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發掘為什麼要從封土堆開始?
看到很多的古墓發掘的時候,都是先把外面的封土堆移開。為什麼要這樣。不可以直接找到甬道,從墓道裡面進去嗎?這樣還能最大限度保持古墓形制。
要最大限度的保持古墓葬的原狀,最好的辦法就是不發掘。這是很明顯的事實,也符合當前的文保政策。
既然要發掘,就得問發掘目的是什麼。
如果發掘是為了挖建築基坑,那麼在鉤機看來封土和垃圾堆沒什麼兩樣,要和墓的地下部分一樣挖掉。
如果發掘是為了進入墓室獲得墓中隨葬品再賣個好價錢,那麼封土顯然是發掘的障礙物之一,為了降低成本肯定要躲開封土挖盜洞,至少是躲開封土相對更厚的地方。
如果是考古發掘,絕大多數情況下發掘這種晚期洞室墓都是被迫的,墓葬很可能已經沒有辦法原地保護了。在考慮文物保護和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發掘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實物資料,或者說考古材料。那麼,封土也是考古材料的組成部分,和墓室、墓道、天井、陪葬坑、陵園、墓上建築、陵寢建築等一樣,沒有厚此薄彼的道理。問題只是,獲取考古資料有地面調查、勘探、發掘等多種不同的手段,實際該採用哪一種?比如,是否一定要通過發掘來了解封土的結構和形制、而調查和勘探就不行?如果發掘,要發掘多少?如果保留封土,再往下發掘是否有安全隱患?這些都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間。但是,如果完全不記錄封土、不把它當作考古研究對象,這肯定沒有道理。
而且,根據地層學原理,封土一般都是整個墓葬中最晚的遺存,按照由晚及早的發掘原則,先發掘墓的地上部分、再發掘墓的地下部分,是理所當然的。反之,則要給個理由先。建議提問者從最一般的原理出發,不必糾結於墓葬,看看別的遺迹是怎麼發掘的,能否先挖早的再挖晚的,以及這會導致何種後果。
老的《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文化部,1984)把遺址發掘和墓葬發掘分開處理,在第四章 墓葬發掘 中,專辟一條即「第11條 墓葬封土」,規定為:
1、墓葬封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發掘封土前,應注意封土及其周圍有關的遺存,並完成繪圖、攝影、文字記錄等工作。
3、發掘封土應分部進行,詳細觀察封土結構,注意封土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存,做好資料工作。
另外有一個對墓葬結構的理解問題,墓葬可以簡單粗暴地分為豎穴墓和橫穴墓兩種。豎穴墓沒有墓門、墓室這樣的空間概念,由地面向下挖坑,坑內放葬具後,再回填,可以理解為「實心的」。橫穴墓則反之,如果不是外力擾動,墓室內存在一個類似房子的空間,也就是說,得有墓門和墓道與外界相通。豎穴墓不存在「直接找到甬道,從墓道裡面進去」的問題
第十三條 磚室(石室、洞室)墓的發掘 規定
2、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門)進入墓室清理,否則應採用揭頂法。
實際上,不揭頂而由墓道或墓門進入墓室進行發掘,它要求墓頂完整不坍塌、墓門和墓室有足夠的工作空間保證科學記錄,這樣的實例非常非常少。反之,墓葬如果滿足這樣的條件,而且該墓還有封土的話,出於文物保護的考慮(封土也是文物!),墓頂上方的封土當然應該保留。即使發掘,解剖局部即可,絕無全部發掘的必要。所以提問者的理解其實沒有根本性偏差,只不過,這樣保存完好(且有一定規模)的洞室墓在考古發掘中很不常見。
絕大多數橫穴墓因為歷史上的盜掘或其他破壞,墓頂已塌,不滿足上述條件,發掘墓葬肯定要揭頂。注意揭頂是違背地層學原理的,但為了安全不得不這麼做。既然要揭頂,首先得保證墓頂上面的堆積先揭掉。封土一般是在墓頂上方,所以也要發掘。如果認為這樣做不利於文物保護,那麼問題又回到了開頭——本來就應該儘可能地減少這種搶救性發掘,原地保護才是最妥當的辦法,也能夠最大限度地保存考古信息。
針對其他回答的補充:墓葬發掘首先要確認墓口界限,不止墓葬,所有遺迹發掘之前都要先確定界限(平面範圍)。實際上也就是要明確自己挖的每一鏟土都屬於唯一一個堆積單位,不能不同單位混著挖。不存在所謂「定位有難度」的問題,如果連定位都有難度那就不應該挖,否則你挖的是什麼自己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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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月以前寫的,剛發現沒有發出去
你寫的是盜墓摸金,考古是御嶺力士,連磚都要的
1、時代較近的墓室,甬道可能完整沒有塌陷,可以採用從甬道進入,但是這樣的陵墓除了明清兩代的,很少。2、利用洛陽鏟探墓的時候,只能在地面上垂直投影個墓室的大致方位,直接定位甬道有難度。3、定位以後,直接揭頂,利於後期的文物清理以及墓室的結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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