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殺人犯法 強迫他人活著為什麼不犯法?
如題 我不知道邏輯有沒有問題 生和死是兩種對立的狀態 殺人和強迫他人活著都是出於自身主觀意願再強加於他人
謝邀。
如果強迫別人活著違法的話,並以此為依據立法的話。那麼當我們遇到一個需要救助的人時候,我們不知道該不該救他。
那時,我們在救他之前,首先要確認:他陷入困境的原因究竟是自殺還是意外?他有沒有想死得念頭,如果有,我們伸出援手,那麼我們就可能違法。我們可能因此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在救人之前,我們必須要取證,要他留下錄音、簽字,證明自己不是自願去死。否則,一旦他日後反悔,我們就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如此,落水者一旦落水,如果不會游泳的話,基本就是死定了。
看到任何人癱倒在街頭,大家都不敢碰,因為我們不能確定他是不是在自殺。
警察不敢解救人質,因為警察不能確定人質是不是自願「以身飼虎」。
醫生不敢拯救危重病人,因為他不知道病人是不是想一死了之。危重病人,完全可以在被救活以後,看到賬單的時候,反咬一口——我本來不想活了,結果醫生救了我,醫生違法!
任何規勸人們保持良好生活習慣,遠離危險的廣告,都可能違法——對方吸毒,就是為了吸毒過量自殺。對方超速駕駛,也是為了自殺。對方強行翻越障礙,進入虎山,還是為了自殺。
任何作死行為,都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反過來,任何制止作死的舉動,都可能受到法律的嚴懲。
屆時,所有的群體內部的援助功能,都將失靈。社會群體共同抵禦風險的意義將不復存在,基本的社會規範也無法實施。
於是,整個社會結構解體,分崩離析。
所以,為了社會的存在,進行了權衡。或者說,我們這些還想在這個社會中活著的人,立法保護了我們的權利,專政了那些不想活的人的權利!
這問題太大了,簡直法哲學問題。
如果一定要處理成單純的邏輯問題,並且只看題主的邏輯的話,就是「生」與「死」雖然是兩種對立的狀態,但這兩種狀態之間是不能做類比的。
題主的邏輯在於:殺人是強迫他人死亡,而死亡是一種狀態,故強迫他處於某種狀態是犯法。同理,活著也是一種狀態,適用上述原則可得,強迫他人活著也是犯法。
有兩個邏輯問題
1.抽象原則錯誤:不能從殺人犯法中抽象出「強迫他人處於某種狀態就是犯法」。簡單的說就是前提不蘊含結論,反過來推是可以的(如果強迫他人處於某種狀態犯法,則強迫人處於死的狀態犯法)但正向推導不成立(強迫他人處於死的狀態犯法,所以強迫他人處於某種狀態犯法)其實就是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弄混了。
2.類比不當:如果要拿「強迫他人處於死的狀態犯法」類比推理出「強迫他人處於生的狀態犯法」那麼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死」與「生」,至少在所議之題上,是可類比的,而這一步本身需要論證。題主不是沒給論證,題主的理由是「生與死是兩種對立的狀態」。但是這個論證極為不充分,同時甚至可能是錯誤的,因為不能由「對立」推出「可類比」,舉例言之「好」與「壞」是一對範疇,我們不能做壞事,而好與壞又是兩種對立的狀態,所以我們不能做好事,這明顯與經驗法則衝突過甚。
關於類比推理,可看本人另一個答案
如何反駁類比舉例的情況? - pppppzz 的回答 - 知乎
