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相比於古希臘羅馬,中國古代的奴隸存在感那麼低?
所以我以前以為只有西方是有奴隸的,後來看了點東西才知道古代中國也有奴隸
————————————————————————看到有朋友對我使用的「存在感低」一詞提出了疑問,在此特地解釋一下。作為一個不怎麼懂歷史的歷史愛好者,我平常看的關於歷史的東西基本上全都是趣味性較強的歷史讀物,像漢書史記之類的史料雖然也看過,但只是瀏覽一下。關於羅馬,目前只看過鹽野七生女士寫的《羅馬人的故事》系列。雖然可能是那種專業性很弱的書,但在那一整套書里,奴隸的身影隨處可見。克拉蘇和安東尼戰敗時他們的奴隸在身邊,貴族子弟成長的過程中有奴隸的子女在身邊,法律中有針對奴隸的內容,公民的家庭中有奴隸在工作。然而我讀過的中國歷史讀物中,幾乎感覺不到奴隸的存在;就算是在史料中也一樣。拿《三國志》來說,劉備,曹操這些人身邊有奴隸么?至少我沒印象;東吳拿蠻族當副本來刷,也只是把戰敗的蠻人收為部曲,沒聽說把他們收為奴隸;皇宮裡有奴隸么?王公貴族身邊有奴隸么?我還是沒什麼印象;因此,我說「相比於古希臘羅馬來說,中國古代的奴隸存在感低」。
當然,我只是一個不入流的歷史愛好者,可能在專業人士眼中,這些不算是問題,但我無意浪費大家的時間,只是單純的好奇而已。至於問題的不嚴謹之處,還請多多包涵。
奴隸社會盛行於城邦制度國家,以及有城邦模式發展起來的征服帝國。說通俗點,就是以少數據點城市為依託的原始國家,通過對外戰爭獲得大量戰俘,才有了奴隸這個階層。古希臘、古羅馬前期即是如此。我國的商朝也類似這個模式。而中國奴隸制沒有盛行,跟周朝有莫大關係。周朝在武王時代仍然因循舊制,只是簡單地延續商朝以來的征服國家模式,對商朝的國人或者說公民階層採取視同奴隸的簡單政策,但商朝遺民勢力龐大,終於在周武王死後激起三監之亂,差點復辟了商朝,搞垮了周朝這個新興政權。於是在周公之後,周朝開始轉變國策,採取了宗法制和分封制,不但給予商朝遺民以公民(國人)和自由民(野人)待遇,而且還給在商朝時期地位等同於奴隸的手工業者以國人待遇。同時還派遣公卿貴族率領多餘人口去四夷之地拓地殖民建立諸侯國,通過建立諸侯國的戰爭,原本屬於自由民(野人)的階層可以通過其主人建立新諸侯國的過程搖身一變稱為諸侯國的公民(國人)。這就導致一直到周朝滅亡,雖然奴隸這個階層一直存在,但數量並不多,而國人也就是公民這個階層數量越來越大,所以就導致西方的奴隸制度和我國當時的實際情況對不上號。從春秋時期開始,出於兼并戰爭統戰的需要,我國的奴隸階層甚至還能有私人財產,到了戰國時期,各國通過變法進一步消除了奴隸階層,原先的奴隸可以通過瘋狂墾荒和斬首殺敵立功轉變為其他階層,也可以通過逃亡敵國直接成為外國的自由民(野人)。而秦朝更是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明確確定了犯什麼罪能被乏為奴隸(隸臣、隸妾),奴隸做了什麼事能豁免為自由民,更是導致這個階層完全變成了可以轉變的懲罰性身份。所以到了戰國時期後,作為奴隸的個人還是存在的,但奴隸這個階層,已經沒有了。
我對天朝古代史完全不了解
所以只是講個關於羅馬的段子在18世紀愛德華·吉本寫那本煌煌巨著《羅馬帝國衰亡史》的時候,當代歷史學和其他各學科交叉產生的各種研究方法都還不存在,比如從糧產數據和土地記錄或者其他各種線索和數據推算人口密度的方法。
所以吉本用了一種「想當然」的方法。從古代倖存下來的公民記錄中可以得到羅馬公民的數量從古代倖存下來的稅冊中可以估計納稅的自由民的數量從以上兩個數量,再估計下婦孺的數量。得到以上三個數據的和以後,吉本再從「羅馬有大量奴隸」出發,猜測了一下奴隸應該佔總人口的比例,對總人口再乘上一個倍數。
然後——他得出了羅馬總人口有1.2億(還是1.4億?忘了)的結論。
而現代對羅馬鼎盛時期人口估計比較公認的說法一般是6000萬。有多少人至今還在犯吉本的錯誤呢贊同關毛的答案,反對吉利吉利的答案。我是來補充資料的,作為一個先秦粉,補充一些關於商周時代社會結構的資料。
為啥對中國奴隸制社會的印象弱?因為奴隸從來就沒成為過中國社會的主要生產力之一。判斷是否為奴隸制社會看的不是是否存在奴隸,而是奴隸是否為主要生產力。
奴隸的來源有三個戰俘、罪人、戰俘罪人的子女。歷史上的任何一個早期社會都不是僅由奴隸主和奴隸兩個階級構成的,而是由上層貴族、氏族成員或者城邦公民(有些國家可能存在異邦人,非本族的自由民階層)、奴隸這樣的三個或者四個階層構成的。商王朝的社會構成,商王朝可以大致分為貴族、工匠、農民、奴隸四個階層,依據甲骨卜辭的記載,「眾」或者「眾人」才是商王朝的主要農業勞動者。可自行百度「無奴學派」。中國古代從來沒有產生過成熟的奴隸社會。 @關毛 的答案說這和周朝關係密切,但實際上商朝時我國也不是奴隸社會。奴隸制與奴隸社會的存在是兩個概念,商代的確是一個奴隸制盛行的時代,但絕非奴隸社會。這個事實很顯然,因為商社會的主要勞動力是廣大自由民而非奴隸,奴隸是用於祭祀的人牲。從殷墟發掘的情況看,奴隸被成批的殺死而非驅使其勞動,證明商統治主從未重視過奴隸的經濟意義。奴隸未被廣泛投入勞動生產,奴隸社會無從談起。但是題主說中國古代奴隸存在感低也並不嚴謹。比如甲骨卜辭中提到奴隸的次數很多,至少在商代奴隸的數量仍不算太少。不過到了周代,奴隸就真的沒太多存在感了。一是由於周以後人殉逐漸減少直到廢止,二是由於中國走上脫離奴隸制的道路。到秦代時官府役使的「隸臣妾「仍有很強的奴隸性質,不過漢代後刑徒的奴隸性質也就消失了。之後的兩千年中奴隸制雖然還存在,但已經屬於一個微弱現象了。順便吐槽一下 @吉利吉利 的扯淡答案。
