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方對大陸公安的抗議有道理嗎?
廣東省博羅縣上個月依法逮捕了一名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台灣人,於是請台灣高雄警方通知嫌犯家屬。但不少基層官警都感到難以接受,直呼「現在兩岸統一了嗎?指揮辦案喔!有沒有搞錯?
有這麼誇張嗎?大陸警方要求通知家屬不是正常程序嗎?是大陸警方程序有問題還是台灣太玻璃心?
評論區有仁兄指出,高雄方面收到的是逮捕告知書,而非要求高雄方面逮捕嫌疑人。
此種情況下,就我所知範圍內,大陸方面有兩個地方不合適。至於行為本身,則需參照兩岸相關細則,以及實踐先例。以下兩個細節不合適:
1.信件開頭是「台灣省高雄市」,這種提法不正確。在台灣,台灣省和高雄市是並列單位,不存在隸屬關係。應當將「省」字刪掉或改為「地區」。
2信件並未註明收信人名字和職務,只提及「負責人」三字,缺乏足夠尊重和嚴謹性,更像是官方對第三部門組織的公函。另一種情況,
若是司法互助行為,則做法不合適。因為兩岸有司法互助協議,應當循此操作。
總原則: 大陸應該由省級或中央公安機關發文到台灣警政署兩岸科。再由警政署核定後下發給具體執行機構。
博羅警方的問題:
1.並未由廣東或中央審核,使該案未經適宜機關把關,事實上剝奪了上級機關的核准權,程序失當。 2.台灣方面主管機關並未對此進行審核,使得高雄分局無法按照程序操作,既會因為不合程序引起台灣主管和地方不滿,也會引起民眾反彈。3.機構不對等,由大陸基層派出所發函,台灣對口單位是派出所,而不是警察分局(當然,這條是對於台灣民意而言)。
補充一點,據我所知,一般大陸凡是跨縣級地區的司法互助,都至少要由縣級公安局發給對方公安局。博羅派出所的作法,似乎不符合實踐規則?
況且,派出所作為公安局的派出機關,本身並非獨立機構,而是代行公安局諸事。如果要進行公文往來,應該由獨立法人公安局出面,派出所明顯不合時宜。
有個部分,我和樓主看到的消息不一致,樓主說是大陸請台灣方面通知家屬,我看到的是說請予以司法協助,不知哪個對?
以上都是手機碼字,未查文獻,若有錯誤,敬請指出。不合適,有涉台的司法協助。
用台灣人的話說:怕被大陸「矮化」。這種極端自尊和自卑的矛盾貫穿台灣各階層,兩岸的任何正常的交流合作都可能被他們政治化,以及政治娛樂化。。。對不起,想到政治娛樂化我就想笑。。。
兩地公文習慣不同而已,函本身就用在沒有上下級隸屬關係的地方。大陸這邊已經很照顧台灣的情緒了,台灣那邊的公文可能跟我們這邊不同吧。
某高票答案的結論完全是按著兩國論得出的結論.台灣自始至終也沒有被承認是一個「國家」,自然也用不著那麼亂七八糟搞到中央.至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則規定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遞交文書 屬於協議的議定事項 自然不必找到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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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違反規定,我倒認為是台灣方面違反了規定.台灣自然有權力認為這份文書不符合他的規定,可以拒絕協助,但是他不能咧個大嘴到處去說,還上了電視.這就是台灣的不對了吧.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
十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種通知,是該要透過 中華民國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國的中央政府對口單位,
來轉達到各自國內的地方警察局或戶政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博羅縣公安局是不明於此,也不明程序,因而有誤了。台灣人骨子裡面的自卑心理又一次得到展現罷了。
噴了,博羅那邊的人估計都沒試過寄信去台灣,你還要求什麼不矮化
就是村子裡面的派出所的大叔自己想出來的吧,居然還能上台灣電視
不發吧,你們要說大陸不講法治辦案不講程序;發了吧,你們又要說刻意打你臉。如何是好?
顯然是台灣人敏感的前列腺又被中國刺激到了。博羅縣警方給台灣寄了一封公函,台灣人直接把這件事怪到國民黨傾中,聲稱台灣地位矮化(台灣有個X地位)。。。這難道不是台灣人的玻璃心?中國單方面寄函給你們關你們政府什麼事?中國想怎麼對待台灣就怎麼對待台灣,台灣能怎樣?嘴上說著不要不要,還恕難照辦,哎呦好有氣勢,可是身體還是很誠實的啊,最後不還是乖乖照辦了?一個被中國各種把玩的地方有什麼資格講道理
台灣警方完全可以不理會,反正那家人知道後又不會登門罵八輩祖宗,試試看
如果沒記錯的話,前一段剛剛有過台灣人在大陸犯罪被拘留,家屬上台灣電視怒斥大陸沒人權的吧?總之呢通知也要噴,不通知也要噴,說穿了台灣人都是公知吧……還是天下公知本一家?
看了很多人說要到主管部門去協調,恐怕真的到那個層面不知道時間都過去多久了,台灣人又要噴人權了吧恐怕以後這種事會越來越多!
先說 對不起。
基本上就是一個是否尊重兩岸基本談判管道和談判協議的問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三、聯繫主體: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沒有管道你亂來我也沒花好說,你現在有協議,有條文,有管道,你不尊重?
噢,簽這個條約的是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台灣人不尊重這些協議條約,我也管不著,你大陸人對政府白手套簽署的協議,還敢不尊重,不遵守?
你對九二共識怎麼看?程序有問題,這是對境外當局的公文,要先交到對方最高主管部門即台灣地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兩岸科」,再由他們轉交給有關的地方機構。羅博的這種做法太隨意了,不夠規範、專業。
看到國家執法機關對台灣省人民的犯罪問題這麼流氓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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