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和歐盟專利有什麼區別?


看了一下樓主所說的,有一點疑問:

樓主說的歐盟專利的兩個舉措貌似是去年11月份歐洲專利改革里的內容:

1:A unitary patent system as an "adjunct" to existing methods. (主要講的單一專利制度,歐盟成員國申請人申請專利必須經由歐專局官方,而且這種單一專利制度是作為一個「附加「選項提供給申請人的,是否進入其他成員國是申請人的自由。為了平衡歐盟與成員國專利收入上的糾紛。)

2:Adoption of a standardized "language regime" once a translation matrix becomes operational.(主要講的文件語言問題,原文中說必須遞交英語譯本,我看了下國知局的一篇文章,和您說的一樣,歐盟單一專利制度將選擇德、英、法任一文字作為申請和授權文字,這一點比較奇怪)

3:The creation of a single European patent court(組建獨立的歐洲專利法院。歐洲專利法院的職責包含處理專利申請、判斷專利有效性以及專利訴訟的相關法律服務)

SO,我感覺你所說的歐盟專利應該是歐洲專利的「升級改革「,而不是作為一個全新的專利制度脫離歐洲專利。

歡迎拍磚TT


自問自答,主要是覺得關注專利申請的人應該關注這件事情了,因為歐盟專利很可能今年就會成型,而國內對此介紹甚少。

歐盟專利(European Union patent ,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簡稱EU Patent是歐盟即將建立的專利制度。它的建立,將給專利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要搞清楚什麼是歐盟專利,首先要將其和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區別開來。歐洲專利一直是我國專利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熱點,許多人以為歐洲專利是在整個歐洲生效的專利,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歐洲專利是根據歐洲專利條約建立起來的專利體系,它建立了歐洲專利局(英文簡稱EPO,中文簡稱歐專局)作為專利審查機關,統一了參加國的專利申請審批程序,使EPO的專利審查對所有參加國都有效。但是,向EPO提出申請的專利,在EPO審查通過後,最終還需要向需要進入的國家提交其官方語言的文本,並由該國專利局公布,才能獲得該公布國的專利保護。從實質上說,一份歐洲專利最終會在每個進入國各自形成一份專利,使所謂的「一份」歐洲專利實際上是「一簇」專利,這些專利相互之間技術內容和保護範圍完全相同,但卻是屬於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域下的不同專利,這種情況帶來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其一,專利註冊和維持費用大。申請一個歐洲專利,審查通過後,如果需要進入的國家的官方語言和向EPO提交專利時所用的語言不同,則進入該國首先需要翻譯,申請人需要支付不菲的翻譯費用;另外,以後維持專利,還需要在各個進入國分別繳納年費,造成申請人維持專利的負擔非常沉重,以致大多數申請人難以承受進入所有國家的費用。因此,目前情況下,一般建議EPO授權後,只進入市場較大的幾個國家,如英法德義大利西班牙等,一些小國則不進入。這樣儘管節省了費用,卻失去了在未進入國獲得保護的可能性。

其二,維權成本大。儘管專利內容實質相同,但同一份歐洲專利在進入不同的國家後,但申請人獲得的實際上是在不同國家不同法域下的不同專利權。需要在多個進入國維權時,必須在各國分別起訴;如果需要無效,在九個月的異議期過後,也需要在各進入國分別提出;這給專利訴訟的雙方都到來了很多的不便,增加了維權成本。

歐洲專利的上述情況顯然與歐盟追求的各個成員國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場環境的目標不符,擬議中的歐盟專利制度即期望解決上述問題。

儘管歐盟專利至今沒有最終誕生,但其具體內容大多已經確定,在此,綜合歐洲知識產權界同行提供的信息,對歐盟專利做簡要的介紹,供我國專利申請人參考。

大致而言,歐盟專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單一專利體系,以及專門的歐盟專利法院體系。

首先,歐盟專利制度將建立全歐盟的單一專利體系。即真正的在所有參加國生效的單一專利。也就是說,一旦獲得了一份歐盟專利,則各個成員國都會認可,無需再進入各個國家。歐盟專利要求以任何一種歐專局的工作語言(即英語、法語或德語)公布全文,並將權利要求翻譯成另外兩種工作語言,這就顯著降低了翻譯成本。為了避免對官方語言不是上述三種語言之一的國家產生的不利,據說會還有如下的補充規定:如果侵權人居住地為官方語言不是上述三種語言中的任何一種,則專利權人將文件翻譯為該國語言之前,侵權人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權,但是不一定能夠獲得損害賠償)。