當然,如果題主的推理過程有問題不代表這個問題本身沒有討論的空間,題主的意思,如果我理解的沒錯的話,在於「強迫別人本身就是犯法」,但這個陳述的正確與否更多的是法律哲學問題,不是邏輯問題,如果是僅僅看邏輯推理的話,那麼答案如上,如果想進一步討論這種「價值判斷」本身的正確與否,請添加「倫理學」「法理學」標籤,另邀高手。
題主說的不錯,這兩種情形都是「出於自身意願再強加於他人」,但是,你所看到的只是主觀的方面--違背了他人意願:前者違反了受害人生存下去的意願,後者違反了當事人死亡的意願。
但是,法律所評價的對象則是行為。再看這樣一個問題的時候,則要觀察「殺人」和「強迫活著」的行為方式。
殺人的行為,剝奪了他們的生命權,我們暫且不論本人是否有自殺的權利,但是殺人這種行為現在為數不多的合法可能性在於正當防衛和依法處以死刑,所以,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不在於他違反了受害人生存下去的意願,而在於非法剝奪了受害人的生命權。
強迫他人活下去,真的不違法么?於此,我們就要轉變一下視角了,不能再觀察此種行為是否違背了他人死亡的意願,而是要審視強迫活下去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法益。
比如,甲只有一隻左手了,不想活了,便用左手拿刀刺自己,丙為了不讓他自殺,把甲的左手砍了,對,砍了,你說他丙這種強迫甲活下去的方式不違法么?當然,這只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哈,我所要強調的還是上面那個觀點,法律評價的是行為,這也是現代法治的最基本要求。另外,在一些情況下,「強迫」他人活下去,甚至是一種義務。比如,甲的老母親生無所戀,意欲自殺,由於作為子女對於父母負有贍養和照顧的法定義務,甲在旁邊看著不管不問,後老母親死亡。甲的行為則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法律的主要行為是懲罰以遏制非正義行為,正義的定義是「於國於民有利的」,而非一個神聖的先天概念。
如果一個健康樂觀的人要你去殺了他,這於國於他本人都有害,必須要禁止。
如果一個得了不治之症的耄耋老人要求安樂死,理論上這於他本人有利,於國也無害,是可以的。但部分國家拒絕安樂死的原因是操作的不可控性導致極大的於國有害的風險。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搞清楚: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答曰:維護正義。關鍵問題是:什麼是正義?
這就是本題的關鍵。我們要認識到,「正義」不是一個先天定義的概念,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任何先天定義的概念。
舉例解釋:
沙里亞法作為一部法律,它的作用無疑也是維護正義。但是很顯然,沙里亞法的部分條文在我們看來是「非正義的」,究其原因,就是世俗與個別教義對於「正義」的部分認同是不一致的。
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
特朗普選上了台,按照題主的看法,這順應了大多數選舉人的民意,如果他傷害了美國的利益,這是正義的嗎?顯然不是。那麼,什麼是真正的正義?
答曰:於國於民有利的。(《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利益是一切的根本。維護利益才是真正的正義。這就是我們平時所說「正義」的真正含義。人們對於正義的不同認知,實際上是對「於國於民於己有利」的不同判斷。
也就是說:法律的根本目的是:
維護國家和個人的利益。那麼我們就可以來分析題主的問題了:
為什麼殺人犯法?
