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孟勤國教授的《 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 》一文的認識?

孟勤國教授在《法學評論》上發表《 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 ----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號民事裁判書研讀》一文,想請教一下知乎各位法律人對本文的看法,希望能夠聽到較為客觀的學術探討。

附上原文: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11083654

題主的原意是學術探討,希望各位可以更多地就案件進行探討。


單從題目上看,該教授的理論素養值得懷疑。自由心證的產生正是建立在對證據法定規則的否定和超越。歷史上,證據法定的規則首先產生,當時的法律力圖將所有的證據類型及證明力發現均做出規定,用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例如法律兩個女人的證言相當於一個男人的證言。這樣雖然增強了法律規定的確定性,也限制了法官的權力,但弊端逐漸線路,最關鍵的是按照證據法定規則的判決往往與大眾的公平觀念相悖。隨著法國大革命等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法官的職權得到擴大,司法過程對法官的要求是公平合理的處理案件,而非成為裁判機器,於是產生了自由心證理論。法國最高院牆上寫著請按照你的良心判斷。自由心證是自由資本主義在證據理論的彰顯,儘管適用中存在著某些問題,特別是無法限制法官的裁量權,但對此的克服應當建立在法官的選任,監督及物質與榮譽保障方面。故,法官對證據的採納和認定,應當建立在自由心證基礎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會規定某個證據的證明力一定大於另一個證據。


為什麼這種文章也能作為學術文章發表

吐槽完畢,寫正文。先給出那篇文章鏈接: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11083654boardid=1

這是全文第一段:

一般論文都是要解決一個學術問題,開頭應該直接點出待討論的問題,比如這篇文章討論的主題是法官自由心證問題,那麼開頭應當做一下文獻檢索,關於自由心證有哪些學說,爭議,現在遇到了什麼問題,即便以案例研判為研究方法也應當以點出研判的主題是什麼,具體可以參見王澤鑒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但是這篇論文的開頭壓根就是表達對判決的不滿,我看不出學術討論點在什麼地方。

全文總共六章節,我發現竟然有一半章節在和你講案情如何如何,這真的讓我震驚了。我們一般做案例研判是以一個學術討論點作為中心,以案例作為輔助研究對象來論述的。為了突出研究重點,一般會對冗長的判決書的案情進行概括,對研究重點無關的部分全部略去,只保留和重點有關的部分,具體判決書作為腳註標示即可。因此一個章節就夠了,並在下面章節中立刻點出判決與論文有關的爭議點,並進行討論,只在最後結語部分根據已經得出的觀點再來審視判決。目的在於表達觀點,而不是罵判決。具體還是請參考王澤鑒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而孟教授的那三章開頭標題就是炮轟,後面就是把判決書當作稻草人在那裡死命扎。

第三章雖然也是炮轟,但起碼前兩段有學術討論部分,只是沒說幾句就立刻轉到炮轟判決書的論調,而第六章是結論。只有第四章勉強可以算作孟教授開始進行學術討論了。

第一段都是結論。如果是別人的結論應當做引注,如果是自己的結論應當要論證。孟教授兩個都沒有做。

第二段第一句、第二句和第一段一樣,要引注沒引注,要論證沒論證。第三句總算用了一個法律規定作為依據,總算有了支撐,但法律規定和觀點的聯繫沒有分析,需要讀者自行腦補,腦補成什麼樣就見仁見智了。我覺得作為一個學者這樣做對讀者非常不友善,等於扔出證據,你自己看著辦吧。而且孟教授說內心確認還基於理性良心,所以得出結論自由心證是客觀的,我表示這個論證匪夷所思。良心本來就是主觀的,怎麼就變成客觀的了?

