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七的抄襲違反著作權嗎?

希望專業人士答疑


不算侵犯。

我說句難聽的,若是能構成侵權,那唐七也不至於對大風這個態度。

為什麼不算?

知識產權法入門第一課就是「著作權只保護形式,非思想。」所以,首先,網上盛傳的「文風抄襲」「必然站不住腳,因為這些屬於藏在小說中的一個思想類的,無法收到保護。

而後分析情節與人物設定等,沒錯,參照大火的宋魚水法官判決的「瓊瑤於正案」(想看具體判決請看另一答主的答案),法院保護的並非單一的情節和人物設定,而是穿插著特定事件的具體人物關係設定,情節還需存在因果聯繫,具有具體情節設定下組織成的一條線。

就目前了解的,關於唐七與大風的對比,都比較匡泛,還沒有到這個地步。

果然學法的到後期都是一樣的感知…我再從著作權法角度說兩句好了。《著作權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刺激知識產權的興盛,保護是興盛的手段之一,所以它有的時候,必然會閉眼。所有經過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都只是底線而已,你若想有更好的保護,需要尋求道德


【掃雷:排版苦手,話嘮成瘋】

PS:我只是個苦哈哈的法學生,不學無術忝列門牆,然而我算是半個八卦小能手,看到這兩天TQ和DFGG的話題挺熱鬧,忍不住來嘮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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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網友們為什麼說三生抄襲桃花債。

通過我這兩天混跡各大熱門精選微博以及自己對調色盤的初步分析,還有對網友評論們的參考借鑒(謝謝網友們),理由主要有:

1. 文風很像(也就是寫文的風格,語氣啊氣氛啊什麼之類的)

2. 很多相同相似情節只不過描述不一樣(而且我看了下調色盤,是很不一樣,雖然感覺影影約約像,但是但看句子大部分看不出來)

3. 設定像。比如人名改動一兩個字,對應的桃花債里原人物的性格很像,背景很像,未來的發展也很像。

4. 全文情節走向很像。先什麼情節,後什麼情節,推動情節的關鍵細節像。

這些觀點,有些漏洞比較明顯。

比如唐七陣營的網友們所說的,稍微不敏感一點的人,可能不會感覺到相似。因為描述方式其實有很大轉變

比如很多網友說,借梗滿大街都是,比如下凡,基本屬於必要環節(笑……),誰都抄你的?

比如設定,哪個玄幻言情不是這個套路

不管是正方還是反方,他們的觀念都是作為沒有深入接觸過的人民群眾以他們樸素的非法學的世界觀總結出來的。而從鄙人比較淺薄的知識產權法知識來理解,

首先是想到了 「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即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純粹的思想。

具體到三生和桃花債,就是即使三生只是把相同情節換了描述方式,大風也沒法因為其情節的相似而受到著作權保護,因為你所想的故事走向,只有其具體記敘方式才落入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具體的區分比較複雜,然而又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我就不班門弄斧了,在「瓊瑤訴於正侵權案」 一審的判決書中,法院進行了相關解釋,有興趣的請移步瓊瑤訴於正判決書文檔(對不起我懶所以看到文庫有就直接甩地址了)。雖然不一定符合業內所有人對思想表達二分法的觀點,但是我覺得還是表達了法院目前的態度的。

然後關於借梗。很多梗在某一類型的文剛剛出現時是非常新鮮的,然而過了那麼多年,有些梗已經成為了眾所周知、理所應當認為應該發生,或者發生了沒什麼違和的「基本故事情節」了,因此借來嚴格來說也無法構成侵權…………

其實這個也在瓊瑤奶奶訴於正的案子里提到了 ,關於公知情節那部分。

梅花烙案件最終的結果當然是大家喜聞樂見啦,但是對於唐七和大風這個案件,我不看好侵權成立的可能性。其中一個原因是,瓊瑤奶奶畢竟這麼多年業內身份放在那裡,千里迢迢在大陸法院告一個早就臭名昭著的黃毛小兒,法院的重視程度畢竟不一樣,傾向性多多少少也有一點。而大風即使能克服耽美作者的身份壓力和種種壓力去告,法院的態度也不大可能有多慎重。何況實質要件的構成與否還很有爭議性,估計法官們不會太願意冒這個險判處侵權成立。