其次,歐盟專利將成立專門的歐盟專利法院體系。歐盟專利法院將在地方或者中央一級(大概指歐盟各個成員國的中央)指導專利案件的初始聽證,並建立一個全歐盟共同的上訴法院。該法院很可能還要承擔所有專利的無效審查,以統一專利的授權標準。

歐盟專利的申請和審查將利用現有的歐洲專利體系。具體做法是,歐盟作為一個成員加入歐洲專利條約;EPO審查通過的專利,歐盟進行簡單的註冊或者公布即可成為歐盟專利,無疑,這是一個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做法。

建立統一的歐盟專利已經討論了很久,統一的歐洲市場的需要無疑是促進歐盟專利最終成功的強大動力。但是,許多具體問題致使歐盟專利延宕至今,仍未最終形成。最主要的問題是語言問題,西班牙、義大利兩國認為自己國家的語言也應該作為工作語言,為此,僅有這兩個國家目前尚未確認未來是否將加入歐盟專利的相關條約(其它二十五國已經書面確認將加入),這使歐盟專利在運行初期很可能因為西班牙、義大利兩個重要成員國被排除在外而有些名不副實。目前的最後一個爭議問題是未來的歐盟專利法院的總部所在地的選擇。三個候選地倫敦、慕尼黑和巴黎競爭激烈。2011年歐盟輪值主席國波蘭挑選巴黎作為歐盟專利法院總部所在地,但是,因為存在明顯的缺陷,未能說服大多數國家認可,使得波蘭想要在主席國任期內促成歐盟專利的雄心未能實現。這個棘手的問題將在2012年由輪值主席國丹麥協調解決。如果該問題獲得最終解決,則歐盟專利就可望誕生。屆時,專利申請人將在參加歐盟專利的各國獲得真正單一的專利,節省大量申請費用和維權費用。

附註:

本文是目前看到的國內最早的較為詳細的說明歐洲專利和歐盟專利區別,並對歐盟專利進行介紹的文章, 由作者根據歐專局等權威網站的多篇介紹文章綜合整理撰寫,2012-1-22發表在知乎網站。以下是歐盟專利的最新進展,對本文最後所shu的歐盟專利的最後一道障礙做了說明,該段內容摘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的歐盟各國就歐洲專利法院中央法庭選址達成一致--國家知識產權局」一文。此外,根據相關報道,預計2014年中期,第一個歐盟專利可以得到實施。

在2012年6月29日召開的歐洲理事會會議上,歐盟成員國就爭論多年的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專利法院中央法庭所在地選址問題達成一致,同意將巴黎作為統一的歐洲專利法院一審法院中央法庭及院長辦公室所在地,且首任院長將來自法國。同時,統一的歐洲專利法院將在德國慕尼黑和英國倫敦分設兩個技術分院,其中慕尼黑分院管轄機械工程領域的案件,倫敦分院管轄化學(包括醫藥)和人類生活必需品領域案件。至此,建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的最後一道障礙得以清除。


歐洲專利局(簡稱「歐專局」)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3年成立。歐專局採用統一的程序審查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以是三種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和德語)中的任意一種,為歐洲和世界範圍內的發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員在人口超過6億的歐洲市場提供發明保護。

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由1973年的7個創始國已增至38個,包括歐盟的全部28個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數巴爾幹半島國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為第一個承認歐洲專利的非歐洲國家。目前,歐專局可為一件申請在多達41個國家提供專利保護。

歐專局是歐洲第二大國際公共服務組織,擁有來自30餘個國家的7 000名員工(其中4 250名員工是能夠使用3種工作語言的專業的工程師),5個辦公地址分別設立在4個歐洲國家,總部位於慕尼黑。

歐盟專利(European Union patent ,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簡稱EU Patent是歐盟即將建立的專利制度。它的建立,將給專利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現在,歐洲議會已批准了創造「統一專利」的法規。統一專利將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5個國家擁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義大利拒絕加入該系統。

統一專利將在這25個國家生效: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和英國。


以後的歐洲統一專利(Unitary Patent)也不能叫歐盟專利吧?就目前來說,歐洲專利是指由歐洲專利局(EPO)組織受理、審查和授權的歐洲發明專利,而歐盟專利是指由歐盟知識產權局(原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組織受理、審查和授權的歐盟外觀設計(專利)。


 歐洲專利局(簡稱「歐專局」)依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3年成立。歐專局採用統一的程序審查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以是三種官方語言(英語、法語和德語)中的任意一種,為歐洲和世界範圍內的發明人、公司和研究人員在人口超過6億的歐洲市場提供發明保護。

