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案件,被社會輿論左右審判的結果,到底是法治社會的進步,還是退步?


那不就是文化大革命嗎?

靠人的一時激奮,而不是證據和事實來判案,怎麼可能靠譜?


謝邀,是退步

我就不說什麼司法應該有獨立性,程序正義這些被法律人公認的,普世的道理了,通常這些說出來不會被普通的,佔大多數的未經過法學教育的人認可。

說些簡單的。其實所謂的被公眾左右,就是被輿論左右,而輿論是很很不靠譜的東西。它受到極大的制約:

一、信息的制約:一個是」當事者「所披露出來的信息,一個是敘述者所使用的言語傾向,再加上媒體對熱度的渴求,媒體事件和事件本身可能差了個十萬八千里。

比如前段時間的那個孕婦下跪的事件:家屬出來鬧,輿論是一個樣;醫院出來說孕婦向家屬下跪,拿出照片,輿論又是一個樣;家屬出面說,孕婦不是下跪,而是疼,輿論又又又是另一番模樣;到了視頻被翻出來,輿論開始一邊倒。到後來變成的樣子可是是這樣的:醫院沒有強硬要求過家屬要破腹產,家屬也就順水推舟要求順產。兩邊可能同時有誇大對方過錯,減小自己過錯的言語,而事件的結果可能是意外——我仍然不敢說這個事件到這一步已經是當時真正發生過的樣子,但是發展到這一步至少比一開始那些版本離真實更近一點,然而到了這個版本輿論熱度也就下去了,漸漸不見了。真正的真實不太有人關心,人們顯然對更極端更不符合常理的東西更感興趣。

進入司法程序,又切切實實受到輿論批判的案件就是彭宇案,這個事件發酵出來基本上是彭宇一人的說辭,到了最後簡直民怨沸騰,成功導致法官離職,後來關注的焦點莫名變成了法官判決書上節選過的措辭。實際上,判決書抹去這一段,直接認定採信筆錄和警察的證言,這個案件一點問題都不會有。彭宇案判決書用了1000多字解釋法官認為發生相撞的原因,後來被人總結為落腳點是撞到了扶這一點上。我當時稍稍關注了一下這個事件,發現所有大力抨擊這一案件的見解,全部一致忽略了筆錄和派出所警察當時詢問的證言。當時幾乎所有輿論認為法院認定彭宇撞人的唯一原因是他扶了老人,而我去尋找判決書的時候卻發現(現在這份判決還能查到可以參閱),法院的判決的主要依據是當時的筆錄(鑒於筆錄原件丟失,改為城中派出所警察證言和筆錄的電子版照片,謄寫版,日期為事故發生第二天,這也是法官後來畫蛇添足要加一段論證的主要原因,當然那個論證很爛把柄很大就是了)——其實輿論的焦點早在了以後碰到老人不要扶的娛樂式利己價值觀,哪裡有精力去看這些細節呢?其實很少有法官會把自己的自有心證說理放在判決書中的,這與國外很不相同,很可惜剛剛興起的要強化判決書說理的趨勢在這個案件之後又被掐滅了一些。這個案件至今十年,似乎又有了反轉,有興趣的可以去查一查,我仍然不能確定當時彭宇有沒有撞人,我的所有信息來源於網上甚至沒有親自接觸過雙方當事人,更大的可能性是當時公交車上很亂,彭宇和老太太誰也不能百分百確定有沒有撞到,所以後來證言什麼的都有反覆。不過:當年有人說彭宇案的真相已經不重要了,法院的判決就是惡的判決,我卻覺得,法院的判決不是沒有依據,而彭宇無論有沒有撞人,彭宇案都是審判被輿論左右的反面教材,前車之鑒。

經常關注社會事件的知友對以上這些套路可能非常熟悉,基本每一個熱點事件都要反轉那麼一兩次,輿論有的時候就像一頭驢,拋出來的信息像是胡蘿蔔,發散信息的人只需要控制胡蘿蔔的拋擲時機,輿論就會乖乖的跟著胡蘿蔔走,當然也有失誤的,不過大體如此而已。題外話:所以我不輕易去評論那些社會熱點事件,對於一個確定的事件來說,細節的一個小小變更,結果就會差十萬八千里,如果一定要我說一下,我會加一個」假如目前所知的條件都是真實的沒有遺漏的「,把它當一個抽象的案例,而不是一個有名有姓的事件。我的意思是輿論確實不適合去」審判「一個真實發生的、具體的案件,因為輿論確實無法」了解「這個案件。