原文:從共和時期一直到帝國時期,羅馬一直是自耕農經濟,請反對的人去了解辛辛納圖的事,了解塞維烏斯改革、格拉古兄弟改革以及馬略軍事改革,說到羅馬經濟社會結構而無視這幾個改革,那就是耍流氓;
恕我無知,從共和國到帝國時期,羅馬一直是自耕農經濟?看來他對共和國後期自耕農大量破產以及大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沒有概念。事實上,從前2世紀開始奴隸在農業當中的使用就開始增長,共和國末期已經超過自耕農經濟。格拉古兄弟改革,馬略軍事改革和自耕農經濟的關係是什麼?我告訴你,是拯救已經瀕臨滅亡的自耕農經濟。這樣的事,平民派一直在做。然而這能用來證明自耕農經濟在羅馬農業經濟中佔主導地位才是怪事。它恰恰證明了自耕農模式的衰落,以及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大莊園生產的興盛。(大莊園不僅出現在在埃及,西西里等行省,更分布在義大利本土!) 羅馬從很早就開始使用奴隸,自公元前2世紀起數量開始大幅增加。其中一大部分是來自帝國各地的外邦人而非羅馬人或希臘人。戰爭是奴隸的重要來源。到公元1世紀後家養奴隸的數量逐漸超過被奴役者。在奧古斯都和克勞狄治下,公元14年前後的義大利大約有500萬自由居民以及二三百萬奴隸人口。奴隸在帝國內從事技術性及非技術性工作,他們是採礦,工場和私人僱主的主要勞動力。市鎮政府也擁有奴隸,他們從事公共設施的建設比如修理公路,疏通溝渠。在農業勞動中,大面積的農場幾乎全部由奴隸耕作,小面積的農場才會由農民耕作或出租給佃戶。除了服兵役之外,奴隸幾乎什麼都能做。直到公元4世紀時,在礦山和私人作坊中自由勞動力才開始代替奴隸。而在此之前奴隸毫無疑問是帝國的主要勞動力。如果這樣還不能說羅馬是一個奴隸社會(甚至可以並不使用似是而非的「奴隸制社會」一詞),那麼什麼樣的社會才算奴隸社會?某種程度來說,中國周代以下的奴隸,並不是希臘羅馬時代式的奴隸,而是類似日耳曼人的"住小屋的奴隸".雖然無論習慣法還是成文法家主打死奴婢並不算犯罪,但是習慣或者道德都並不許可家主無故殺死奴婢,即使皇帝也不被許可.這種"住小屋的奴隸"制度,在西歐後來演變成了農奴制,而在中國,則演化為了高身份依附性的佃戶/賣身家奴以及政府管理下的百工賤籍.如果一定要問為什麼,大約只能認為周代中國的傳統經濟以種植業為主,並且缺少中型規模的石工工程,對於有組織勞動的需求比較低,而秦代以後鐵器的推廣,使得規模化農業相比個體化的精耕細作效率更低.另一方面也和文化思想相關,中國周代以後的文化只認同人有高低貴賤開化野蠻之分,並不認同人可以不算人.
題主豐富的文史姿勢沒聽說過隸書?不知道題主哪裡得出奴隸在歷史上存在感低,然後還能得出中國歷史沒奴隸的結論?雖然沒有大規模生產的奴隸生產,中學歷史書都有奴隸殉葬。奴隸作為一種身份一直存在於中國歷史,並且有法律保證這種身份。=============分割下吧================都保留下來好了,不管好壞。首先說明,西方史,包括羅馬史到中世紀歷史,我都不是很了解,所以只是針對中國史的部分,至於為什麼古羅馬歷史中會有比較多的奴隸記錄,我不知道。然後安利一個資料庫,國家圖書館的,只要申請一個賬號就可以隨便用,挺方便的,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 這裡面有一個二十五史查詢系統,輸入就可以看到關鍵詞在史書中的記載。我搜了下,二十五史對於奴隸的記載確實不多,當然,我是以奴隸作為關鍵詞搜索的,所以結果不一定準確,因為奴隸在古代還有其他稱呼,但是相信也可以以小見大,也就是說從這個角度理解,確實沒有。宋史中記載較多的奴隸,也應該就是中國古代最常見的「家庭奴婢」,各位對於這個問題已經有很精彩的描述了,我也贊成我國歷史上並沒有奴隸生產類型,但是這並不表示沒有奴隸存在。早期奴隸應當更多屬於一種身份刑罰,也就是所謂人格的降等,這種問題在三代乃至秦漢都較為多見,宋朝以後,對奴隸逐漸限制,基於買賣的、以田客、僱工等為身份標識的奴隸變為主流。所以題主的問題,實際是為什麼這樣一個群體在正史中較少存在?這樣一個矛盾是如何體現的?就我的理解,可能基於以下兩個原因。最重要的原因,在於正史的任務。我國傳統史學,尤其是正史,有明確的目的以及附庸在這個目的的方式。就目的而言,史家原本就是統治者的一部分,從上古一直到清末,史家都是一種特殊的存在,他們主要為政權服務,歷史也都是為統治服務。而在此目的下,主要採用的形式也就是客觀敘事。也就是說,傳統史學主要任務就是通過敘事為統治提供智力支持。這與現代史學不一樣,現代史學更強調眼光向下,這樣的分野,也就導致了傳統史學很難關照到社會生活,如果現在研究社會生活史,二十五史的資料意義實在有限。用一句解放後馬克思主義史學對傳統史學的批判,確實只是為帝王將相立傳,這句話大體上應該問題不大,所以視角決定了傳統史家不會把目光放在奴隸身上。另一個小問題我不知道是否成立,也只是引用他人的看法。高橋芳郎在《宋至清代身分法研究》一書中強調,中國不像西歐、日本,身份如此分明,往往處於流動性之中,雖然在法律中可以看到身份的區分,但實際上很難形成一個專門的階級。如果接受這樣的觀點,那麼單純說一個人是平民或者奴隸意義並沒有太大,一個人可能在某個時間內是奴隸,然後恢復身分,比如放良,也有可能良人變為賤民。總而言之,我認為這個問題更多關乎於傳統史學的特徵,較少涉及古代奴隸實況這樣一個問題吧。=======================再更新一點=====================更新就是反對@吉利吉利 那《上下五千年》和百度的資料說事,證據力太不足,就算百度,王莽新政才實施幾年?頒布的政策能有實際效果么?真正廢除家事奴隸的,是清末法制改革,推動者是沈家本,下面是他耳帝觀點,《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與《刪除奴婢律例議》,而這些觀點也具體體現到他的修法行動中,這些舊律實際上在後來就被革除了。