  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國由1973年的7個創始國已增至38個,包括歐盟的全部28個成員國以及冰島、挪威、瑞士、土耳其和大多數巴爾幹半島國家。2015年3月起,摩洛哥成為第一個承認歐洲專利的非歐洲國家。目前,歐專局可為一件申請在多達41個國家提供專利保護。

  歐專局是歐洲第二大國際公共服務組織,擁有來自30餘個國家的7 000名員工(其中4 250名員工是能夠使用3種工作語言的專業的工程師),5個辦公地址分別設立在4個歐洲國家,總部位於慕尼黑。

  歐專局每年受理並處理約274 000件專利申請。高質量的產品及服務(2014年僅64 600件申請獲得授權)吸引了全世界範圍內的專利系統用戶。歐盟授權歐洲專利局管理單一專利制度(一件專利可以覆蓋25個歐盟成員國的範圍),該制度有望自2016年起實施。

  歐專局提供免費的技術信息,與發明和技術進步相關的逾9 000萬專利文獻以及免費的機器翻譯工具——「專利翻譯」,其提供包括中文在內的32種語言之間的互譯。

歐盟專利(European Union patent ,或者Community patent或者European Community Patent),一般簡稱EU Patent是歐盟即將建立的專利制度。它的建立,將給專利申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

現在,歐洲議會已批准了創造「統一專利」的法規。統一專利將在歐盟27個成員國中的25個國家擁有同等效力。西班牙和義大利拒絕加入該系統。

統一專利將在這25個國家生效: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和英國。

要獲得統一專利,申請者可以平常的方式提交和處理歐洲專利。在獲授權後,申請者無需在25個國家中選擇專利生效的具體國家,可要求歐洲專利局(EPO)授予統一專利。在當前設定的12年過渡期內,申請統一專利時需要附帶一份完整的專利說明譯文。考慮英語是首要語言,在德國或法國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將要翻譯成英語。藉助翻譯引擎的幫助,以英文受理的歐洲專利申請能翻譯成歐盟官方語言中的任何一種語言。現在的一般要求是將歐洲專利的權利主張翻譯成兩種語言,完整的專利說明書翻譯是新添的要求。

此外,歐洲專利或許能在西班牙和義大利單獨生效,類似非歐盟成員國的EPC簽署國的做法,如瑞士、土耳其和挪威。

統一專利將在25個國家生效,續展費支付給EPO。統一專利將在所有成員國區域內進行轉讓或許可,這意味著在不同國家進行不同許可的機會被取締了。

對居住在上述25個國家之一或在這25個國家有營業處所的權利人而言,他們自己國家的國家法律能決定諸如所有權和專利分配方式之類的事情。當權利人不在這25個國家之一居住時,這些形式上的事務將由德國法律決定。當然,諸如可專利性和侵權之類的實質性事務將由新法規決定。


European union patent (i.e., unitary patent) is not available yet. At this moment, it is still waiting for the ratification of UK and Germany governments. It appears impossible that the unitary patent will become available by the end of 2017.

Potentially unitary patents can reduce the overall cost of obtaining wide patent protection in Europe, if an Applicant normally validates their EP patent in more than 4 member states.

The most significant feature of a unitary patent is that it has unitary effect acros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allows a single patent to be enforced or, if unlucky, revoked across the whole Europe Union.

The courts that determine the infringement and validity issues of unitary patents are called Unitary patent courts. They have seats in UK, Germany, France, depending upon the technology area.

There will certainly be a lot of controversies and uncertainties about the Unitary patent courts in the first couple of years following the launch of unitary patents.

Lots of big companies, e.g.,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for whom money is not a problem, do not look forward to unitary patents. This is because the risk of getting their patent revoked across the whole Europe Union in one action (run by a new court) is simply too much. They would rather bring litigation in each member state to deter less-rich components, as they are doing in the existing system.

If the launching date of Unitary patents is determined, there will be a three-month sunrise period before that date. During the sunrise period, existing European patent holders can request an opt-out of the Unitary patent system, if they strongly wish to continue doing patent litigation in the existing way. It is important to keep an eye on the launching date, so as to advise clients about the sunrise period.


目前並不存在所謂的歐盟專利。歐盟目前主要存在的是歐洲專利(歐洲發明專利)、歐盟外觀、歐盟商標。根據歐盟的規劃,將來可能會有歐洲單一專利及歐洲統一法院,不過目前這個還處於規劃中,要等德國及英國批准才可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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