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開中鹽引以及鹽對於明朝經濟的影響?

朱元璋開創開中法,以運送一定的糧食到邊地並按照官方定價發付鹽引的法子,讓淮商經營鹽的同時,滿足邊防用糧、糧食調配以及鹽價穩定。弘治以後,出身淮商的戶部尚書葉淇廢除開中之法,改以課銀來實現對淮商販鹽的控制,使得無商運糧,鹽利私有,並間接導致明中期之後的財政乏力。


先仔細度過前面 @李有希 答主對開中制度的評價,我對此有比較多的保留意見。

我採用和李答主的原文做對比說明的方式,把我的保留意見逐條陳述。下文中用斜體字的,是他的原話,隨後由線條分割開的,是我的看法

1、

而關乎鹽政體制的「開中法」對明朝經濟的影響總體是惡性的

由於開中法的存在,商人運糧去九邊是不得已而為之,這是一種變向的徭役,是不可持續的。因為明軍軍糧主要依靠軍屯和軍運,這二者才是軍糧吃緊的根本原因,因此不能將邊軍無糧歸罪於商人集團。無糧可用是由於明朝財政的混亂無序,以及軍政系統的崩潰造成的惡果,而非商人。描述中把整個問題的因果搞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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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開中法的性質與意義,總體是良是惡,衡量其利弊,不能簡單的只從靠「明朝經濟的影響」這一個方面去考慮。

首先,咱們先確定一個常識:鹽引制度不是明朝出現,在元朝就有,但弊端甚多;明朝建政後,大體繼承了元朝的鹽引制,同時做了一些改動,開中法就是比較明顯的改動之一。

所謂「開中」,是指邊鎮的官府一方,與之相對的,叫「報中」——

「開中」,是邊鎮官府招標:列出一份具體的向某地納糧數額與給予的鹽引數額,向全社會公開招商,比如說,現在大明宣化、延綏兩鎮邊關需糧秣若干石,商人每運抵糧食抵X,交割後可得鹽引Y,憑此引到運城、直蘆或兩淮鹽場領取,再到某地方行鹽販售。

「報中」,是商人投標:他若覺得官府的這份招標合同合適,有利可圖,就接下這份活。

開中+報中,組成了一個完整的政府招商活動。

但是在明朝初年設立的這個開中制,可並不單純考慮商業、經濟,而是國防。

明朝是驅逐蒙古的元朝建立的政權,他特別在乎吸取歷史上兩宋積弱的教訓。另外,隨著明帝國領土的擴張,版圖拓展到遼東、河套、河西走廊、新疆哈密、西南雲貴等邊遠地區。

因此北、南宋僅僅局限在中原的政權,上述這些地區,在唐朝之後,長期處在遼金元三個少數民族政權的統治下,當地不僅社會欠發達,而且胡人多漢人少,幾同蠻域。

因此,明朝初年,對這些邊緣化外地區,面臨這一個如何鞏固和開發的問題。

國家就必須以強行性的行政手段和帶有引導性的讓利措施,鼓勵商、民到這些邊緣地區去屯邊、開發。開中制度,實際就是一種既有強制性,也有利益導向性的手段。

開中制,對與明朝開發和鞏固邊疆地區,有長期、有效的積極意義。

所以說,評論開中制的利弊,不能簡單只從社會經濟這一個角度去分析

2、

資金流轉形態的變化:實物交易取代貨幣交易

鹽鐵專賣自古有之,而到了明朝出現了有趣的變化。從宋元以來的「納錢買鹽」,變為了「納糧買鹽」。取消了貨幣交易的環節,回歸到了以物易物的交易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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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制沒有改變元代鹽引制度貨幣交易的本質,只是把其中的步驟程序更改了。

李有希答主稱「從宋元以來的「納錢買鹽」,變為了「納糧買鹽」。取消了貨幣交易的環節,」,這就屬於以偏概全了。

商人去邊關納糧換鹽引,他的糧食又是從哪裡來的?還不照樣是花錢去買的,或僱人租地耕種嗎。

因此,明代的開中制度照樣是貨幣交易,只不過在「開中」的收糧邊鎮官府和「報中」的商人之間,是實物交易(糧食換鹽引),而商人買糧(或租地種糧)與行商賣鹽,依然是貨幣交易。

這個手段,本質上是吸取元朝鹽引制度的一些教訓:元朝的鹽政,是官府和商人之間直接貨幣交易的專賣制度,經常會有權貴階層藉機肥己,而明朝採取的開中制,採取對邊鎮以糧換鹽,專物專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絕腐敗的滋生。

