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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趕小偷致其跳河溺亡應如何處置?

某人追趕小偷,小偷來到河邊,為了逃避抓捕跳入河中,因不會游泳大聲呼救,而追捕小偷的人轉身離去。請問此人的行為是否屬於犯罪?


我就提三個問題:

一、追趕行為是否殺人行為?(作為的直接正犯)

二、追趕是否已達到支配小偷跳河舉止的程度?(作為的間接正犯,分析見評論)

三、追趕是否屬於引起救助義務的危險前行為?(不作為犯)

構成要件都不符合,扯啥防衛過當呢,還衡量來衡量去。普通人的法感就能告訴我們,這叫活該,術語叫自我答責。你們感受一下。


無罪。

因為,追趕人對小偷沒有救助義務。

為什麼我們無法接受這樣的結論?

因為我們無法接受能夠得到救助的人,在人的眼前死亡。我們第一反應就是尋找一個人來承擔責任。

這個第一反應,應當得到嚴格的檢驗,不然我們所做的不過是將我們所厭惡的人投入監獄而已,我們製造了一個新的犯罪。

尊重生命當然偉大。但切不可以此為幌子冤枉無辜。

以下第一部分是寫給非法學專業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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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兩種分析這個案件的方式:

一種直接從追逐行為開始考慮,而不考慮追逐開始的原因。追逐引起小偷的艱難選擇,被抓還是跳河?小偷選擇了跳河從而使自己生命處於危險之中,小偷死亡。反推小偷死亡的原因由追逐者引起,再推測追逐者逼迫小偷跳河,具有間接故意,從而構成間接故意殺人者。使用這種方法的人感覺到不妥,就把追逐行為評價為一個防衛行為,這樣就得出了防衛過當的結論。

是不是覺得有點道理?先別急著下結論,還有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是區分了兩個行為。第一個是小偷盜竊引起追逐,第二個行為是小偷被追到河邊,自己權衡之後跳河,之後被淹死。追逐者有能力救助而沒有救助。

第二種分析沒有割裂盜竊行為和追逐行為,這樣,我們就很容易看出,小偷的死亡是其自己選擇的結果,跳河是追逐加小偷自己的決定引起的,追逐是小偷的盜竊行為引起的正當合法行為,怎麼也怪不到追趕者的頭上,除非刑法明確規定有能力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的,構成犯罪。

第一種思維方式任意割裂了行為,會產生很多嚴重後果。比如說甲用棍子打乙,乙自然而然伸臂去格擋,結果棍子從甲的眼睛刺入,這明顯是一個意外事件,但第一種思維方式會認為,乙伸臂格擋是能夠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傷害後果,是間接故意殺人,認定防衛過當。這就是不考慮行為的意義,任意割裂行為後引起的荒謬。

以下寫給具備法律基礎的人

"--------------------------------------------

非常遺憾,有些答案的基本概念就錯了。

實際上是:

有救助義務而不作為,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小偷死亡的結果,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態,是間接故意。

僅僅有間接故意是不構成犯罪的,關鍵要看追趕人有無救助義務,也就是看追趕人是否處於保證人地位。

有人說,

我們當然應當謹慎對待他人生命。但我們還應當謹慎對待追趕者的罪與非罪。

對無義務的一般性他人生命的救助義務,並沒有被我國刑法視為應當。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德國刑法第323條,明確規定了不進行救助構成犯罪:

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救助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的而不進行救助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

下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追趕人的追趕行為,是否導致追趕人處於一種保證人地位,使得追趕人具有義務阻止危害後果的發生,有義務救助小偷,否則就構成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保證人的地位來源一般有:職務義務(如救生員)、家庭義務(夫妻等)、合同義務、法律義務和危險的違反義務的先行行為。那麼追趕行為是否因為該行為是一個危險的先行行為從而負有救助義務?

