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P2P行業有哪些影響?


在這裡貼上我先前寫的一篇解讀文章。

第三方支付意見稿傷害了誰?

第三方支付監管意見徵求意見稿在去年爭論就很大,今天這個版本跟去年版本比較,其實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沒有太大的偏差,相比還略微寬鬆了,例如對二維碼支付等一些創新性支付都沒有納入管理之內,確切說也留了很大的空間,去年爭論除了限額異常激烈之外,還有就是二維碼支付,今年在這個上留了口子,還有一個重要的點是去年有進入支付賬戶就不得回提四個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無限額劃轉,這些都是更溫和和符合實際的做法。

但是即使如此,今天還是引來了普天蓋地的爭論,這種爭論,其實我大概看了下,99%的媒體解讀,包括所謂專家解讀,都基本沒有靠譜的,我感覺主要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支付業務雖然大家都涉及到過,但是太過於基礎了,所以反倒顯得相對小眾,而且這個世界上往往越是基礎性的東西,反倒會專業性會更強,沒有長年從事過支付清算業務的人,壓根無法理解裡面的很多問題,光賬戶體系四個字估計要講明白,可能就需要寫上牛津字典這麼厚的一本書了,所以,並不是一般的學者,隨便上網看些段子就能弄明白的東西,更別談深刻理解了。

我自己一直覺得,沒有基礎事實的理解正確,就不可能有評論的基礎,也就不可能有討論利弊對錯的任何可能性,所以,討論問題本身就要回歸到業務本身來看,這才是有價值的,否則到最後就是一堆人罵來罵去,到最後誰都不知道扯的是什麼,所以,我在這裡就我自己對這個辦法的理解,做個我個人的解讀,正確與否我也不知道。當時拋磚引玉吧。

一、五千額度怎麼夠用?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

第一個想跟大家弄明白的問題,就是五千額度怎麼夠用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真的很扯淡,大多數人都被那些啥都不懂的新聞媒體人士給忽悠了。在談這個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明白三個基礎條件。

第一個是,該管理辦的所謂限額的前提是用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的時候才有的限額。

第二個是,如果支付賬戶的餘額支付的時候,如果採用了高安全級別的辦法,類似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就不受限額約定,任意金額都可以。

第三才是支付賬戶餘額里,沒有高安全級別驗證的情況下,才是五千。

(這裡還有個規定就是對於一些小額場景支付的情況下,如果支付機構無條件承擔全額賠付責任,且單日累計不超過一千,可以不驗證要素,直接支付,)

這三個關係是層層遞進的關係,不要單獨拿出來說一條,也就是說只有是你用了你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里的支付賬戶里餘額去消費的時候才會受到這個限制,並非是說你用任何移動支付都會受到限制,簡單點說吧,你用支付寶、微信支付的時候,只要不是用裡面的餘額進行支付,是不會收到任何限制的,事實上,除了支付寶里的餘額寶,誰沒事會在這兩個公司里放那麼多的錢呢?而且從操作角度考慮,使用微信的零錢包支付跟使用銀行卡通過微信支付的便捷性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都是直接輸入密碼,根本沒有任何影響。所以老百姓壓根不用去想五千夠不夠用的問題,因為壓根不存在這個問題。

這裡可能很多人沒有弄明白,為什麼就要把餘額支付給限制了,其實這裡就是本次管理辦法最核心的一點了,我晚上發朋友圈說了,整個第三方支付監管辦法,其實就兩個重點,這兩個重點其實都是非常直接的指向限制餘額這個核心點:

這兩個重點是,第一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其實,這兩個如果都可以做了,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公司了,而是標準的銀行了,那也就是不如直接申請銀行牌照得了,沒有必要做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做個簡單的比喻就是類似搬運工,就是把不同個人在A銀行的錢搬家到B銀行的賬戶上,全球這麼多年來看,支付就是一個幫助資金在不同銀行體系里劃轉的工具,本身是不碰錢的,而互聯網支付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現之後,市場出現了兩個很明顯的模式,性質就開始分化了。