開中制,確實導致商人的資金收轉時間延長了,屬於政府把自己的一部分開支和財政負擔,轉嫁到商人身上,而本著「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則,商人最終還要報他的成本體現在鹽的售價上,最後讓買官鹽吃的老百姓承擔。

但這個,並不是只是明朝的問題,而是自官鹽專賣制度出現以來,歷朝歷代都會有的問題,只不過,在不同的朝代,表現的方式不一。

更何況,長途販運對於開中制下的商人而言,是利大於弊。作為一個版圖遠比兩宋遼闊的明朝,他的社會經濟發展,就必須要產生能精於大江南北、長途行銷的商人。這才是社會經濟發展繁榮的必要。

無論是西方大航海時代、工業革命時代,還是中國明清兩代,在早期資本主義經濟和中國傳統社會經濟發展到最頂峰的階段,都必然要出現這種大規模、跨地域的商業貿易行為。


我對於李有希答主 @李有希 答案中對開中法的看法有不同意見,先說明本人主要觀點:

1.需要預先說明的是明朝絕大部分時間執行的都是廣義上的「開中制」,而通常說的納米中鹽的開中法是其中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並在明朝前中期鹽法與軍需供應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2.倉鈔與鹽引是開中法的關鍵中介物,理論上倉鈔是不可買賣的,鹽引在支鹽之前也不行。但實際上至遲在宣德年間「代支」現象就有了,而在成化年間兩者的買賣市場基本成熟,從而有了邊商和內商,而明廷也默許了鹽商的這一分化,在以後的奏摺中邊商及內商的稱謂也被公開使用。

3.鹽運司及鹽課司是明朝主管鹽業的單位,他們處於中央政府和相應布政司的管控之下。他們不僅控制鹽的生產,還需要維持鹽場秩序、保持水道通暢以及對灶戶進行扶助。但他們不具有財政職能,這跟明朝的財政制度有關,而與開中法無關。

4.鹽引壅滯是分區域的,主要是在兩淮鹽運司,次則兩浙,而像山東與河東鹽運司則往往開中有餘。且納米中鹽並非只是針對邊鎮,邊區額引也未超過明朝食鹽正課生產能力。鹽引壅滯的根源是專制皇權下的食鹽專賣制度

5.納米中鹽的開中法是明朝財政的一種資源調配措施,也是明代邊區綜合治理的其中一環,對明代財政平衡也有重要作用。需要認識的是它只是以衛所軍屯等措施構建的邊防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已。

6.明代政府官員對納米中鹽的意見主要在於效率太低,政府獲益嚴重不足,希望在鹽政上取得更大的財政支持。這些加上明代中期的鹽法紊亂促成了葉淇的改革,然而葉淇選取了一個直接了當卻比較糟糕的方式來修正開中制,它並未摧毀開中制,但實質性的破壞了原先的平衡。

以上這些我將通過對明朝食鹽專賣做個簡要的介紹的同時來詳細說明。

先是生產:據估計,明朝有約219個縣產鹽,產鹽區域被劃分出來設置鹽場,這些鹽場分別處於六個都轉運鹽使司和八個鹽課提舉司管理之下。食鹽的生產由專門的灶戶負責,方法主要是煎煮和晾曬,分區域有所不同。食鹽的品質也因生產方法及產地而有高低。

洪武初期,灶戶的待遇是比較好的。剛開始產鹽一引(四百斤)給米一石;到了洪武十七年,將工本米折鈔;到了二十七年優免雜役;二十八年邊方開中被定為則例。但由於寶鈔後期的貶值,中後期體制下的灶戶幾乎是在沒有正規收入的情況下貢獻正課,且還需忍受總催之類人員的勒索。因此,明朝的灶戶體制越來越難以維繫,不得不採取非常規措施,考慮到篇幅問題且與本題關聯不大就不多談了。

給草場以供樵採,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

十七年定兩淮兩浙鹽工本鈔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每引俱二貫

二十七年令優免鹽丁雜泛差役

二十八年令各處邉方缺糧本部奏請開中納米定為則例

鹽場有自己的倉所,這些倉所不僅存儲食鹽正課,也需要接受撥給的米麥等物用於上面提及的維持鹽場秩序、保持水道通暢、對灶戶進行扶助等職責,更是工本米發放的來源。鹽運司及鹽課司的收入歸於朝廷,而支出也是靠附近庫所調入鹽場倉所來完成