這應當是被否定的。

第一,追趕小偷行為本身並不是一個刑法意義上的引起危險的行為。在本案中,引起危險的行為完全是由小偷自己造成的,其自己決定偷竊引起他人追逐,其自己決定跳河引起死亡危險。假如刑法還要求追趕人必須考慮到自己的追趕小偷的行為可能致使小偷死亡,那我作為一個小偷,就隨身攜帶一把用於自殺的匕首,被追上了就比著自己喉嚨,說:「你是準備失財還是因防衛過當進監獄,自己選一個,反正我爛命一條。」有幾個人還不放棄追逐?一個正當的維護財產秩序的行為居然會把自己逼入如此兩難境地,這是非常荒謬的。

第二、追趕小偷的行為不是違反義務的行為,不應當承擔救助職責。我們用更嚴重的交通肇事來例說。一個司機在完全遵守交通規則,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撞上了一個違規橫穿馬路的人,之後該司機直接開車走了,橫穿馬路的人因為沒有得到及時醫治而死去。根據最高院審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釋,該司機不負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責任,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追趕人對小偷沒有救助義務,其行為根本不構成故意殺人的不存正不作為犯,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更加用不著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對其追趕行為和沒有救助的行為進行正當化,從而認定他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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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問題,我的看法和某些答案很不一樣。有必要說一說。

1.

我以為,人們有權作出這樣的質問。反正對於被告人這樣的質問,我的第一反應都是,我必須予以解釋和回應,因為同罪同判是基本的正義原則,當我們作出不同的判決時,我必須解釋原因。

2.有人這樣分析:

不得不說,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除了上面指出的基本定義就理解錯誤,還有就是,它並沒有說清楚追趕小偷為什麼就具有了救助義務。河水很深小偷明顯可能被淹死,需要的是見義勇為,而我國並未如同德國刑法一樣規定一般人的救助義務。所以小偷可能會死,推不出追趕人不救助就可能構成犯罪的救助義務。


(原答案有不明晰之處,故將原答案及之後的五次更新重新編輯。本人並不專門研究刑法,而樓上樓下答主的邏輯說理更為專業、嚴密,知友可移步學習)

結論:小偷自陷風險,自己承擔後果。

一、核心:追趕者的追趕行為與小偷溺死不存在因果關係

理由:刑法里講的因果關係是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係。本案因果關係很明確,小偷跳水——溺死。有人認為是因果關係是追趕——跳水——溺死,這是刑法不允許的。反駁很簡單:溺死的原因是跳水,跳水的原因是我追趕,我追趕的原因是小偷盜竊,小偷盜竊的原因是家貧,家貧的原因是政府不作為。難道你能把兇手定為政府嗎?不能。區別就在於,小偷盜竊並不必然導致我追趕的風險(因為我有其他的選擇,我可以吃啞巴虧),我追趕並不必然導致小偷跳水的風險(因為小偷有另外的選擇,他可以向其他方向跑),而小偷跳水則必然導致小偷溺死的風險。這是按常理可以預見的,而且小偷比追趕者更應當預見這種風險,因為小偷更清楚自己水性如何。

小偷既然選擇跳河,是因為他認為在「我肯定會被抓」和「我可能會淹死也可能淹不死」兩個選擇之間,他想賭一把,就賭自己能跳河逃跑。結果他賭失敗了,和追趕者的追趕是沒有關係的。

法律上,什麼時候追趕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呢?舉例:當我以殺人奪財為目的,在地形狹隘的山區持刀追趕你時,你不得已跳崖致死,這個時候,你的死和我追趕有直接關係。也就是說,在我追趕的程度已經惡劣到使你不得不跳的時候,你跳的原因就是我追趕;而一般人追小偷的行為,按常理根本不足以讓小偷冒致死危險跳河,一旦他跳了,就屬於自陷風險,自己承擔後果。

二、為什麼我們按生活經驗,往往覺得就是因為我追小偷,才導致小偷跳河溺死呢?