在我看來可能看起來比較有道理也比較有可能成立的一個理由就是這些單獨情節的相同相似或許無法構成侵權,但是這些情節的安排,相互的作用,先後順序,發展脈絡,都是大風投入了自己的思想勞動,凝結其智慧和創作的一個整體,這個整體作為一個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對象,在唐七的小說裡面發現了一個相同或相似的另一個整體,那麼可能構成侵權了。

說了這麼多還是沒什麼卵用,結論依然是:三生三世構成抄襲,唐七違反著作權法這一觀點的成立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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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廢話了那麼多,其實真正的觀點並不在上面,而是在接下來的話里:

隨著法學的學習和對社會的探索,我越來越意識到,有些事情並不需要也不能單靠法律來約束。法律只懲罰大奸大惡,我們就理所應當把自己下放到只比違法者好一點點的囂張地痞的地位嗎?

唐七很聰明,很厲害,可以在著作權法的門外翻手為雲覆手為雨。但是為什麼她非要作踐自己,自甘墮落到一個只有法律能約束她的地方?除了最打臉最兇狠的那個約束方式,她就不能自己稍微約束一下自己?

因為,我一直相信,法律是崇高的值得敬仰的,除此之外,我的頭上有一篇廣袤星空,心中有時刻約束我的道德律。


很難界定。

首先,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表達而不是思想,所謂「表達」是一種概括的、一般性的敘事模式,包括作者的文風、敘事的邏輯和方式等;而「思想」是一部文學作品最終要傳達的觀念、要闡述的概念等。比如,《桃花》與《三生》兩篇文章都寫了一對神仙眷侶歷經種種磨難終成眷屬的故事,「情」是兩篇文章共同表達的思想,這不具有可保護性,否則所有的言情小說都侵權了。但是,作者對其中某些情節(如神仙下凡歷劫的情節)的前因後果、內在邏輯、記敘風格、甚至是人物設置等就是需要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但是,所謂的「前因後果、內在邏輯、記敘風格、人物設置」都是比較主觀的、抽象的概念,要將它們抽離出來分析對比其相似程度是很難的。

其次,改編與借鑒的合理程度也是比較難把握的。改編是在先作品基礎之上的再創作,作者一般都會明示讀者此文改編自某作品,而且讀者很容易從閱讀中明確的產生「後作品來源於在先作品」的感受。改編作品只要在使用、出版、演出改編作品時,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且不忽視原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則不認為是侵權。借鑒包括思想上的借鑒和具體表達上的借鑒。單純思想上的借鑒一般不涉及侵權問題,但表達上的借鑒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比例則有可能構成侵權。因此,如果後作品被認為是「改編」則還有較大的迴旋餘地,如果被認為是「借鑒」則具有很大的侵權的危險。事實上,侵權法要「懲罰」的就是過度的借鑒行為,而這個「度」具體比例需要通過數量、內容的重要性、表達獨創性角度綜合判斷如果《桃花》與《三生》進入了訴訟程序,大約要先將兩書中相似的情節和文字先抽離出來,再分析其所佔比重、在文中的重要性、文字的風格等內容,這是一個複雜的工程。

一篇文章之所以具有獨創性,就在於它獨特的情節安排、獨特的文風、細膩的情感,這些東西從哪兒來?都是來自作者對人生的思考。然而很遺憾,法律不能判定思想。因此它只能從外在表現機械地認定抄襲,這是無可避免的,也正是這一點讓唐七之流抓住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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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生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法上的抄襲,前面已經有知乎的網友分析過了,總體來說就是知識產權法保護表達,但不保護思想。三生這篇確實讀者一讀就覺得和原作差不多,但相同的部分很多都不落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範圍,所以在法律上很難定義為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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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說,抄襲就是抄襲,法律之上還有道德,像這種「抄的很聰明」的做法更可恥。這說明我國知識產權法保護機制不完善,讓別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法律的盲區來做損人利已的事,我們不能從法律上制裁他,也要在道德上抵制他。而且如果一直這樣下去,那原創作者就會很不開心,他們放棄了創作,
那誰還來創作出原創好文。

說實話這個理論特彆強大,從道德層面,社會經濟效益層面對法律發起了進攻,搞得我兩天沒睡著覺。(我睡不著覺是因為覺得自己學的法學理論好像對社會無益,下面討論的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解。如果有人覺得我就是賣弄知識給唐七洗白裝無辜道德低下云云,您就別看了,從道德上指責別人總是挺容易的,還能顯得自己特別有操守)

一、知識產權法是拿來幹什麼的

從微觀說是用來保護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賦予他們的智力勞動成果精神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和物質上(複製權、改編權、演繹權等)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保護是為自己作品付出心力而應得的。從宏觀上說是為了促進社會文化的交流和進一步發展。重點來了,如何促進文化交流發展創新?