一個模式就是A通過第三方賬戶直接從A的銀行扣款,然後轉到了B在銀行戶頭上,資金雖然通過了第三方賬戶但是最終是沒有停留在第三方賬戶的,即使有,時間也非常的短暫。從頭到尾都在銀行的監控之下。國外的PAYPAL其實就是這個模式。

還有一種模式其實就是A在銀行的錢,先充值到了A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第三方賬戶會給A一個虛擬賬戶,你在這個賬戶里可以消費、買東西,可以轉賬,可以充值,可以買理財產品,這個萬能賬戶其實就是這次監管辦法的核心中的核心,這個就是這次文件里最重要的字眼:支付賬戶,千萬弄清楚,這個才叫支付賬戶。我們的監管目的是限制這個支付賬戶的資金使用限額,而不會限制第一種交易模式。

很多人在這個賬戶里會有一些資金的時候,前面說了可以消費交易轉賬買理財等等,他就如同構建了一個自我的生態圈了,在眾多交易包括轉賬過程中,A直接一個指令就把錢轉給了B在第三方的賬戶里,無論是基於消費還是轉賬,看上去實現了賬戶的劃轉,實際上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只是賬戶做了個分配而已,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的資金,其實是沒有任何變化的,他只是自己調整下數字,把A資金降低,把B資金增加,然後A或者B需要的時候,在決定是否提取到銀行戶頭上,如果A、B都不進行提現到銀行的時候,這個錢就一直在第三方支付賬戶上了。那麼問題就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到底是什麼身份呢?這個錢到底算不算存款呢?

理論上第三方支付公司是沒有吸收存款的資質的,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時候,明確規定是基於支付技術,而不是基於資金歸集的,所以這個錢理論上只是客戶臨時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在銀行的賬戶上,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雖然最終是在銀行里,但是實際反應的邏輯是,A在第三方支付賬戶有錢,第三方支付在銀行里有錢,銀行里顯示的客戶名字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並非是客戶A,那麼就意味著A其實對於銀行里的錢是沒有支配權力的,支配的實際權利都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身上,所以A的錢安全取決於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信用。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資金,最終出現倒閉等情況的話,那麼A就徹底損失了資金,那麼就意味著第三方支付公司不是一個支付技術公司而是一個吸收存款公司了,其實,在國外有個專有名詞叫,類存款金融機構。他們其實有著極為嚴格的監管條例的,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其實是除了備付金以外,並沒有太多的實質監管,不是不想管,而是因為的確定位很模糊也很尷尬,存款行為不屬於支付行為,理論上是銀監局的監管範疇,央行只能管支付行為。

這裡可以在次強調下,什麼叫賬戶,其實本質上來看,賬戶在金融範疇,其實只有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才稱之為賬戶,因為裡面的錢你切實可以動用,按照你的指令進行有效支配,這個是所有制度運行的核心基礎,強實名的重用性也是在這裡,賬戶監管的第一原則是知道你是誰,然後確認了你的身份,你就可以使用這個賬戶了,除了銀行以外,事實上是沒有制度可以約束一家非銀行機構的賬戶資金可以被你有效使用的,哪怕給你開設的賬戶真的有錢,你也無法保障這個錢一定可以被你支配使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里的錢看上去是你的錢,每天告訴你有多少錢,事實上那都不是能被法律授權保護的,這個在這次監管辦法里特彆強調了這個錢,不是存款,只是商業預付卡中的餘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信用,一旦支付機構出現問題,將可能出現損失,所以,支付賬戶上的那些錢只是看著像你的錢,並不是意味真的可以你被控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真拿了錢亂用,你也毫無辦法,別覺得這不可能,事實上國內支付公司出問題的已經不少了。不少支付公司就是利用大量客戶不提現到銀行所形成的時間差,沉澱出大量的資金,進行他用,一旦出現點問題風險就很大,央行這次主要監管的目的就是不希望大量的人,把錢充值到第三方支付上,然後形成龐大的資金沉澱最終出現極大的問題,所以採用了限額的管理辦法,迫使這個錢離開支付賬戶。

