他們是能夠查出來並且把已有的相似成果的論文、設計什麼的相關材料摘下來然後一起給你退回來的。去搜搜美帝的專利,搜個SHOE出來一堆叫做「SPORTS SHOE」的專利,USD229251就是其中之一,蘋果還持有一大堆名字叫做「Electronic Device」的專利呢,比如USD593087、USD618677、USD504889等等。
專利的名稱叫做「鞋」是一點問題也沒有的,你可以搜一下,各種名字叫做鞋子、褲子、襪子的專利都是有的。圖中專利號為201130111388.X的專利是一個外觀專利,是這家公司生產的鞋子的外觀的專利。不是所有的鞋都是他們的專利,而是他們圖中畫的鞋子。人家就是生產的鞋子,又不是什麼降血壓、防輻射的功能,沒有辦法在名稱之前冠上任何對於功能有指示性的形容詞,索性就很樸素的叫「鞋」也不算很過分吧。
專利的名稱一般反映的是這個專利的內容,比如是一個鞋子,或者一種方法,有時候會在前面加上一些形容詞去描述,但是專利的名稱並不就是專利保護的內容。在我國,申請專利的時候要提交專利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這兩份文件才是具體說明你的專利的新穎之處、具體細節和期望受到保護的部分的文件。說明書中要求描述專利的新穎之處和實現細節,而權利要求書中描述的是專利保護的範圍。不是你說申請一個鞋子的專利就所有的鞋都是你發明的,在權利要求書中描述的鞋子的特徵才是受到保護的內容。中國的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本例中是某品牌鞋的外觀設計專利。有任何問題嗎?可口可樂連個飲料瓶子都能申請專利啊。即使在美國。
名稱叫鞋沒有問題。專利的最重要的法律意義部分是權利要求。你舉的例子是外觀設計專利,在發明和實用新型中,有很多人甚至為了不讓人檢索到自己的專利而採用模糊的寫法描述自己的專利,例如將「手機」描述為「一種無線通信設備」。三性的判斷也主要是依據權利要求,不是標題。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的是發明的具體內容,而不重在標題。換句話說,審查員不考察專利名稱的新穎性,名稱只要符合一定的規範就可以了,重複命名沒關係。同樣的發明內容,如果滿足三性要求,那麼不管你給它起名兒叫《鞋》,叫《一種鞋》,還是叫《一種某某鞋》,都是能通過的。
發明名稱和摘要是一件發明專利說明書中最沒有意義的部分??事實上你寫啥都不影響專利的保護範圍??不過卻往往是外行檢索時最容易找到的內容??業內大都知道,名稱和摘要寫得約沒有信息量越好,當然有人喜歡寫的正常人都看不懂啥意思也有些過了??比如把墨盒寫成一種液體儲藏裝置啥的??
鞋 為什麼不能成為一個專利的名稱?你能找出駁回條款嗎?找不回,就應該被授權。
你這個是外觀專利,外觀專利很簡單的,符合三原則即可申請下來。
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保護範圍無關。如果題主有興趣可以在國知局網站上隨便就某一物品「自行車」、「保溫杯」、「燈具」、「接觸式圖像感測器」等關鍵字進行檢索,然後就會出現大量的名稱相同的公開/公告文件,為什麼這些名稱相同的申請均會被受理甚至授權,原因在於各個申請的技術方案是不同的。
以保溫杯為例,申請1為了實現保溫的效果可能採用的真空隔熱層結構,而申請2為了實現保溫效果可以採用添加電熱器件的方式,以上兩種方式所形成的技術方案是截然不同的,導致兩種產品雖然都叫保溫杯,但實際是不同的產品。
審查員審查的時候是對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進行審查,如果該技術方案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則給予授權。你這是外觀專利。專利法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要求是只要清楚、簡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產品或者方法)就可以了,給你參考下。
首先,提問中「鞋」可以申請下來的提問方式並不清楚明確,可以理解為「申請」與「授權」兩種意思,「申請」以為向國家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專利局受理後,申請人可以獲得一個申請號;而後者「授權」則是指在申請之後,經過專利局對申請文件進行初步審查和/或實質審查後,專利局就授予專利權,該申請的方案獲得專利保護。 如果將提問理解為「申請」,由於中國專利申請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型,「鞋」屬於這三個類型的保護客體,所以均可以申請。 如果將提問理解為「授權」,那解釋起來就複雜一點了。如果
「鞋」 申請的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授權後「鞋」相對於現有技術在形狀、構造上的改變,將獲得專利保護,例如:氣墊鞋最初發明時申請了專利,其氣墊本身和氣墊在鞋上面的設置方式是受到專利保護的;如果
「鞋」 申請的是 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鞋」的產品外觀設計,即形狀、圖案和色彩受到專利保護。 其次,問題貼圖中的專利類型是外觀設計,詢問其是否滿足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要求,並不正確。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授權需要滿足三性要求,也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屬於現有設計方能獲得授權。 而在實際操作中,僅發明專利申請嚴格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實質審查,判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能獲得授權,授權的難度較高;而實用新型申請和外觀設計申請僅進行初步審查,也即僅對申請文件的形式進行審查,申請人委託代理機構進行申請的情況下基本都能獲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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