吉利吉利對於奴隸的把握在於人身依附性上,這點我同意,但是奴婢還真就是電視劇里的丫鬟傭人。那麼沈家本作為晚清修律大臣,他的上奏都只是改變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一直到民國也一直有奴隸制的延續,用王莽新政短短几年的政令來說明奴隸存廢問題,實在沒有一絲可信度。《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
准刑部來片。據政務處咨稱:由軍機處鈔出署兩江總督周,奏稱買賣人口請旨禁革一折,奉硃批:政務處會同各該部議奏。欽此。查原奏所擬各條,為變通舊例禁革積習起見。惟律例條目甚繁,更改動關全體,應由部知照修律大臣,參考中西,擬定辦法,聲覆過部,以便咨覆政務處酌核會奏。等因。前來。
查閱原奏內稱,中國三代盛時無買賣人口之事,惟罪人乃為奴隸。周衰,始有鬻身之說。秦漢以後,變而加厲,以奴婢與財物同論,不以人類視之,生殺悉憑主命。我朝定例,逐漸從寬。白契所買奴婢與僱工同論,奴婢有罪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治罪。疊次推恩,有加無已。然仍准立契買賣,本源未塞,徒挽末流,補救終屬有限。貧家子女一經賣入人手,虐使等於犬馬,苛待甚於罪囚,呼籲無門,束手待斃,慘酷有不忍言者。泰西歐美各邦,近年治化日進,深知從前競尚蓄奴為野蠻陋習。英國糜數千萬金幣,贖免全國之奴。美國則以釋奴之令,兵事累歲,卒盡釋放。義聲所播,各國從風。我朝振興政治,改訂法律,百度維新,獨買賣人口一端,既為古昔所本無,又為環球所不韙。擬請特沛殊恩,革除此習。嗣後無論滿漢官員軍民人等,永禁買賣人口。如違,買者賣者均照違制律治罪。其使用奴婢,只准價雇。仍議定年限,以本人過二十五歲為限,限滿聽歸本家。無家可歸者,男子聽其自立,女子由主家婚配,不得收受身價。納妾只准媒說,務須兩相情願,不得抑勒。母家准其看視,仍當恪守妾媵名分,不許僭越。等因。
查律載:「略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和同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杖八十徒二年;同堂弟妹、堂侄、侄孫,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一等。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買者知情與犯人同罪。」又:「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為良。」又:「凡收留良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因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其自收留為奴婢者,罪亦如之。若買者賣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各等語。是買賣人口久已懸為厲禁,微特凡人不準買賣,即父母賣其子女,尊長賣其卑幼,亦均分別治罪。定律本極嚴密。所庶民之家並不許存養奴婢,所以杜壓良為賤之風,重視人類之意也。
考之《漢書》,建武七年詔曰:吏人遭飢亂及為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悉聽之。敢拘執不還,以賣人法從事。注曰:《盜律》略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死。又,唐律:諸略賣人為奴婢者絞,和賣者流二千里。略賣期親以下卑幼為奴婢者,並同鬭毆殺法,和賣減一等,賣余親者各從凡人和略法。知祖父母父母賣子孫而買者,各加賣者一等。是漢唐時此項罪名視今律更重。至東西各國,德意志刑法,買賣奴隸使就外國軍務或船舶之役者,處以懲役之刑。俄羅斯刑法,凡違禁販賣非洲黑奴者,以行劫論。又:將俄國及俄國保護之人民賣與異種人為奴者,無限公權全奪,罰作八年以上十年以下苦工。其餘各國刑法皆不列此項罪名,蓋久已無奴婢名目,故法典中亦不著也。乃今時厲禁雖懸,而買賣人口之風俗相沿未改,推原其故,大都遇荒歉之年,貧民糊口無資,鬻女賣男,借圖存活。始僅八旗官紳之家收養驅使,久之而庶民亦多效尤。凡有資財,皆得廣置婢女,奸民藉以漁利,公然販運買賣,若不知為大幹例禁者,以致凌虐折磨,弊端百出。且律文雖有買賣奴婢之禁,而條例復准立契價買,法令已多參差。且官員打死奴婢,僅予罰俸,旗人故殺奴婢,僅予枷號,較之宰殺牛馬,擬罪反輕,亦殊非重視人命之義。
本大臣奉命纂修新律,參酌中外,擇善而從。現在歐美各國均無買賣人口之事,系用尊重人格之主義,其法實可採取。該督擬請永行禁止,係為革除舊習起見,自應如所奏辦理。惟律例內條目繁多,誠如政務處所稱,更改動關全體,自應通籌參考,核定辦法。茲酌擬十條如左:
一、契買之例宜一律刪除也。價買家人婢女,例內分別旗民赴該管佐領,及本地方官鈐蓋圖記印信,其情願用白契價買者,從其便。遇有相犯,以紅契白契分別科斷。又,買賣人口,不僅奴婢一項,亦有為妻妾、子孫者。今既以不準買賣為宗旨,自應一律禁止。擬請:嗣後買賣人口,無論為妻妾、為子孫、為奴婢,概行永遠禁止,違者治罪。舊時契買之例,一律作廢。
一、買賣罪名宜酌定也。查略賣和賣治罪,各律例已極周備,惟買者不知情,律不坐罪,因貧而賣子女及買者,律例內亦無科罪之文。今既禁止買賣人口,則此等情節雖輕,未便置諸勿論。擬請:嗣後除略賣和賣各律例,於新律未頒以前照舊遵行外,如有因貧而賣子女及買者,均科以一十五兩以下之罰金,身價入官,人口交親屬領回。其略賣和賣案內不知情之買者,亦照此辦理。律內買者不知情不坐之文,先行刪除。
一、奴婢罪名宜酌改也。律內奴婢干犯家長,罪名綦重,今既禁買奴婢,改為僱工,此後即永無奴婢名目,自不便沿用舊法。查康熙年間,原有旗人白契所買之人以僱工論之例,准此定擬,尚非無所依據。擬請:嗣後契雇貧民子女及從前舊有之奴婢,均以僱工人論。遇有相犯,即按僱工人本律本例科斷。其與家長之親屬人等有犯,亦照此辦理。
一、貧民子女准作僱工也。荒歲貧民乏食,無力養贍子女,勢將流為餓莩。即尋常境遇艱窘者,亦有不能存活之時。若禁止買賣而不籌一善法,亦非兩全之道。擬請:嗣後貧民子女不能存活者,准其寫立文券,議定雇錢年限作為僱工,年限不問,男女長幼,至多以二十五歲為斷,限滿聽歸親屬。無親屬可歸者,男子聽其自立,女子擇配遣嫁。其女子有親屬而無力遣嫁者,許伊主為之擇配,親屬不得借端需索。
一、旗下家奴之例宜變通也。查八旗家奴,先年有賞給者,有投充者,有契買者。其名目不一,人亦眾多。《戶律》內則有放出為民之例,有贖身為民之例,原未嘗令其世世為奴。惟未經贖放者,其子孫仍須在主家服役。偶犯軍流等罪,則發駐防為奴。若犯徒罪,徒滿後仍歸伊主,不能銷除旗檔。其或潛入民籍,即干例議。此向來情形也。迨至近年以來,不獨賞給一項例同虛設,即投充、契買之事,亦不復多見。惟從前未經贖放之人,以及庄頭、看墳等項,其賴伊主養贍,已非一世,與本身契買者不同。如果伊主情願放出,或准其贖身,仍可照定例辦理。若未經贖放,而必以二十五歲為限,限滿聽其自由。則此項人等皆有經管田廬產業事宜,亦未必盡願捨去,辦理恐多窒礙。此項罪名,今既擬悉照僱工人科斷,則奴僕之名,已可永遠蠲除,似不必再以年歲為限。擬請:旗下家奴概以僱工人論,不必限定年歲,伊主情願贖放者聽。若此項人等恃有新章,或欺壓伊主孤幼,或盜賣主家田產,仍各照旗下家奴本律本例定罪,不得寬貸,以懲凶詐。所有《戶律》內各例,應修並簡明,以資引用。
一、漢人世仆宜酌量開豁也。現在漢人之畜婢者,各省皆有,而畜奴者實已罕睹。從前安徽省世仆,早於嘉慶十四年奏明開豁為良。第恐他省尚有昔年遺留之世仆未經開豁者,自應酌量辦理。擬請:嗣後漢人世仆所生之子孫已過三代者,概行開豁為良。如未及三代者有犯,仍照僱工辦理。俟歷三代後,亦一體開豁為良,舊主子孫不得刁難勒索。
一、舊時婢女限年婚配也。民間契買婢女,大抵經媒人之手,真正親屬無從查考。又或歷年已久,或遠道攜歸,若必責令交還親屬,匪特窒礙難行,恐亦徒滋紛擾。定例: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擬杖。自應明定年限,勒令婚配。擬請:嗣後舊時婢女,年二十五歲以上無至近親屬可歸者,由主家婚配,不得收受身價。違者照例治罪。
一、納妾只許媒說也。泰西各國,無論何人不準置妾。日本近從西例,亦無准令置妾明文。但中國風俗民情,與東西各國不同,未便遽加禁止。惟向來習俗,有憑媒說合者,有用錢價買者。自應明定辦法,庶與此次宗旨相符。擬請:嗣後凡納妾者,應憑媒說合,只用財禮接取,由妾之母家寫立為妾願書,不得再以買賣字樣立契,母家准令看視,以順人情。至妾媵名分,仍當遵守,不許僭越。
一、發遣為奴之例宜酌改也。查國初流徒人犯,多發往尚陽堡烏喇地方為奴。迨康熙二十一年欽奉上諭: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以昭朕軫恤民隱,哀矜保全之至意。等因。伏讀聖祖遺訓,雖案關反叛,亦不忍盡令為奴,盛德深仁,永堪法守。其後因事懲創,復行為奴之制。有發黑龍江者,有發新疆者,有發各省駐防及八旗兵丁者,漸增至百數十條。復因與煙瘴互相調劑,時而改遣為軍,時而改軍為遣。至同治九年定例,將應發新疆為奴人犯,分別改發煙瘴、極邊,應發黑龍江為奴人犯,改發四省煙瘴。自此之後,發新疆者已無為奴人犯,發黑龍江者亦僅太監及旗下家奴兩項。惟發各省駐防及八旗兵丁者,尚存三十餘條。自應照新疆黑龍江之例,一律改發,庶永絕為奴字樣。擬請:嗣後發遣駐防為奴人犯,不論旗民男婦,均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仍照新章,應發配者發配監禁,應收所習藝者毋庸發配,收所習藝。按其情節輕重,分別辦理,如系太監及旗下家奴,仍發黑龍江,交該將軍嚴加管束。
一、良賤為婚姻之律宜刪除也。奴婢之於家長,名義至嚴,故有犯罪名獨重。而與良人為婚姻,不能謂家長無責,故知情則亦坐罪。律內特設專條,預防流失,重在壓良為賤,而冒賤為良,與以良從賤次之。其於良賤之分,秩序判然,殆如涇渭之不可合流,東西之莫能易位,正始所以正名也。然定律雖嚴,而良賤為婚仍各循其風氣。人情所習慣,法亦莫得而加也。今既禁止買賣人口,則以後奴婢名目,自當永遠革除。同是齊氓,似不應再分上下之品。擬請將此律刪除,凡僱工人與良人為婚,一概不加禁阻,並於主家無涉。庶與重視人類之意有合,人格乃日見增高矣!