這裡討論的殺人指的是違背他人意志而剝奪其生命,顯然,這傷害了他人的利益,進一步地傷害了社會的利益,因此法律要遏止這種行為。而題主問,違背他人意志而強迫其生存,這是否違法呢?其實這個問題,就是指安樂死的合理性。我們不談實際執行,只談理論。
當某人處在極度負面的情況,如果將死亡認為是0的話,其對未來的估值是一個負值,這時剝奪其生命顯然是對其有利的事情,而對國家和社會呢?理論上是無害的,但實際執行中就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了,這也正是人們對於安樂死的擔憂。
也就是說,依他人意志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理論上分析是合理的,但究其不合法的原因,是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導致該行為具有很大的「於國不利」的可能,因此暫時由法律進行禁止。
—————————————————很多沒說清楚的地方,我會在下一篇回答「法律存在的意義」中回答,您也可以提出疑問。很簡單的問題啊,為什麼你們要複雜化。
因為題主以為:法律在保護人們自由選擇「生」或「死」的權利,並禁止他人干擾這種選擇。
但實際上:法律是從「生」與「死」兩種狀態中,選擇「生」這種狀態來保護。
活著,可以理解為使其擁有生存權。使他人保持其天然權利本就不違背法律。死亡,就是使他人最重要的權利喪失,法律就是保證人權利,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工具。所以殺人違法無疑。強迫他人活著,看似是一種違背他人意願的行為。實則不完全是。外科大夫挽救生命垂危的病人,家屬簽字讓大夫挽救自己生不如死的家屬。如果單純套理論的話,都屬於強迫他人活著。但法條非黑即白,明確對錯。如果規定強迫他人活著也是犯罪,那麼大部分危重病人的家屬和救治醫生都是罪犯。法律不可能把這種良性行為劃定為犯罪。至少在中國法官不可造法的體制下,法律沒規定的行為都不是犯罪。然而,法律卻明確寫著強迫他人死亡是犯罪,且可判死刑。法律終究是要適應統治階級所屬的社會,當一種行為被大多數人民在心裡接納並認為是善時,這種行為哪怕聽起來有違法的傾向,也絕不會被視為犯罪。
瀉藥
在現階段,我們無法將「強迫他人活著」認定為違法在人類的道德體系阻止他人自殺是一種獲得肯定性評價的事情,而自殺是一種否定性道德評價,法律是道德底線,不可能將肯定性道德評價的行為認定為違法(當然,如果在理論上認為自殺既遂違法,則很容易判斷阻卻自殺合法)另外,如果確認「強迫他人活著」為違法,那麼會影響人們對所有昏迷或被限制活動能力的他人的救援(昏迷病人醫生不敢救,誰知道病人想不想活?警察不敢救綁匪手中的人質,誰知道人質想不想活,萬一如果斯德哥爾摩呢?)同時,這樣也會造成很大的道德問題
如果真違法,精神引導師或許會統一殺手界你搞錯法律的意義了~當地球上只有一個人的時候,這個人要面臨很多很嚴重的問題,但無論他/她做出什麼樣的行為,都和法律無關,事實上無論他/她干出來什麼事都無可指摘(哪怕用核彈炸掉半拉地球)~無論從法律還是道德,甚至是善惡是非。當地球上有第二個人存在的時候,其中任意一個人的行為就有可能對第二個人產生有益或有害的後果~從而,從第二個人的角度看來,是非善惡出現了。當地球上有第三個倖存者時,即便第一個人的行為只對第二個人而言有善惡是非的含義,但是作為旁觀的第三人~道德的觀念產生了~道德需要客觀獨立的觀察者,對於前面第二種情形,剩下的兩人各有各的是非善惡觀念,但是還不能稱之為道德,但是現在,倖存下來的這三個人開始擁有各自的道德觀念了~從現在開始~當存在第四個和更多的倖存者時~統合了眾多獨立的道德觀念,將之以語言或文字等的形式抽離出來,依靠外部強力加以保證的行為規範產生了,這就是法律。