又令兩淮兩浙鹽運司煎鹽工本照各塲額辦鹽數闗鈔遣監生管運給散山東福建河東止扵官庫內闗領給散

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餘米以待給,兼支錢鈔,以米價為準。

可以看出鹽運司並非只有生產職能,相反在鹽場區域,運司官員在一定程度上充當著當地行政官員的角色。他們不具有財政職能不是因為沒有收入,而是在明朝的財政體制下只有皇帝有財政職能,其他人頂多是會計而已。所有收入俱歸明廷,由皇帝分配,戶部也只能負責會計或是提供建議而已。在明朝的財政制度下,各項收入都需要統計清楚,而皇帝則根據相應的建議分配支出,一旦形成定製則大體不變。事實上,明朝的各級財政單位(布政司、府、縣等,包括鹽運司)都在不斷的擴充自己的財政收入以滿足支出需求,這些措施大部分是非法的,但得到了明廷的默許,原因也很簡單——糟糕的中央財政讓政府無法充分照顧地方財政,只能默許他們的非常手段,有時甚至將一些運行良好的措施常規化推行全國。

因此,將工本米的折鈔歸結於開中法是很勉強的。這個在改革後的明朝鹽法執行上也能看出,中後期明朝的鹽課收入在百萬兩以上,但都是起運京師的,而在鹽運司非常規手段取得收入後,也未發放工本米,即使是後面的工本鹽也是針對余鹽而不是正課。從根源上說,是明朝糟糕的財政狀況造成了這些,灶戶的工本是明廷由於財政困難而有意忽略的。

然後是運銷體系(由於明朝實際鹽法複雜,這裡我只說明常規開中制):我做了個簡圖,配合我的敘述希望能方便理解。

1.明廷根據各地需求在各地發榜招商,明確各地所需,及相應的兌換各區鹽引數目,稱為「開中」。

2.鹽商根據榜文申請中鹽,並根據要求輸送指定中納物(一般是米)至指定地點,換取倉鈔,稱為「報中」。

3.鹽商持倉鈔至運司等待兌換鹽引。運司根據底簿與倉所送來的倉鈔核對本年度開中之後,將底簿及倉鈔送至南京戶部核對,然後由南京戶部印刷鹽引,送回運司,再由運司將鹽引交與鹽商。到這裡可認為是「開中制」階段結束。

4.鹽商持鹽引等候前往指定鹽場支鹽,稱為「守支」。

5.鹽商支鹽後,需要將鹽送至指定批驗所,批驗所會在食鹽達到一單(各區不同時段有不同規定,如兩淮鹽運司在16世紀規定85000引為一單)時核驗。

6.核驗無誤後,鹽商可將食鹽運至指定行鹽區域售賣,售賣完畢即將鹽引上交。

四年定中鹽例,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道遠地險,則減而輕之。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齎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

開中制實質上就是政府將部分運輸任務外包與商人,而商人得到的報酬則是倉鈔(或者說鹽引),而鹽引則是運銷食鹽的憑據。政府將官方控制下的部分運輸流程外包與商人是社會發展的重大進步,在明代環境下將原先往往不參與貨幣流通領域的運輸環節也納入其中,促進了運夫的職業化,甚至在納米中鹽發展成商屯後也提高了糧食貨幣化的程度。另外,鹽引本身也是中介物,因此不能將開中法理解為以物易物,鹽引的兩端(糧食與鹽)都存在著貨幣化,以現代眼光來看鹽引就是溝通兩者的一個金融工具。

上面的流程雖然只是明代鹽法的一部分簡單論述,但窺一斑而見全豹,由此不難看出整個明代鹽法系統的複雜性與嚴密性。根據一些學者的估計,按這套普通流程走完最少也要兩年,但實際上鹽商花費的時間要遠超於此,根源就在於第四步「守支」上。其實不難理解,當發出的鹽引數遠遠超出運司實際掌握的食鹽引數時,「守支」自然不可避免。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

因此,一個很自然的想法就會產生——鹽引壅滯是邊軍糧食需求與食鹽生產脫節造成的。然而,這種想法誇大了納米中鹽在邊軍系統里的作用。在明代,邊軍糧食需求主要通過軍屯、開中、民運和年例來解決,將邊軍全部需求與開中掛鉤是不正確的。也無法解釋為何在納米中鹽日趨式微的明朝中後期鹽引壅滯卻愈發嚴重,以至於發生了三次重大的壅滯事件,參考已無開中制的清代前期鹽引危機,不難看出這種想法相當勉強。事實上明代各邊額引數在明代大體穩定在一百引左右,前期更是在幾萬至幾十萬浮動,顯然處於每年一兩百萬引的正課能容納的範圍之內。所以「守支」的原因需要再更細緻的分析,這裡我簡單總結下面4個:

