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考古的法律問題:什麼樣的墳屬於可以挖開用於考古的?

類似的問題知乎上有人問過,但沒問出我想問的點,各位答主也基本沒從法律角度進行解答。

即,是否有法律明確定義哪些墳屬於可挖掘考古的墳?一個極端的假設,老百姓買了塊墓地埋進去,過了幾年國家來了幫人說要挖開考古,是否有法律的依據?

答「人家看不上你那墳」的就不用答了。非利益相關,純屬窮較真認死理。


簡單來說,不管是墓葬、遺址還是別的什麼東西,國內申請考古發掘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要發掘牽涉更多,此處不表。

在考古看來,墓葬就兩類:一類是文物,文物保護法對於它有相關規定,只有這些涉及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保護工作;其餘都是非文物,和考古沒有關係。

那怎樣判斷「什麼樣的墳」是文物呢?目前文物保護法是這樣: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進行考古發掘的相關程序,文物保護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第二十八條 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應當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考古發掘計劃,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或者審核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條 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工作,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科研機構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發掘計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決定批准的,發給批准文件;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根據這些條文,墓葬根據年代屬性可以分為古墓葬和近現代墓葬兩類。古墓葬都是文物,近現代墓葬只有「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才是文物,否則就不是。

當然,立法者對文物的認識是會變化的。彼時認為非文物的東西,此時可能認為是文物,如明清北京城牆;彼時認為價值不高的近現代墓葬,此時可能認為具有重大價值。千百年後,「古代」和「近現代」間的界線也不可能絲毫不變。也就是說,是否被認定為文物,就長遠來說是主觀決定的,而且文物包含的範圍不斷擴大是一個趨勢,門檻在降低。較真認死理的話,如果一個墳不被認為是文物,那原因還真是 「人家看不上你那墳」 ,而不是別的;而且,現在看不上不代表將來也看不上。文物之所以珍貴,原因就是因為時間洗禮使得數量減少,留下來的就有一定的代表意義,可以想像未來世界中當墓地少到一定程度、火葬成為非主流的時候,現在看來非常普通的城鎮居民殯葬用地是會成為文物的。

屬於文物的墓葬,理論上都可以進行考古發掘。也就是說,有發掘資質的單位都可以提出發掘申請,由文物行政部門審批(屬於行政許可)。也不是所有墓葬都會被申請發掘。比如,從未聽說過有考古工作者提出過發掘近現代墓葬的申請,如果真有人腦子裡有貴恙怕是也取得不了領隊資格吧?更不是所有申請都會得到批准,不然文物行政部門還有什麼存在感

不是文物的近現代墓葬,雖然也沒有法律規定禁止發掘,但反過來也可以說,如果針對它們進行考古工作,目前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事實上,也從未聽聞文物行政部門批准過這類發掘,或者挖開這樣的墳並自稱為考古的實例。我們知道考古發掘都是自上而下、由晚及早的,假如古代遺址表層有現代墓,為了發掘前者而清理這些現代墓也是必經程序,甚至有必要把打破古代遺存的哪怕很晚的東西測繪描述清楚,但我覺得如果不是從學術而是從法律來界定的話,這種行為本身不能算是考古。據我所知也沒人把這些現代墓當考古遺存來處理,相反盡量能不碰現代墓就不碰,比如撇清干係包給別人來遷墳,否則麻煩事兒太多,相信做過田野的都有這體會,村民不想讓你發掘(或者就是漫天要價)的話,在相關地塊上臨時添幾座新墳絕對是屢試不爽的好主意。

從來沒有法律法規對考古發掘對象有限制性規定,反倒是考古學界曾經給自己設限,認為中國考古學的年代下限可以定在明朝滅亡即1644年(夏鼐,1986)。現在,就像文物概念的擴大一樣,考古的年代範圍也向下延伸,但是整體來看,比較晚近考古遺存的發掘研究在業內的地位不高,數量也很少。從考古的邏輯上講,考古發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文物和科學研究(除文物法外,還可見於《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考古發掘管理辦法》等)。而實際上已知遺址點不進行發掘者或沒有全部發掘者占絕大多數,可以據此反推對不發掘的原因:1、原址保護文物的需要,2、科學價值不夠高。考古發掘一方面消耗古人的地下遺產(不可再生資源),一方面消耗現代國家的經費,另外還有一些倫理道德成本,那當然要講究投入產出比,實際工作中不可能因為法無禁止就隨便挖。相反,雖然發掘者通常不直接是政府,但基本工資是財政供養的,而且考古發掘到研究都講求公益性,那更應當強調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

——————下面可以選讀——————

關於發掘墓葬存在的倫理成本,其實是很容易想像的。所謂「挖開」墳,除非是為了改葬、遷葬、合葬等喪葬本身理由,否則很難被人認可,一般人誰管你是怎麼「挖」的。又比方說,同樣是近代遺存,發掘致遠艦、731遺址、萬人坑,與發掘近代墓葬,就明顯不一樣。雖然前三個(組)遺址都有很大的可能發現人體遺骸——在考古學看來當作特殊墓葬也無所謂。

因此不管發掘申請人還是審批人,他們都是按照一定的邏輯在做事(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理性人決定了這種邏輯)。假設極端情況下,國家如你所言一定要挖開現代老百姓的墓說是考古,如果這個考古名符其實,那我們不禁要想,這麼高的成本,得對應多大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啊?這個老百姓到底往地下埋了什麼,值得國家違背公序良俗去做這種事?換個角度想,公權力強橫到這地步幹嘛還要以考古的名義啊,說得好像文物法是法上之法、文物考古是什麼實權衙門或者朝廷鷹犬一樣?考「古」啊,顧名思義,不是考近也不是考現!