但是審判程序與輿論背後的千千萬萬普通人不一樣,審判程序不僅要求審判者一定要親自接觸當事人(或者他們的律師),還會把他們齊聚一堂,然後公開爭辯,雙方會充分享有辯論權,法官判決案件所掌握和依據的信息,雖然不能保證一定能獲得真實,至少和我們在網上隻言片語獲得的信息不是一個數量級的。即使是英美法系中陪審團制度,也需要陪審團成員全程參與案件,充分得知雙方的觀點、自辯、不受到外界言論干擾,而且只能決定事實問題。

二、重點不同

輿論是一個很容易」跑偏「的東西 , 特別容易被一些情感上的東西左右,比如身份

同樣是殺人,小攤販殺了城管,那就是可憐,富二代撞了人那就該是十惡不赦,必須死刑了。輿論如此,身份對於輿論的偏向性是非常非常大的,這點大家可能都有感觸。而法律恰恰不能談身份(身份犯上的身份不算),法律只管行為、情結輕重、符不符合構成要件,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現代法律源於西方,西方的法律女神是一位蒙眼女神,這個設定就是法律要蒙住眼睛,看不到雙方的身份,就事論事的審判。於是法律發展到今天,用」程序「代替了女神蒙眼的布條,除了相關的迴避制度之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的,哪怕一位法官有再大的偏心,也不能超過這個範圍判案,只能依據法律,只能依據證據。理想狀態下,一個案件不會受到任何外界干預,包括輿論、官員、金錢、經費、檢察、公安等等。當然我指的是司法自身發展比較完善的地方,而司法自身水平的發展是一種趨勢。

三、一些附加的輿論不適合左右審判結果的因素

比如輿論是比較容易走極端的,這是群體性思維的必然性,比如殺人要不要死刑、強姦要不要死刑、拐賣婦女兒童要不要死刑……有人會覺得殺人很罪大惡極,強姦也很罪大惡極,但是一切都沒有今天偷了自己新買的ipone的小偷更該死(我本來以為這只是泄憤式的,開玩笑的說法,但是我後來發現還真有人是這麼覺得的……三觀有點崩)。一件事情要是比較多的人經歷過,那麼就更會引起共鳴,更會引起輿論的巨大反響。

比如輿論是很容易被煽動的,有些律師確實喜歡在代理案件的時候,挑動輿論,來向法院或者對方當事人施壓。

總的來說,輿論是一個不是很確定的力量,首先,它不完全代表民意;其次,就算是民意,也更適合在那些與大多數人息息相關的政策領域發揮應有的作用,而在那些具體的、與大多數人沒有關係的司法案件中干預審判,就是司法的退步了。(所以此處排除環境污染等集體訴訟的案件)

不知道為什麼,我又想匿名了,匿吧


社會輿論是群眾監督,注意,是監督,是監督,是監督。

群眾監督審判,是社會的進步,進步,進步。

但是,你說:

社會輿論左右審判結果,是怎樣左右?左右了什麼?

監督是左右,控制也是左右,是監督了還是控制了?

是左右了正常的結果,還是左右了非正常結果?

所有,表述不完善,你讓人怎麼說呢?!


首先你得搞清楚:

是真的被社會輿論比較直接地影響了結果,還是節奏狗們又狐假虎威了一次。


法律講究的是程序正義,程序的執行受到了干涉,不管結果如何這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但是法律也是社會的產物,不是獨立的存在。很多判決書都會說: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極大

這個就是法律執行過程中考慮了社會影響,在

罪名規定的量刑區間內判決,都是體現法律的進步


分兩種情況:

如果是真正的法制社會,當然是退步。

如果是偽裝的法制社會,當然是進步。


出現了冤假錯案,我們理論上可以向經辦人員追責,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媒體輿論還真是輕飄飄的沒一毛錢擔待呢,所謂法不責眾?

所以輿論干涉判決真是好輕鬆的人血饅頭呢!



並不太清楚為什麼邀請我,我也沒學過法律,但是從個人的觀點來看:

如果犯罪事實屬實,而民意輿論卻在質疑判決,那一定是法律出了問題!

如果犯罪事實不清,而引起民意輿論以猜測斷言事件,那民意輿論一定有問題!


