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著名的德國民法學家,刑法學家?還有日本的?
德日刑法,民法書籍推薦
抓主線!
德國刑法:
Anselm von FeuerbachFranz von LisztErnst von Beling
Reinhard von FrankMax Ernst MayerEdmund MezgerHans WelzelArmin KaufmannHans-Heinrich JescheckClaus RoxinGünther JakobsIngeborg PuppeBernd Schünemann
Wolfgang FrischUrs Kindh?userGeorg Freund後半段缺乏歷史檢驗,跟個人偏好有關。基於同一理由,暫未列入1960年後出生的學者。日本刑法:
東大系:牧野英一小野清一郎團藤重光平野龍一
福田平大塚仁藤木英雄西田典之前田雅英山口厚佐伯仁志橋爪隆高山佳奈子(京大就職)島田聰一郎
京大系:宮本英脩佐伯千仞瀧川幸辰中山研一松宮孝明其他大學不屬於主線,但也有一些著名學者,如早稻田草野豹一郎→齊藤金作→西原春夫→野村稔、高橋則夫一系,而目前日本行為無價值論領軍人物井田良系德國科隆大學博士,慶應義塾大學就職。民法部分暫列一些最著名的。
德國民法:
Karl Larenz
Werner FlumeDieter MedicusHans Brox日本民法:
我妻榮星野英一內田貴有待民法同仁補充完善。先佔坑,呼應 @呂翰嶽 的回答,來個德國民法版。
感覺是個大坑,一點一點填罷……
——————————這坑不好填啊諸位,不如乾脆寫一本德國法學史出來,或者開一門課……
要說德國民法學家的話,只能從薩維尼開始。原因有二。1、在薩維尼之前,德意志地區的法學依然屬於羅馬法復興以來的歐洲法律學術。潘德克頓現代運用時期(1600-1800)的法學仍未擺脫中世紀的法學研究套路,也就是文本分析+結合實踐,決疑性色彩很強。隨著啟蒙運動後期帶來的民族意識,以及德意志浪漫主義運動,德意志的法學才有了鮮明的特色。薩維尼恰好趕上了那個時代。2、從羅馬法復興運動開始,幾百年來的法學家做的事幾乎都是差不多的:讀Corpus Iuris Civilis(簡稱CIC。讀法有很多,因此學派之間吵來吵去)。羅馬法可是被視作ratio scripta的啊,具有超然於時間空間各種環境的永恆效力。因此,那個時代的法學家差不多都是羅馬法學家(說的是歐陸,不包括英格蘭,他們從12世紀開始就自己玩兒自己的了)。只有當各民族國家的實在法建立起來之後,相應的法教義學才會隨著產生。也就是說,在民法從羅馬法中脫離出來之後,民法學才隨之建立起來。這個時代也被薩維尼趕上了。。。
1、薩維尼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他有他的老師,他的老師也有他的老師的老師,這脈絡是沒個終點的。不過對他影響最大的老師是胡果。影響在於,用體系化的思想來理解Corpus Iuris Civilis。
其實體系化的思想並不新鮮,說起來應該是古希臘哲學的產物,在法學界也不乏嘗試過的前輩。比如有史上最偉大的德意志學者萊布尼茲(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他在1667年出版的這本書Nova Methodus Discendae Docendaeque Iurisprudentiae就是一個嘗試;還有他的晚輩托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1655-1728)和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都是非常著名的自然法-羅馬法學家,前者寫了比如Fundamenta iuris naturae et gentium,後者寫了Institutiones Iuris Naturae et Gentium之類的一堆書。不過,他們的體系化方法與胡果和薩維尼的方法有著根本的區別。啟蒙運動的體系化思想來自於數學,當時的法學家們最想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把人類社會的種種爭議和糾紛通過公式化的辦法來進行處理。
自然法是個很有趣的東西,據說從古希臘時期人們就拿它作擋箭牌(0.0),用來對抗(不合理的、或自己不中意的)現行法。直到現在,人們也願意使用「惡法非法」這個辦法,來逃避用法教義學解決問題。但是與歐洲其他自然法思想不同,德意志地區的自然法學家傾向於對自然法進行「體系化」。舉個簡單的例子,同時代英國人的自然法是這樣的:霍布斯(1588-1679):保全生命、免於恐懼;洛克(1632-1704):生命、自由、財產。而德國人直接甩一本400頁的書出來:
(這書是普芬道夫的,1758年)
問題不在於自然法的形態,es kommt darauf an,教義學化了的自然法還能不能起到其原有的彰顯公平正義的作用——如果世間確有這東西的話。(扯遠了)
「在那個偉大的數學家和物理學家的年代裡,所有自然秩序都可以被一個深不可測、卻又可供研究的法則揭示出來,人們當然也希望法學也得到同樣的待遇。」
Hans Thieme, Die Zeit des sp?ten Naturrechts, in: ZRG-GA, Bd. 56, S. 223.
