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 Set是否侵犯到原曲(採樣)的版權?

DJ Set是一種對多首音樂(採樣)進行重新編排混音的現場表演方式,這種表演方式在以下幾種情況是否侵犯到了原曲的版權呢?

1.Home party / 私人使用(這個應該不算吧)

2.Commercial party / 商業活動

3.錄音後上傳到網路(比如網易雲音樂電台/Soundcloud)

4.上傳到網路進行牟利

PS:提問的原因是聽說網易雲音樂要整治電台里的侵權作品,貌似是包括DJ Set這種節目形式在內的


跳舞派對文化本來就是建立在互助共享的基礎上,換句話說:我肯在我的set里用你的東西是看得起你。作為製作人大多也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被更多的DJ在舞池播放,雖然並不能直接獲得金錢上的利益,但可以擴大知名度啊。這件事到底違不違法我說不準,但起碼在行業里已經默認為合理。相信不會有任何一個製作人因為自己做的曲子被DJ在舞池播放,DJ掙到的出場費沒分給自己一點兒而要追究責任,除非他不認為自己是混這個圈兒的。

進而,DJ重混他人的曲目,或用他人的採樣製作新單曲,如果只在舞池播放,或在網上發布免費共享文件,一般也都是行業內默許的。

但只要remix版本的單曲正式賣錢了,就必須要付給原曲/採樣所有者雙方協商好的費用,否則不僅是違法,行業內也不能容忍這種行為。

關於上傳到網路的DJ set,因為一個set里難免會有很多他人的作品,一旦你想把這個set標價出售,那麼就得提前跟每一支曲的作者都協商好,給每一個作者都分錢。然而這麼做毫無意義,肯花錢買set的人極少極少,你賣一個set收到的錢加起來都不夠給那麼多作者分的。

況且大部分DJ都明白,上傳至網路的set主要功能是宣傳自己,通過讓大家試聽set拉到人氣,從而讓自己獲得更多的上台機會。所以大部分腦子正常的DJ都不會標價出售set,一般要麼僅供試聽禁止下載,要麼乾脆開放分享。既然DJ沒有因這個set而直接獲得金錢利益,那麼也就無從追究。再就是第一段提到的:自己製作的單曲出現在更多的set里會擴大製作人的知名度,所以不會有哪個製作人不喜歡自己的曲子被別人播放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某些人利用信息不對等的空子,下載他人的作品後轉手賣給那些找不著曲子的人,這就是空手套白狼,不僅違法而且要受到道德譴責的。

關於網易雲的整頓,我的理解,他們要清理的是那些沒用版權的單曲。就比如這陣子,英皇跟網易雲沒有合約,所以在網易雲就不該能聽到版權屬於英皇的任何單曲。有些用戶不甘心,就開了個網易雲電台,把自己存的英皇發行的東西一首一首原封不動地以電台節目形式上傳,所以網易雲要清理這部分東西。

DJ set的話,由於單曲出現在set里的面貌不是原封不動的,所以用戶即使下載了帶有非授權曲目的DJ set,也無法獲得單曲的原貌。而且電台節目製作者並沒有靠這些set牟利。再者說,還是前面提到的,你的作品出現在別人的DJ set里是好事,不見得真會有人/唱片公司因此鬧起來。

不過網易雲做事常常出人意表,他們要封電子舞曲節目也不是全無可能。那到時候只能轉戰其他電台應用或音樂網站了,比如有些DJ會在蝦米以精選集唱片的形式發布舞曲電台節目,當然會設置為免費下載。還有Pyro,雖然那邊土嗨勢力太大,但格局還不錯,發布和收聽set都很方便。

話說回來那些尿唧唧的情感諮詢節目不也都得用背景音樂,敢說用的都是網易雲有版權的歌嗎?要封舞曲電台節目,這些玩意兒你封不?


我就從法理上粗淺的講下,給諸位吃個定心丸。畢竟畢業好多年,也不從事知識產權工作,只能理論上扯扯了~

著作權權利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倆部分,人身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利)是永久保護的,只有財產權在如下討論範圍。

一 :著作權保護期: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死後50年,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無版權)。鑒於電子音樂的年歲,我估摸著這一條諸位有生之年用不大上。

二:著作權的權利限制:也就是《著作權法》22條,所謂合理使用:就是可以不經著作權人(擁有版權的個人,廠牌,音樂公司,或者通過轉讓合同獲得版權的版權商)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費用),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者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合理使用構成抓住:已發表作品,非營利,指明作者作品且不侵犯其他權利。

PS:大家弄DJ Set電台的時候,切記要把作者-曲目的Tracklist寫清楚,寫對。不要隨意更改作者曲名,Remix曲目(保護作品完整性,署名權,修改權)。目的是分享,不是賺錢,雖然某些賺到的法律管不到你,但心裡要有點數。