所以所謂的5000也好,10萬也好,20萬也好,都是指的是這個支付賬戶里的使用限額,並不是說你不能移動支付了,你完全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使用,壓根不會影響,也不會增加複雜難度,因為餘額的形成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事實上,絕大部分的客戶在這個監管方案里並不會受到什麼波動影響,很多人說無法網購了,無法買東西,那都是扯淡,你只是無法在你的第三方賬戶里停留太多的錢而已。

這裡面針對支付賬戶還做了兩類區分,一類就是經過了強實名認證的,可以是綜合性支付賬戶,一類是非強實名認證,是消費性支付賬戶,確切說區別不大,前者可以餘額理財,也可以轉賬,而後者只能消費,轉帳只能給本人。

講到這裡,第一個不允許支付機構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大家應該都明白了,本質是保證客戶資金最終還是能在銀行體系內,確保資金安全,很多人問,難道銀行就不出問題了,這裡要區分一個點是銀行出問題至少還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但是支付機構出問題是不受保護的,他只是個商業信用,你自己去追支付機構去。

二、為什麼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體系內轉賬?

第二個問題就是為什麼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其實也不是不讓轉,事實上從央行角度來看,一年轉賬額度20萬,基本上應該能符合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了,從央行指導意見里,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一定金額以上轉賬直接綁卡交易就可以了,並沒有增加太多的繁瑣難度,所以,體系內轉賬對於個人的影響其實是有限的,這個方案真正打掉的是那些第三方賬戶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方便,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行為了。

這種行為其實牽涉的層面比較多,最大的問題我個人感覺其實是兩個,一個是讓資金脫離了銀行的監控,使得資金進入了一個相對不是那麼透明的匣子里,就非常容易形成很多可能的灰色地帶,反洗錢、反恐怖都是非常嚴峻且極為嚴格的法律法規,國際上都在資金的實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轉賬畢竟是弱實名制,他是通過跟銀行進行多層信息交易驗證實現的,這種弱實名制的存在很難確保資金的走向能被有效監控,出現洗錢的概率是很高的。

反洗錢法如果關注下,大家就會發現國內目前還算是比較寬鬆的,在國際上這個法律極為嚴格,滙豐就因為涉及反洗錢,一次性被罰款幾十億美金,通過大量的非實名賬戶進行來回交叉交易,最終把在一個脫離銀行體系內的黑匣子里完成,這種事情,必然是不可持續的,也不可能被容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如此。

其實國外的同類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鼻祖,PAYPAL的轉賬也是一樣受到很多限制,在支付轉賬領域,一般都會被要求在銀行體系里實現,至少所有數據交易要再銀行可被查詢,甚至在國外的第三方賬戶,都不被允許擁有客戶資料信息,只是簡單完成通道要求,而國內其實剛好相反,國內的情況是,銀行不知道交易情況,不知道客戶信息,全部都是第三方主導完成,這種銀行無法對轉賬交易進行清晰了解的情況,必然不可持續,也不符合各個國家對金融監管的基礎性要求。另外,還有就是龐大的轉賬資金不再銀行體系內實現,但是切實交易又在社會中存在的情況,最終使得貨幣周轉速度會產生很大的減緩,從而給我國貨幣政策的實施也帶來極大的難題。所以體系內的支付餘額轉賬交易被打掉,從我個人感覺,其實也是遲早而必然的事情。

三、到底誰受傷了?

第二我們來談談,到底誰受傷了,這個問題才是關鍵點,我前面只是說,絕大部分專家都在扯淡五千不夠用的事情,是扯淡玩呢,因為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說,這個監管意見的影響其實是很小的,基本感覺不到,唯一影響大點,就是帶有餘額管理功能的一些產品,但是基本上也不會影響太大,例如餘額寶的交易完成,我感覺實質性影響有,但是通過阿里網商銀行的設立,以及機構對接直聯的方式,應該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了影響。所以,這個方案在大面上的影響其實是不大的,至少在普通民眾層面基本可以說是無影響,那麼到底誰受傷了呢?

