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暴徒正持刀向我砍來,而我太牛逼一秒用鉛筆插了他五下導致死亡,是否只有第一下屬於正當防衛?

假設因為每次時間間隔太短,導致歹徒在倒下之前就連中5鉛筆,並且分別命中不同的要害,並假設至少任意兩處一起出現才會致死,一處只會致殘。


不抖機靈認真答一下。

暴徒持刀行兇砍人,屬於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特殊防衛的情形,不存在防衛過當。

所以根本不用討論題主的五連殺導致的結果是否過當——嗯,就是不過當——而需要討論五連殺是否發生在犯罪正在進行時,否則不屬防衛。

若開上帝視角,不考慮有沒有證據證明,不考慮現實的模糊性,我們精確地知道第 X 下刺出去 Y cm 時恰好可以阻止對方繼續行兇——然而這並沒有什麼卵用,這是對一般防衛是否過當的討論,而不是對犯罪是否正在進行的討論,一定注意分辨。

如果把 1 秒換成 1 分鐘,那每一下刺出後,不法侵害是否還在進行,應當較容易判斷——刺完對方逃走或停下當然是不再進行,繼續舉刀當然正在進行。

如果把 1 秒換成 1 毫秒,那基本可以說,行兇者在這一瞬間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理上都沒有明顯變化——身體上不可能立刻喪失行動能力或死亡,主觀心理上來不及反應,那應當認為犯罪行為還在進行,構成防衛且無過當。

此外,在現實中,刺一下一般認為是一個不可分的行為,如果刺出時犯罪正在進行,即使刺到一半行兇者決定放棄(如果能夠證明),那也應當認為屬於防衛。

然而,一秒五殺已經超出現實常理,究竟是一個行為還是五個行為無法直接認定。

舉例來說,假如題主不是肉身五殺,而是手上恰好有一個機械,按一下按鈕就一秒刺五下且無法調節,那這當然是一個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綜合來說,在假設情景中,如果認定刺五下是一個行為,則屬正當防衛;如果是五個行為,假如能夠證明刺完某一下後犯罪不再進行,則之前的屬於防衛,之後不屬於;如果雖然認定是五個行為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何時犯罪不再進行,應作有利於行為人的推理,認定不法侵害在刺五下過程中持續,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實際上,在這個假想的超出現實的情景中,認定正在進行和單個行為等需要比照現實情景判斷的要素確實存在困難——畢竟刑法解決的是現實問題和現實模型,而非超現實問題(比如有人心裡想誰死誰就會死,這構不構成犯罪);如果把一秒五殺換成正常人以正常速度刺五下,則應該沒有太大爭議。然而,這依然是一個有趣的問題,讓我們得以更認真地審視一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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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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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發布在個人公眾號「雨心亭」:http://mp.weixin.qq.com/s/8d-u29bCFm_ZUNO9Pcl9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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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簡單但正經地答了一下,結果就(第一次)被選上了「知乎日報」(當然要感謝輪子哥翻牌子)……然而,其實這裡面有很多問題並沒有說清(而且我一個非法本小弱也說不清),所以在這裡補充一些問題進行說明和討論。

可能有人看完回答後會認為,到最後也沒說清楚屬不屬於正當防衛,說了和沒說一樣。但實際上,如果這個問題有一個絕無爭議的回答,一般也輪不到我們來討論。大部分法學和法律問題正是因為沒有確定回答才值得思考——一如經典的「電車問題」之所以值得討論是因為其沒有標準答案。

一方面,討論過程本身就是法律內在價值的實現;另一方面,從實用性來說,討論過程也有應用價值:通過討論,雖然沒有得到確定答案,但我們知道了如果要主張某一觀點應當如何操作。以本案為例,如果真的發生了,想為行為人作無罪辯護就要強調五連殺是一個行為,強調適用防衛一體化,強調那一秒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想指控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就要強調是五個行為,強調不法侵害已經終止,等等。當然,控方要承擔證明責任,且按罪刑法定,當現有證據無法得出確定結論時,應作有利於行為人的推理。

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完整回答應該詳細討論只刺一下和兩下的情景。比如,只刺一下,但刺到中間時事實上侵害人已經中止(主觀上放棄)或終止(客觀上不可能進行)犯罪,也就是說不法侵害已經結束而不是正在進行,即使有證據證明,為什麼也不能認定防衛不適時;再比如,刺兩下,刺完第一下事實上侵害已經結束,但基於防衛一體化滿足什麼條件仍然要認為防衛適時(然後再考慮是否過當),或者根據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考慮責任,等等。這裡面的細節太多,想說清楚實在並沒有精力和能力,因此只能留給大家了。