這事民主的進步,是法制的退步


那看你怎麼定義「法治社會」

我舉個例子吧,李昌奎案,又被稱作「賽家鑫」案,被告李昌奎因勒索財物不得,姦殺未成年的女被害人,摜殺處於幼童的男被害人,雲南省高院一審無期,基於李昌奎的自首情節。後來輿論嘩然,最高院壓力巨大,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我來問問,殺掉李昌奎符合題主心中的「正義」和「法治社會」么?

我可以明確的說,李昌奎案放眼全世界,都是標準的「輿論干涉司法」,最高院在這個案子中,對一直以來自首情節減輕處罰的法條視而不見,以情節嚴重直接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執行,從我國的司法政策出發這叫「情節嚴重,群眾憤慨」,所以可以犧牲刑法和刑事訴訟法量刑的情節認定。如果題主看到改判後輿論的歡呼雀躍,恐怕就不會問出這樣的問題了。

我不評判所謂對錯是非,這一點所有人有自己的評判標準,我只想說明兩個思考方向:

一、法律絕不能是少數人(尤其是從業者和研究者)的壟斷領域,否則脫離實踐的學者和蠅營狗苟從業者會幹出無數匪夷所思、荒謬絕倫而又符合法條規定的行為;

二、在案件審理中洶湧的輿論是必須考慮的社會因素,彭宇案告訴我們,當你無視輿論一意孤行時,很可能會採用錯誤的標準和依據進行判決,以至於該結果匪夷所思、荒謬絕倫。

針對個案,我可以呼籲尊重司法、尊重判決。但是面對我國的司法實踐,這個問題不可能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如果你有貫穿始終的所謂「標準」,那我希望你能堅持下去並且不斷發展,當今社會願意堅守自己的人太少了。如果沒有,我希望所有公民能服判,現在,我個人的看法是,服判是最大的尊重司法。


社會輿論,是監督,而不是左右。

如果法制被輿論左右,那麼說明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還任重而道遠。

而法制如果沒有被輿論監督,甚至輿論監督不成功,或者已經不怕輿論而趕隨便耍了,那麼說明國家法製藥丸了。

所以,希望輿論監督,不是三分鐘熱度。但是,不要被不懂法的輿論口水所左右而做出了非法制的裁判。


很明顯是進步,法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完善,靠的就是社會大眾的輿論監督和左右,具體的例子太多了,像國外好多法條都是用人名命名的就可見一斑,國內的也有孫志剛案等案例。

所以法律和輿論是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關係,而不是相反。


一是因為律法制定出來就是必須要遵守的,如果這些條條框框已經被忽視了,那要律法何用?所以是退步。二是法律不應該講人情,如果人情左右了律法,說明律法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是退步。簡單來說律法還需完善。


退步。

社會輿論應該也可以參與到修改法律來。但是不應該改變個案的結果。


舉個例子:有的人認為馬路邊的草叢裡撒泡尿,只要沒人看見,那麼這件事就是可以做的;而有的人認為不管有沒有人看見,這件事都是不能做的。歸根結底,人和人評判是非對錯的標準不一樣。而法治的意義在於,是非對錯由法律評判,把法律當作評判是非對錯的唯一標準。一大群是非對錯標準一致或相仿的人,把法律踩在腳下,通過「人多力量大」的方式,以他們的是非觀評判一件事的對錯,您覺得是進步還是退步呢?


輿論有這個意識那絕對是進步,但是一個合格的法官,需要做好橫眉冷對千夫指的準備


法治的失敗!!!

案件之所以會被輿論左右審判,是立法方面的不足。如果是完善的法律,不會因社會輿論的壓力而改變,因為輿論是可以拿錢買的(參考明星洗白),有腦子的法官不會去考慮輿論,只會去考慮案件違反了那一條法律法規,從輕從重看事態的嚴重性。

所以,如果被輿論所左右的審判根本就不能服眾,如果法律不能為人民信服,就是法治社會的失敗。


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歸根結底需要證據來支持,鐵鎚實錘無法辯駁。恕我直言,大眾往往是最容易被煽動的群體且沒有獨立冷靜思考問題的能力,如果一個國家的審判最終被輿論影響、那麼這個國家遲早要完。


輿論應該監督法官,應該監督司法體制,不應當監督案件。輿論左右個案,肯定是法治的退步。

如果輿論左右個案是進步,那輿論審判就行了,還要法官幹嘛?有人說輿論審判效率低,那就一審、二審法官審判,再審由輿論審判,好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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