最受傷的一定是第三方支付,許多第三方公司雄心勃勃想建立獨立賬戶的思路收到極大的挑戰,其實是挺悲情的,第三方支付是極為講究場景應用的商業模式,在兩家獨大的支付世界裡,其他支付公司好不容易可能找到一條可能性很大的出路,結果迎來了這個監管方案,具體也不知道如何評論了,我對支付的理解,在很多年前的幾篇文章里,也都寫了,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支付這個行業本身有什麼太大的出息,具體還是去看文章吧,這裡就不落井下石了。

這裡到是想重點強調的其實是第二個很大的受傷者其實是P2P,目前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雖然監管層很儘力的想規避這個問題,但是事實上現實看來難度很大,我們先看原先的P2P的第三方支付的商業應用,本質其實是大量的支付公司通過制度設計,為P2P構建了一個託管賬戶系統,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這個託管賬戶,然後每個人都擁有了一個虛擬賬戶,對於P2P公司而言,這個託管賬戶也是一個虛擬賬戶,募集滿了以後,第三方支付按照P2P公司的指令把資金打入到指定的借款方公司里去。

這個概念里,其實如果理解不偏差的話,P2P公司可能就無法開設這個託管賬戶了,雖然可以給投資人一個虛擬賬戶了,但是個人的虛擬賬戶一年的累計投資額度最多是不能超過20萬的,所以,事實上投資的行為就必須得改成第三方支付通過綁卡的方式直接扣減個人銀行里的錢到先到P2P在第三方支付的一個臨時歸集賬戶,然後再募集期滿之後,必須一筆頭劃轉到借款方在銀行里開設的託管賬戶或者監管賬戶,第三方支付就真正成為了通道型支付了。從而意味著過去P2P業內通行的第三方託管的模式就意味著不再可行了。

這裡很明顯的結果,先說壞的說的話,壞的結果就是原先通過第三方支付構建虛擬賬戶的方式是可以讓大量投資人的錢進入到虛擬賬戶里,然後在需要用的時候提現,而在虛擬賬戶里進行劃轉、交易、消費的時候,其實都是支付公司自己內部交易的,這種不涉及銀行的網關交易的內部清算方式,成本會很低,但是這個文件出台意味著,支付公司內部的清算行為就被明確壓制了,使得一個投資人累計超過20萬以上就必須過銀行網關交易,這個時候,成本就會變得很高,舉例就是過去一個人投資一千萬,只要充值一次以後,在支付賬戶里餘額就是一千萬,只要不提現到銀行卡,那麼支付清算成本就會很低,現在的話,因為最高只能20萬,意味著超過20萬以上部分的投資贖回,都必須過銀行,從而產生很大的支付費用。這個問題會極大的增加業務成本。

那麼這裡就可以解答很多人以前的困惑,為什麼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成本以及信用卡還款為什麼經常能及時到賬,比銀行服務還好,事實上這裡就是涉及到了一個不是很公平的競爭,第三方支付通過直聯每家銀行的方式,使得他自己成為了變相的清算機構,A銀行轉賬到B銀行,其實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無非也還是內部自己記賬的問題,成本很低,且相對方便簡單,而銀行之間交易則是必須通過央行統一的清算機構進行清算,大額、小額都有收費規則和標準,同時還有受到一些清算中心的交易時間限制,所以,反倒障礙較多,不如第三方支付更為便捷方便,甚至很多銀行反向都去借第三方支付來完成跨行交易,變相也加劇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內部化的過程。

