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球打手」,究竟是指怎樣的一個情況?

關於點球判罰的標準,規則上寫的為是否有意手球。而在轉播時又經常聽到「球打手」這個詞語,想知道這個詞語究竟是指怎樣一個情況?是進攻球員故意把球踢向對方手,還是說防守球員雖然有意識收手但避閃不急,如果是後者情況算不算故意手球呢?


手球分為故意手球和無意手球。

故意手球,俗稱「手打球」,屬犯規,應判罰直接自由球或球點球;

無意手球,俗稱「球打手」,不犯規,不予判罰。

手球包含了隊員一種故意用手/手臂/手中的物品/從手中擲出的物品與球接觸的行為,在分析是否「故意」時裁判員應考慮以下因素:

1 是否蓄意

主觀意識,是否想通過手球來獲利

2 距離/速度/力量

手是否來不及躲閃

3 方向

是手往球的方向移動

還是球往手的方向移動

4 是否擴大防守面積

判斷是否有擴大了防守面積的事實發生

5 手的位置

手是否處於自然位置,手的位置是否意味著犯規的發生

6 當隊員作出滑鏟或倒勾等冒險動作踢球時,必須對發生在這個動作過程中的任何形式手球作出判罰,可以理解為隊員為冒險付出的代價

判罰故意手球犯規是一個難點疑點,很可能同一戰例在不同水平的比賽中判罰結果不同

倘若觀眾和裁判員能站到隊員的立場上,清楚隊員之所為,看透隊員之所想,那爭議將會大大減少

可是沒有假設,所以只能多看多判多想,增加經驗,準確判斷

祝大家都在手球的道路上一去不復返

共勉!


謝邀

手球其實是很好判斷的。一個隊員的防守範圍基本上是和軀體範圍相當的,也就是說手不能超過軀體的範圍。比如說,球向一個隊員飛過來,這個隊員的雙手此時都在胸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關鍵部位且沒有向外伸展的趨勢的話一般都是不算手球的。又比如說,只要手臂超出軀體範圍的都算手球,例如手肘。需要特別說的是鏟球,規則裡面說了,鏟球會有犯規或者手球的風險,鏟球後只要手碰到球都算手球,因為這個時候手是超出了軀體的範圍的。

說得有點亂,希望能夠幫到你。


就我個人的理解,目前大多數裁判遵從的是球碰到手時,手是否展開,是否改變了球的飛行軌跡方向的原則。

印象最深刻的就是2000年歐錦賽法國對葡萄牙。沙維爾的禁區內手球,儘管是無意的距離太短來不及躲避,但是手是張開的而且完全改變了球路。儘管當時菲戈脫衣離場抗議,但從規則上來說是合理的。點球絕殺有些殘忍但判罰無法改變。


憑空說什麼都是假的,請看IFAB(國際足球聯合會理事會,負責足球規則的制定,其成員包括fifa和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足總,fifa四票,另四家各一票,三分之二同意可以通過對足球規則的修改)的規則原文

http://www.fifa.com/mm/Document/FootballDevelopment/Refereeing/02/79/92/44/Laws.of.the.Game.2016.2017_Neutral.pdf

IFAB Laws of Game 第81-82頁:

A direct free kick is awarded if a player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offences:

??handles the ball deliberately (except for the goalkeeper within their penalty
area)

??holds an opponent
?

?impedes an opponent with contact

??spits at an opponent

可見除了守門員的在禁區內的故意手球,其他的故意手球會被判罰直接自由球(禁區內應被判罰直接自由球的情形會被判罰點球)

第82頁:

Handling the ball
Handling the ball involves a deliberate act of a player making contact with the
ball with the hand or arm.
The following must be considered:

??the movement of the hand towards the ball (not the ball towards the hand)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opponent and the ball (unexpected ball)

??the position of the hand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there is an
infringement

??touching the ball with an object held in the hand (clothing, shinguard, etc.)
is an infringement

??hitting the ball with a thrown object (boot, shinguard, etc.) is an
infringement

The goalkeeper has the same restrictions on handling the ball as any other
player outside the penalty area. Inside their penalty area, the goalkeeper
cannot be guilty of a handling offence incurring a direct free kick or any related
sanction but can be guilty of handling offences that incur an indirect free kick.

第一條可以認為是常識性的了,重點看第二第三條,距離過近來不及躲避的手球不會被判罰,手的位置不一定意味著犯規。

根據此,跑動中手合理的擺動造成手脫離軀幹,如果來不及躲避,自然是可以認定非故意手球。但是有的時候手放在一些莫名其妙的位置,比如高舉過頭頂,這裁判可以有充分理由認定這是隊員故意想要通過將手放在頭上擴大防守面積從而得利。所以說,並不是擴大防守面積就是手球,故意擴大防守面積肯定是故意手球。個人認為對於手球最常見的誤讀就是只要手脫離軀幹就是手球。

至於之後關於故意手球破壞絕佳進攻機會和故意手球破壞必進球機會給黃牌或者紅牌這個就不多贅述了,故意與否的判定標準是與前相同的。


需要同時滿足三點 位置距離方向。位置指的是手處在自然位置。距離指的是踢球地點離觸及手的地點很近,球員無法做出反應。第三點方向,指的是球向手的移動。三點缺一不可,滿足了這三點的球觸及手,就不算手球。而解說常說的球打手只是外行不太懂的業務用詞。只用了方向一條去涵蓋整個手球三點的詮釋。所以搞得大家有時候會有這樣的迷惑這球明明是球打到的手,怎麼吹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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