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在流行音樂傳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什麼?
除了幫音樂人掙錢,還有什麼?
流行音樂傳播是經過藝術家創作通過傳播媒介傳播進而被藝術欣賞者所接受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流行音樂家通過藝術創作將自己創作的流行音樂作品傳播到欣賞者那裡,讓欣賞者所花的錢能夠轉回到流行藝術創作者的手中,進而鼓勵他們能夠更好的進行流行音樂創作,這就形成了一個流行音樂產業鏈。但是,整個流行音樂產業鏈沒有這樣的簡單,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包括創作、製作和營銷等多個環節。在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中形成了眾多的分支體系,諸如唱片體系、版權體系、宣傳體系、銷售體系、經紀體系等。為了整個流行音樂產業的繁榮發展,我們不僅要保護好流行音樂創作者的權益,同時還要保護流行音樂產業中其他角色的權益,而整個流行音樂產業良好發展的基礎就是版權體系的健全。
在任何一個國家,版權機制的設立都是為了維護創作者的權益,使創作者能夠更好的進行創作。在這裡說的流行音樂的創作主體主要有兩類,一是流行音樂的詞曲作者,也就是流行音樂作品的創作者;二是流行音樂作品的再創作者,也就是所謂的流行音樂表演者。根據產業經濟學原理,流行音樂產業鏈最基本的屬性就是供需關係。在這種關係的維持與發展中又逐漸形成了流行音樂產業的價值增值鏈,即:流行音樂產業不但要使流行音樂產業鏈中的各個機構和部門贏利,還要使流行音樂產業鏈有可持續發展能力,鏈條上各個環節相互配合與協調發展,最終形成了互補與互動的產業鏈,從而產生流行音樂價值的增值。
如果說流行音樂產業良好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就是版權,那麼如何實現完善的版權制度呢?國外發達國家一般是通過一系列的許可授權制度來完成的。這些許可授權制度大概分為五類:表演授權許可、印刷授權許可、同步授權許可、機械複製許可、原版錄音使用授權許可。我們國家除了同機械複製許可制度,其他許可制度基本都具備。但是我們知道流行音樂家最擅長進行音樂創作,並不擅長包裝、宣傳、營銷等,這就需要有一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版權代理機構來幫其進行授權,將其版權授權給唱片公司、電台、電視台等單位和個人使用其流行音樂作品,並保證他們付費。這樣流行音樂家不用擔心自己不擅長的業務,就可以安心地進行創作了。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原版錄音使用許可權屬於唱片公司,如果要使用該項權利,那麼就必須要經過唱片錄製公司獲得。唱片公司在灌制唱片的時候會請一些流行藝人進行演唱、錄音師進行錄音等等許多的角色來共同完成,從一定的意義上來說,這些人都是錄音製品的創作者,都會獲得版稅的分配。但是一般情況下唱片公司都會跟這些工作人員簽訂合同來分配版權的收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音樂版權需要根據不同的用途來進行細分與管理,使得分散的版權得以集中管理,降低了直接定價的高昂成本,儘管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非政府控制,是非官方的,但如果音樂消費者對這些組織都認同,流行音樂作者對版稅分配也認同,那麼這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的合約安排。隨著新的介質、新的創作手段、新的傳輸系統的不斷湧現,將擴展「著作權人」、「著作權」及「合理使用」的現有概念,無論是哪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管理,都為流行音樂著作權人提供了豐富、多元的利益源泉,有效激勵了流行音樂作品的生產創作。
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尤其是P2P技術的發展,數字音樂幾乎成為流行音樂作品使用和傳播的主要方式,同時也是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的主流。流行音樂通過互聯網在PC、MP3、手機和IPOD等其他播放設備中存儲、播放,P2P非法文件共享、非法在線下載免費音樂等行為屢見不鮮,極大影響了流行音樂產業價值鏈的正常運轉及流行音樂價值的正常流動。一切數字化的流行音樂都可以被無限次地複製和傳播,因而各種有關利益的矛盾與衝突隨之而來。全球超過四分之一的互聯網用戶經常訪問未經許可的音樂網站,這個數字表明我們在發展流行音樂產業時面臨著艱巨的挑戰。若想使流行音樂產業鏈條上各環節能夠充分發揮積極性,形成一個有機整體,首先必須解決的就是版權問題。而數字流行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對於傳統流行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有很多的不同。現在無論是在線音樂還是無線音樂,流行音樂原創作者、表演者、軟體提供商、搜索引擎網站、門戶網站、音樂網站等等,它們之間的大小糾紛不斷。數字流行音樂版權侵權責任的主體涉及到兩個,一個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另一個是終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商既是提供數字流行音樂作品鏈接服務的鏈接服務提供商,也是在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數字流行音樂作品在線試聽或下載的內容服務提供者,也可以是同時提供以上綜合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商。數字流行音樂盜版大致分為P2P及非P2P渠道(如博客、網路硬碟、論壇、網站、試聽站點、智能手機客戶端程序以及流媒體抓錄程序),為了控制盜版,應倡導所有中間環節的合作,進一步規範數字音樂版權有關規章制度,打造數字音樂版權的集體管理制度,使較為分散的各個環節中的主體更加系統化,優化數字音樂的產業結構,合理配置產業資源,形成多元化的產業價值鏈,才可能促進數字音樂產業各主體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針對終端用戶的侵權問題,必須在收費標準與消費者版權意識之間尋找平衡,可以借鑒美國的著作權補償金制度,並對消費者進行版權教育,提高消費者的版權意識,通過教育以及高品質的流行音樂產品提高大眾對合法音樂下載和付費獲取音樂服務的認識,進而保護數字流行音樂產業價值鏈上每一個主體。
總之,數字流行音樂的出現為眾多流行音樂愛好者帶來了福音,同時也在科技、法律、情理之間設下一道難解的題。因數字流行音樂保護引起的法律衝突與抗爭,已不能僅僅歸究到法律層面加以解決。我們需要多一些理性的思考,並結合網路時代的特點,兼顧版權主體與客體的利益,建立數字流行音樂版權平衡機制,平衡版權授權方之間、技術與法律之間、收費標準與消費者版權意識之間的關係。流行音樂內容是流行音樂產業價值鏈的核心,解決音樂版權問題是打造健康有序的數字流行音樂產業價值鏈的基礎。隨著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只有不斷加強音樂版權的法律地位,完善音樂版權制度,才能使流行音樂產業鏈良性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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