1.對生產領域的失控。這個我前邊也說到了,工本米折鈔後,由於寶鈔的貶值,實質上灶戶的名義收入幾乎為零。灶戶不得不靠非法出售余鹽過活,這使得鹽運司無法控制生產的全部食鹽(據部分明代鹽政官員估計,明代市場上實際流通鹽數是運司掌握的四五倍),甚至在最重要的兩淮區域,鹽運司甚至只能掌握名義正課的一半食鹽斤數。

2.各鹽區的需求不平衡。我前邊也提到,各個運司生產的食鹽品質是有區別的,另外不同運司在流程上對鹽商的友好度也有不同。從支鹽批驗銷售的流程能看出,鹽商需要自己去鹽場支鹽,將食鹽運至批驗所,然後才能到指定的行鹽區域售賣。然而一些鹽場距離遙遠且路途不暢,所以同一運司下的不同鹽場對鹽商的吸引力就有不同;再一個部分鹽運司的部分鹽場距離批驗所十分遙遠,據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山東鹽運司部分鹽場距離其唯一一個批驗所600英里;另外就是不同鹽運司劃分的行鹽區域也不一致,兩淮鹽運司的行鹽區域包括湖廣、江西以及南直隸的部分府州,水運發達、需求旺盛自然是最受追捧。也因此,最受鹽商歡迎的兩淮兩浙往往鹽引壅滯,而山東、河東卻開中有餘,甚至無商可中。

若長蘆鹽法、近覺疏通、南北二場、趨舍互異葢以地利言也南場多陸路。不通舟楫。腳價。視鹽價不但三倍。故中引商人皆願領價告買補。於北場灶丁煎鹽。棄置不用。今惟一二近河者。仍其舊業。余皆改事農商。納折色於運司以給商人矣。葢利害相懸絕故各從其便也。北場臨河。易於轉運。商人紛然趨之。

山東之鹽與淮蘆逈異、青登萊三府、山海阻絕、商人不入其境

3.過度開中。明朝的開中制其實種類很多,很多人認識的納米中鹽的開中法只不過是其中之一。經過發展後的開中制開發出納鈔中鹽、納銀中鹽、納馬中鹽等十來種中鹽方式,但越發方便的開中制自然也就越發容易吸引明廷透支,尤其是在財政困難的時候。問題應該始於明成祖朱棣,這位皇帝「雄心勃勃」,花銷甚大,正常財收根本不能滿足他的需求。也因此,他「創新」了大量的透支措施,而開中制也是其中之一。過度的開中顯然加劇了專賣制度的困難,而其中納鈔中鹽危害尤大,納鈔中鹽的實質其實是用鹽引的透支來緩解寶鈔的濫發,用一個還有透支潛力的項目去吸收另一個已經出現危機的透支項目。然而仁宗、宣宗的大規模搶救,仍然無法挽回寶鈔命運,還連帶危及了開中制。

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惟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

仁宗立,以鈔法不通,議所以斂之之道。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引三百貫,河東、山東半之,福建、廣東百貫。

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

4.鹽引的濫發與透支。鹽引的濫發毫無疑問只能是皇帝所為,明憲宗與明武宗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而且對比於朱棣的財政透支,這兩位皇帝則完全是為了所寵信的權宦而為。權宦們動輒請引,數以萬計,還都是淮鹽與浙鹽,這無疑加劇了鹽引的壅滯。另一方面則是透支問題,一個是中央的透支,一個是運司的透支,這個例子也不少比如有明武宗「預行開中」、鄢懋卿出售運司殘鹽及增加工本鹽等手法,中後期為了彌補邊區透支還添加了預備客兵跟補歲用不敷的邊區引數。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富人呂銘等托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之。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寧侯張鶴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中旨許之。織造太監崔杲又奏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等力爭,李東陽語尤切。帝不悅。健等復疏爭,乃從部議。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餘鹽,一引有用至十餘年者。

我想不難看出,正是政府無限度的透支才造成了鹽引的壅滯。在專制皇權下政府可以不受限制的從食鹽專賣制度中攫取收入是根源,這個不論是不是開中制,只要鹽引還在就會出現,即使廢除了鹽引也會以其他面目出現。這點協同參考明代後期鹽政,以及清朝的鹽引危機和廢引截商會更清晰。