三個理由分別是:自由心證不能代替舉證責任;自由心證不能曲解證據和證明力;自由心證不能濫用情理常理。

可以看出,這三個理由和第二段第三句的觀點聯繫不是很緊密。第二段第三句講自由心證的形成基礎,三個理由則是自由心證的適用邊界。前者如何導引到後者的,中間沒有任何過渡,跳躍性很大。

而且這三個理由的論述同樣要引注沒引注,要論證沒論證,並且沒說兩句。立刻開啟炮轟判決書模式。

說白了,這就是篇發泄對判決不滿的博客性質的文章,就因為發表在嚴肅的學術期刊上就變得莫名其妙

---------------------------------------------------吐槽的分割線------------------------------------------------------------

我猜呢,孟教授長期擔任律師賺外快,學術研究早就已經顧不上了。為了應付學校的年終論文考察,不得已寫這麼一篇牢騷文充數。其實我覺得呢,相較於其他學者把國外學者的文章翻譯一下,謊稱自己的研究成果發表在國內期刊上的做法,起碼孟教授堅持自己寫,不抄襲的作風值得讚揚。

我大概沒法考武漢大學了。


賀衛方 | 以正義的方式追求正義

武漢大學法學院孟勤國教授在《法學評論》上發表長篇文章,對於他所代理的一起民事糾紛在三級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加以嚴厲批評,引發了各方的激烈爭論。因為孟勤國教授和我是西南政法學院78級的老同學,我們同在一個本年級同學參與的微信群里。這件事自然也受到了大家的關注,有人將反駁孟的文章轉了過來,老同學們也七嘴八舌地討論起來了。

即便是老同學,也應當——或者更需要——坦率地交流。我在這裡把此前在陳有西律師主持的一個群里所發表了一則短評和一則對於《法學評論》主編秦前紅教授的回應轉發過來:

【我的看法】說實話,一起複雜的民事案件,單聽一方意見,很難明斷是非的。法院尚且有兩造對質的機會,學術刊物的主編卻只能看一面之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定要刊登身兼一方代理人的學者文章,最好的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須亮明身份,以免誤導讀者;第二,盡最大可能邀請對方代理人同時發表論文,以示刊物的中立。但遺憾的是,武大的刊物兩個都沒有做到。我不明白這麼容易明白的道理學界高人居然不明白!

【答秦前紅教授】無論孟勤國的論文是多麼嚴肅的學術研討,都不該發表,因為他本人是利益關係人。他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發表(雖然也損害他的公信力),但發表在貴刊上決不應當。這關乎程序正義,跟他文章質量無關。

這種看法自然讓孟勤國很不滿,他稱自己的代理人信息是編輯部刪去的(秦前紅教授作為主編的聲明也證實了這一點),而且他認為學者與刊物只是發表不同看法,判決權還是掌握在法院手中,還有,不同刊物未必遵循同樣的準則,未必都要讓雙方事先「勾兌」。我回復:

【答孟勤國】勤國兄:我覺得編輯部把作者的代理人身份刪除是不妥的。是的,學者和刊物不是法官,但是著名學者和主流刊物的影響力不能小覷。學術刊物乃天下之公器;我主持兩份刊物長達十六年,如果本院內的學者把他代理的案件寫成文章,完全站在一方立場論述,我是決計不敢發表的。您提到的所謂勾兌,其實如果有批評商榷文章,通常是編輯求之不得的。但是最好能夠讓雙方對壘,平等武裝,才會好戲連台。這不算勾兌。如果只是發表一面之詞,而且作者又是自家人,那樣對刊物和作者都是莫大的損害。

一時間,群里變得十分熱鬧,不同立場和角度的觀點紛至沓來。不少贊成我的,但是更多的是不同意我看法的觀點。一個特別直率的說法是,我的主張構成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司法腐敗如此嚴重的時候,學者和刊物還自我設限,用所謂學者或律師的倫理來封殺對司法腐敗的揭露,不僅無益,反而有害。我意識到,在這個國家裡,職業倫理、利益衝突這類的概念似乎還是一個迂闊甚至有幾分迂腐的事物,但是很有必要喚起人們的重視。我回應一位同學:

【答XX】各位老同學把能夠表達的觀點都表達了,我不用再說什麼了。惟一的不同意見是對XX的。打個比方,假如《人民日報》是一個真正的公器(當然這個假如有些不靠譜),假如該報社的一位編輯或記者家裡遇到一起案件,他們家敗訴了。那位記者或編輯怒不可遏,於是就寫了長篇揭露文章,主編呢,假如就把這篇文章全文發表,而且不告訴讀者該文作者實際上正是那個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親屬,老X,你覺得這種做法應該么?我只是覺得孟兄那樣的文章不妥,以教授的身份,在本院的刊物發表完全站在一方立場上的文章,自己又是該案代理人,怎麼說都不好。其實也是為老同學自身的清譽考慮的。