如果理論上說好的話,就是從投資人保護角度來看,由於這個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託管模式,最終第三方支付只能開設一個臨時歸集賬戶,在資金募集完畢以後,就需要直接打款到銀行,銀行在根據相應的監管或者託管協議,把資金髮放到具體借款人的賬戶里,使得P2P平台的流程至少理論上更為規範,也進一步降低了平台觸碰資金的可能性,對於投資人保護是的確加強了,其實這個監管方案,跟央行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很大程度上是一脈相承的,在那個文件里提出了P2P要求銀行託管,所以也為這次徵求意見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賬戶提供了指導性意見。只是從實際角度看,我個人的顧慮在於兩個,第一個是銀行到底有多大的決心來進行P2P的託管,第二個就是託管的成本到底有多高,現實的情況,我感覺兩個都不太樂觀。所以,也是這個方案目前可能會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對方,並不容易解決,方案的落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銀行是否能及時跟進,如果銀行還是跟以前一樣慢悠悠的無所謂,那麼這個方案可能很難得到有效執行。反之,就會很快落地。

總的來說,就上述情況來看,這個方案對P2P的平台影響應該有利有弊,關鍵取決怎麼看,一方面屏蔽和淘汰了大部分實力不夠的公司,為市場有序競爭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另外一方面弊端就是銀行的話語權增加,對於帶有很大程度上同業競爭的對手而言,這一定不是很好的事情,另外由於銀行的相對較慢的效率,審慎的經營方式,都會大大減緩P2P的業務效率。P2P今年會迎來很大的洗牌期。

四、我個人一些建議

從我個人感覺來看,這次暴跌以後,整個監管層,對於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實比較明顯的趨向嚴格,這其實不是壞事,我2013年在溫州演講時有一段話,我前段時間給翻了出來,我說:

「要重視互聯網金融帶來的更大的風險不確定性,扶持互聯網金融也好,重視互聯網金融也罷,都不能忽視風險,我們溫州應該是吃了苦頭,過去一直自豪金融為全國先,現在可能有點鬱悶,金融本身是把雙刃劍,好的時候,可以極大促進經濟發展,不好的時候,反倒會拉經濟下水,跟經濟的關係也是互為因果,最好是匹配發展,過快,過慢都不好事情。

金融機構的本質其實是擴槓桿,到最後都是玩人家的錢,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金融確切的說是沒有回頭路的,到死才知道那條腿是自己的。所以,金融並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國次貸危機都在反思,便捷高效的金融體系一定是好事情么?不一定,越便捷的方式,帶來的風險擴散就越大,體系規模就越容易起來,從而產生更大的衝擊。互聯網某個意義講,核心還是提高效率,所以,要考慮這個效率的使用要契合經濟的發展,否則互聯網本身也會是一把雙刃劍。一個節點的風險,通過互聯網會極快的容易傳播開來,帶來更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必須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另外,互聯網的本質是更開放,更包容,反過來說也更激進,講究速度更快,在互聯網的世界裡,有句話,就是唯快不破,什麼都講究快,不考慮未來,做了再說,規模快速起來再說,這個確切說,不是好事情。尤其在金融。

金融骨子裡是保守的,講究的是穩定和平衡,快不如慢,誰活下下去,才是王道,兩者在思想上差異極大,目前互聯網情緒高漲的背後,其實是缺乏了對風險的敬畏,我們要深思,不要拔苗助長,只看到好的,不看到壞的。

另外,從全球範圍來看,被定義為互聯網金融的幾個模式,都是在一定的管制邊界內發展的,我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監管定義,如果溫州要發展互聯網金融,我感覺考慮到風險滯後等因素,還是有必要可以考慮先出台一定的行業標準,然後在這個標準的前提下,多快好省的發展互聯網金融,代價會更低,千萬別盲目發展。」

過去幾年我們的互聯網金融一直在讓子彈飛一會的狀態中進行,而金融的逐利性又最終迫使大量的從業者更多的在於如何野蠻生長,而非真的踐行所謂的普惠金融,事實上,互聯網金融並不等於普惠金融,我們過去都沒有關注到這點,以為搞互聯網金融就是普惠金融,就是扶持小微企業,其實結果來看,效果也不是很明顯,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普惠金融是個系統工程,是需要多系統,多部門,多層次配套的綜合性學術命題,單一的不加以約束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必然是不可能走到普惠金融領域上去的。