滑稽的是長時期的「守支」,反而倒推了制度的變革,使得倉鈔和鹽引的買賣得到了明廷的默許。由於邊區鹽商需要收集糧食兌換倉鈔,其資金流非常緊張,而明廷邊區後勤的穩定也需要開中的支持,在面對長時期的「守支」問題,明廷選擇了默許倉鈔及鹽引的買賣。在成化年間,這一買賣市場業已成熟,分化出以糧食兌換倉鈔的邊商,和購買倉鈔或鹽引「守支」的內商。

在葉淇改革之前,邊商和內商屬於互相傷害,相互將就,維持著一種平衡,而這種平衡也間接促使納米中鹽以及邊區商屯的穩定。但由於成化的折騰,加上政府內部對開中法一直的不滿,促成了葉淇的改革。一直以來明廷內部就對開中法有意見,主要就在於覺得它效率太低,換句話說就是嫌收入太少。後來擔任巡鹽御史的龐尚鵬就比較過:納米中鹽,一引不到三斗,如果中70萬引,就是二十來萬石而已,而用這70萬引的余鹽銀買糧都不止翻翻。尤其是明朝一些鹽政官員在對比唐宋的鹽政收入之後,對明朝的鹽法更加不滿。然而葉淇的改革卻讓人尷尬,說實話倒也不是什麼大的措施就相當於納銀中鹽至運司代替邊鎮而已,不過殺傷力還是不小,直接將邊商內商的平衡給破壞了,也使得商屯受到巨大削弱。而更迫切更要害的諸如食鹽生產的控制、鹽引的制度化卻沒能做好。

內商之鹽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寢怠,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

若邊商中鹽。每引官價銀五錢無論他鎮姑自榆林言之。各商皆土著之人。查寬減鬥頭。每銀一錢。時估糧八升。彼僅納五升。猶稱艱苦。若計一引費銀四錢一二分。舉鎮商人並不識兩淮之路。惟聽奸商接買勘合。少則五錢三四分。若先以銀布散各堡耕戶。臨期撮取。隨便上倉。則其所得又倍此矣。舉榆林而例他鎮。或不甚相遠。是一引之價。中納實糧。猶不及三斗。以七十萬引計之。官價銀該三十五萬。截長補短。計每年實收鹽糧。僅得二十餘萬。視內商余鹽銀招商糴買豈獨倍之。

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菠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應當說明,開中輸納折色很早就出現了,到成化年間折銀之事更是數見不鮮,運司納銀也有不少,但米糧本色仍占多數,邊商還能維持。但葉淇的運司納銀則完全繞過了邊商,這個影響實在太大,邊商內商的平衡被打破,邊商不得不削減支出,表現即為「商屯撤業」,即使後來恢復舊制,由於邊商資本不再,議價權上也受到了巨大削弱,這時候的開中鹽法就十分尷尬了。但本質上來說還是明廷並非真心實意所致,一面無限透支、對商人敲骨吸髓,一面卻要求虛弱的邊商恢復原樣,未免強人所難了

總的來說,納米中鹽的開中法在明朝中前期發揮了巨大作用還是不容小覷的。根據全漢昇先生的研究,明代前期,邊區糧價甚是低廉,一石米不過四五錢,部分邊鎮甚至只需二三錢,這裡面不得不說有商屯及納米中鹽一定的功勞在內。而隨著商屯及衛所軍屯日益破敗,邊區糧價也日趨高漲至一石數兩甚至數十兩。明朝的軍費支出也是越來越高,到了末期更是達到了兩千萬兩。再回到財政本身的意義上,原本財政就是社會資源的再分配,而毫無疑問開中法出色的完成了這個任務,不僅貢獻了軍鎮軍需,還調動了邊區的商業活動。因此,我認為《明史》上對開中法的評價至為允當「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台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

普安軍民指揮使周驥言自中鹽之法興雖邊陲遠在萬里商人圖利運糧時至於軍儲不為無補


強答,非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還請高人們指點。

開中法明朝中前期的一項制度,其大致運行方式就是:商人向軍隊送糧食,軍隊不給商人錢,而是按照糧食數量給「鹽引」,商人持鹽引到產鹽地,由政府控制的鹽場給鹽,商人可販賣食鹽以盈利。

鹽引既是收貨單,也是食鹽販賣資格證。

已經有別的答主指出,這種制度不僅僅是經濟制度,更是與國防有關,是一種國家政策引導。

依我看來,開中法有三種好處:

1、向軍隊運送糧草,原本是普通民眾的義務。農業人口繳實物稅,然後政府組織運送,大多以普通民眾服徭役的形式,也就是服務於政府的強制性義務勞動。

但是開中法則把強制性義務變成了生意。商人如果覺得有利可圖,便會組織運糧,有利則行,無利則止。

朱元璋不愧是貧民出身的皇帝,他對官僚階層有著本能的警惕。因為政府對民眾的強制要求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底層官吏可能機械的執行命令甚至層層加碼,導致普通民眾受到欺壓超過他們忍受的限度。

同時,運送軍糧是一件非常容易出漏洞的事情,官吏容易上下其手,報個天氣,路況問題,報個事故,就很容貪污。

而開中法則不然,如果商人覺得無利可圖,大不了不幹了,而且他們對於風險的承受能力遠遠高於普通百姓,因為損失家破人亡或者揭竿而起的可能性就小。而運糧過程中官吏並不參與,只是負責收貨發貨,從中漁利的可能性就小。

2、是對食鹽專賣系統的一種監督。如果鹽價賣的過高,則商人參與開中的熱情高漲,市場上食鹽供應增加,有利於降低鹽價。

3、是對民眾的引導。參與開中,成本不僅僅是糧食,更在於運費。

所以,運糧出發點距離軍隊駐紮地越近,成本越低。這也是為什麼明中前期的鹽商,晉商更強而徽商插不上手的原因。

為了降低成本,就出現了商人僱人在軍隊駐紮地(邊疆地區)開墾荒地的情況,造成內地人口向邊疆流動,邊疆漢人數量增加,荒地被開墾,軍隊條件改善,邊防力量由此增強。

先佔坑,以後再續


好問題哦,謝葯。

鹽課鹽銀收入占明朝中後期財政收入泰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關乎鹽政體制的「開中法」對明朝經濟的影響總體是惡性的

由於開中法的存在,商人運糧去九邊是不得已而為之,這是一種變向的徭役,是不可持續的。因為明軍軍糧主要依靠軍屯和軍運,這二者才是軍糧吃緊的根本原因,因此不能將邊軍無糧歸罪於商人集團。無糧可用是由於明朝財政的混亂無序,以及軍政系統的崩潰造成的惡果,而非商人。描述中把整個問題的因果搞反了。

開中法的本意是「召商輸糧而與之鹽」。這是出於明初戰事吃緊,在不徵發徭役造成社會動蕩的前提下,利用商人集團調配糧草補給的臨時性手段。

然而治平之後這一制度常態化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的產生,使其不僅失去了有效調配資源的作用,還進一步導致了官營經濟的解體,使得官營的鹽政不得不轉向官商結合的專商制度。

作為「洪武型財政」中的一環,開中法破壞了明代以前的貨幣經濟傳統,引發了多米諾骨牌效應,導導致了一系列惡性影響。這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1.資金流轉形態的變化:實物交易取代貨幣交易

鹽鐵專賣自古有之,而到了明朝出現了有趣的變化。從宋元以來的「納錢買鹽」,變為了「納糧買鹽」。取消了貨幣交易的環節,回歸到了以物易物的交易形態。

這麼乾的結果就使得原本花錢就要買到的鹽,被附加上了一個額外條件,迫使商人將糧食運到邊關,才能獲得購買食鹽的許可證「鹽引」。使得商人經營的物流成本大大提高,直接促使一部分商人在邊境設立「商屯」就地產糧以節約成本。

這麼乾的另一個結果就是商人的資金周轉時間大大增長。因為原本「購鹽-販鹽」和「購糧-販糧」是毫不相關的兩件事,把它們結合在一起,結果就是政府靠「鹽引」墊付糧款,商人自己要承擔食鹽和糧食價格變化的風險,現貨市場分分鐘變期貨。

不僅如此,由於鹽引的發放與食鹽的生產完全脫節,全靠朝廷對邊軍糧食的需求程度而定,使得許多鹽引無法變現,導致了嚴重的「守支」問題。政府無本套糧,商人吃虧罵娘。

更坑爹的是,這樣做的結果使得貨幣的作用降低,因為古代商業中的兩個巨大交易項目就是食鹽和糧食,開中法造成了「拿鹽換糧,拿糧食換鹽引,拿鹽引換鹽」的交易鏈條。貨幣沒無法參與其中,因此本來應該逐漸復甦商品交易市場,受到嚴重製約,政府也因此逐漸失去了對貨幣的興趣,直到白銀興起,完全喪失了貨幣發行的能力。