一、買良為倡優之禁宜切實執行也。奴婢雖為賤役,尚得齒於人群。若降至倡優,托業愈卑,品類汙下,蕩然無復廉恥之萌。故例於買良家之女為娼,及買良家之子為優者,皆科以枷號滿徒罪名。原是尊重人格主義。無如奉行既久,官吏視為具文。買良為倡之案尚或偶然一見,買良為優則終年不見一案,亦未聞有經官舉發者。若不重申禁令,實力執行,恐奴婢之名目易除,倡優之根株難絕。流弊所至,將有不為奴婢或轉而為倡優者。擬請:責成地方官嚴密稽查,遇有買良為倡優案件,務須盡法懲治,勿事姑息。庶足以革澆風而回弊俗。似亦清源塞流之一道也。
以上各條,總期因革得體,勿使妨礙難行。至律例內關涉奴婢罪名者,統計不下數十餘條,應俟奉旨允准後,再行逐條考核,分別應留、應刪、應修,再行奏明辦理。光緒三十二年閏四月二十一日覆刑部。[1]
[1] 沈家本:《禁革買賣人口變通舊例議》,載【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一》,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2037—2043頁。
《刪除奴婢律例議》
光緒三十二年,前署兩江總督周馥奏請禁革買賣人口一折,奉硃批:政務處會同各該部議奏。欽此。准刑部來片,據政務處咨稱:律例條目甚繁,更改動關全體,應由部知照修律大臣,參考中西,擬定辦法。等因。經本館酌擬辦法十條,並聲明俟奉旨允准,再將律例內奴婢罪名,分別應留、應刪、應修,奏明辦理。等因。咨覆在案。
茲據憲政編查館咨稱:前件未及會奏,政務處裁撤。本年正月,准軍機處片交,欽奉諭旨:御史吳緯炳奏,置買奴婢惡習,請嚴行禁革一折,著憲政編查館知道。欽此。查原奏,請敕下憲政編查館會同修律大臣,連同周馥原奏,一併核議施行。自應咨商修律大臣,連同先今奏案,一併參考擬議。等因。
查禁革買賣人口一事,論者多以為不便。前擬辦法,久已置諸高閣。茲復據編查館咨商,並抄錄吳侍御原奏,聲明律例內關涉奴婢各條,均予刪除。自應參考情形,再行妥議。竊謂此事應行禁革之緣因,周督原議、本館覆議,及吳侍御原奏,言之已詳,不煩複述。本館前所擬辦法十條,大略似亦粗具。惟禁革不便之故,若不詳加推究,終無以釋眾人之疑,而礙難決定。今試綜而論之,不便之故,約有數端:
一、謂諸王府中有不便也。查王府包衣人,向准考試出仕,既非尋常奴僕可比,又世居戶下,亦非罪隸之徒。本與買賣人口之案無涉。惟奴婢律例若有變革,則王府屬下人亦應一體遵辨,所關係者此耳。在王府屬下人,其中多有品官,初不若尋常奴僕之淪於賤役。按之唐律,其隸屬之情事,與部曲約略相似。唐律殺奴婢與毆部曲罪有差等,則此項屬下人本不當與奴婢同科。今若量予變通,法理自當如是。此未可拘牽舊制者也。
一、謂滿蒙官員之家有不便也。查國初旗下家奴,於賞給投充之外,半由契買,故定例有分別紅白契之專條。近數十年來,賞給功臣之法早已停止,投充契買亦久無聞。訪問其故,大抵因為奴者易逃難育,相戒不用。其所驅使之人,亦多出於佣雇。即看墳一項,從前多寫立文約,作為墳丁。近來亦多託付鄰近相識之人,代為照應,不復沿用墳丁名目。惟世家大族,從先遺留家奴之子孫,尚不乏人。此輩非主家放出及本人贖身,不能脫離奴籍,遂至世世為奴矣。漢世免官奴婢為庶人,《本紀》屢書。唐代官奴婢年七十者免為良人,載在《六典》。古人良法,班班可考,初無世世為奴之理。即現行例內,亦有數輩勤勞,情願聽贖,及累代出力,放出為良諸條。以功令而論,亦未嘗令其世世為奴也。此輩跟隨主家,必皆數輩後之子孫,閱時一二百年,徒以未放、未贖,世世被以奴名,其情亦殊可憫。倘朝廷大沛殊恩,仿照西國贖奴之法,普行放免,固為我國家一視同仁之盛舉。即不然不強之以放贖,而但變通其罪名,此亦修法者維持之苦心,舉世所當共諒者也。
一、謂鬻婢之家有不便也。今買奴之風久熄,而鬻婢之家不獨滿漢官員大族,即中人小康之戶,莫不有之。蓋以使用婢女,較之佣婦為便。此等習慣,勢難禁斷。若改買賣為價雇,恐此女恃系佣賃,不聽指揮,或親屬人等常來看視,致有勾串逃盜等項情事。此固不可不慮,然只可於文約內預行議明,到主家後須謹守規矩,年限未滿,親屬不準看視等情。或議明雇值一年一給,於給值時准親屬看視一次,以示限制。未可因一端而致礙全局也。自來鬻婢之家,在良善者相待既好,及年之後嫁人為妻妾,必得其所原,與使奴之惡俗迥殊。若遇殘忍之人,或非法毆打戕賊其生命,或衣食缺之凍餓其體膚,種種凌虐,慘不可言。如改買賣為價雇,此風庶可少殺乎!且周督原議,因上海黎王氏一案而起。黎王氏者粵東人,其夫系府經歷,在蜀服官病故。該氏扶柩回里,道出上海。因攜有婢女十餘名,為關吏所究詰,致涉訟庭。西人晤周督,頗以此為言。周督始有禁革之議。若禁奴而不及婢,殊非原議之本旨也。
以上數端,皆論者以為不便之故,今推究而釋之如此。至於奴雇相犯,其罪名懸殊,論者亦必排其議。在奴雇於家長,奴重雇輕。第僱工毆家長,死者絞決,謀故斬決。此據新修現行刑律罪名,已特重於凡人。當此減輕刑法之時,照此科罪,似亦不為寬縱。若家長於奴雇,奴輕雇重。故殺奴婢不過徒一年,毆死僱工者已擬滿徒,故殺者即擬絞抵。人或以此為詬病。不知奴亦人也,豈容任意殘害。生命固應重,人格尤宜尊。正未可因仍故習,等人類於畜產也。溯康熙年間現行律,旗人故殺白契所買及典當之人,俱照故殺僱工人律擬絞。嘉慶間修改例文,以恩養年久、未久為罪名之攸判,而其照僱工問擬者,案牘亦頗可稽。可見殺傷奴婢從前原有區分,並非概用本律。今若一律改照僱工,不過紅契與白契不復分別而已,尚不至大相徑庭。況此等殺傷之人,其為有罪也者。即故殺亦可酌量科斷,不得拘於絞抵之文。乾隆年間,有部駁廣西省外擬絞侯改擬杖徒案。其為無罪也者,則逞威慘殺,視人命若草菅,予以重比,未為嚴刻。近年罕見此類案件,如入秋審亦歸緩決,並不實抵。然則罪名之懸殊,正可毋庸過慮也。
