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樂隊各成員都會寫歌。那麼歌曲的版權應該屬於誰,版稅如何分成,樂隊解散了如何處理版權?

一個樂隊各成員都會寫歌,這些歌的版權是歸個人還是樂隊?版稅如何分成呢?樂隊解散後歌曲版權如何處理?


組建一個樂隊,成員們一起玩音樂,創作音樂,就像運行一個公司,每個成員有自己的股份,或者可以理解成合作夥伴。所以重點是,歌曲的詞曲的著作權的歸屬由所有樂隊成員以一種達成共識的方式來劃分,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最好以書面協議為主,口頭信用承諾為輔,來作為歸屬依據。

以下不涉及錄音版權的討論,先提一個概念。

音樂(歌曲)作品的著作權(composition),通常屬於詞曲創作人(或人們)。即歌曲作品本身 詞(lyrics)和曲(melody)的版權。這部分只覆蓋 歌詞和旋律。作為就詞曲創作者而言這單一的身份角色,也只有歌曲的著作權才能夠為其產生經濟利益。牢記這一點,下文會舉例涉及到。

注意:編曲並不包括在內,在國際上極為少數的情形下,鮮有歐洲國家(如德國)並且只在少數電子類音樂風格的領域內,將編曲也算在作品本身版權的一部分。還有一個特例,在於古典音樂領域,因為多數古典音樂涉及到多聲部,編曲時涉及到和聲、調式、配器、曲式等複雜程度,和作曲已經沒有明顯區別了。

幫助理解:一般而言編曲只能算歌曲創作的技術活,簡單的過程,如,升個key,換個調,鋼琴改吉他伴奏,也都能算編曲。故國際上普遍認為,編曲不能夠構成作品著作權的一部分。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編曲者不應當獲得自己相應的報酬。

談樂隊歌曲著作權的歸屬。

據每個樂隊不同的實際情況而定。個人認為,常見主要可分為三種比較合情合理的模式。

下面以一支五人樂隊,包括主唱,吉他1,吉他2,貝斯,鼓手,來舉例說明。

1)歌曲著作權,根據每一首歌實際參與(詞和曲)創作過程的人員,進行劃分。參與該歌曲創作的成員所佔歸屬權的份額均等。署名體現形式:

例1歌曲:作詞:主唱。 作曲:吉他1,吉他2。 編曲:樂隊名。 演唱:樂隊名。

例2歌曲:作詞:主唱,鼓手。 作曲:主唱,吉他1,貝斯。編曲:樂隊名。 演唱:樂隊名。

優點:牢記能夠產生經濟利益的歌曲著作權,僅包括歌詞和旋律。所以這種劃分模式能夠促動所有樂隊成員參與詞和曲的創作,這也是所有樂隊成員(哪怕你是貝斯或鼓手),應該有的音樂專業素養。

問:如果歌曲著作權只包括作詞和作曲,那麼多人創作時,是不是所有作詞人共佔50%,所有作曲人共佔50%呢?

答:非也!完全不是這樣。先說國際觀點,因為,作詞和作曲兩者合為一體時才能構成完成的音樂作品,所以不能拆開而論。關於這部分國內歌詞的著作權是可以獨立而論的。

例1歌曲中,主唱,吉他1,吉他2,在沒有書面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各自所佔百分比%時。默認每人均佔1/3。

例2歌曲中,主唱,鼓手,吉他1,貝斯,在沒有書面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各自所佔百分比%時。默認每人均佔25%。只要沒有書名說明,主唱即使同時參與詞和曲的創作,實際貢獻最多,也只有25%。

其他例子,哪怕一首歌的作詞人只有一位,作曲人共有11位。在沒有書面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各自所佔百分比%時。默認每人均佔1/12。

2)歌曲著作權,和1)方案類似,根據每一首歌實際參與(詞和曲)創作過程的人員,進行劃分。不同的是,參與該歌曲創作的成員所佔歸屬權的份額,另行商定,並以書面形式記錄每一首歌參與創作成員所佔歸屬權的百分比%。署名體現形式的例子同 1)。

稍有不同的是,僅在署名時,貢獻大的人(所佔份額%高的人)名字排在前。

多勞多得的分配模式,其實是最佳的,具體%的分配上創作成員只要做好溝通,合作也會是很愉快的。

尤其,於對一些非專業或者不成熟的樂隊,創作過程往往是這樣的:

主要由吉他手構想出motif,創作出吉他弦律,吉他節奏,和弦進程等,再由貝斯手和鼓手將自己的部分加入進去。然後再由主唱聽著整體的編曲伴奏,哼出主旋律和歌詞。最終樂隊再分別作整體和細節的調整。相信很多樂隊都會有或多或少類型經歷。

既然歌曲著作權僅包括歌詞和旋律,那麼嚴格意義上講,樂隊以上述過程進行創作,著作權豈不是主唱一個人的?其他成員只能算編曲?回答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如果沒有樂隊其他成員的鋪墊,你一個啥也不會的主唱能哼出旋律,寫出歌詞?當然不合理啦。

所以,這個時候樂隊內部商定歌曲著作權各成員所佔的份額%,以及署名,就顯得十分有意義了。

3)歌曲著作權,所有樂隊成員共有,且佔有份額每一位成員均等。署名體現形式:

作詞:樂隊名。 作曲:樂隊名。 編曲:樂隊名。 演唱:樂隊名。

優點:通常這樣劃分歸屬權的樂隊,成員之間的關係非常穩固和信任,由於佔有份額相同,版稅收益(和衍生的收益)各成員也均等。大家真心不計較個人貢獻的多與少,或許能夠創造出成員之間和諧的氛圍。

缺點:個人覺得,這種模式相較於前兩種是最差的方案。看似均等的歸屬權劃分,其實並不公平。尤其當,樂隊歌曲(詞和曲)的主要創作貢獻者為固定的一兩位成員。長期下來容易養成,樂隊懶漢,不思進取,不提高個人音樂素養,不參與創作。同時也可能會導致,主要創作者,缺乏創作和為團隊貢獻的動力,更有可能將自己優秀的創作藏為己用,以圖個人發展。容易產生成員間扯皮,對於樂隊的長期穩定發展而言,弊遠遠大於利。

如果按照 方法1)或2)的模式來處理樂隊創作歸屬的問題,即使樂隊解散後,具體到一首歌的版權,也就非常分明了。

以上。

? 2015 Qin Xu


各有約定吧。。樂隊集體創作的應該可以署樂隊的名,個人創作當然就是自己的了。當然,既然是樂隊不是個人歌手,創作者就必須做出一定的讓步,雖說版權屬於創作者個人,但收益一般都是與樂隊其他成員共享的,否則誰願意跟你干呢?這個就屬於成員間約定來調整的範圍了。


你應該看看鳳凰傳奇模式


所以披頭士的歌曲版權一向非常複雜


版權分好幾塊,有些權利是想給都給不出去只能自己攥著,比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些可以跟樂隊的人商量商量,比如發行權、複製權、表演權等。

例:

五月天《我不願讓你一個人》

作詞:阿信,作曲:冠佑 / 阿信,演唱:五月天

唱這首歌和發專輯賣彩鈴賺的錢怎麼分是經紀公司和樂隊成員之間的事情,大家切蛋糕你多一點我少一點。

署名什麼的,嚴格按規定,歸阿信和冠佑,想寫五月天都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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