1.
保護作者的權利,使得作者從自己的創作中得到名氣、榮譽、版權費等這些精神和物質的好處,這樣便可激發他們持續創作的動力。

2.
限制作者的權利,對,您沒看錯,就是限制作者的權利。

保護作者權利有利於文化發展不假,但是各位想想,唐詩宋詞元曲明清小說,古時候有個鬼的知識產權保護,誰敢說我國古代文學不發達,不創新,不發展?誰敢說我們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使我國再一次達到唐朝時詩歌百花齊放百鳥爭鳴的盛景?說實話有知識產權到底是利多弊少還是利少弊多學者爭論到今天都沒個定論。試給大家舉一個很不成體統的假設

李白大大說「舉頭望明月,低頭思故鄉」。假設想到月亮就思鄉這個梗是李白原創的,他這首詩一出來,萬人傳頌,大家都說好。天地間就一輪月亮,想到在家鄉的親人也在共賞同一輪明月,不知他們可好。同月不同地,思鄉之情油然而生。李白大大想到月亮可思鄉,其他小小就不能想到月亮了嗎?李白大大寫的和月亮有關的思鄉詩句特別好,其他小小寫的文筆不太好的和月亮有關詩句就該被罵了嗎?再進一步,杜甫很喜歡李白的詩,假設他有一天看到月亮,想起李白那首靜夜思,又是霜又是月又是思鄉,我能不能以此為基礎另做新詩,靈光一閃,寫了句「露從今夜白,月是故鄉明。」大家都說好。杜甫告訴大家,我本來寫不出來的,但是想模仿一下我喜歡的李白,借他的靈感我才能得此佳句。李白不高興了,以月思鄉是我的原創,我不准你用,你憑什麼用我的靈感蹭熱度,我寫五言你也寫五言,你這是抄襲。再假設那時候知識產權保護的可好了,那些「聰明的抄襲」的人都要被法律制裁。又或者那時候的人特別有道德,別人用過的梗再好我也不用,你以月思鄉,我就打死不寫月亮。然後至此以後,後面的人都不用明月思鄉來寫詩了,然後,大概我們的文化就會更蓬勃發展了。

二、抄還是借鑒?合法卻不道德?

我們人類的智力成果不是個體全憑個人想像而來的,都是在學習前人的作品中積澱再升華。有些人創新能力強,他學習別人之後可以使自己的作品達到一個全新的更高境界。有些人有了學習,創新不夠,他苦思冥想寫出來的東西可能就像是別人作品的影子,有他自己的智力勞動,但卻沒有什麼創新。能力有高低,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個原則出發,拿個人能力來評判是否抄襲絕對導致歧視和不公平。看到很多評論說唐七除了三生其他作品都很爛就是因為她三生是抄的云云我簡直想呵呵這些人一臉。影視作品不是經常這麼演:學渣男主努力學習一下考了個第一名,帶偏見的老師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說:你每次都墊底,你沒作弊怎麼可能拿第一。

所以知識產權法上就很為難了,我既要保護作者的勞動成果,又要確定這種保護是在公平合理的範圍之內,不能讓作者濫用自己的權利造成對文化發展的阻礙。從作者能力、人品這些角度來判定抄襲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只能從作品本身下手,我劃定一個範圍,你作品一部分的內容拿出來給社會共享,有人要是用了,算借鑒,另外一部分內容不管抄你作品的人是文豪還是小蝦米,他都算抄襲。

我分析到這,從社會經濟效益文化發展的角度,大家應該稍微理解了一些為什麼有些案子明明兩個作品那麼像,他就是「抄」的卻沒敗訴的情形。不是法律理論本身有什麼大問題,也不是法官眼睛瞎了,而是你沒看到判決後面法學對社會經濟文化效益和價值判斷的博弈。簡單說就是:原作者告贏了也不一定就對社會有什麼好處。