最後我想說,我真的是個小弱,說的不對請指出,而不要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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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放一段張明楷老師《刑法學》中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緊迫性的論述,供參考:

應當指出的是,在不法侵害雖然已經結束,但不法侵害結束後的防衛與結束前的防衛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時,不應當認定防衛不適時。如果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應認定正當防衛;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應認定防衛過當。首先,對於防衛人而言,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在許多情況下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例如,有的不法侵害人表面上停止了不法侵害,實際上是伺機進行更嚴重的不法侵害。由於這種現象屢見不鮮,所以,不能要求防衛人隨時停止防衛行為。其次,基於對不法侵害行為的憤怒等原因,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的短暫時間內持續實施防衛行為,可謂人之常情,法律不能對防衛人提出苛刻的要求,如果一概以故意犯罪論處,明顯不利於保護防衛人的利益,也不符合常理。最後,防衛人基於一個行為意志發動的防衛行為,只要在客觀上具有持續性或連續性,就可以評價為一體化的防衛行為,而不應當進行人為的分割。如果將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的防衛行為獨立地認定為故意犯罪,明顯不利於防衛人進行正當防衛。所以本書主張,對於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短暫時間內實施的一體化的防衛行為,不應認定為獨立的犯罪,充其量只能認定為防衛過當(量的過當)。至於是否屬於一體化的防衛行為,則應根據不法侵害人的表現、防衛行為的樣態或方式,防衛人的意思等方面進行判斷。例如,乙持鐵棒對甲實施不法侵害,甲為了保護自己的身體而持刀砍乙,在乙受傷倒地後,甲繼續用刀砍乙。由於甲的防衛行為樣態、行為意思具有連續性與同一性,宜認定為一體化的防衛行為。但由於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應認定為防衛過當,而不能認定為獨立的普通故意殺人罪。在不能查明過當是由哪一行為造成時,更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老鐵,你這都和超人一樣了,對於你來說,這哪是暴徒,分明就是個四歲孩童拿刀砍你,明顯超出了防衛需求,防衛過當妥妥的。


題主是用極限的思維分析正當防衛…

假如題主攻速很慢,一次輸出完成後,歹徒即喪失戰鬥力,那麼後面的接連傷害,均要付法律責任。

假如樓主瞬間爆炸,完成5殺。每次輸出前,歹徒都是薛定諤的歹徒,是否還有戰鬥力無從得知…那這5次輸出應均為正當防衛。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正當防衛的判斷標準為攻速,那這個界限的數值到底是多少?

題主應該是這個意思。


題主是雙熱聖騎……

開了fana光環,用zeal技能,配合匕首類武器的高攻速,完成一秒五擊。


一秒五刀,攻速0.2

難道你是滿攻速裝開大的煉金???

震驚!

難道最高不是0.2?500點最高速度,開大攻擊間隔1,500點攻速變成0.2?


題主讓我想起了葯家鑫案。

葯家鑫,西安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駕車撞人後又將傷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後駕車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時再次撞傷行人,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後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葯家鑫提起了公訴。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葯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5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葯家鑫案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2011年6月7日上午,葯家鑫被執行死刑,終年21周歲。

記得當年葯家鑫辯護律師說葯同學學過鋼琴,對受害者連刺八刀屬於彈琴留下的肌肉記憶,主觀殺人的動機並不強烈。

一秒五刀,題主是練過鋼琴,擅長《野蜂飛舞》呢?還是自身就是LOL里的無雙劍姬化身?或者手中的鉛筆是爐石傳說里的愚者之災?


保險起見,最好戳死他以後再拿他的手握住刀,把自己戳死

不過可能會被識破


這事確實不好說。國內目前主流正當防衛的理論和實踐,非常不利於正當防衛。


根據天朝法律,你那麼nb,暴徒用刀砍你,算他正當防衛。保護弱者


1949年獲炸藥醫學獎的腦前頁白質切除術,理論上可以用鉛筆做,只要你手法到位,一次插入就成。

而且術後這歹徒會變的特溫順。

這手術在歐美曾風靡一時,美國從1936年到50年代間做了4至5萬例。

一把冰錐,不用手術室就能做。一個醫生自己就切出3500個阿甘。

這手術切過女明星弗蘭西斯·法默,切成白痴了。

切過肯尼迪家族的成員羅絲瑪麗·肯尼迪,直接切成嬰兒智力,躺到2005年才死的。你不是「太牛逼」嗎,如果手法到位,你不需要殺人,就能把對手變成一塊活動的肉。


有這等功夫,你還管是不是正當防衛?