我一直說,這個世界沒有所謂的靈丹妙藥,也沒有一招鮮,需要腳踏實地的,在一定框架體系內均衡發展,協同發展,那麼有效監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次的監管意見,我個人感覺其實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徵求意見稿》的主旨就是讓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本身,第三方支付機構本來定義是個搬運工,但如今對接的支付、投資場景越來越多,大量備付金沉澱在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僅容易導致風險,大量的資金流轉更形成了監管盲區。《管理辦法》對於賬戶管理做出的種種規定,強調第三方支付的「中介性」,淡化「吸存」、「轉賬」功能。。。。。


其實監管層目的不是要保護銀行壟斷利益,搞死互聯網金融,搞死P2P,網上沸沸揚揚的觀點其實絕大部分都是錯的。也不是為了搞死第三方支付。想搞死第三方支付的話,第三方支付哪裡會有現在,當年就可以掐死在萌芽狀態,哪裡會有承認這個行業並給予牌照管理。

其實監管層的思路是這樣的。

目前客戶的行為很多都是,從自己的銀行賬戶,充值到自己的第三方支付賬戶,然後用自己第三方支付賬戶的資金,購物、買貨幣基金以及其它的一些理財產品,目前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澱了大量的資金,比如支付寶在2013年上半年的日沉澱資金就有數百億元。前兩年就有專家提出要對支付寶沉澱資金的行為進行監管,沉澱資金實質上是存款,提議讓支付寶和銀行一樣,上交存款準備金。後來支付寶才推出餘額寶,部分化解這個問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澱的資金,表面上看,是在客戶的第三方支付賬戶里的,但實質上是在第三方支付的銀行賬戶里。

大家存錢在銀行,是銀行信用,萬一銀行倒閉,現在還有存款保險制度兜底,風險很低。但客戶在第三方支付賬戶里的錢,實質上是在第三方支付的銀行賬戶里,實質上客戶無法動用支配,必須賬戶開立的主體,也就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才能支配。是商業信用,萬一第三方支付倒閉、跑路,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回來。為了防止大家沉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錢太多,造成風險,監管層才限定,用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的時候,限額五千。用意就是不鼓勵大家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有太多資金沉澱。其實大額的消費,是不受影響的,因為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捆綁你的銀行卡直接支付,也不會增加操作上的難度,因為充值到第三方支付去形成餘額本身就是需要捆綁銀行卡的,


本來還指望在知乎上找找看有沒有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高質量回答,可惜好答案實在太少了。先說一下我個人的理解,希望能夠引來懂行的人。

P2P業務的一個基本要求是把錢從出借人手裡轉移到貸款人手裡,理論上有三條路:(1)出借人的資金通過P2P公司自己的賬戶進入貸款人的賬戶;(2)出借人的資金通過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託管賬戶和支付通道進入貸款人的賬戶;(3)出借人的資金通過銀行提供的賬戶和支付通道進入貸款人的賬戶。

第一條路是前兩年水平較低的P2P公司普遍採取的做法,但是按照銀監會的監管思路,P2P公司只是一個信息平台,資金是嚴禁進入P2P公司的賬戶的,所以這條路顯然是不合規的。第二條路是現在普遍認可的合規做法,即出借人實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賬戶並充值,放款時第三方支付公司從這個賬戶中提出資金匯入貸款人開設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賬戶(當然實際操作中的流程可能更複雜)。第三條路理論上始終是存在的,而且看上去是最靠譜安全的,不過實踐中據說銀行嫌這塊業務的收入不高,沒有什麼銀行有動力為P2P公司提供解決方案。

現在的問題是,按照草案的規定出借人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開設的支付賬戶受到了極為嚴格的監管,即使是用途不限於消費的綜合類支付賬戶,受限於年交易限額,客觀上和P2P業務的需求是不匹配的。所以放款人和貸款人用於放款收款的賬戶只能開在銀行,這就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對應起來了。換句話說《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雙管齊下,就把第二條路堵死了。

對於第三方支付公司來說,這一點看上去非常要命,很可能第三方支付公司會被完全擠出這個領域,或者只能充當部分業務環節的通道,總之現在的模式是沒法繼續用了。對於P2P公司來說,第二條路剛剛走熟練,成本也能接受。現在要往第三條路上切換,未來不太明朗。


這個意見,很多人都會表面的理解說:P2P領域,第三方支付公司要出局了!