這種體系化思想的法學結晶,是1794年的普魯士一般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ischen Staaten)。四卷本,19000多條,有興趣的可以去谷歌找來看看。列印出來當枕頭很合適,別問我怎麼知道的。!
2、至1800年代,流行的Corpus Iuris Civilis內容編排體例仍然是按照Gaius的法學階梯進行的,也就是經典的人-物-訴體例。其中,人主要是社會地位、身份、家庭之類的內容;訴(actio)是法律行為的意義基礎,實際上包括了全部的債法內容。再加上1500多年的流傳歷史所帶來的光環加成,這種三分法簡直成為了無可否定的經典。
胡果(Gustav von Hugo,1764-1844)認為這種體例不忍直視(→_→),甚至不配被視為「有體例」。而且人法的編排依據是身份(等級:比如農民、市民、貴族、國王。各有各的法),這在啟蒙運動看來簡直是笑話。不過事實上,鑒於CIC的怪獸級體量,似乎並沒有其他的好辦法,能作為整個體系的主線,舉其而目能張。
胡果的Institutionen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1789年第一版,資料室里貌似沒有,就用了谷歌的掃描版。在這本書胡果做了一個嘗試,在講解CIC內容之前加入了一個「導論」,試圖把一些最基本的東西放進去:這些東西可以作為CIC的「公因式」,在具體內容展開之前說清楚比較好。雖然在這本教科書里,胡果的導論其實還是老一套的內容,泛泛說些權利、法、等級、國家,但這個嘗試開創了一個時代。
在這個時代里,問題忽然之間就變成了:怎樣科學地撰寫一本羅馬法教科書。
3、以下列舉幾位過渡時期的法學家及著作。
a. 克里斯蒂安·馮·格呂克(Christian Friedrich von Glück,1755-1831),因為生存年代的關係,被認為是「潘德克頓現代運用學派的集大成者」。他從1790開始撰寫Ausführliche Erl?uterung der Pandekten(潘德克頓詳解)一直到去世,因此這部未完成的巨著也僅(!)有34卷。直到今天,在討論與羅馬法有關的具體制度問題時,這部巨著也是繞不開的。
左邊架子的最下面還有一排,拍不進來就算了。
b. 格奧爾格·阿諾德·海澤(Georg Arnold Heise,1778-1851),他在1807年出版的小冊子Grundri? eines Systems des allgemeinen C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為了講授潘德克頓課而弄的一般民法體系綱要)被認為是現代民法典「總則編」的鼻祖。事實上,這本小冊子確實只是個綱要。只有各章節的題目而沒有內容。儘管如此,這個小冊子的重要意義一再被人們提起,原因在於:海澤似乎找到了能夠提取民法的那個公因式——法律行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
沒找到第一版,拍一個1819年第三版的。注意副標題是Zum Beruf von Pandecten-Vorlesungen,即這本小冊子是為了講潘德克頓課用的。
c.安東·尤斯圖斯·蒂堡(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 。如果沒有1814年的那場論戰,蒂堡也許與前兩位一樣過著平靜的教授生活,也不會為兩個世紀之後生活學習在遙遠的東方的人們所知。他的代表作是System des Pandektenrechts(潘德克頓法體系)1803年第一版,以後好像是出到了第8版。江湖地位一般,就不上圖了。有興趣者自行Google Books。
3、終於來到了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為表達敬意,先來張圖。
《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一卷,1840年第一版。本卷的中譯本已出。(彷彿是至今唯一有中譯本的一卷哎)
薩維尼是他那個時代里最為頂尖的人,興趣與社交範圍又極其廣泛,以至於在德國文學史、哲學史和歷史學中都有深刻的影響。對於聰明的人,一兩句話是說不清楚的。以下試著用一些大概念來總結兩句。
a. 歷史主義。作為啟蒙運動-理性主義的反對者。
b. 法學家法學。既反對純粹決疑論的羅馬法,也反對不講概念的法國民法典。
c. 法典化法。用法學家法來解釋法典化法,保留法學家的至上地位。
d. 保守主義。主要體現在1814年《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認為德意志當時的民法學術能力並沒有達到制定理想法典的程度,與其像法國人一樣胡鬧(……),還不如規規矩矩的、像1794年ALR那樣,制定一部從屬性(意即,非排他性法源)的法典。
