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漂亮但無用的制度設計?
表面上嚴絲合縫,恢弘大氣,實際上並沒有什麼卵用?
在美國刑事訴訟中,原則上檢方可以強行傳喚證人出庭作證,但在有限的幾種情況下例外。
其中有一條,就是被告本人可以無條件拒絕出庭作證。這一程序上的設計,脫胎於憲法第五修正案,既「不得自證其罪」,和膾炙人口的「你有權保持沉默」出於同源,為的是在制度上避免被告被強迫提供不利於自己的證詞。但在實踐中,這這一程序設計並不能保障被告「保持沉默」的權利,辯護律師往往會設法說服被告出庭作證並通過其他的證據法規定排除不利證詞,而絕不至於大大咧咧地「無條件」拒絕作證。
為什麼呢?我們可以一起來看看這個虛構的例子:
假設有這麼個賣蘋果的人,他有一箱的蘋果,箱子裡面可能有0-100個蘋果,只有他知道確切數目。顧客不知道究竟有多少個蘋果,也不能開箱看或者稱箱子重量。
顧客可以詢問賣蘋果的人到底有幾個蘋果,賣蘋果的人可以拒絕回答,但如果被發現說謊的話則要面臨巨額懲罰。顧客隨後決定報價多少。那麼賣蘋果的人在知道箱子里至少有多少個蘋果時會主動公布蘋果個數呢?答案是,在有1-100個蘋果的情況下,賣家都會主動公布數量,只有在沒有蘋果時才會保持沉默。假設買賣雙方是理性的,我們可以一步步推下去:首先,假設箱子里有100個蘋果,賣蘋果的人巴不得馬上讓顧客知道,這樣才好賣出高價(注意,這裡說謊是有代價的);那麼,如果有99個呢?顧客會想:如果有100個蘋果,那麼賣蘋果的人肯定會主動公布,如果他不說有100個,那麼說明肯定蘋果個數在0-99個的區間。這時候,有99個蘋果的賣家肯定也會主動公布蘋果數量,這樣才能在0-99個的區間賣出最高的價格;那麼,如果有98個呢?同理,顧客明白,如果有99個蘋果,賣家肯定會告訴我,他不告訴我,說明蘋果個數在0-98個的區間。這時候,主動承認自己有98個蘋果對於賣家來說是最合理的選擇。
以此類推,箱子里有1個蘋果的賣家也會選擇向顧客公布蘋果個數。這又和在刑事訴訟中作證有什麼關係?
我們做一個類比:有100個蘋果的賣家,相當於知道自己完全清白的被告;有1-99個蘋果的賣家,相當於知道自己有違法行為,但情節比檢方起訴的事由要輕;有0個蘋果的賣家,相當於知道自己百分百有罪,百分百符合檢方的指控。說謊的代價,就是法律中對作偽證的懲罰。而顧客就相當於陪審團和法官,顧客的報價也就相當於定罪和量刑。運用前文的推論,只要不是心知肚明自己沒有任何勝算的被告,唯一理性的選擇都是出庭作證(公布蘋果的數量)。這一論證思路,經由經濟法學者Douglas Baird總結,在Game Theory and the Law一書中討論,
而在實踐中,檢方早就諳熟這一套講故事擺道理的方式,在庭審中一旦被告拒絕作證,就會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提醒陪審員注意,這被告是在給自己做「有罪推定」啊。這樣一來,訴訟制度中允許被告拒絕作證的設計,並不能讓認為自己無罪或者應當輕判的被告高枕無憂地拒絕作證。同樣地,在僱工時允許員工拒絕提供家庭病史,在徵兵時允許士兵對自己的性取向保密,在大學招收學生時不得強迫申請者公布種族出身(美國大學招生會限制亞裔的比例)。這些規定也並不能阻止信息的披露,只要自己不是身處最「差」的情況,相關方都會選擇主動公布自己的情況。在博弈論上,這就構成了一個信息悖論:禁止強制信息披露的制度設計,往往並不能阻止信息的主動披露。投行業務中的Chinese Wall(防火牆),其實不是中國的長城,只是借用長城隔離內外和固若金湯的特點,因此採用了「Chinese Wall」這個名字。然而讓設計者沒有想到的是,隨著時間的發展,本體和喻體愈加神似和形似了,只是朝著負面的方向:設計精巧且目的偉光正,但是在實際中,隨著科技的發展或者人類智慧的發展,往往有效性存疑,甚至是形同虛設。
在投資銀行中,設立Chinese Wall的初衷是妥妥得保護投資人及客戶利益。投資銀行可以簡單得分為兩大模塊:投資銀行部為主導的Private Side和銷售及交易部為主導的Public Side。而在很早以前,監管者就發現投資銀行有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及資金方面不對稱的優勢,通過故意發布歪曲事實的報告和研究而套利;於是而強行要求投資銀行的研究部門必須獨立,Chinese Wall得以建立。
如果對這種套利操作做一個思想實驗,可以如此操作:研究部門針對一個爛公司發布極為正面的評級,投行部門幫著這個爛公司發行股票,在研究部門正面報告的神助攻下完美結束任務,爛公司的股票被眾多投資人瘋搶,最後投行從客戶那裡拿到高額傭金。研究部門和投行部門聯袂回房間數錢。
投行門為了讓Chinese Wall顯得堅不可破,執行者的嚴苛堪比秦始皇,基層工作者的委屈堪比孟姜女。各種物理手段、行政手段、文化手段、法律手段、IT手段等等,無所不用其極。比如:
- Public Side和Private Side不能坐在一層,不能物理上在辦公室隨便串門,也不能在聊天軟體中隨便撩
- 如果在工作上兩邊需要溝通,則需要嚴格報批,絕對的三規:規定時間+規定地點+規定話題,甚至是通過專門的聯絡人來進行,同時所有的溝通都需要有記錄存檔
- Compliance部門兵強馬壯,說他們是東廠西廠,不知道會不會挨打,但是他們看著投行精英們的眼神,絕對是東廠西廠style
具體政策可能各家略有不同,這裡只談我所了解的。雖然各家各教,但是嚴密程度都堪稱完美。然而實際結果如何呢?