真的是這樣嗎?

說這種話的人,我估計都不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人,或者是與第三方支付有緊密溝通的P2P公司的人。

為什麼?

因為你沒有掌握足夠的信息,只是憑意見稿的文字,就做出了自己的解讀。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為我們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支付,從去年到今年的4月份,陸續接受了幾次監管部門的調研和合規檢查,並就如何確保第三方支付滿足接下來的監管意見,達成了共識。

如果國家要把第三方支付從P2P領域趕出去,又何必費力來做這個事?

可以明確地告訴大家的是,意見稿確實會對第三方支付、P2P有影響,但這個影響,不是說讓你徹底退出,而是在流程設計、賬戶開立上,進行調整,以滿足由銀行來進行資金存管的要求。

根據我獲得的信息,為了滿足監管的意見,相關的支付協議都要進行修改和重新簽訂。對P2平台來說,軟體系統層面,是不需要做大調整的,更多的是商務層面。當然,支付公司的調整,那就是多方面的了。

需要說明的是,這裡講的是針對我所對接的第三方支付。但不是所有的第三方支付都是這樣。


越來越嚴格,是不是就意味著行業越來越規範


看到這個題目,第一個浮現出來的概念是超級網銀

1、超級網銀是央行搞的第二代支付系統

2、超級網銀向接入系統的各商業銀行收費

然而,第三方支付乾的實景,包括託管 以及延伸的多種業務 已經繞考了央行的監管,逐步實現了超級網銀的功能。這個不能忍啊。於是乎,央行覺得超級網銀這個受了影響,跟麾下的一眾商業銀行一商量。眾商業銀行對於本來都在銀行系統內存的錢,被活生生挖走,最後匯合成一大筆,再存到銀行的時候就變成了各種寶啥的,銀行還得為此給第三方支付和各種平台分錢這個事情也覺著不能忍。然後就徵求一下社會意見。

大意是:

1、金融安全第一不是便捷第一,你便捷的肯定是不安全的

2、第三方支付 當初定義你的時候,你就是個通道,現在你長的越來越像銀行

3、聽我的乖乖搞搞支付,清算的事情 不是你們該乾的事情

然後,第三方支付就變成了純服務機構:

1、資金沉澱這塊不要多想了,所剩無幾,利益重歸銀行,手續費推高

2、銀行便捷這塊跟不上,第三方支付也不能便捷,客戶體驗沒以前好了(發個紅包都費勁)

3、第三方支付之間,開始激烈搏殺,看誰的服務更能根據客戶情況調整

4、歸屬於大集團,支持集團本身業務為主的第三方支付將獲得一個發展機會

那麼對P2P的影響也就出來了

1、P2P資金需要託管 存管給銀行,就得按銀行規矩來,業務流程和體驗都複雜化

2、銀行的強勢面前。P2P沒有多少議價能力

3、當P2P 的融資也受制於銀行的時候,必然會限制P2P行業對銀行貸款業務的影響

總之,金融領域創新不易啊。提出網路支付限額的實在是高人,釜底抽薪。先說這麼多吧


先說說監管細則幾大對網貸機構影響較大的關鍵詞,以及是否對盈火蟲造成衝擊:

① 信息中介

徵求意見稿開篇就明確了P2P平台的定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並強調了P2P平台的四大基本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

盈火蟲:監管細則對P2P平台的定位與盈火蟲創辦初衷吻合。盈火蟲創始團隊出身金融領域,對金融的本質有著深刻的理解,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堅持對風險的嚴格把控,堅決不觸碰法律紅線。

