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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戰中遇到娃娃兵會如何處理?

看完《湄公河行動》,對娃娃兵有些疑問:

1.現實中遇到娃娃兵,可以對娃娃兵開槍嗎?

2.如果可以開槍,是見到了就可以射擊,還是要等對方先射擊我方再反擊?


什麼是娃娃兵?題主先告訴我。

怎麼分辨200米外一個身穿軍裝的人影是不是娃娃兵?

怎麼知道他是15歲以下還是15歲以上?怎麼確定?不要告訴我是看臉。

那麼是身高不滿1米5?還是1米6?還是1米4?還是1米45?OK就算你硬定了一個標準吧,可是你特么的用什麼儀器才能測量出200米外那個人影的身高?

你腦子裡想完上面的問號之後,題主其實就不需要提問這個問題了。

制止兒童兵、保護戰亂地區兒童權益,是聯合國和海牙的事,不是一線士兵的事。是打完戰爭秋後算賬的事,不是琢磨開槍之前怎麼看相量身高測骨齡的事。

PS,從另一個方面看這個問題,如果美國大兵碰到娃娃兵不許開槍,或者退避三舍,反而會縱容和鼓勵武裝力量強征娃娃兵的行為,因為派這樣的士兵出去沖陣地可以輕易取勝


我沒有找到能下載的北約的NATO MC362/1文件,權且使用在西方也比較通行的聖雷莫交戰規則手冊San Remo Rules of Engagement Handbook)。正好有官方中文版,直接拿來用了。

交戰規則手冊中,並沒有提及關於兒童兵(這裡嚴格定義一下,兒童兵=戰爭時期公開攜帶武器進行戰鬥的未成年武裝人員,不涉及執法活動,因為那個要看各國自己的執法規定)的條款,具體是這樣的,簡單的說,就是按照這個進行目標選擇核對。如果符合條件=執行,不符合=不執行或等待進一步指示

同時我們也來看一下關於交戰規則對自衛、和平行動和武裝衝突中個人權利的規定, 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參考不同情況進行不同處理。

那麼看到這裡我們應該明白,兒童兵是作為武裝人員出現的,其在交戰規則中享受的待遇是與其身份相稱的。不過日內瓦公約保護他們作為武裝人員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只要符合海牙第四公約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應該享有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第三條中所規定之權利,即: 在一締約國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之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以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主義團體,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得向衝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公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發生效力。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衝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二章的第十二條在兒童兵符合第十三條的情況下也適用。

第二章 傷者與病者

第十二條

受傷或患病之下條所列武裝部隊人員或其他人員,在一切情況下,應受尊重與保護。

衝突之一方,對於在其權力下之此等人員應予以人道之待遇與照顧,不得基於性別、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對其生命之任何危害或對其人身之暴行均應嚴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謀殺或消滅,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學的實驗;不得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亦不得造成使其冒傳染病危險之情況。

只有醫療上之緊急理由,可予提前診治。

對於婦女之待遇應充分顧及其性別。

衝突之一方被迫委棄傷者、病者於敵人時,在軍事的考慮許可範圍內,應留下一部分醫療人員與器材,以為照顧彼等之助。

第十三條

本公約適用於下列各類之傷者、病者:

(一)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二)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但須此項民兵或志願部隊,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合乎下列條件:

(甲)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

(乙)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誌;

(丙)公開攜帶武器;

(丁)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

(三)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之政府或當局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

(四)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機上之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但須彼等已獲得其所伴隨之武裝部隊的准許;

(五)衝突各方之商船隊之船員,包括船長駕駛員與見習生,以及民航機上之工作人員,而依國際法之任何其他規定,不得享受更優惠之待遇者;

(六)未佔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如果找到了NATO MC362/1我就接著寫。不過我想即使找到了內容應該也不會有多餘條款。

PS海牙第四公約附件 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第一編 交 戰 者

第一章 交戰者的資格

第一條  戰爭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不僅適用于軍隊,也適用於具備下列條件的民兵和志願軍:

一、由一個對部下負責的人指揮;

二、有可從一定距離加以識別的固定明顯的標誌;

三、公開攜帶武器;

四、在作戰中遵守戰爭法規和慣例。

在民兵或志願軍構成軍隊或軍隊的一部分的國家中,民兵和志願軍應包括在「軍隊」一詞之內。

第二條  未佔領地的居民在敵人迫近時,自動拿起武器以抵抗入侵部隊而無時間按照第一條組織起來,只要他們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和慣例,應被視為交戰者。

第三條  交戰各方的武裝部隊可由戰鬥員和非戰鬥員組成。被敵人俘獲時,兩者均有權享受戰俘的待遇。

引用來自

1.人道法國際學院網站,《聖雷莫交戰規則手冊》(2009年11月版)

2.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站,《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3.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官網,《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海牙第四公約)》


應該是有交戰規則的


在戰場上,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

槍不會因為拿在孩子手裡而降低殺傷力。


實戰?

槍林彈雨的你還分的清對面是個啥?只要是有威脅的敵人,打死再說。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用一段經典對話來回答。

某次在野外,那時我還少不更事。

—卧槽,班長,快看1號方位物,有妹子向南(我側)運動!

(班長拿起望遠鏡,凝神靜氣氣定神閑閑庭信步)

約三分鐘後班長咣一下扔了塊石頭過來砸我頭上

—去你**的,眼瞎是吧,你那妹子我都得叫阿姨!


他們先是敵人,然後才是孩子。


今天,小禮哥再次刷了一邊湄公河行動這部電影,咱小禮哥不得不再次來安利一下這部電影呢!看了三遍了還是依舊讓人很熱血。一部好的犯罪片就應該有這樣的好處,讓人記憶猶新。但是,小禮哥發現了一個小插曲,如果是你的話,你會怎麼做呢?怎麼個小插曲呢?大家往下看!