我不免想起一件往事,那就是五四運動時候的一件事例,也許可以對今天有些啟發:

當年愛國學生抗議政府,火燒趙家樓,毆打曹汝霖,肇事學生被捕,大家一片怒吼,要求釋放學生。唯獨梁漱溟先生表達獨特觀點:學生和平抗議無罪,但是毀滅他人財產,傷害他人身體,則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譴責和揭露司法不公當然沒問題,但是我們必須以公正的立場和程序做這樣的事情。大家說起司法腐敗都義憤填膺,但學術界也腐敗。做律師的自己代理案件時賄賂法官毫無愧色,一旦目的未達到,就大喊司法腐敗。唉!

整理完上述微信文字,回想幾天來的各種爭論,還是有些感嘆。其間我仔細讀過孟勤國教授在《法學評論》的大作,也閱讀了近日內反映各種不同觀點的各方高論,總結自己的基本看法如下:

其一,通觀孟勤國教授的那篇號稱是論文的作品,可以看到,一篇合格學術論文所應當具有的作者對自己的價值反思、對類似問題的學理梳理以及運用學術資源所做論證都是蕩然無存的,那不能算是一篇學術論文,基本上就是一份一方律師出具的申訴代理意見書。

其二,孟教授在文章里使用了數量很多的指控言辭,例如「三級裁判擺弄證據」、「案件事實顛倒黑白」、「實在荒謬至極」、「顯屬指鹿為馬」、「法官們不顧文義公然曲解證據及證明力,違背『遵循法官職業道德』的法定要求」、「一個不會算賬的白痴」、「結果毫無理性良心可言」、「法官們理性良心逐漸消褪」、「只能巧言令色」、「最高法院法官位高膽大」、「邏輯漏洞百出,蠱惑人心靠得是……」、「背後隱藏著什麼也許成為千古之謎」,凡此種種,都構成了對於三級法院參與審理的法官的嚴重指控。法院的判決書有其清楚的推理過程,反而是孟文對於自己的種種指控尤其是針對法官的心理和動機的指控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充斥著謾罵的語句,大失學者風度。

其三,學術刊物乃天下之公器,發表作品應以是否具有學術創新為惟一標準。《法學評論》作為武漢大學法學院主辦的學術刊物,發表本院教授這樣的以代理人身份寫成的文章,難免公器私用的嫌疑。主編秦前紅教授解釋何以在發表時刪除作者案件代理人身份,是擔心讀者產生某種情緒化的閱讀心理,儘管初衷可以理解,但是卻造成了一種更嚴重的不誠實,一旦讀者了解真情,那就不僅僅是閱讀的不快,刊物的聲譽更是受損。

其四,有人說,對於已經終審的案件,人人都有自由評論的權利,因為判決結果已經不可改變。這種說法適用於那些法治準則已經得到確立了的國家或地方,終審判決具有「既判力」或終極性,法院不受其他權力的干預。像傑克遜大法官妙語所解說的那樣:「我們的判決之所以是終極性的,不是因為判決正確;恰恰相反,我們的判決之所以是正確的,正是因為我們的判決不可推翻。」但是,在我們國家,法院風雨飄搖,沒有哪個所謂終審判決能夠真正獲得不可推翻的終極性。君不見,孟教授代理的一方當事人告訴我們,他們已經向最高檢察院提起了抗訴的申請。因此,此案的結果怕是還在未定之天,法學核心期刊上著名法學教授的文章也許可以作為推動抗訴的重要輔助文件也未可知呢。


如果不是他代理的案件還可以評論一下,這個問題根本不是教授批評法官的尺度問題,而是律師罵法官的問題。

同意 @法眼 的觀點,運用法律規則判斷證據證明力大小那就是法定證據規則,自由心證適用的範圍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的地方,成文法要是能約束自由心證,自由心證就用不著了,自由心證只受到心證公開原則的約束。