2003年4月18日,美國證監會及紐交所等機構,就對十家頂級投行監守自盜的行為進行了嚴厲處罰,主要就是因為投行內部的分析員,在上世紀末的互聯網泡沫中散布不實的分析報告而引導投資人購買股票從而讓自己的投行部門獲得高額利潤。這起處罰史稱Spitzer Settlement,十家頂級投行共被罰款14.35億美元,用以賠償他們的投資人。
而就我所經歷的多次投行競標IPO項目經歷而言,每家投行的投行部門為了搶奪案子,在Pitch Book以及與潛在客戶私下溝通中,都會有意無意得強調自家分析員在這個領域的權威以及他們和分析員的聯動。然而當具體問到如何聯動的時候,投行大佬們又很政治正確,強調Chinese Wall以及Compliance。不過,繞來繞去還是回到己方投行在研究領域的優勢以及可能帶來的幫助:真是嘴上說不要,身體卻很誠實。所以Chinese Wall可以概括為「長城內外的貓」,投行部門和研究部門的聯動關係到底怎麼樣和觀測者有關:到底是客戶,還是監管者,還是投行老闆。
所以這些年投行受到越來越多針對Chinese Wall的質疑和非議。不過個人建議投行引入量子糾纏的概念來回答監管層和外界。投行部門和研究部門的神同步並不是他們之間違規進行了溝通協調,只是兩個部門與生俱來就處於糾纏態,這只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如果引入了量子糾纏,2016年的高盛和2014年的大摩在特斯拉上面的盈利手段就可以清者自清了。
高盛及大摩的的知名分析員分別在2016年和2014年,針對特斯拉發布極為正面的股票評級而引起股價大漲,然而在數小時之內,兩家的投資銀行部門又發布自家承銷特斯拉的股票或者可轉債增發的消息,讓之前看到兩家正面評級報告而買入特斯拉股票的投資人叫苦不迭。
時間相隔兩年,但兩家的手法幾乎完全一致,歷史完全重演。當然,事後投資人並沒有能夠為難兩家投行。
為什麼如此漂亮的制度設計卻沒有漂亮得解決問題,終究還是利益在作祟。在2013年,四位研究者(Lawrence Brown of Temple University, Andrew Call of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Michael B. Clem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and Nathan Y. Sharp of Texas AM University)針對365名投行的研究分析員進行了調研,令人驚奇得發現:44%的分析員明確表示,對於他們的薪酬而言,投行部門完成股票發行以及交易非常重要;36%的分析員表示,這個有一定重要性;而只有20%的分析員表示,兩者之間關聯性不大。然而,在Spitzer Settlement之後要求投行進行的重要改革之一就是:讓投行研究分析員的薪酬體系與投行部門的交易收入脫鉤。不過看起來,投行裡面有潛規則,通過各種方式讓研究員們體會到了聖意而去往哪個方向努力。
儘管如此的繡花枕頭,Chinese Wall還滲透到媒體行業(新聞編輯 vs. 廣告業務)以及管理諮詢行業(一個諮詢公司裡面存在兩個團隊去服務兩家死對頭客戶,兩個團隊之間需要建立Chinese Wall)等等,都得以廣泛採用,並且成為這些公司宣揚客戶第一價值觀的重要招牌。只不過實際情況較之保存完好的一些長城,它們的情況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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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故意還是巧合?高盛給自己挖了個大坑 - 華爾街見聞
Global Analyst Research Settlements
Walls Around Stock Research Are Crumbling
可是,要往往項目工地上可以被舉報的都是那些掌握你的職業生涯命門的領導們,開箱子的鑰匙可能都在他們手上呢?舉報信咋處理?他們說了算。「舉報我?查出來讓我知道是誰讓他一輩子在工地出不來頭!」
工地廉政舉報箱以及相關的活動往往成為黨政、工、團、婦女工作的主題活動日,僅此而已。
工地舉報箱還是廢除了吧,極不實用,風險還大,推薦有冤情的同志們用各級紀委的微信公眾號,從縣紀委到中紀委的都開了,直接舉報無風險,哈哈。探親假
對於建築行業來說《勞動合同法》沒什麼卵用,特別是關於工時休假這一塊。
《憲法》第一百二十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你聽說過哪個自治區要搞自己的武裝力量了。
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落實的好像不太好。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第五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兩人一組合作做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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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內大部分制度都是造價
末位淘汰
我相信很多公司白領都知道5%淘汰制,據說是GE先開始搞,後來國內企業為了盤活企業的人力資源,也開始搞,本質上說是一件好事情,但是民營企業的功利在於淘汰而不在於褒獎,所以制度在歐美誕生,在中國Copy走樣,我見過最離譜的就是大家輪流坐莊式的拿S和A。
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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