2.營商環境惡化:從自由到強制

這個變化主要體現在政府禁止「鹽引」交易,以達到強迫商人「運糧」之目的。

鹽引制度最為腹黑的地方在於,「鹽引」是專人專用,誰運糧誰領鹽,不可以換到鹽引以後把他轉賣給別人。這樣做的後果就是購買,運輸,販賣三個環節被鎖死在一個人身上,杜絕了市場分工。

類似鹽引的許可證制度其實宋代也有,既「鈔鹽」制度。然而不同之處在於,宋代的鹽引是可以交易的,不想領鹽的商人,可以把鹽引賣給政府,換取貨幣。這樣使得商人可以自由地選擇自己的位置與經營策略,承擔的經營風險被大大降低。

這種強制性大大打壓了商人的積極性,是形成「守支」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明代前期,販鹽是個坑,一旦跳進去,你就必須玩兒到底,要麼就去死吧,哈哈哈。事實也是如此,政府經常把鹽引支付推後十年,二十年,幾十年,很多鹽商一輩子都沒能換到食鹽,只得讓下一代繼續守望。

3.官方壟斷的鹽政解體:灶戶的破產與私鹽泛濫

這其實是一個意想不到的後果,既以壟斷食鹽利權的「開中法」,最終摧垮了官府控制下的食鹽專賣制度,使得私鹽泛濫,最終為官商結合的專商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礎。

明代的食鹽生產是建立在其匠戶制度之上的。通過鹽課司直接管理「灶戶」,通過支付「工本」和指標管理生產,並統一收購食鹽。

開中法實施之前,食鹽販賣的收入是通過鹽政機關走戶部口的,但開中之後,鹽課司沒了財政職能,只管生產,結果沒錢支付食鹽生產的成本。戶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強行用紙幣支付,結果隨著貨幣貶值,加速了灶戶的破產。隨著大量灶戶的破產與逃亡,食鹽生產指標無法完成,更加劇了前文的「守支」問題。

灶戶破產引發了一系列連鎖問題,一方面是破產灶戶的生產資料被富戶兼并,出現了一些產鹽大戶。然而坑爹的是,富戶生產的食鹽只上繳中央的額定部分,而鹽政機關由於被剝離了財政職能,無力收購余鹽,餘下的鹽就流入了市場,產生了「私鹽」問題。私鹽問題進一步削弱了「官鹽」對商人的吸引力,整個鹽政體制搖搖欲墜。

由於這樣的狀況,政府不得不允許富戶余鹽的合法化,徵收額定食鹽之後,對其販賣的余鹽課稅,而這就是葉淇納銀改革的契機。由是以來徽商崛起,商人逐漸代替官方控制了食鹽生產,最終由袁世振確立了官商一體的食鹽專商制度,一直影響到民國。

漢代以來的食鹽專賣制度就此破產。政府對食鹽的控制,從生產領域轉入了流通領域,站在明朝政府的角度而言,磚制政府分權給其他集團,這無疑是個惡果。但站在歷史大勢的角度看,這無疑是件好事,而這一切竟始於意欲加強專制的「開中法」,實在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啊。


從鹽引看中國古代證券與期貨交易的成敗

一直以為,中國古代歷史上是沒有證券與期貨交易的。翻開《中國金融史》,從先秦兩漢到明清,幾乎找不到國債、股票與大宗商品的影子,貫穿一脈的是貨幣——從布幣、刀貨、蟻鼻錢到通寶、交子和大寶鈔;直到清末民初才出現了橡皮股票和棉紗商品交易。梁啟超也認為:中國自古以來沒有國債,人民不得財政監督權,不納公債額派之本息;而甲午之敗局,更源自日本能發國債而清政府只有借外債。(梁啟超:《中國國債史》)

然而歷史真的如理論家所設想的那樣簡單而清晰嗎?今年本人在北京借調期間,偶得閑暇出入國家圖書館和博物館,略有所得,特述如下。

眾所周知,封建時代國家財政的主要用途是軍事與國防,1215年限制英國國王過度徵稅的「大憲章」的簽署背景便是十字軍東征造成的財政困局。中國也不例外,「橫徵暴斂」幾乎是每一個王朝的亡命符。於是,始終徘徊在「載舟覆舟」之間的統治者不得不以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來籌措軍費——鹽引法。