回到1926年,中國人第一次主持的考古發掘,李濟為什麼要發掘西陰村呢?他自己在《安陽》中是這麼說的:

上述三條,1不是挖寶,2.倫理成本低,3.科學價值高。其中前兩個都是為了避嫌。

從那時到現在快一百年了啊,還有人問 什麼樣的墳屬於可以挖開用於考古的,還說之前的回答跑題,真是沒法子。不是別人故意跑偏,而是沖這態度不跑都不行,因為中國古代遺存這麼多,誰沒事兒天天吃飽了撐得想去挖墓,更別說是現代的。還有就是墳所面臨的危險希望你能考慮清楚,如果說考古的確實隔三差五去挖剛埋了幾年的墓,你提出異議完全可以理解,就算提議修文物法也不奇怪。但事實是,這些平墳挖墳活動幾乎天天發生,可是跟考古有何干係!為經濟建設讓路的口號不就很難拒絕嘛,土地流轉和置換的借口不是更要高大上得多嘛,國家真想挖的話也不會像你想的那樣以考古的名義的,太low。


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古墓葬受國家保護。

辛亥革命以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也視同古墓葬,受國家保護。

受國家保護的意思就是所有權是國家的,對這兩類墓葬進行考古發掘是合法的。

當然現在對墓葬發掘這種問題還是比較敏感的。一般來說,要有發掘的必要,也有發掘的條件,文物局才會批准對古代墓葬進行主動發掘。再就是基礎建設時施工發現的古墓,或是被盜掘、面臨盜掘危險的古墓,文物部門會對其進行搶救性發掘。

現在搞得像誰吃飽了撐的,天天想去挖墓一樣。挖出來的東西又不能賣,又耗工又耗錢的,無非是考古工作者心裡有這麼一份保護文物、保護古遺址的信念罷了。


埋進去過了幾年說要挖開考古……大概是實在找不到強拆的借口了?

貌似現在的情況是搶救性發掘的墓比較多,研究不過來……

國家是不會惦記你那一個小盒的~時代比較近該知道的都知道,沒有必要在墓里找信息。哪有什麼重大歷史價值……


我很怕強答,但還是想在期末考之前來一發,以下均為課堂知識和個人理解,如有錯漏,和老師學校無關。

首先是一些基本問題的解決

1.考古專業用語叫發掘不叫挖掘。

2.題中所謂的用於考古,更多的是作為目的去理解。而考古通常所說的是一種官方的政府許可的行為,所有遺址的發掘都要經過審批,並且,發掘方要有集體領隊資質。而這樣一種行為,不存在為了發掘而發掘的情況。就目的來看,現在考古工地大致分兩種,一種是學校組織的用來訓練培養學生的實習基地,往往經過老師遴選,多方面條件考慮:比如年代上是否適合用於教學(新石器,商周的遺址更適合培養學生對類型學的理解),土質是否便於操作(有些女生力氣小,土質不合適刮不動方)等等;另一種是各省或是有資格的市考古所,受文保部門或基建部門的委託,被動地對已經遭到破壞的遺址進行搶救性發掘和即將要被破壞的區域進行調查和搶救性發掘。而以上兩種情況,所獲得的信息都可以被用於考古研究。

接著進入題主關心的問題

題主規定的範圍是法律,法律規定了什麼樣的墓葬可以被用來考古?這是一個對於未知領域進行主動發掘的行為。那好,據我所知,除了帝陵因為技術原因不可被主動發掘外,原則上其他的是沒有限制的。

這就牽扯到了另一個疑問:會不會存在我覺得這個墓葬有價值,我就去申請發掘。這描述的還是個主動發掘的行為,覺得有研究價值的領域有很多,拋卻搶救性發掘不提,城址,宮殿,窯址,墓葬都可以被主動選擇,但是不會出現題主所說的極端情況,即有人買了塊墓地,埋進去,過幾年國家來了幫人要搞發掘。原因如下:

1.可研究的領域很多,並沒有什麼所謂的非發掘不可。

2.學術上有種說法叫考古不下三代,即新石器,商,周三代。秦漢考古還可以,隋唐考古人急缺,宋元明清考古差不多快和大熊貓一樣少了吧,越到後段越被人嫌棄,中國考古資源這麼豐富,從業人員也不多,對考古學研究也沒幫助,用有限的人力資源投訴到無限的現代墳包中去?想太多。

可能題主又要說這屬於"人家看不上你的墳了"

嗯哼,還真是。

我專業相關,也是窮較真認死理。

歡迎批評指正,如有錯漏,考完試再來解決。


ac=21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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