因為日常生活中,我們往往傾向於用結果反推過程,並且雜糅進自己的同情心。在被盜者與小偷之間,大家往往會同情被盜者,因為大家深受小偷之害。但是當小偷跳河溺死的時候,大家潛意識裡會覺得,不就偷個東西嗎不至於搭上命吧。這樣樸素的判斷就會轉化為對死者的同情,即使嘴上說著「小偷活該」但還是會傾向將死亡的原因歸結於追趕者的追趕,讓一臉懵逼的追趕者背負較大的壓力。

這就是生活和法律的區別。

三、因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所以這不是間接故意犯罪,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也不存在救助義務

作為舉例:我下了毒,管你毒死毒不死,毒死正好,但是我下毒和你死之間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和本案區別就在於,本案溺亡的原因是小偷跳水、而非我追趕,(況且追趕者沒有殺人的故意)所以不構成作為的間接故意。

不作為舉例:司機肇事撞傷行人,將被害人搬離現場,置被害人於不顧,導致被害人死亡。

要構成不作為的間接故意,需要有一個「義務來源」。義務來源可以是特定場合、法定義務、職業要求、先行行為等,剛才的舉例就是一個先行行為(司機撞人),指「行為人實施了某種行為而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被害人生命危險),使行為人負有防止或者排除這種危險發生的義務(司機應當救助),如果司機不履行這個救助義務,就是不作為犯罪。

而我的追趕行為並沒有「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而且是在維護我的財產安全),我的追趕並不直接導致危害後果(小偷生命危險是其自己導致的),也就是說此時追趕人在救助義務上的地位就是一個圍觀群眾。

四、這時我拿出一開始爭議頗多的三個例子,並做些改動:

情形一:我追趕小偷,小偷往北跑到河邊,跳河,我心想他寧願跳河都不願束手就擒,肯定是會水,你叫吧,然後我轉頭離去。結果他淹死了,有人就說是你逼死他的,你還不救!你防衛過當(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殺人)!

情形二:我追趕小偷,小偷往南跑到馬路,闖紅燈,我心想著小逼崽子也不怕被抓到罰款五十,然後我轉頭離去。結果他被車撞死了,有人就說是你把他逼到危險的馬路上的!你防衛過當(過失致人死亡)!

情形三:我追趕小偷,小偷往東跑到人群,陷入人海,我心想哎呦喂還挺會跑,算了追不到了,然後我轉頭離去。有人一看小偷沒抓住,痛罵這賊沒PY,自然也不會指責我有罪。

我舉例的本意在於,我作為一個正常的追趕者,想法、行為一模一樣,都沒有殺人的故意,都只想追上他並索回財物。我被盜導致我追趕,我追趕導致小偷跳河/闖紅燈/進人群,然後導致小偷死亡/死亡/逃脫這個過程中,小偷的結局取決於小偷的選擇,而非是我的追趕,因此無論怎樣的後果都不能讓我這個追趕的人承擔。

五、評論中有人舉例質疑我的上述三個例子,說從樓上扔磚、扔花盆,砸到人、砸到狗和什麼都沒砸到結果不一樣,責任也不一樣。

這和我說的不是一回事,你們想表達的是:不法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已被刑法確認的犯罪行為,至於是否造成後果則會被定既遂或未遂,這是根據結果不同進行不同的評價,但這個評價是對犯罪惡劣程度的評價以便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而一旦發生損害後果,則這種犯罪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確定無疑的。

而我舉的追趕者的例子中,追趕與最後的小偷結局沒有因果關係,其中摻入了決定性的一環——小偷的自主選擇,不能讓我這個追趕者為小偷的選擇買單。

六、認定追趕者有罪的後果

如果追趕者被判有罪這一判決得以認可和推廣,那將沒有任何被盜者敢於自力救濟,一旦被盜者勇於追趕,小偷可以往各種危險的地方逃跑,置自己於各種危險的境地。如果小偷成功了,那麼逃出生天;如果不成功,沒關係,追趕者還有救助小偷的義務,如果不救助或者小偷出事,追趕者會被判有罪!結果便是小偷大行其道。

我說的比較啰嗦,正如 @off law 的舉例:我作為一個小偷,就隨身攜帶一把用於自殺的匕首,被追上了就比著自己喉嚨,大喊「你是準備失財還是因防衛過當進監獄,自己選一個,反正我爛命一條!」估計大部分人會放棄自己的正當權益吧。