它保證了它所約束的群體範圍內,各人的行為遵照力量最強大的個人(獨裁者)或群體(精英或民主)所制定的原則執行,換言之,它是一種統治工具,是各方博弈的結果,這玩意既不幹道德也不幹善惡是非鳥事,你硬要往這上面靠,只不過因為你自身的社會和教育背景導致你產生了這樣一個錯覺(法律關乎善惡是非道德),當你進入到倖存者的境遇時這種錯覺就會消失。法律是由人所制定和書寫的,這說明了它不是一成不變的自然法則,而且沒一點鳥神聖性可言。而自然法則壓根就不關心自由意志是否受到了傷害~它只關心事物是否按照法則運行。講了這麼多法律的壞話~現在回過頭講點好的~法律的最大好處,就是它帶來了秩序~帶給幾乎所有人穩定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沒有法律指導我們的生活和行為,我們就是一團混沌,一盤散沙。每個人的善惡是非道德觀念都是不同的,如果每個人都遵循自身的行為準則~那麼我們每個人餘下的人生就只剩下和外部不斷的鬥爭了,除了混亂什麼都不會剩下,然而,天幸我們夠聰明,發明了法律這麼個好東西,使得我們的大多數人都解放出來,能夠干點別的什麼事,成就一番事業,不會白白浪費寶貴的生命。但是凡好事都要付出點代價,法律也不是白給的,如果你的是非善惡道德觀念和法律相同還好(這幾乎不可能),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見解),那就抱歉,你得犧牲一點點自由(意志),來作為享受法律給你其他方面帶來的保障和便利的門票價。然而,當人類社會進一步發展時,當你確信現在是眾人皆醉我獨醒時,我的三關就是正你們太蠢不能懂時,你需要做的,不是去當一個憤青噴子去浪費才智和生命~你需要做的是去說服和證明你的觀點更正確,能給更多的人帶來更大的好處~尤其是給掌控權力的群體,然後想辦法躋身到這個群體里去~成為有能力修改法律的人,別小看政客,這幫傢伙才是真正控制著人類發展方向的人,看看紙牌屋你就明白了。回到你的問題上,強迫人活著或者死去都違背了被強迫的人的自由意志,這是毫無疑問的。但現行法律認為強迫人活著的這種侵害個人自由,不在其禁止範圍之內,畢竟人活著不會對社會造成多大危害,還有可能能創造點價值出來,如果這人或者對社會照成巨大的危害而且沒有相應好處的話,保留死刑的法律體系範圍內這個人早就被強迫著死去(執行死刑)了,誰還管他要不要自殺~
對於題主的「強迫他人活著」這一句話我表示沒有看懂。
一個人真的一心求死,如果強迫他活著,能使用的手段一般來說,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且要常年看管。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自殺的還是少。一個成年人,如果對他這麼做,誰說不違法呢?
不僅侵犯了其隱私權,更可能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
如何強迫他人活著呢?沒有人做得到。
我講個真實的事情。我二姥爺,已經仙逝3年了,享年92歲。由於晚年糖尿病等病症,腿部極為不便,加上一些其他老年病,活的很不舒服。老爺子是文化人,民國二十年期間就讀過四五年私塾的主,可能是年輕的時候近視,直到90歲還能讀書看報不戴眼鏡,抽了一輩子煙。得了病,不能抽煙不能喝酒,二姥爺他有一天突然想開了,跟家人說準備後事吧。
家裡人不同意,他就開始絕食。只喝水不吃任何東西。肉湯、牛奶怎麼灌他都吐出來。後來身體實在虛弱了,家裡人才有能力把他帶到醫院掛點滴,營養液,但他只要有點意識就掙扎著拔掉,誰都沒有辦法。難道能把一個92歲的老人常年鎖住灌營養液?那樣一樣活不下去。
說到這個我挺傷感的。我很敬重我二姥爺。
我始終認為,一個人真的想死,是攔不住的。跳樓摔折了救治過來的人、跳河被救上岸的,他們真想死,是救不過來的。找個50層的樓試試?找個沒人的地方跳河試試?