方今朝廷頒行憲法,疊奉諭旨,不啻三令五申,凡與憲法有密切之關係者,尤不可不及時通。變買賣人口一事,久為西國所非笑,律例內奴婢各條與買賣人口事實相因,此而不早圖禁革,與頒行憲法之宗旨,顯相違背。自應由憲政編查館速議施行。至於此事辦法,則本館前議具在,自可查照酌核辦理。又律例內為奴各條,新修現行刑律業已一律酌改,現正奉旨交憲政編查館覆核,當可照準也。謹議。
中國歷史上不存在以奴隸為主要生產力這樣的一個時期
我國的奴隸制時代基本比西方希臘羅馬早個幾百年上千年,沒有直接的資料傳世,要靠推理比較中國的封建制度起源於原始時代末期,因為中國是農業的發明國,中國的農業歷史已經有萬年以上,在五千年前的原始時代末期,中國依然實行著刀耕火種的農業方式,直到建國初,西南彝族依然保持刀耕火種的農業方式,而這種方式對土地面積有極大的需求,所以誕生了封建制度,來平衡矛盾。西方的奴隸制時代與中國商周交際之時,農業已經較為發達,對土地面積的需求極大的降低到城邦附近的土地就夠了,反而對勞動力的需求成為主要矛盾。五千年前的原始時代末期開始,中國就一直實行封建制度來緩和部落之間的矛盾,並一直保留到夏商周。周朝初期,與羅馬共和制中期類似,實行的是有利於中產階級小奴隸主的一家幾個奴隸的小奴隸主制度,這種制度有利於中產階級民兵發揮戰鬥和侵略的興趣。羅馬共和制早期,出身拉丁族和薩賓族的五大家族(手下占人口的一半,但是手下除了打手基本都是被保護人,分不到戰利品,戰鬥慾望不大)推翻了伊特拉斯坎族入侵者的統治,開始實行寡頭共和制。因為平衡不了貴族與自耕農民兵的矛盾,利於平民的法令無數次朝令夕廢,總票數由王政末期的193票減少到102票,基本為貴族把持,最終在征討維愛城時爆發,導致高盧人火燒羅馬城。此後貴族開始向民兵妥協,很多新的利於平民的法令得以長久保留生效,羅馬進入全盛期,很快統一了義大利半島,中產階級增多,總票數提高到373票。分析這一時期羅馬民兵的構成,第二第三等級在此時期極大的增加了,分析羅馬公民份地的耕地面積(30猶格=61500平米,據蒙森《羅馬史》,第1卷,羅馬王政時期的和後來的共和國的農民,都以平均小麥五羅馬斗,即可播種一猶格田地,種一收五,25羅馬斗。30猶格就能收750羅馬斗,20猶格收500羅馬斗。據卡托《論農業》第56章估計,一個勤勞的成年奴隸每年吃小麥五十一斗。20猶格基本能養活自己一家加上奴隸一家,成為中產階級。在公元前3世紀,約有4至5萬公民至少獲得一百萬猶格的土地,每人20猶格),就知道他們自己是負責不了這麼大片土地的,進攻西西里和迦太基時對船隻的徵用數據也表明,羅馬擁有奴隸的公民至少超過萬戶。周朝初期,戰勝商朝後,也是實行類似的政策,確保勝利果實不至於激化內部矛盾。根據周禮和禮記的記載,結合衛星地圖,西周初期實行的是對下級人員平分土地的政策。禮記記載(《禮記·王制》「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擁有差事的士人階層,可以得到肥沃的上地,然後由奴隸代替他耕種,以讓士人有時間脫產辦差。沒有差事的人,分到的是貧瘠的下地。面積雖然一樣,產量卻可以相差一倍多(《周禮》「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萊[采]五十畮(50當100),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100當100),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菜[采]二百畮(200當100),余夫亦如之。」羅馬一猶格相當於一摩爾干(德意志單位),是按照產量來算土地的,豐腴的土地,一猶格大概是20公畝,貧瘠的土地,一猶格大概是40公畝),以此法來養活閑人。一家一戶只有一、兩個奴隸代替下士本人的勞動,下士可以成為職業武人,非戰時可以脫產辦差,大貴族則全家不用勞動,還能養奴婢服侍。基因研究證明陝西的周人數量是極少的,周人只是王室,周民兵的主力是交人和遂人。交人和遂人類似羅馬的公民和客民(proletarius非公民自由人)。羅馬王政時代,習慣上把鄰近簽訂盟約的或被征服的拉丁城市居民遷居到羅馬,強制其在羅馬城內及周邊居住,以達到控制的目的。這些被遷徙(也有主動遷徙的氏族,比如克勞迪族)的拉丁人(也有其他民族的人),羅馬只會挑那些特別有勢力的給予公民權,剩下的絕大多數,是沒有公民權的。沒有公民權,那麼就不受羅馬法的保護,客民受羅馬公民侵犯、掠奪是無法上訴的,羅馬長官也不受理這類案件。