有人就會跳起來說了,那我們就不顧道德了嗎,有些人確實是以不勞而獲的目的拿著別人的書在抄啊。這種人我們不能在道德上抵制嗎。

1你當年寫作文的時候拿著古人的詩句引用來年引用去以期增添自己的文采。你算不算不勞而獲?你缺德嗎?這都說了文化在積累中傳承發展,很多文化資源既然是共享的,拿來用怎麼就用心險惡了?很多事情理是相通的,只是換了種面貌罷了

2所謂因果輪迴,一天到晚只想拿前人的公共資源來寫自己沽名釣譽的作品的人,你覺得他在文筆上思想上能有什麼進步。倒騰一篇可能有沒看過相同情節的人看看捧一捧,多炮製幾篇誰還看。除了被別人看出無能無德之外大概也沒什麼好下場了。反過來如果是有人剛開始寫作功力不足,借鑒了別人邊借邊學,然後逐漸擺脫模仿階段,有自己的創新發展,人家在學習中進步,好像也沒什麼問題吧。

3萬事有兩面性。前面舉得例子大家再看看。保護版權是怕有抄襲的人缺德,限制版權是怕原作者缺德。有人總是詬病美國的大醫藥公司捂著自己新研發的有知識產權的藥品待價而沽,讓無數被病痛折磨的人有葯卻買不到。如果原創作者捂著自己的作品讓別人連皮都不能用,新的作品創作之路同樣處處被阻,您覺得此時原創作者是不是德行也不算太高?

最後再羅嗦兩句題外話

一般大家喜歡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可是如何定義這條最低的底線仍有困難,想探索底線之上的東西更為複雜。大家想做正義的使者的心是好的,但望謹言慎行,對何為正義多思慮幾分。每次看到網上拿著誰說的xx誰干過xx大家都知道然後就開始噴的人覺得很不能理解。證據的真實性是判案的關鍵,人當著你的面都有可能撒謊,網上傳的事真偽確實不好說,怎麼就能問心無愧的以此為證把一頂大帽子扣在別人頭上。


反正也告不了。大風的觀點應該也偏向不如相忘吧。

重點是讀者。

掐什麼的有用?是出了一口氣,唐七還是依舊「致敬」依舊模仿,不過一個言情一個耽美。

對於不看言情的我來說,就是堅定了不看唐七的書不看她的電視劇,周圍的人有要討論的我絕對不參與的立場,默默看大風的書支持大風,站在大風那一邊。

而且兩個公告的文筆都看得出水準,高下立見,就算唐七真的在理,支持大風的人的立場也不會變。


抄襲耽美,告不了。當年四娘如果抄耽美,現在就是五好青年了。


在中國,她不違法


法律似乎不會保護被抄襲的耽美文?看看李亞玲的官司就知道了……作者連站出來維權都怕反被查。


就是否抄襲,《桃花債》的作者已經給出了回復,原文如下:「某篇現在風口浪尖上的文章,其實我個人覺得,沒抄多少,就是用了點句子,有點套寫,拼了幾個人名,然後還有那個結尾。故事架構和背景體系,都跟我的文章差別很大。」

所以也沒有打算去告。

所以撕X圍繞的是人品問題,是否抄襲應該已有公論。

《桃花債》的作者原貼:Sina Visitor System

判斷抄襲的標準應該比較明確:關鍵情節走向是否相似,主線框架是否相似,世界觀和人物性格設定是否類似。

我看了這兩本小說,覺得除了那個結尾算是關鍵情節相似,其它調色盤上說的,實在有點牽強。

附上一套網上找到的根據著作權法判斷作品是否抄襲的基本條件:

  一、證明被告有合理機會接觸原告作;二、兩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內容的實質部份相同之處的比率。其中尤以後者最為重要。若相同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便愈高。

  而實質內容相似可分質與量之觀點,其中又以「質」重於「量」。固然相似的內容數量愈多,愈能證明被告抄襲,惟著作權法並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襲。只要內容整體相似,甚至只是原著中的精粹部份被抄襲,即使那部份僅占原作極小的比率,亦足以構成抄襲罪行。而實質相似亦不限於文字成份,還包括原作的人物、故事布局、事件次序、劇情細節等非文字性部分,相似的部份愈多,抄襲的嫌疑相對亦愈高。


唐七抄的太隱晦了,相比李亞玲手段不知道高出多少倍。

李亞玲抄的那麼低端官司也沒輸何況唐七:)


我覺得這種也算抄襲!那就不要搞文學創作了!因為字不是你發明的!你們抄襲了發明文字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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