所以不知道,怎樣才算強迫一個人活著。問題太大了,看題目只想到一點:把人弄死了就永遠死了,把人弄活了他想死隨時可以死。
這是個好問題。
我給出的理解是自由意志、人身依附。
題主用「殺人違法」和「強迫他人活著為啥不違法」的表達之時,實際在問:強迫讓人死被禁止,強迫讓人活為啥沒被禁止,無論被強迫人想死還是想活。
第一條是關於自由意志。
人類關於生死的共識是,人類自身求生怕死。
如是對應來說,生著、活著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常態。
殺你人被習慣地默認違背了你的自由意志,而你活著的同時,幾乎很難證明你的自由意志是被強迫的。
自由意志、自然狀態下,你想生就生,你想死就死。
第二條是關於人身依附。
強迫讓你死,無論你願意死與否,客觀上減少了關於你的人身依附,被禁止。
強迫讓你活,無論你願意活與否,事實上保障了關於你的人身依附,不禁止。一般強迫他人活著是政府用來對付重刑犯的吧
當然病入膏肓的人在不想活了但無法表達出來(或者表達出來但家屬不聽)的情況下也會被續命
是的,你的確是邏輯有問題。
生和死本身不可能具有違法性。
問題在於「強迫」。
「殺人」本身也是一種強迫。
有強迫,就有可能違法甚至犯罪。
不信,你把「強迫活著」這個模糊的表述放在具體情境中試試看。如果按照霍布斯的邏輯,人們為了避免『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建立了意志與暴力的集合體——名為『利維坦』的怪物來保護每個人的生命和自由,同時壓迫每個人。這就是國家、法制的由來。但是這一切是每個人想要避免互相戰爭、廝殺、為了求生為前提條件的。畢竟求生和求和平是人類的本能,求死則不是,就算有人求死,也是少部分人的某種超然後的訴求吧。我雖然不懂法學,但是絕大多數的憲法、刑法甚至是哲學家們口中的自然法都是保障生命、保障大多數人人身權益自由為前提創立的。所以,與其說『保護某人自殺的權力』,不如說保護某人的人身自由(即不讓他以任何理由被囚禁、哪怕是想自殺)。說白了,剝奪他人生命權不合法,剝奪他人自由同樣不合法,和強迫別人活著沒什麼關係。『強迫他人活著』的主要兩種形態,限制人身自由防止自殺,這已經違法;或者語言上的強迫,這不構成法律上的問題,因為沒有什麼比威脅生命的威脅更大了吧…也沒有簽訂任何契約,也未造成任何實際損失,所以無法說『強迫不讓人死亡』這句話有違法的性質。或者說,如果說想追究這個問題,『犯法』的這個法的根本精神就要動搖甚至顛覆了。
殺人不一定是犯法的
歐洲的決鬥制度
這種似乎公開的謀殺行為,居然來自一項司法取證制度。決鬥原來是日耳曼民族的一種神明裁判方式。當在訴訟中無法證明事實時,就由爭議雙方進行決鬥,受傷或被殺死的一方算是被「上帝之手」予以制裁,被宣布為敗訴。勃艮地國王耿巴多德在501年發布法令,凡是兩個勃艮地人之間的糾紛,都可以用劍來進行決鬥,把雙方的分歧「交由上帝來裁決」。作為司法程序的決鬥有嚴格的程序。雙方的身份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不得使用決鬥,不同身份之間的當事人以及近親屬之間也不得使用決鬥。當時很多國家的法律還規定,老年人、婦女等難以參加決鬥的人,可以僱用其他人代替自己進行決鬥。但是在決鬥進行時當事人必須在場,脖子上套上繩索,等待決鬥的結果。如果代行決鬥的人獲勝,表明「正義得到伸張」,於是當事人就可以解脫。但是如果代行決鬥的人失敗,則表明當事人是違反正義的一方,理應受到處罰:當事人處死刑,而代行決鬥的人要被砍去右臂,終身不得與人再行決鬥。有的國家規定,司法決鬥所用的武器是按照雙方的身份來限定的,貴族、騎士使用劍,平民使用棍棒,武器都要經過鑒定,決鬥中不得使用暗藏的武器。也有的國家規定,由起訴的一方來挑選武器,包括了盾牌、長劍、短劍、流星錘等等。這樣野蠻的司法「取證」制度在歐洲延續了一千多年,直到19世紀前後才逐步被法律廢除。可是長期以來,決鬥已經成為貴族階層的生活方式,決鬥從司法程序變成了一種社會風尚,以決鬥維護名譽的風俗依然長期存在。這種決鬥由挑戰開始:騎士時代一般是挑戰者當眾把自己的一隻手套扔到對方面前,說一聲「還我公正」或「向我道歉」,對方撿起手套,就表示應戰。在許多國家以法律禁止決鬥後,挑戰方式往往是聽上去無害的「是否願意與我一起去野外」。
阿茲特克人的活人獻祭