七、尊重生命,自力更生。這點上,我和最高票法官答主的觀點一致。

前一句寫給吃瓜群眾,後一句寫給偷瓜小偷。

讓法律的歸法律,生活的歸生活。


————————看來還要再補充說明一下——————

這兩天很多法學同仁在批評我,我也看了諸位的觀點。但我感覺我和你們說的不是同個東西。

如果我沒理解錯,你們說的是「追趕小偷致其跳河溺亡」不構成犯罪,因為在因果關係那裡就斷了,不符合構成要件,根本不需要去評價追趕行為是否正當的違法阻卻事由。

而我說的是:追趕小偷致其跳河溺亡,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犯罪。

而回答初衷,是因為如何看待「小偷逃竄中墜樓身亡 事主被控過失致人死亡」 ? 和追趕小偷致其死亡,等等。在這些現實的審判中,受害者在追趕過程中實施了不當行為導致小偷死亡,反而成了加害者。如果僅僅回答「追趕小偷致其跳河溺亡」不構成犯罪,光讓你們看著爽,這是不夠的。很少有老老實實只有追趕這個行為的受害者,然而把人追死又要罵司法不公,所以我要把風險先寫在這裡。

知乎上的許多法律類問題,都不僅僅是案例或者法律專業問題,發問者與閱讀者更多的是尋求現實行為的處理和應對。

在我寫這個回答的過程中,我已經腦補了具體的情節:追趕者實施了不當行為。

當我寫「防衛過當時有救助義務」時,已經跳過了中間的「過當行為迫使小偷跳河」——成立因果關係——成立正當防衛——成立防衛過當「的過程。

我以為這是不需要再去論述的東西,導致各位產生誤解,真是抱歉。

回答我懶得再進一步修改了,就這樣吧,請帶著我腦補的額外內容去看回答。

至於沒認真看回答就開噴的人,我就不回應了。

—————————就這樣吧—————————————

一、邏輯三段論如下

條件

  • 有救助義務而不作為,是間接故意殺人。

  • 追趕小偷是正當防衛(或類似的正當行為)。

  • 正當防衛(或類似的正當行為)一般沒有救助義務,特殊情況下(防衛過當)有救助義務。

結論

追趕小偷致其陷入生命危險一般情況下不成立犯罪,特殊情況下(防衛過當)成立犯罪

但是

你絕對不能故意去這樣做。

二、最重要的事情是謹慎對待他人生命

無論知乎上的問答,微博上的熱門,還是我在辦案中遇到的案件當事人,都有個很共同的特點——漠視他人的生命。

例如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多是:在XX場景下,我能否一刀捅死他/我無意還手殺死他是否構成犯罪。人們不在乎主觀故意是防衛還是傷害,不在乎防衛的時間,不在乎雙方暴力程度是否對等,他們其實真正想問的是「如何殺人可以不負責任」

例如對於明顯弱勢群體的受害,人們總是憤怒地質問:反正像XX這樣被殺死也才判X年,那我也去殺人好了!他們不管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不管動機、目的和手段區別,不管前因後果與客觀因素,他們真正憤怒的是「我殺人為什麼不能判這麼輕」。

人們習慣於忽略實際案情,將自己代入「受害」「被侵權」的角度,並藉此發泄對自己所腦補出來的「不公平」的不滿,而他們追求的「公平」卻是「殺人」。

這是非常可怕的傾向。

不要開上帝視角。你永遠不知道真相是什麼。

不要作受害假設。如果事情可以往你假設的方向發展,那我更希望一切罪犯都能完美地按刑法條文來犯罪,這樣我能少掉幾根頭髮。

不要漠視他人生命

三、因果關係

在理論上來說,追趕小偷的過程中,小偷因非追趕方的因素而陷入生命危險,不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追趕行為自然也不構成犯罪。

同理,小偷如果跑到懸崖邊/河邊,一頭跳下去,這是他的自危行為,當然與追趕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追趕者當然也不用背鍋。

我本來以為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看來不說明又會引起誤解。

但是,這有個前提,就是追趕者只是追趕

到這裡其實就已經回答了題目問題了:這是無罪。

而現實中的情況是,追趕者也好,防衛者也好,都不會老老實實按無罪的套路來做。持個械,喊打喊殺,故意把人往死路上堵,NV1……這些額外的因素一加入,要是達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四、追小偷是否正當防衛

其主要爭議在於追趕小偷是否仍然處於防衛時間,在實踐中,我們有一部分法官也認為這處於防衛時間。我院就判過一宗在追小偷過程中一棍把小偷敲成輕傷的正當防衛,我本人同樣持正當防衛觀點。