鹽引法的基本特徵是政府向邊關軍事單位直接發放「鹽引」而不是糧草,再鼓勵商民向軍事單位輸送糧草換取鹽引,商民其後憑鹽引再向國家專賣機構批發食鹽,販賣獲利。按明代的「綱鹽制」,持有鹽引的商人按地區分為10個綱,每綱鹽引為20萬引,每引折鹽300斤,或銀六錢四厘,稱為「窩本」,另稅銀三兩,公使(運輸)銀三兩。以「聖德超千古,皇風廓九圍」命名,未入綱者,無權經營鹽業。(《明史·鹽政議》)

鹽引可視為歷史最為悠久的有價證券,它一身兼具「債」與「倉單」的所有性質。鹽引有價值,因為鹽業的買賣與運輸,都不能沒有鹽引;但鹽引絕非一般意義上的通貨或商品,其價值是由政府信用單純維繫的,一旦政府倒台,前朝發行的鹽引基本一錢不值。所以從這個意義出發,鹽引已是初步具有國債屬性的有價證券,宋明政府均有發行長期巨額鹽引籌措軍費的案例。此外,歷朝也發行諸如茶引、藥引、礬引等摺合其他專賣品的有價證券。

值得一提的是鹽引的交易。鹽引涉及糧商、運輸商、食鹽零售商、倉儲商和投機者多個上下游環節。從專業分工的角度講,糧商一般無意染指食鹽零售,而其收購糧食又需要通貨,故而天然具有賣出鹽引的需求;反之,渠道遍布城內的食鹽零售商既無收購糧食的經驗,也受不了長途販運的風險,故而天然具有用現金買入鹽引的需求。此外,還有的鹽引持有者想換茶引,有的想將把支取地點從淮南路改為東京路,有的想換平價的「正額鹽」,有的想換價格高支取快的「出剩鹽」…這一切無疑給鹽引交易創造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以宋代為例,專設門面從事此類交易的稱為「交引鋪」。《群書考索後集》卷五六中稱:「北宋初,西北邊郡軍需物資窘急,國家招募商民向邊郡輸納粟麥竹木」,「給文卷,謂之交引,許就沿江勘務自請射茶」,但糧商換得茶引後,「不知茶利,至京皆以茶引鬻於茶商,百千石才得二十餘緡,謂之實錢。輦下坐賈遂專蓄交引以射利,謂之引鋪」。也就是說,「輦下坐賈」其實已具有如今商品市場做市商甚至交易所的基本特徵,既不納茶也不輸糧,而是為客戶提供交易流動性和結算、交割服務來「射利」。據考證,北宋時代的做市商的發展極具規模。《東京夢華錄》中有記載:「南通一巷,謂之界身,並是金銀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則千萬,駭人聞見」。

然而,和歐洲的大宗商品交易孕育了大航海時代和契約精神不一樣,宋代和明代繁榮一時的中國大宗商品交易卻逐步衰弱呢?原因很多,其中關鍵是儒家「以農為本,以商為末」的思想鉗制。例如,北宋中期由於國家昌平日久,經濟發展較快而貨幣發行量跟不上,交引商和富有階層轉而投資鹽引,作為一種資產管理工具而遲遲不參與食鹽交割。這本來是民眾對政府信任度上升的體現,卻有大量官員和儒生從觀念上無法接受此種長期不兌換的鹽引,要求投資者強制兌換,遂引發市場崩盤;而後北宋遭遇與金國軍事緊張,政府再想發行長期鹽引,卻出現無人認購的慘象。

再比如,清道光十二年,清政府為了消除鹽業「引商」們的暴利進而改革《鹽法》,改「綱鹽制」為「票鹽制」,對持有鹽引「窩本」的莊家與大戶課以「重稅」。新政策實行以後,鹽價「暴跌」,「楚西各岸,鹽價驟賤,民眾為之歡聲雷動。」顯見的效果是「打壓鹽價」,作為「莊家」的大戶鹽商紛紛「崩盤」。當時各種著作之中都曾記載過此次「鹽改」的台前幕後——「上下揮霍無度,便掠之於民;民變在即,既掠之於商」(梁啟超:《淮鹽平議》)、「由是群(鹽)商大困」、「鹽商頓變貧戶」。政府對投機力量的竭力打擊固然是維繫危機的殺手鐧,卻有意無意地摧毀了政府的自身信用和難得形成的市場機制。此後太平軍起,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軍閥平叛,結局或許早已註定。


這個是明代運行幾百年的制度,今天的制度不過十年就崩潰根本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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