活人獻祭是將活人開膛,取出仍在跳動的心臟獻給神明的獻祭方式,常見於中美洲的原始文明的慶典或祭祀活動中。其中,以鐵諾奇蒂特蘭的墨西加人最為聞名;阿茲特克皇帝蒙特蘇馬一世甚至首創榮冠戰爭,從特拉斯卡拉、胡埃霍辛哥、求路拉等地大量取得獻祭中使用的犧牲者。
人類歷史上的「人相食」
《漢書·卷一上·高帝紀第一》:「關中大飢,米斛萬錢,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漢。」《漢書·卷二十四上·食貨志第四上》:「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天下既定,梁國、平原郡比年傷水災,人相食,刺史、守、相坐免。」《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緣邊四夷所系虜,陷罪,飢疫,人相食,及莽未誅,而天下戶口減半矣。」《後漢書·卷五·孝安帝紀第五》:「並、涼二州大飢,人相食。」 「 法蘭克人在這座城裡停留了一個月零四天,奧朗吉(Orange)主教就是那時候去世的。我們當中有些人沒找到所需的東西,到城外去更是什麼也得不到。這次停留的時間很長,加上找不到東西吃,他們就鋸開屍體,有人發現死者的肚子里藏有金幣。另一些人則從屍體上割下肉塊,煮熟後吃下去。「」 《第一次十字軍東征軼史》
《漢謨拉比法典》
22. 正在實施搶劫的搶劫犯一旦被抓獲將被處以死刑 110.如果修女開設酒店,或者進入酒店喝酒,則這個女人將被燒死。 196.如果一個人挖出了另一個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該被挖出來。 197.如果他打碎另一個人的骨頭,將打碎他的骨頭。 199.如果他挖出了奴隸的眼睛,或者打碎奴隸的骨頭,他將付它價值的二分之一。282.如果奴隸對他的主人說:「你們不是我的主人。」他們的主人將將可以挖去他的耳朵。
《十二銅表法》
六、在第三次牽債務人至廣場後,如仍無人代為清償或保證,債權人得將債務人賣於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國或殺死之。七、如債權人有數人時,得分割債務人的肢體進行分配,縱未按債額比例切塊,亦不以為罪。一、對畸形怪狀的嬰兒,應即殺之。二、家屬終身在家長權的支配下。家長得監察之、毆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賣之或殺死之;縱使子孫擔任了國家高級公職的亦同。二、毀傷他人肢體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態復仇而"毀傷其形體" (原文為memberum rupsit)。三、折斷自由人一骨的,處300阿斯的罰金;如被害人為奴隸,處150阿斯的罰金。
在一個生產力水平比較低的社會,維持生命的成本極高,且競爭關係而非合作關係是社會的主流。這個時候不僅國家四分五裂,而且國家內部的一地諸侯,乃至地方宗族都保有私兵而且還有大量的匪盜。相比於現代 ,這簡直是一種無政府狀態,不要說什麼「法」了。這個時候不僅殺人不犯法,而且強迫他人活命還有可能即引起被殺者仇人的敵視又引起自殺者的公憤。這樣的社會,生命有價是常態,而無價是少數
「殺人犯法」這件事,是生產力提高的產物。隨著個人生活逐漸改善,人維持生命的成本大大降低。同時生產力水平的極大提高提供了廣泛的合作基礎,將工業化之前的廣泛的競爭關係轉化為了合作關係。二者共同作用將人命的使用價值提高了。換句話說,人命更值錢了。
第三次世界大戰是否會發生? - 都博洋的回答 - 知乎
工業化造就了一個又一個統一程度空前的國家。使得人類社會的無政府狀態大大減少。同時,法治與秩序也使得人與人之間的暴力形式轉化為國與國之間的有秩序有紀律的國家戰爭。它在消滅了佩劍,城堡,活人獻祭,家族宗法,決鬥的同時,造就了民族主義,軍國主義,律例條令和中央政府。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之前,歐洲各國都認為這場戰爭與19世紀的歐陸稱霸戰爭沒什麼區別。但戰爭一開始事情便遠遠超乎了他們的預料。誰也沒見過由幾十個封建諸侯和地方總督聯合而成的利維坦咆哮起來是什麼樣子。
