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南方周末》說「中國的稅種很多都是由政府機關頒布條例來徵收的,沒有經過人大批准」是真的嗎?這樣合法嗎?


按照《憲法》第56條和《立法法》第8條,決定稅收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現在之所以很多稅種都由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來規範,源於1984年9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做出了《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再根據試行的經驗加以修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1985年,全國人大又做出了另一項更廣泛的授權,即國務院可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規定或條例。據學者統計,在近十多年的稅收立法中,只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由全國人大立法,有關稅收的暫行規定或條例達50多個。而且國務院在制定稅收暫行條例後,還將眾多重要的稅收立法權轉授給財政部、稅務總局、各省政府及其他行政機關。

在2009年,1984年的立法授權被全國人大廢止,但1985年的授權決定依然有效。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說,依據1985年的授權,國務院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稅收暫行條例,這個授權決定已將1984年的授權決定覆蓋。

雖然稅收立法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但我認為這種授權本身就是不符合法理的(空白授權、過度使用、缺乏監督),應該儘快取消該項授權,把稅收立法權統一收歸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應享有該項權力)。


《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同時《立法法》第九條還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單從法律層面來看,政府制定稅收暫行條例,是合法的,人大在制定《立法法》的時候,肯定考慮了授權的歷史情況,所以制定了第九條。

但是立法層次低一直是稅收法治化的一個阻礙。


打個草稿,漫無邊際地扯一扯,莫怪!

首先,這題的答案在現有中國法律體系中,可以說是具有合法性的,上面的知友已經說得很清楚的。

但是在另一個法理層面中,難堪合法,進一步,上述三個答案也沒有涉及將稅法提升到一個現代憲法層面來說。

南周的報道提及了稅權中的「徵稅權」,也似乎沒有提及另一個方面「用稅權」(《國家預演算法》貌似也正在靜悄悄地修訂中,復旦大學韋森教授去年的幾篇評論才讓我發現到這個信息,用稅權也是一個問題)。徵稅權落實的第一步當然是立徵稅法。這就很自然需要討論到稅權與稅法的合法性問題。當時合法性問題,我個人認為應該定義在一個更加廣義的範圍內,即合憲性。

從源流來說,稅權本是國家主權的產物。知道無論是英國1640年革命,還是法國大革命,到美國獨立戰爭的歷史即可知道,「無代表,不納稅」,說白了,他們的革命都是因稅權而直接導致的。這在歷史淵源上,稅權一直是放在憲政層面進行著有效討論。後來美國制度經濟學家傑佛瑞·布倫南和詹姆斯·布坎南甚至提出憲政經濟學,其著作《憲政經濟學》「本書所關注的是財政憲法,是約束政府的徵稅權和支出權的手段。」中國的稅務現狀已經為我們確立起一種印象——稅僅僅是提升國家財政能力的手段,避而不談其約束手段功能。

徵稅既然是一種權力,無疑具備了其野蠻擴張性,當下中國徵稅的現狀也無疑已經正在突破其合理邊際,瘋狂擴張中。徵稅是從人民口袋裡直接掏錢,當然應該由人民自己決定為什麼而掏錢,為誰而掏錢,掏多少錢,怎麼個掏錢演算法等等,這種決定落實下去,最直接最原始的做法就是投票選舉,所以這就有「無代表,不納稅」之說法。組成的民意集合體便是國會或杜馬或代表大會諸如此類稱呼的組織,由他們決定這些事項,決定出來了就是立法。人民與人民代表大會之間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事實上,政治現實剝了我們一層皮),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間與國務院之間是決策與執行,立法與行政的對應關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立法徵稅,國務院負責執行徵稅,立法執行兩立,一是約束權力,嚴防權力野蠻擴張。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再次授權於國務院立法徵稅,這是二次授權!!公法源於私:一個人會樂意看到自己的委託代理人不經過自己的同意將自己權利便轉代理了嗎?公法領域,財政主權「二次授權」難堪合法,而執行者辯解此類現象時,使之正當化的理由無非是國家社會生活的變性大過其定性。(現有的「二次授權」立法泛濫領域則多發生在經濟立法,也是因為經濟領域的變性大過定性。)在稅法領域, 稅立法權的憲定性顯然不是以一句社會生活的變性便可以摧毀的。作為最野蠻直接、最赤裸裸地合法獲取公民財產的一種權力,稅不能受到立法領域上受到限制和約束,它的結果是可以想像的,輕則大家已經看到了,比如當下的重稅繁稅;重則大家也已經知道了,就是那些革命!

抱歉,先扯到這裡。


我國現有稅制中共19個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緩)、筵席稅(地方決定)、城建稅、車輛購置稅、耕地佔用稅、煙葉稅。上述稅種,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由全國人大立法通過的,以法理形式頒布實施的以外,其他的稅種都是全國人大授權立法,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實施的。因此,我國的稅法體系立法層次低是不爭的事實。而經授權的實施的條例,從立法法來說,也是合法的。


推薦閱讀:

山東強拆疑致村民被燒死,為什麼是疑致?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點問題?
為什麼會有人買兒童?
親戚酒駕了,我沒有阻止他。我該如何對待自己的內心?
關於考古的法律問題:什麼樣的墳屬於可以挖開用於考古的?

TAG:法律 | 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