而且無論追趕小偷的時候是否處於防衛時間,它都具備正當性(因為刑事訴訟法同樣賦予公民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對其救助義務一樣要放寬鬆。

有人提出正當防衛要先符合構成要件,然後才考慮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事由。但是,首先,三要件的考慮順序只是方法論的一種,而不是唯一正確的方法論,自己支持的方法論不足以否定他人;其次,這只是「考慮的順序」,不是「成立的順序」,無論它是否成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追趕小偷都是一種正當防衛的行為。

五、正當防衛是否有救助義務

本題歸納起來的法學問題就是正當防衛的先行行為是否有救助義務。但我想這目前應該是有主流觀點的:明顯會造成過當後果的防衛行為,有救助義務;但不明顯過當的防衛,以及特殊防衛,都沒有救助義務

明顯會造成過當後果的防衛行為,一方面防衛者要能夠清楚地認識到「如果我不救助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已經超過對方的犯罪行為應承受的損害」,另外一方面在該場景中明顯「即使救助也不會使我陷入更大的危險」。

但是,正當防衛本身是一種正當行為,對它的救助義務認定時要寬容,不能過於苛刻。

因此,一般的先行行為,默認存在救助義務,需要用客觀場景等各方面依據去論證「沒有救助義務」才可免責。

正當防衛的先行行為,默認沒有救助義務,需要用客觀情況去論證「存在救助義務」。

此外,一般來說,正當防衛帶來的救助義務,只需要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即足以完成。除非該場景呼叫外來救援十分困難,而救助之後也明顯不會使自己陷入再次被侵害的危險。

盜竊行為是很頻繁發生的犯罪,它不適用特殊防衛,因此對盜竊的防衛行為仍然有可能存在救助義務。

只是,題目的情況想要構成犯罪還需要補充重要的條件:某人以有一定威脅效果的方式把小偷追到河邊,小偷為了逃避抓捕跳入河中,因不會游泳大聲呼救,小偷明顯有可能被淹死無法獲得追趕者以外的救助,而追捕小偷的人轉身離去。

此時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但追趕行為應視為正當防衛,因此屬於防衛過當。

綜上,遇到有人快死的情況,無論對方是什麼原因,還是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叫救護車,不管有沒有救助義務,救助行為也可以進一步加強自己是正當防衛。

心好累。。。


我只能說,如果是我追(假設我能追上),我肯定無罪。


通常不屬於犯罪 追趕者的追趕行為與小偷跳河之間無必然因果關係 小偷落水屬於自陷風險行為 追趕者無救助義務 但如是追趕者積極主動逼著小偷跳河 則其追趕行為與小偷跳河之間構成因果關係 追趕者此時負有救助義務 如不救助則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


來晚了。案情具體細節的語焉不詳,造成了一些答案觀點的割裂。

以被害人泅水(介入因素)為中間時點,將案件過程分為追趕階段和泅水階段考慮。(這是之前的思路,後來發現1-3沒法歸入,追求形式感,故放棄,還是簡而言之,反正沒幾人看)

1.思考過程

1-1.追趕者是獨自追趕,還是聚眾追趕?是空手追趕,還是持械追趕?等等。換言之,需要考察追趕者的追趕行為,對於被害人泅水行為的因果支配力,究竟有多大?(簡言之,考慮介入因素的異常程度)

(根據具體情況,如果可以認定泅水是特定條件下具有合理性的無奈行為,譬如有受到多人持械追趕、現場河道是唯一出路、被害人恐懼心理等條件,轉2-1。如果可以認定泅水是缺乏可期待性的被害人自陷風險行為,譬如被害人膽小如鼠,一聲大喝就自己被嚇得跳河等,作異常介入因素處理,轉2-2。)

1-2.追趕者在追趕階段,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不排除有「追上揍一頓」的心理),甚至殺害被害人(這個應該沒有)的故意?還是僅僅出於取回財物或者抓捕被害人的目的?