——待更
德國不清楚 日本 山本敬三 民法總則
日本刑法民法基本就是炒德國的冷飯的。
日本人自己對日本法學研究(不僅限於刑法民法)的認知就是法學後進國。在這個大環境必然沒什麼了不得的人物。注意,我不是針對任何一個人,或者某個部門法,這就是日本法學研究的現狀,誰也否認不了。即使是這樣,日本也仍然領先中國四十年左右。日本人對「先進國」法學研究的整理翻譯介紹簡直不要太牛逼。作為參考,近代國法學的集大成耶利內克的鴻篇巨著《一般國家學》的日語全譯本40年前就出版了,然而中文譯本biang字還沒一點呢。我只記得我妻榮這一個有趣的名字。
人實在太多,不知道你喜歡哪個學派,哪個學說,提供一個抖機靈的方法:
根據你喜歡的中國法學家,往上找他們的老師比如張明楷教授師從山口厚教授,前田雅英教授。1.山口厚,1953年11月,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平野龍一先生的得意弟子,他現在在東京大學擔任教授,也是東京大學現職刑法教授中年紀最長者。他是當代日本徹底的結果無價值論的代表人物。他的主要代表作有:《刑法總論》、《刑法各論》、《新判例看刑法》、《危險犯研究》、《問題探究刑法總論》、《問題探究刑法各論》、《理論刑法學的最前線》、《理論刑法學的最前線Ⅱ》、《判例刑法總論》、《判例刑法各論》等等。2.前田雅英(まえだまさひで),1949年生於東京都。1968年錄取東京大學法學部,導師是平野龍一先生。1975年調往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任副教授,1988年晉陞教授。他是日本刑法學少壯派中最年輕、最有成就的學者。他善於歸納問題,找出爭論的焦點,注重分析各種學說的合理性與存在的問題,得出較為完善的結論。他在犯罪論問題上是客觀主義者,在刑罰論問題上是目的刑論者,在處理具體問題上是功利主義者。
其著作:『刑法總論講義』(東京大學出版會)『刑法各論講義』(東京大學出版會)『現代社會和實質的犯罪論』(東京大學出版會)『條解刑法』(弘文堂)『最新刑法判例250』(成文堂)『少年犯罪』(東京大學出版會)『可罰的違法性論的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刑事訴訟法講義』共著(東京大學出版會)再比如王澤鑒教授
師從卡爾·拉倫茨,已卒,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其著作,《新法學總論》,1935《法學方法論》,海德堡, 1960(中譯本有陳愛娥翻譯的《法學方法論》,商務出版社2003年版)《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1960(中譯本有王曉曄等翻譯的《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以上全部從網上粘貼複製
P.S.還有一個更抖機靈的辦法,來,看看你教科書里最下面(?ω?)國籍都給你標註出來了,連版本譯者都給你標出來了,還需要問知乎么刑法:【德】克勞斯·羅克辛 不過這人寫的書非常非常非常難懂,當然也有我才疏學淺的原因。《德國刑法總論》《德國最高法院判例》雙十一買了《德國刑法學——從傳統到現代》,一本新書,還沒看完,感覺和羅克辛相比通俗易懂得多,當然畢竟不是一個層面上的。民法:【日】我妻榮 我們物權法老師的偶像
只了解刑法。德國,費爾巴哈,貝南,李斯特,阿明·考夫曼,威爾策爾,麥茨格,麥耶爾,舒乃曼,菲利,羅克辛,雅各布斯,阿梅隆。日本,前田雅英,山口厚,小野清一郎,大塚仁,西田典之。推薦馬克昌先生主編的《西方刑法學說史》,裡面的更加全面。
日本刑法:山口厚
期大神們來講講日本(還活著的、還任教的)民法學者(?ω?)ノ
日本民法
穗積陳重,富井政章,梅謙次郎(立法大佬)
我妻榮,北川善太郎,星野英一(現在通說大佬)
平井宜雄,吉田克己,奧田昌道,加藤雅信,大村敦志,內田貴,河上正二,深田宏樹,吉田邦彥,潮見佳男,森田修,山本敬三,平野裕之,中田裕康,吉政知宏(包括但不限於的關係,各種有力說)
推薦中田裕康的教科書
民法:我妻栄 星野英一 近江幸治 內田貴刑法:山口厚
卡爾?馬克思,律師世家出身。代表作《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德國民法學家比較推薦卡爾拉倫次,梅迪庫斯。日本民法學有我妻榮,不過沒看過他的書。
德國:拉倫茨教授。日本:我妻榮,大谷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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