② 信息披露

徵求意見稿對信息披露作出細緻要求,包括借款人基本信息披露、投資潛在風險披露、平台經營信息披露等,足見監管部門對於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

盈火蟲:信息披露對投資人來說是利好的,盈火蟲在對線下借款人進行實地考察時,對借款人同樣提出近乎苛刻的要求,確保借款人還款能力對投資人公開透明。對於新興的盈火蟲來講,平台每一步腳印後台均記錄在案,投資人可隨時隨地前往考察。

③ 小額為主

徵求意見稿中同時提及:平台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P2P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平台要控制同一借款人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防範風險。

盈火蟲:P2P模式與傳統銀行不同,P2P要做大單無疑風險巨大。盈火蟲並不謀求紅嶺創投那樣的大標,注重的是普惠金融,堅持做小額、短期融資項目,該細則的實施對盈火蟲影響不大。

④ 風險管理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表示,對於網路借貸平台中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核,並採取措施防範欺詐風險。

盈火蟲:盈火蟲最值得一說的就是專業金融風控,平台脫胎於中國證監會備案監管的從事私募基金投資業務的機構,有著千億資產管理規模,創始團隊皆來自於深國投、嘉實等大型金融機構,為此,在風險把控這一環,可以說是盈火蟲的強項。

數十年的金融從業經驗,盈火蟲團隊在風險控制方面早已形成了一套完備的事前、事中、事後控制體系。且借款人均有基金權益質押,而所質押的基金,均來源於國企、上市公司,且均有國企、上市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風險係數低。

⑤ 資金存管

徵求意見稿「客戶資金保護」細則中表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盈火蟲:資金存管是互聯網金融的一大發展趨勢,目前盈火蟲用戶的所有資金通道均對接安全係數極高的銀聯支付,目前僅少數幾家平台能與銀聯支付達成戰略合作協議。而盈火蟲也正在與民生銀行、興業銀行等洽談資金存管合作方案,這是盈火蟲確保用戶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舉措。

結:徵求意見稿的出台,讓互聯網金融行業告別無准入門檻、無監管、無標準的「三無狀態」。隨著意見稿的落地,2016年的P2P行業無疑將迎來一次大洗牌,那些經營實力弱,無法深刻理解金融本質,且無金融風險管控經驗的P2P平台必將岌岌可危。然而,我們也該看到,意見稿的出台勢必指引行業良性發展。

=========吐槽分割線=========

此份P2P監管細則雖說整體利好行業,然仍存在值得吐槽的部分:

吐槽點一:P2P到底誰來管仍不明確

初略來看,細則明確各方監管主體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範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國務院、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似乎各司其職,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全方位的監督管理。但實際上P2P這個孩子究竟應該誰來管,網友們還是沒能整明白。有網友調侃,這細則的潛台詞只有一句:「P2P把你錢卷跑了,你可別去政府門前靜坐啊。」

吐槽點二:投資人風險自擔引發吐槽

細則一大亮點是提出投資人風險自擔,平台做的只是信息披露,還不可承諾保本保息。那麼,投資人權益如何得到真正保護?這一規定不免讓廣大投資人心悸,而對於那些已經踩雷的投資人,想在細則上看出點追討希望來,更是沒戲。

此外,細則規定網貸機構必須對出借人做風險評估與分級,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有網友質疑,評估和分級的標準究竟是啥,如何個評定法?您倒是給個准信呀!

盈火蟲微信公眾號奉上,懇請廣大投資人予以監督:


對你們金元寶其實應該是利好吧?


目前也只是徵求意見稿,相信最終稿肯定會有很多妥協


推薦閱讀:

P2P平台債權轉讓市場?
恆昌財富怎麼樣?在P2P行業中行業優勢怎麼樣?
如何看待網路貸款如拍拍貸,你我貸等?風險會在哪些方面體現?
陸金所為什麼能夠估值百億美元?
P2P 公司逐步撤銷擔保是大勢所趨嗎?

TAG:理財 | 互聯網金融 | 金融 | P2P網路借貸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