(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如果具有故意心理,轉2-1,反之如果只是單純追趕,轉2-2)

1-3.追趕行為和被害人溺水身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追趕行為並不直接的必然的導致死亡結果,需要結合1-1,同時考察泅水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現實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具高度蓋然性,譬如急促奔跑後落水、不諳水性、高度緊張等,轉2-1。反之,如果水位只到腰部、河道淺且窄,或者特異體質,轉2-2)

2.算是結論

2-1.如果對1-1,1-2,1-3的回答同時指向這裡,可以考慮往故意殺人罪去靠攏。

2-2.如果對1-1,1-2,1-3的回答同時指向這裡,可以考慮往(過失、防衛過當甚至意外事件)無罪輕罪去靠攏。

2-3.如果是排列組合,手機碼字說不完的。

3.個人反思

這個思路,比較取巧,表面似乎清晰一些,其實回頭看問題很多。可能是因為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思路不易,但指出思路的缺點很容易。現實中的案件往往是各種情況的排列組合,這也是為何作為經典案例的案件,都或多或少比較偏極端化,在現實中少見的原因。這也從側面體現出法官秉持正義感進行的自由裁量很重要。


幹嘛要轉身離去,打電話報個警不就得了


說句法盲的話 別國什麼情況不說 在中國 如果絕大多數盜竊案能破 能為受害者挽回損失 我也樂意報警 不自己「防衛」


這種問題能不能設個准入制度?不能啥人都能來回答。

答案也就是 @Benjamin.LJ 是對的,別的都在逗逼。

尤其是說跟在小偷後面追也叫正當防衛的,你出來咱倆聊聊人生。


不許來知乎問刑法課題目( ̄Д ̄)?


用就地防衛法與不退讓法來做這個題,相對容易,防衛人直接舉槍先明示要求其放棄財物,若其不放棄,直接擊斃即可。

因為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要求過於苛刻以致於過度保護加害人而忽略防衛人之合法權益。

就題而言,既然要求防衛人知道防衛時不得有過當行為過當手段,對合法的防行主體要求如此苛刻,那麼就得對加害主體要求得更苛刻,要求小偷也明知防衛人對於盜竊行為之防衛會有適當限度,防衛人僅會取回其財物而不會危及其生命。

這樣的話再來看,小偷跳水溺亡應當認為是其自身招致的,其明知防衛人不會要其性命,卻要選擇跳水溺亡,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的小偷對於自己招致的風險應當自己承擔責任。


小偷是呼救了,

如果小偷會游泳佯裝呼救引我下去,把我按水裡了怎麼辦?


不才來稍微答一下,因為只是法學本科在讀,基本是基於書本和考試學習到的知識,缺乏實踐經驗有不妥的地方請一定指出

小偷在實行盜竊之後追逐他的行為應該可以當做是正當防衛,因為財產性犯罪既遂之後,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定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盜竊行為並不構成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這幾個要件,因此不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只能按一般正當防衛來判斷,小偷在跳下水有呼救這一行為,因此追逐他的人在明顯已經知道如果不救小偷就會溺水的情況下故意不救,而且追小偷的先行行為給追逐者帶來了救助義務,屬於知道會發生危害結果但放任它發生,間接故意殺人,需要負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當然如果這裡小偷跳水之後沒有呼救這一行為,就可以認定是意外事件了,判斷的重點就在你自己主觀的意識了,如果你是意識到了會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其發生,你就會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但你沒有意識到會發生這個危害結果,那小偷淹死就只能算是意外事件,在這個問題里,題目里明顯有提到小偷的呼救行為,因為這點可以直接認定追逐人是知道這個危害結果的,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肯定態度的


不發分子侵害人民生命財產的時候,人民還要保障不發分子的生命權哦。

事情正在發生的時候,還要判斷出手力度,角度哦?

我呸,揍你丫的。

根本原因還是不能行使無限自衛權,要是在美國,不法分子已經死了,吃我一槍。


能說是今年西政刑法的期末考選擇題嗎- -

法學rookie覺得就是很簡單的構成因果關係啊- -


必須去KTV慶祝一下啊,畢竟老天不經常開眼的。


我說個跟法律無關的,它既然犯了罪就應該承受犯罪後的所有後果。


忘了因為偷零食被表示老闆抓住,母親責罵就跳樓的小學女生了?


嘛,要是小偷小摸的破案率能達到80%,也不會有這種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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