孟勤國教授《法官自由心證必須受成文法規則的約束》論文,一是文章情緒化表述,通篇以斷案不公為軸心行文,而放棄了學術論文該有的中立立場;二是文章隱匿代理人身份,即使是主編為之,在事後卻仍然以此為正當,甚至用無償公民代理來撇清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實在是掩耳盜鈴不知錯,作為案件一方代理人,其觀點就天然存在著傾向性;三是明知公眾沒有親歷案件審理過程,無法查閱證據材料,卻一直強調關注案件的公正,試圖將公眾視野集中到該案件的公正與否,並且用情緒化的行文發表在有一定影響力的期刊上,不知與案件的抗訴是否存在一定關聯也未可知。


我覺得這篇文章本身立場太強了。對舉證責任看的太絕對了。

從邏輯上絕對嚴密的舉證證明一件事本來就是不可能的,我認為公司提供的證據,加上當時的法規,加上原告的表現,認定原告的股份已經被公司收回是很合理的。

光靠找對方證據的漏洞來支持自己的訴求是不靠譜的,應對儘可能的舉證證明對方的主張不是事實。


比較雙方的證據和陳述的事件經過,公司的陳述更符合客觀事實,孟律師的意見不過是,公司的證據有這這這樣的瑕疵,所以法院要判他勝訴,不然就是不講證據規則,就是枉法裁判,極力批判法官合理正確的心證過程!


其實就應該各干各的事,各回各的家,不要越界。這次寫了段子文的那位法官無疑點燃了法官群體的情緒,給這群平時在工作中受盡了委屈的人一個情緒發泄口,群起攻之,歇斯底里。知網上這樣的論文不算稀奇,孟老只是比較倒霉。

一直以來都是搞實踐的看不起做理論的,搞理論的瞧不起做實踐的,在法律界尤甚。這篇文章所引發的事件正好看清這兩種工作者的心態。

其實孟老的文章只是針對自己所代理的案子,最主要的還是從這個案子來反思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解決該種問題,即使在某種程度上對該案法官用詞不當,但並沒有波及整個群體。但恰好很多法官對號入座,都覺得說到了自己的心尖尖上,憤怒得不行,於是就開始了沒有一點理智所謂真正的「謾罵」,殊不知可能正好掉進了別有用心的人的陷阱里,被人當槍使了還覺得正義凜然。

一篇好的學術論文的標準是什麼?在我看來,應該是發現問題,並且能提出解決的方案,或者相較於他人提出的方案有新的論證過程,這樣,起碼這篇論文是有價值的。有多少人是這裡摘一點那邊摘一點形成一篇垃圾論文發表到一月兩刊還五號字體的刊物上的?有價值的論文不說是好論文,至少也不值得大家花這麼多精力去批判它,不如去批判那些為了升職亂寫一通或者找人代寫的人好,畢竟這些人離大家比較近,要麼亂寫,要麼代寫,方便大家親自教育。