大概說下靠的上的,和我們相關的。

1 :為個人研究,學習和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在家裡開趴,研究混音技術,邀請朋友一起來聽歌等等,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2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電子舞曲的表演主要以DJing形式,DJ就是這裡的表演者。DJ Set法律用語應當是表演者的演繹作品。可以是現場,也可以是網路平台,直播等等。

如果,DJ Set屬於免費的形式,並且DJ Set的製作人也沒有收到報酬(不向聽眾收錢,但主辦方發報酬),這就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不構成侵權。

但是:無論是向聽眾收錢,還是收到一定的報酬,都構成侵權,請移步《著作權法》37條。

三:法律規定到行業習慣的具體適用

法律規定是一種一般規定,但一般行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習慣和適用,如果行業習慣默認這種行為不構成侵權,那就排除法律適用,如果著作權人未事先聲明,等同於著作權人默認許可使用。(DJing事先聲明不許這個用,那個不能用,還想出名不?沒有人會傻到這樣,因為本質上利大於弊)。尤其是知名DJ做場子用到了你的曲子,那簡直是「抬舉的不能再抬舉了」,真實情況是,知名DJ而言,優先用自己人的曲子,其次「送上門」的作品大把,千里挑一,輪都輪不上。大多數製作人是樂於,希望DJing用到自己的曲子。換個角度想,製作人甚至更樂於送錢讓DJ放自己的曲子。

PS:我喜歡的很多製作人,如果知名DJ在自己電台,或者現場放他的曲子,那都得發條動態,又是激動,又是謝謝,再生父母的待遇。酒吧夜店放他的曲子,那心裡豈是一個美滋滋可以形容的~

由於DJ行業的特殊性,在很多情況下DJ在使用別人的曲子時,即使是獲利行為(酒吧,夜店),著作權人也不會去較真侵權,如Dizzy Groove所說,這是一種行業習慣,說明你出名,並且在相當程度是一種推廣。音樂製作人本人也是樂於去默認和支持這種行為。

但是涉及到發行行為(演繹作品的出版問題):就比方說一個音樂廠牌邀請DJ操刀發行一張混音專輯(等同DJ Set),收錄到不同的著作權人的曲目,這是要進行版權協調的。

PS:DJ Set的性質屬於演繹作品。此處演繹作品的發行行為,不同於上面所說的表演行為,所以是否構成侵權是不一樣。

四:題目問題

1.Home party / 私人使用(這個應該不算吧)

2.Commercial party / 商業活動

3.錄音後上傳到網路(比如網易雲音樂電台/Soundcloud)

4.上傳到網路進行牟利

PS:提問的原因是聽說網易雲音樂要整治電台里的侵權作品,貌似是包括DJ Set這種節目形式在內的

1: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不構成侵權。

2:商業活動具體分析,一般屬於行業習慣的不構成(酒吧,夜店,小型倉庫派對),其他特殊的大型音樂節,廠牌發行另行考慮(看著作權人態度,是否事先聲明,據我所知是有發函溝通的)。

3:Set製作人不獲利,平台不獲利,網易這塊不構成侵權。你說錄音,我不曉得你這裡指的錄的什麼內容?SC國外法律那就不清楚,以前還鬧過Remix侵權,那是另一碼事。國外的比如,朋友弄過Pure.FM電台,我自己做過的Set放過,但自己做的Set都沒有發生版權問題。首先是純屬推廣,我們不拿一分錢,聽眾也是免費收聽。其次如果有版權問題的話,這一塊是平台去溝通,我確實沒碰到過版權問題。並且朋友們(電音團隊)做的Set要拿去賣錢,都會掛到Beatport之類的網站,BP會負責溝通版權問題,一般是抽成形式,這麼說可能會好點理解吧。

PS:如果你上傳的是已經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電台節目,和這不是一個問題。我這裡只討論DJ自己製作的Set,排除你上傳,複製已經在別的平台發表的作品。按照法律規定,這些電台節目,廣播節目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但侵犯的不是原曲的版權,是侵犯的廣播電台,網路電台的權利。

4:獲利肯定侵權。涉及法定許可的方面,起碼要向版權方支付使用費用,因為你拿著別人的知識產權賺錢了。對於網路,流媒體平台一般都是抽成的方式解決或者財大氣粗直接買斷。

5:網易處理的是大型音樂廠,版權商的東西,好像和電舞圈這塊關係不大,和個體製作人,小型廠牌自有版權不一樣,不要混為一談。流行音樂是「唱出來的」,電舞是「做出來的」,表演形式不同,兩者的行業規則不同。也希望大家尊重版權,不要借著電台,DJ Set的名義上傳一些毫不相關的東西,自欺欺人罷了。但如果用戶的DJ Set中出現大量不該出現的東西,網易就是一刀切也無可厚非。

五:網易:電舞曲庫掛著大量國外無發行權作品,聽眾還可以免費下載,真幸福!

沒有發行權卻出現大量國外的電舞,電音曲目???而且竟然可以下載???除了某些大型廠版權商能來找平台要個說法(一般養肥了再宰),那些國外小廠,獨立製作人真的是。。。訴求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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