在電影的中間部分,有場在超市追逐戲裡面,大師郭旭,就是那個喜歡模仿張學友唱歌的那哥們,在超市追逐糯卡的弟弟的時候,就快要追到的時候,遇到了一個穿淡藍色外套身上穿著綠色圍裙的小男孩。

當這個小男孩從自己的挎包裡面掏出衝鋒槍向郭旭開槍的售後,大家可以看得出來,郭旭有相當多的時間選擇舉槍扣動扳機。可這個時候,大家注意到了沒呢?郭旭這個時候的表情。他在看到他的時候,先是一愣,而後當他整個人都不知道在幹什麼?

隨後悲劇發生了,大師郭旭被擊中了腿部,導致自己身負中傷並且不單單如此,這個時候,一個經驗豐富的老手卻被一個只有區區十多歲的小孩用衝鋒槍給打成了殘廢了。那麼,有人會問後來大師怎麼樣了呢?

哦,對了,扯個題外話,需要這部電影的,可以在添加公眾號,電影紙片廠發送湄公河行動,獲取這部電影的完整版。回到我們剛才的話題,郭旭後來怎麼樣了呢?這個電影也有交代的。我給大家放一下!

從局長的口中,我們可以知道了,郭旭的腿是保不住了,進行了截肢手術。我就不得不產生了疑問了啊!如果是你,你會不會選擇舉起槍扣動扳機擊斃這個小孩呢?可能當時,郭旭跟很多人都一樣吧!不可能會想到一個區區不到15歲的小男孩怎麼可能會殺人呢?可是實在人為,他確實開槍了。其實,這個時候,我認為,高剛的做法是最正確的,大家往下看!

在這個時候,大家可以非常清晰的看見郭旭的妹妹郭冰整個人都愣住了啊,不知道怎麼辦,而高剛的呢?選擇一把拿過了郭冰的手槍,然後果斷的開了一槍。

高剛開槍並沒有傷及要害,而且選擇在這個小孩的後肩膀,大家可以從我的紅框的地方清晰的看到他中彈的地方,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來,最好的做法就是開槍,然後使其喪失攻擊能力,但,不能傷及人性命,就這麼簡單。但是,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呢?歡迎評論區和我進行探討。


參考《湄公河行動》,伊拉克戰爭,阿富汗戰爭,戰爭中想要保證戰損最低,最好就是不分年齡性別,只要他開槍,你也開槍


戰場就是戰場,戰場只存在敵人,不存在娃娃兵,老年兵或者婦女兵這樣的特殊概念。戰爭的目的就是要以武力制服對方,達到政治上的目的。如果因為仁慈的原因,而不願意射殺兒童兵。那麼人類戰場上也不應該使用生化武器。

只要對方攜帶武器,並能夠對我方造成潛在的,人員傷害,那麼就應該採取措施,把傷害損失降到最小程度。

這種採取措施,包括直接射殺對方。


射殺,因為我的命更重要。


把人頭砍下來,築起高台,15歲以下的娃娃兵不殺,放他們回去,讓他們記住我們有多麼兇猛!


開槍或俘虜


該殺的要殺啊


沒見過大兵能犯戰爭罪的,除了屠殺平民,很少能直接違反交戰規則,一般情況下,是娃娃兵沒有直接攜帶武器,或者看不到,只要對方先開火,沒有不反擊的道理。

不首先開火和有效交戰是最大的剋制了。


都說對方是兵了,是戰鬥人員,還廢什麼話呢。其實就算是平民出現在不合適的位置上也會被射殺,第一顧不上分辨你是不是平民,第二有可能是游擊隊,第三就算冤枉了對我方也沒什麼損失。


別看他只是個小鬼,也許他操作起手裡的AK47比你都熟練。

別以為他只是個孩子,在他的世界裡,你這樣的所謂大人就像一隻待宰的羔羊,被他幹掉的羔羊,恐怕湊起來都要有一個排了。

別以為從小孩子的槍口裡射出的子彈就不要人命了,他不是孩子,他是敵人。

我們要做的,就是幹掉他,血債血還。

至於他犯下的罪孽,就讓上帝去饒恕他吧,我們的任務,是送他見上帝。


實戰時候沒時間考慮的。心軟的都死了…

娃娃兵更兇殘無下限

所以我覺得這問題毫無意義


不動手,死的就是身邊的弟兄或者自己

國家培養的應該是暴力機關不是聖母機關


看完電影真的覺得這世上遠有比我所能想像的更陰暗的存在,這些娃娃兵儼然已經被人為地訓練成了漠視生命的機器。

電影當中有個片段,兩個小孩輪流用槍頂著自己的頭,直到槍里真有子彈貫穿頭頂,旁邊的小孩都拍手叫好。

我當時是震驚的。

後面兩個孩子配合著闖進指揮部,裡面那個完全不在意炸彈爆炸自己也會送死。外面那個一臉冷漠按下遙控器,也沒考慮過同夥的比他小的男孩葬身其中。

我當時說了句卧槽。

還有商場里那個用槍對冰冰她哥狂射擊的小男孩。

我當時想高隊趕緊滅了他。

兒童一旦被訓練成武器,無疑是最好的作戰工具。尋常人對小孩總會卸下防備,天真無害是這個群體的代名詞,但不能用來指代群體中的每個個體。他的殘酷血腥是他個體所呈現的樣子,其次他才是個年齡低幼的生物。

總之我覺得對這類特殊人群,一定要提防,盡所有可能降低傷害值。他穿著迷彩服手裡拿槍一臉冷漠,你猶豫你懵比你還要不要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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