不否認孟老有些話單獨提煉出來看是有失偏頗的,也不否認孟老是該案代理人讓這篇文章看起來有點不妥。

但至少聯繫上下文。

但至少案件參與人才最了解案情。

如果覺得孟老說錯了,該案法官在案件這麼熱議的情況下大可把審判過程和理由寫出來,畢竟理論就是在爭論中前進的。

就一個問題進行討論是非常棒的體驗,但前提是得找准問題不偏題,理智討論,結尾的時候會非常有收穫,即使觀點不一,可也耐心交換意見。

作為學法律的,不要歇斯底里,理性討論才不有失風度。


孟勤國關於「孟勤國教授罵法官事件」的第一次供述

孟勤國

8月3日,我出國旅行,也是法律博客知名博主preacher發難的一天。旅途中不易上網,本以為preacher的文章也就是一種批評聲音,雖然沒指出我的論文有哪些觀點和事實的錯誤,雖然沒說出批評法官的尺度應多長多寬,雖然不乏將不當判決與法官履行職務等同之類的邏輯問題,但畢竟發現兩個錯別字,而且文字也貌似公允,我就不甚在意。8月4日,出現了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規劃處處長何帆高級法官的影子,我以為有人冒用了《法影斑斕》這一很著名的公眾號,因為何帆高級法官怎麼可能短短時間就找到了當事人才有的一、二審判決書而且細心塗抹掉上面的某些信息?8月6日,據中青報稱是江蘇高院青年才俊的趙俊法官《孟勤國,請不要參選人大代表》的雄文強勢登陸,我才知道我的論文真闖禍了,我忘了法官是中國社會的唯一裁判者,批評唯一裁判者與冒犯皇上性質同等惡劣,後果同樣嚴重,但說出去的話,潑出去的水,我也只能坐以待斃。更沒想到的是驚動了徐昕教授、陳有西律師、張新寶總編、秦前紅主編等,還有我的老同學,中國名人賀衛方。8月7日,我看到《「法學教授核心期刊批法官事件」論戰紀實》,才知道中國崛起了以法檢屆為註冊地的圍毆黨並成功地將圍毆升級為事件,我被列為主犯,不再享有零口供權。本想在月底回國後再作供述以免在國外因信息不便掛一漏萬,但鼓樓法院意味深長地提示公眾「孟勤國沉默不語」,我再保持沉默,就屬於情節特別惡劣,不從重不足以平官憤。

那就講幾點吧,自首是算不上了,只能爭取認罪態度較好。

1、以案論道的範式不是我發明的,專利屬於民法學大家梁慧星教授。梁慧星教授在《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發表《論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衡量》,開創了研究個案裁判得失的先河並確立了研究論文的格式。我非常認同梁慧星教授以案論道的範式,認為這一範式有利於打通法學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隔閡,提高法學研究和司法裁判水平,構造法律共同體,而且是評估個案公正的重要途徑。因而,按照梁慧星教授確立的範式,我寫了《也論電視節目預報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衡量》與梁慧星教授商榷,發表於《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我的文字一向不甚溫和,但時任主編的梁慧星教授依然發了這篇多有冒犯的論文,我至今感慨梁慧星教授的寬大學術胸懷。同時,我也一直感謝張新寶教授,他是當時的責任編輯。《法學研究》和梁慧星教授代表中國法學的頂尖水平,我沒有理由不用這一範式,也沒有能力另尋範式,這次被圍毆的論文因而一如以前。現在,我的論文被宣判為信訪件、代理詞,我十分不解,是不是國家或出版界出台了新的規則導致以案論道的範式成了非法出版物?圍毆黨能否出示宣判的依據和規則以便我慎重考慮是否認罪?圍毆黨中也有認為我的論文學術水平低下,不配在核心期刊上發表,這又讓我鬆了口氣:我的論文至少還算是論文,至於水平,我慢慢向圍毆黨請教,先弄清楚水平線的位置再持之以恆地努力。

2、我的論文沒有罵法官,而且沒有理由也沒膽量罵法官。preacher羅列了我的論文中「擺弄證據」、「濫用自由心證」、「裁判結果無理和不公」、「荒謬至極」、「荒唐至極」這些用詞,以致於徐昕教授也誤解為我罵了法官。這確實有點冤枉。上述用詞非憑空而言,是我的論文在闡述理由後的自然而然、恰如其分的結論,不用這些詞該用什麼?「擺弄證據」反映本案法官隨意解釋和使用證據的事實,「濫用自由心證」是民事訴訟法學常用的學術用語,裁判結果只有有理和無理、公道和不公二選一的表述,兩個「至極」對應的是股權終止說和抵扣說。其他被圍毆黨貼上罵語標籤的用詞,也無一不是特定語境意義。我沒念過高中,識字不多,實在找不到替代詞,圍毆黨不妨舉幾個替代用詞,讓我長長見識。讀者如果中立一些,一定能發現我的論文中的本案法官們其實就是指裁判本身,只不過主體用詞比行為用詞簡潔明了。我的論文自始至終以裁判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為論述的主線,沒有必要非議具體的辦案法官,辦案法官未必就能決定裁判結果屬於你懂得的範圍,所以我的論文中提到「本案裁判不公未必全是本案法官們的責任」。圍毆黨將我的論文主線偷換為罵法官,無非是想激起法官群體的憤怒,將我淹死在20萬法官的口水之中,但我不信圍毆黨能綁架法官群體。我有許多同學、學生是法官,我知道絕大多數法官像牛一樣辦案卻收入微薄,所以我向中央高層呼籲給法官足夠的體面。我也知道有些法官以貪贓枉法為業,所以我向中央高層呼籲對法官嚴加約束。現在我又知道了還有一些法官辦案不行圍毆行,能一字不提判決而讓公眾覺得我的論文是敗訴代理人的惡意發泄,所以今後我要在文中聲明:本文沒有絲毫罵法官的含義,若有誤解純屬巧合。