不過羅馬自古就有庇護制度(國內譯作保護人制度),客民只要尋求一個人身依附就可以,羅馬允許羅馬公民利用其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保護(通常是保護客民的個人財產,理論上客民財產是非法的,人人都可以侵佔),客民作為回報,就要為公民效力,充當佃農,或者給點錢。客民最大的問題,就是對羅馬資產只有使用權,沒有占有權。所以從這一點上說他們是無產者,也有點道理。不過客民並不是不能有資產,通過其庇護人,他們大可以其名義購買一些財產。不過不要忘了,這些人雖然沒有羅馬公民權,卻是有拉丁公民權的——實際上這些人在泰伯河以內無法購買財產,在拉丁姆卻是有土地的(別忘了他們在來之前也是地主)。客民擁有地產(拉丁地區產業),卻可以在羅馬城裡享有公共服務,並接受羅馬軍隊和城牆的保護,卻又免服兵役,這讓羅馬人非常不爽。公元前534年,第六代王塞維烏斯改革,新成立的立法機關森圖裡亞大會(就是軍隊大會咯)大聲疾呼,要求這部分寄生蟲參軍,客民同意參加,但是附加條件是給予公民權。後來羅馬人採取了一個折中的辦法,羅馬委任大法官(法官一職起初就是因為這事來的,但並非主管法律)前往拉丁地區清查客民財產,然後讓客民依比例繳納戰爭稅。再一段時間,客民作了讓步,放棄了公民權要求,但是要求羅馬人給予政治上的保護。這先是導致了《客民法》(對某些感情特別深厚的拉丁城市,則是另外簽署了條約),之後這些權利也有部分被銅表法接受。因為有錢,所以客民必須要參軍,但是因為客民參軍不能分配土地,所以他們不參加開始的戰鬥,而是在軍隊遭到損失後領取武器補充缺額。第六級的公民,只要出2個百人隊(總共只要200人),而出百人隊的目的,不是打仗,而是參加森圖裡亞大會的投票,實際上基本最後輪不到他們投票,就是個擺設。而客民,卻要按照100:28的比例出兵,這種兵,被稱為補充兵。
西方研究認為,公民兵一般占成年人總數的5%~10%,與「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相符,羅馬公民兵時期,1萬野戰重裝軍1萬預備役重裝軍,對應8萬可戰之人,20萬成年人,40萬人口,總人口也與渭河谷地人口相符,只是武王舉全國之力達到了6萬軍隊。
同意關毛的答案,人本主義的價值觀,土地私有,淡化身份屬性的人才選拔機制,使中國社會階層流動性較同時期其他地區要強的多,不需要依賴奴隸強制勞動也能保持非常高的生產率
中國歷史上一直存在家奴官奴還有賤籍,清朝還有個包衣制度。所以奴隸制度在我國源遠流長,不過不像西方那樣作為主要社會生產力來源或者獻祭品而已,因為我國早就有有效率更高的徭役制度。徭役制度原則上已經剝奪了普通人的一部分人權了。
中國的奴隸制緣於井田制奴隸制(井田制)的瓦解是因為鐵質農具的出現。要知道在鐵制農具出現以前,生產力是極其低下的,連農業生產這樣簡單的事情單個小家庭都沒辦法完成,農業生產只能通過大範圍合作的井田制(大農業),個人或單個小家庭脫離生產隊就要餓死。鐵制農具出現以後就不同了,小家庭單獨農業生產(小農經濟)也可以活得很滋潤,所以春秋早期就有奴隸在集體生產之餘會墾荒開闢自耕地,《詩經》裡面說的「公田」、「私田」,這個「私田」估計就是自留地。把具備獨立謀生能力的人用鐵鏈困在莊園內強制從事農業生產是不現實的,這樣做管理成本極高。後來管仲改革索性承認私田地的合法性,並把人們的自耕地分等級徵稅,於是齊國就稱霸了。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僕,仆臣台。東周記載奴隸的也不少,《左傳》記載的十等人,從早到台都是執賤役者,實際上政治地位相當於奴隸,《國語·晉語四》:「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食職者是指無人身權利、無償為貴族富人服役的奴隸。看文獻時,看到小臣、圉人、寺人、閹、豎人、虜、僮、奚人、刑人、臧獲、臣、妾、侍者、婢等字詞,停下看看,它們就是指奴隸,或者說有奴隸的意思。晉懷公出生前,卜者說:「男為人臣,女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晉文公流亡在齊,娶齊姜,生活安樂,隨從密謀帶文公離開,被蠶妾聽到,蠶妾報告給女主人齊姜,而齊姜為了隱藏消息殺蠶妾。蠶妾即採桑的女奴。魯國有法律規定魯人在國外淪為奴隸,有能贖之者,歸國後國家補償贖金。戰國策:「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曹操夢中殺近侍。石崇任意殺自家斟酒美人。西魏攻破江陵,數萬公卿貴族與百姓淪為奴婢南北朝時部曲常與奴婢連稱
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 青銅文明,青銅昂貴,易損耗。用於農業生產成本高昂,無法大規模普及導致產力低下。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莊園經濟,工具公用,人多後報團取暖,更容易生存。 我國的井田制也是這個原理,公田除了作為稅賦外,也有作為賑災儲備的意義。 當然,這種模式會導致生產資源被少部分人掌控。成為貴族,這部分人就有了權利。成為奴隸主,就有了壓迫和奴役的能力。在那個時代奴隸手中的木棍是干不過裝備青銅武器和盔甲的貴族軍隊。 商周都是八百年江山也就理解了。 古羅馬商業發達,但還是沒有走出這個基本的邏輯。只不過資源容易集中。頂層社會過得更發達而已。在基本生產力方面並沒有太大提高。奴隸也沒有能力得到話語權。不過總體是奴隸越來越少。 本質是古羅馬鐵器科技沒有點開