在這樣一個時代,之所以強迫別人活著不犯法,是因為這裡有一個對私人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在裡面。對於活著的人來說,首先對於當事人,生命是一項極富使用價值的財產,它甚至是使用價值之源。只有對於那些感覺生活無趣,希望渺茫的人來說,生命才是一項負資產,然而這也不是永久的。抑鬱症可以被治癒,沉重的債務有希望被還清,生活有可能被改善。
而對於其他人來說,一個人處於各種各樣的社會關係當中,他是多個人的合作對象,這一點在後工業社會尤其突出。他的人命也摻雜了一定的別人的資產。比如債務,比如契約。這個時候他的命就不僅僅是他自己的了。總之,對於一個生命使用價值比較高的人類社會,生命有用是常態,是普遍的。而生命無用是少數,是非主流的。因此一.剝奪他人生命犯法-----因為你不能違反他人意願處置他人的財產,否則必然激起他人反抗,這個反抗分工化社會化就成了對殺人犯的制裁。二.強迫他人活命不犯法------1.生命有用是常態2.他人生命不僅僅意味著他自己的財產。三.自殺不犯法-------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權。當然,對於一個高度社會化的人,自殺是一個十分違反社會道德且不負責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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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這樣的話,那每個人的父母在他出生的時候是不是就犯法了?得抓起來嗎?
這貌似和安樂死合法化的問題有直接關係?目前看來支持兩種觀點的人都有,暫不發表評論。但是題主的類推其實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就像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一樣,所有人也應當有反對面的自由。如果把生死當做一種自由的話,我們應該同樣承認人有選擇死亡的自由。然而,中國公民行使自由時不可侵犯他人的自由與權利(憲法第51條)。一個公民真正做出死亡的選擇時,是否會侵犯到別人的自由或權利呢?這是公民難以考慮的問題。而如果確實造成了侵犯,那麼該如何補救呢?在當事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他所負的民事責任(不消除)又不由自身來背負,這是不是侵犯了相關人員的權利?由於這些原因,加之死亡過程不可逆,故而難以想像承認死亡的自由會造成何種之後果。即使是無意的,但是允許人抉擇自身死亡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也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種不良後果不能由當事人予以合理的補救。因此,死亡的自由本身是難以存在的。除非有醫學上合理的解釋或其他的倫理上可接受的理由,否則選擇死亡是難以得到認同的。至少就中國現在的情況來講,實現這一點還任重而道遠,死亡的自由與死亡之後的不自由(侵犯了他人自由或權利)之間的矛盾也亟待解決,目前看來,沒有什麼好的辦法平衡這兩點。只能認為,在必要的領域(醫學等)可以有限制地實踐死亡自由,但是真正要做到完全的自由抉擇死亡,我們短時間內看不到出路。
幾乎所有宗教都是不允許自殺的,因為活著就意味著存在一個勞動力。試想想,人口紅利對於統治者而言是極為重要的,更多的人活著,產能也越多。活著也是永遠為其他人活著的,用以構建我們的家庭。同樣的道理,如果死亡對任何人起不到害處,大家都不會真正阻止你自殺,倒是希望你能死遠些。
我覺得這是個偽問題,「強迫他人活著」如何可能?針對評論區的很多質疑,統一回復如下:在經驗可及的範圍內,「強迫他人活著」是不可能的,沒有人有能力讓你絕對的求死不能(據說甚至有人用不再呼吸的方式自殺,可能有點誇張,我不知道醫學上是否有研究這種自殺方式的可能性,但這只是想讓大家發揮下想像力),更沒有人有能力讓你死而復生。
人有生的權利而無死的權利,因為生命不僅僅屬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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