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宗罪原本為八宗罪,為何悲嘆也被視為罪?

修士埃瓦格里烏斯·龐帝古斯定義出八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分別是貪食、色慾、貪婪、悲嘆、暴怒、、自負及傲慢。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尤以傲慢為甚。

六世紀後期,教宗額我略一世將那八種罪行減至七項,將自負並歸入驕傲,悲嘆並歸入懶惰,並加入妒忌。他的排序準則在於對愛的違背程度。其順次序為:傲慢嫉妒憤怒懶惰貪婪暴食色慾


簡單地說,東方教會的八罪,是跟她的隱修傳統和修道主義有關的。這是從修道院中發展出來的觀念,一開始也是針對的是修道士的生活。在隱修中,修士則要求保持心靈的寧靜,任何情緒上的不良波動都要盡量的避免或者轉移。

這些罪並非是指某種具體的行為,而是指心靈的狀態。譬如,貪財(貪婪)並非是真的去賺錢,而是指心中有關金錢的慾望;通姦(色慾)也不是說真的去和婦女如何,而是指心中對女性的色慾;貪食也不是真的去吃飽了撐的,而是指心中對食物的過度渴求。

因此,悲嘆也是一種「罪」,因為它攪擾了心靈的應有的寂靜狀態(apatheia)。


謝謝邀請。

七宗罪原本為八宗罪,為何悲嘆也被視為罪?

人認識神才會認識自己是個罪人。若是有何為罪的知識,或許只是紙上談兵,而無真正蒙光照的經歷。

認識人不足以認識神,認識神才得以真正認識自己是個罪人。

罪的工價乃是死。而光照不是為了審判而是為了醫治,審判是為了拯救而非致死。一個沒有見過大象的人,無論使用七十個形容詞形容大象,還是用八十個形容詞形容大象,聽來的形容詞都不能代表這個盲人真認識大象。

願你平安。


我粗淺的理解...雖然姑且翻譯成了「罪」這個字,但基督宗教里的「罪」是有特指的專門概念,並不是我們通常法律或道德意義上的「不合法」「不道德」「有害於他人或社會」。 而是宗教的概念,是指同神之間理想關係的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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