一般警察根本抓不到你,國家秘密部門也會讓你去效力的,怕啥。


。。。你是星際戰士嗎?估計還不是一般的星際戰士,是那種一秒鐘揮出五下鏈鋸劍的基因原體級別。

個人以為,明知自己具備一秒用鉛筆插人五下而且兩下就能致死的能力(已經寫在題目里了),但還是施加了一秒五下的傷害,這可以算作防衛過當了。其實這個問題背景可以換作稍微現實一點的情況,比如暴徒持刀沖向一個手持警轉的普通警察,警察啪啪六槍,槍槍爆頭,不管是領導還是群眾應該都不會首先注意到你的射擊才能。

不過這些對於基因原體來說都不是問題,我建議大人您直接把暴徒的刀片掰斷,然後往他臉上噴一口酸性唾液,比使勁揮筆桿好使。


一秒五下?你是縫紉機嗎

別笑,這個比喻是我第一個女朋友給我的,她嫌棄我幅度不大,頻率過大。

說回正當防衛,以免被修改。你那第一下達不到阻止犯罪的效果,所以還需要四下,最牛逼你噴他一臉,啥事兒就都沒有了


超人的事情,人類法律對此無管轄權。


肛道理,在別人看來你不是就插了一下嗎?


一秒鐘內完成五連插,而且還是不同位置,的確牛逼過頭了一點點,這是超級格鬥高手啊!

身懷這樣武力值,法庭肯定會覺得你有責任收斂自己,濫用武力,判刑,就和《空中監獄》的開頭一樣。


反對大多數答主你捅他一次不代表他就喪失殺人的能力和殺人行為停止

換言之,只要他沒停手然後翻身開跑,你再捅個五下其實也無所謂

何謂防衛正當的時間要件,不是所說的第一次正當,而是在被侵害過程中正當

也就是,只要警察無法證明歹徒在一分鐘內已經做出了足以使你認知到侵害結束的意思表示或行為,就不算完,你可以慢慢捅

被判刑那個,典型的強姦犯被殺那個,歹徒當時是跪地求饒


第一下也不是正當防衛,因為第一下的前半下,你就可以收住,足以讓對方失去犯罪能力,這樣就可以制止犯罪了,而第一下的後半下,由於此時對方已經失去了犯罪能力,可以視為犯罪已經終止,就像很多人所說的,你繼續用力往下捅,就屬於追殺,而且造成了致殘的嚴重後果,不能再視為正當防衛,而應該視為故意傷害。

你覺得荒唐?按照某些中國判案的邏輯,一點也不荒唐啊,不考慮現實中正當防衛人的實際狀況不可能精確的收手,不考慮正當防衛人不可能知道犯罪人的傷勢,繼續犯罪的能力,只是不要臉的要求正當防衛的程度和時間要精確匹配你們的法律要求,那跟我說的邏輯上沒有任何不同。


感覺其他答案都沒回答到點子上啊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需要補充的是 不負刑事責任的正當防衛需要是正在發生比較嚴重的罪行 比如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等

像暴徒持刀這種情況 管你怎麼刺 刺幾下 殺死了也不用負責 因為按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是維護法益的行為 殺死侵害人可以有效阻止法益被非法進一步侵害

但是現階段我國司法實務中 比如之前的於歡案 可以看出審判中我還不是很敢承認真正的正當防衛

再閑扯點 記得之前去電影院看《嫌疑人X的獻身》 女主的前夫半夜上門對女主和她女兒實施暴力犯罪 女主和女兒反抗致死 其實屬於非常典型的正當防衛 不記得具體劇情了 但前夫應該是想搶劫還是強姦母女倆 這種情況下 殺了侵害人就是不負刑責的 按《民法通則》來講 也不負民事責任

所以正當防衛權力還是很大的 遇到危機必定是以優先保護自己的法益為主


五下連成一個整體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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