3、《法學評論》用稿無絲毫不當,不是我的共犯更不是主犯。文責自負是出版界的基本規則,我的論文我負責。我的論文中有兩個錯別字,責任也在我,寫文章從不請學生代勞,這幾年老眼昏花打字常出錯。從編輯角度,兩個錯別字固然也是遺憾,但相比全文1.6萬字,遠遠低於出版物允許的誤差率,編輯技術指標依然為優。當然,圍毆黨並非想與《法學評論》探討編輯技術問題,只是為了把我和《法學評論》綁在一起押去道德法庭。圍毆黨先是搶佔道德高地為《法學評論》量身製作審判規則,接著指控我在自家刊物上發表信訪件是出於曖昧利益,而《法學評論》刪掉我的代理人身份則是配合我攻擊、抹黑法官。這一手非常專業,圍毆黨不愧是玩弄規則的高手。普通公眾不會想到本校教授在本校刊物上發表論文是中國大學的通行做法,更不會想到《法學評論》在選用本校教授論文上有比校外投稿者更為嚴格的要求。即便是專業公眾,也未必知道訴訟代理人發表其代理案件的研究論文完全正當,未必了解20年前的《法學研究》就發表過作者為代理人的個案研究論文。我和《法學評論》同校,圍毆黨就認定《法學評論》是我的自家刊物,按此邏輯,賀衛方任《中外法學》主編意味著《中外法學》是賀家私產。責任編輯曾是我的學生,圍毆黨就認定《法學評論》用稿不公,按此邏輯,只要律師是法官的校友就可認定判決不公。我是敗訴代理人,圍毆黨就認定我的論文是發泄不滿情緒,按此邏輯,勝訴代理人歌頌法官裁判的就可以發表。編輯刪掉了我的代理人身份並隱去了案件當事人的姓名等信息,是為了引導讀者關注論文討論的自由心證問題,避免出現案件勝負上的情緒化認識,本是一個嚴肅的學術刊物的證據,但圍毆黨嘴皮一翻,就成了掩蓋我的代理人利益的行為。其實,《法學評論》過於小心了,《法學研究》當年發表梁慧星教授和我的爭議論文,代理人身份和當事人信息均未做技術處理。公開審判的案件,判決都上網了,不存在隱私問題。圍毆黨本是為了圍毆我罵法官,又不敢指明我怎麼罵法官、我罵對還是罵錯,只好去攻擊《法學評論》用稿不當,連聲東擊西的招數都用上了,是否有點黔驢技窮?

4、我為浙大博導商志才教授提供一、二審無償代理,這讓圍毆黨見笑了。在圍毆黨眼裡,律師不是維護公平正義的群體,而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之徒。所以,一發現我是訴訟代理人,圍毆黨就興高采烈,想當然我是有償代理。很慚愧,我雖然自詡精通訴訟,但不是撈金的行家裡手,維持生計主要靠炒股。商志才教授是我的老鄉,他價值數億的股權被不明不白地不見了,我看不過眼,也就拔刀相助。今年初,我還到上海二中院當了一回二審無償代理人,為被拆遷戶討回了10多萬元的公道,這不是因為我思想覺悟高,而是因為想找個案研究的素材。20年前,我有個計劃,找10個與最高法院有關的不當判決寫十篇論文,最後出一本《最高法院不當裁判研究》的書。民事裁判不公絕大多數出於證據層面,而民事證據的多樣性和複雜性決定了局外人很難準確把握案件事實,我不得不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選擇研究素材。這次被圍毆的是第三篇,可恨上海二中院居然採納了我的代理意見,沒搞成第四篇,現在是停工待料。我研究最高法院的不當裁判,不是為難最高法院,而是愛之深、恨之切,因為司法公正必須從最高法院的個案抓起,上樑正下樑不敢歪。何帆高級法官顯然誤解我的本意,龍顏一怒,也就沒注意粘貼的一、二審判決書上我是公民代理。話又說回來,無償有償並非道德高下的界限,為了完成我的學術計劃而無償代理也可算是利益,就此而言,圍毆黨攻擊我與所研究的個案有利益關係也不算冤枉。但是,圍毆黨顯然故意省略了一個基本事實:我是在商志才教授申訴被最高院駁回後才發表論文的。按理,二審結束就可以發表論文,任何人對已決案件都有權評論,因為對已決案件的評論不對法院裁判產生任何的影響。但我是研究最高法院的裁判,所以必須等待最高法院的裁定。如果我想對法院裁判施加壓力,應該是在一審、二審過程之中,圍毆黨為了先捧後殺將我這個出了民法界沒幾個人認識的糟老頭抬舉為聲名顯赫,真是聲名顯赫找個媒體應該不成問題。訴訟代理人和研究者的角色必須有嚴格的區分,這一點上我一直很本分,懇請圍毆黨明察。