中國商周時期的奴隸生存狀態比較類似歐洲中世紀的農奴,雖然理論上奴隸是奴隸主的財產,但是社會道德和習慣都不會允許奴隸主無故隨意殺害自己的奴隸。
在中國的傳統道德里,人有高低貴賤之分,但不存在某些人不是人(沒有靈魂)這種觀念。商朝大規模的人殉是宗教儀式的需要,到了周朝,改用陶俑。對比古羅馬和商周,大規模使用奴隸其實就是詛咒啊。羅馬人用奴隸種地,結果自己主體民族公民失去土地後無地可耕,共和國末期人口中外省籍就已經很多了,到後來特洛伊的後代都絕種了
自秦始皇統一六國開始,主奴關係雖然依舊存在但已經成為社會潛規則而不再受法律明文保護而受以皇帝為首的強權利益集團保護。
而到了唐宋時期,奴隸的人身財產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例如無故殺害奴隸的主人同樣要受到刺字流放乃至死刑的刑罰,不過,這種保護往往建立在王朝新立勞動力大量缺乏需要解放生產力的情況下。明代,大明律直接把人口買賣列為違法犯罪行為,但人販子即人牙子充分的利用法律漏洞,把賣身契改為佃戶、長工、義子、收養成為家人等各種名目,使主奴關係隱匿在僱傭關係之下或者家庭關係之下。受益者也是士大夫階層,因為可以明目張胆的接受投獻,所以東南勢家往往佔地萬頃僮僕上千。到了清代, 清代後期對農奴和蓄奴制度進行了打擊和削弱。清代的農奴也稱佃戶,佃戶一般可以離開土地,自由遷徙。佃戶與地主的人身隸屬關係,較之前代更為鬆弛。清律規定:佃戶與地主無主僕名分。但家奴與地主存在主僕名分。不過,每一個八旗貴族都會有包衣奴才,就算皇帝也不例外,所以中國自古以來關於奴隸的法律影響還不如奴隸經濟關係中國自漢代以來奴隸的稱呼就花樣頗多,奴 僕人 奴婢 妾 小奚奴 小僮 ,奴隸一詞據考證貌似也是漢代以後才出現。最後吐槽一下,中國的家生子簡直是把人口勞動力捆綁的太徹底了而且還非常有效率,每個家族的家生子不僅可以當奴隸幹活,還因為用家庭親屬關係的捆綁而不對主人的剝削有一點怨言反而忠心耿耿可以放心使用,賠盡自己的一生之後還要在搭上下一代,簡直是一本萬利!這真是我見過最成功的管理方式,完虐西方管理學近兩千年!以上,為個人對歷史一知半解的了解和體悟,轉載請告之(也不太可能有人對我這種答案侵權…… (/ω\)) 有不足之處請大家告訴我,我會改正的! (?ˊ?ˋ)??因為每個人都直接成為了皇帝的奴隸了.
秦政 法家的那套邏輯是每個人都要無條件地效忠皇帝而不能結黨營私,垂直地控制個人,因此皇帝能夠允許」我的奴隸的奴隸不是我的奴隸嗎?「秦朝之後奴隸制就很少見了,當然事實上還是存在的。不過就算那些家生子也是可能一躍成為人上人的,比如灌夫,再比如衛青。所以說雖然家長對家裡的僕人們連打帶罵,但人家在法律上是有成為上層人是存在的,奴隸是在漢律里消失了的。等到了明朝,更不得了,禁絕蓄奴,在這時候只有義子,四處認乾兒子非常盛行
其實存在感並不低,在古代中國,奴婢=奴隸,懂?所以說你看電視上那些賣身契啊丫鬟小廝啊,那些都是奴隸。廣義上說,只要失去人身自由的都是奴隸。
算一下經濟賬:最主要的,古希臘羅馬的經濟以工商業為主,奴隸主要從事家庭服務、手工業、建築、採礦和種植園等,人員相對密集,一個監工可以管好多奴隸,誰幹活慢了抽幾鞭子就好。而中國的經濟以農耕為主,一個人能耕種好幾畝的土地,要想靠監工監督不現實,只能靠耕種者自己的生產積極性,用奴隸種田顯然是不經濟的。所以商朝滅亡,不再需要大量人牲後,中國的奴隸就不那麼多了,但權貴之家的日常生活依然有奴僕提供服務。還有,古希臘羅馬較多島嶼、半島和丘陵,奴隸的逃離難度大,地中海諸島嶼是小監獄,亞平寧半島是大監獄,奴隸主要抓回逃跑的奴隸很容易(埃及是糧食主產區,但埃及的尼羅河兩岸出了綠洲就是沙漠)。而中國農耕區則是平原為主,周圍深山多,不高興在這家種田了,跑沒人的山裡開墾荒地又能過活,主人要搜山找回真的要難很多。總的說來,古希臘羅馬由於其經濟結構,奴隸製成本低、收益相對可以,所需的糧食通過發達的海運足夠將埃及的糧食運來,因此奴隸制可以長期維持。(其實羅馬共和國早期的農田也是靠由公民構成的自由民耕種的)而當羅馬帝國崩潰,工商業和海運衰敗,埃及的糧食沒法運來,只能靠自己耕種之後,歐洲也不得不從奴隸制轉變為農奴制,畢竟種田只能靠自覺。——————————————這裡再對比一下美國南方黑奴的情況,美國南方的黑奴主要從事棉花採摘,看過相關電影的人可以知道,監工每天收工後對各個黑奴採的棉花進行核算,不達標的黑奴就要被吊起來鞭打。而對比中國的糧食種植,耕地環節還是用耕牛高效,收割環節還是僱傭短工高效,中間鬆土、澆水、施肥等環節真的不是像棉花稱重一樣越多越好,澆少了不行,澆多了也不行,真的是需要用心的,這樣的工作,用奴隸真的不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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