供述不短了,但還沒有進入「孟勤國教授罵法官事件」的本質問題。我本想就我的論文斷言商志才一案的三級裁判是中國民事審判不可多得的司法不公典型作出供述,但圍毆黨似乎不感興趣,至今沒有提審,我實在不知從哪兒開始坦白。不過,《評孟教授的論文與何教授的背書》顯示圍毆黨儘管還沒看懂我的論文但已開始琢磨提審提綱,我就等一下吧。我雖然搞民法,但也懂得刑法上的立功,藉此機會給圍毆黨提幾條合理化建議。一是提審提綱不要再像這次那樣喋喋不休「學術公器」、「職業倫理」,聽說過道貌岸然嗎?意思是將道德整天掛在嘴邊的都是一肚子壞水,圍毆黨好歹也有法官、學者的光環,別糟蹋自己的形象。二是提審提綱不要再像這次那樣兇橫,知道點預審心理學嗎?循循善誘才是獲取有價值的供述的最佳路徑,圍毆黨應該懂得恐嚇和謾罵其實就是刑訊逼供。三是那兩朵法檢屆小花千萬不要再像這次那樣赤膊上陣,胡喊亂咬,頭一扭罵徐昕教授扯淡,要知道賀衛方推薦給中國法院的法袍還是有點裝飾作用的,卸掉法袍容易被誤以為是土匪崽子,年輕人還是要修身養性,別沾流氓氣。三條合理化建議應該夠立功了,就此打住,其他的合理化建議留待下次再立功。


我剛剛看了那片著名了論文了。客觀的來說,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首先:商某的主張是過了訴訟時效的。商某做了股東,其股份數額在工商局都是有登記的。商某是知道他登記的股份數額的,當他發現其數額不對的話,應該立刻要求公司變更。他明知上述情況,不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是過了訴訟時效了。第二、如果商某需要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股份,只是一種進行分紅的利益的話,自從公司沒有對他進行分紅之日起,他也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失,他不進行權利主張。這種分紅的利益也是過了訴訟時效的。最後,說實話,我有一點不太明白:這裡爭議的股權。按理說,如果商某的股權登記少了,那麼實際上是當初股權登記錯誤,本質上應該是起訴工商局,要求撤銷之前的錯誤的股權登記行為(當然,也過時效了)。我就不明白了,商某起訴公司幹什麼?難道當初的股本能夠憑空多出來?如果判商某有這些股份,這些股份就應該其他股東那裡過戶給他。商某是應該起訴其他股東,還是直接起訴工商局,還是起訴公司。反正,我對這教授的水平表示懷疑。呵呵。


推薦閱讀:

什麼樣的法官才叫優秀?
中國的法官和美國的法官工作有什麼不同?
在美國(或者普通法國家),法官可以否決陪審團的裁決結果嗎?
如何看待浙江法制報新聞;檢察官出庭時頭上戴著耳麥攝像頭 ,「互聯網+」讓後援團實時支援?
法官想紋身,有什麼建議,求正經點?

TAG:股權 | 法學 | 民法 | 法官 | 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