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著名的德國民法學家,刑法學家?還有日本的?

德日刑法,民法書籍推薦


抓主線!

德國刑法:

Anselm von Feuerbach

Franz von Liszt

Ernst von Beling

Reinhard von Frank

Max Ernst Mayer

Edmund Mezger

Hans Welzel

Armin Kaufmann

Hans-Heinrich Jescheck

Claus Roxin

Günther Jakobs

Ingeborg Puppe

Bernd Schünemann

Wolfgang Frisch

Urs Kindh?user

Georg Freund

後半段缺乏歷史檢驗,跟個人偏好有關。基於同一理由,暫未列入1960年後出生的學者。

日本刑法:

東大系:

牧野英一

小野清一郎

團藤重光

平野龍一

福田平

大塚仁

藤木英雄

西田典之

前田雅英

山口厚

佐伯仁志

橋爪隆

高山佳奈子(京大就職)

島田聰一郎

京大系:

宮本英脩

佐伯千仞

瀧川幸辰

中山研一

松宮孝明

其他大學不屬於主線,但也有一些著名學者,如早稻田草野豹一郎→齊藤金作→西原春夫→野村稔、高橋則夫一系,而目前日本行為無價值論領軍人物井田良系德國科隆大學博士,慶應義塾大學就職。

民法部分暫列一些最著名的。

德國民法:

Karl Larenz

Werner Flume

Dieter Medicus

Hans Brox

日本民法:

我妻榮

星野英一

內田貴

有待民法同仁補充完善。


先佔坑,呼應 @呂翰嶽 的回答,來個德國民法版。
感覺是個大坑,一點一點填罷……

——————————這坑不好填啊諸位,不如乾脆寫一本德國法學史出來,或者開一門課……

要說德國民法學家的話,只能從薩維尼開始。原因有二。1、在薩維尼之前,德意志地區的法學依然屬於羅馬法復興以來的歐洲法律學術。潘德克頓現代運用時期(1600-1800)的法學仍未擺脫中世紀的法學研究套路,也就是文本分析+結合實踐,決疑性色彩很強。隨著啟蒙運動後期帶來的民族意識,以及德意志浪漫主義運動,德意志的法學才有了鮮明的特色。薩維尼恰好趕上了那個時代。2、從羅馬法復興運動開始,幾百年來的法學家做的事幾乎都是差不多的:讀Corpus Iuris Civilis(簡稱CIC。讀法有很多,因此學派之間吵來吵去)。羅馬法可是被視作ratio scripta的啊,具有超然於時間空間各種環境的永恆效力。因此,那個時代的法學家差不多都是羅馬法學家(說的是歐陸,不包括英格蘭,他們從12世紀開始就自己玩兒自己的了)。只有當各民族國家的實在法建立起來之後,相應的法教義學才會隨著產生。也就是說,在民法從羅馬法中脫離出來之後,民法學才隨之建立起來。這個時代也被薩維尼趕上了。。。

1、薩維尼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他有他的老師,他的老師也有他的老師的老師,這脈絡是沒個終點的。不過對他影響最大的老師是胡果。影響在於,用體系化的思想來理解Corpus Iuris Civilis。

其實體系化的思想並不新鮮,說起來應該是古希臘哲學的產物,在法學界也不乏嘗試過的前輩。比如有史上最偉大的德意志學者萊布尼茲(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他在1667年出版的這本書Nova Methodus Discendae Docendaeque Iurisprudentiae就是一個嘗試;還有他的晚輩托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1655-1728)和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都是非常著名的自然法-羅馬法學家,前者寫了比如Fundamenta iuris naturae et gentium,後者寫了Institutiones Iuris Naturae et Gentium之類的一堆書。不過,他們的體系化方法與胡果和薩維尼的方法有著根本的區別。啟蒙運動的體系化思想來自於數學,當時的法學家們最想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把人類社會的種種爭議和糾紛通過公式化的辦法來進行處理。

自然法是個很有趣的東西,據說從古希臘時期人們就拿它作擋箭牌(0.0),用來對抗(不合理的、或自己不中意的)現行法。直到現在,人們也願意使用「惡法非法」這個辦法,來逃避用法教義學解決問題。但是與歐洲其他自然法思想不同,德意志地區的自然法學家傾向於對自然法進行「體系化」。舉個簡單的例子,同時代英國人的自然法是這樣的:霍布斯(1588-1679):保全生命、免於恐懼;洛克(1632-1704):生命、自由、財產。而德國人直接甩一本400頁的書出來:

(這書是普芬道夫的,1758年)

問題不在於自然法的形態,es kommt darauf an,教義學化了的自然法還能不能起到其原有的彰顯公平正義的作用——如果世間確有這東西的話。(扯遠了)

「在那個偉大的數學家和物理學家的年代裡,所有自然秩序都可以被一個深不可測、卻又可供研究的法則揭示出來,人們當然也希望法學也得到同樣的待遇。」
Hans Thieme, Die Zeit des sp?ten Naturrechts, in: ZRG-GA, Bd. 56, S. 223.

這種體系化思想的法學結晶,是1794年的普魯士一般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ischen Staaten)。四卷本,19000多條,有興趣的可以去谷歌找來看看。列印出來當枕頭很合適,別問我怎麼知道的。!

2、至1800年代,流行的Corpus Iuris Civilis內容編排體例仍然是按照Gaius的法學階梯進行的,也就是經典的人-物-訴體例。其中,人主要是社會地位、身份、家庭之類的內容;訴(actio)是法律行為的意義基礎,實際上包括了全部的債法內容。再加上1500多年的流傳歷史所帶來的光環加成,這種三分法簡直成為了無可否定的經典。
胡果(Gustav von Hugo,1764-1844)認為這種體例不忍直視(→_→),甚至不配被視為「有體例」。而且人法的編排依據是身份(等級:比如農民、市民、貴族、國王。各有各的法),這在啟蒙運動看來簡直是笑話。不過事實上,鑒於CIC的怪獸級體量,似乎並沒有其他的好辦法,能作為整個體系的主線,舉其而目能張。

胡果的Institutionen des heutigen r?mischen Rechts,1789年第一版,資料室里貌似沒有,就用了谷歌的掃描版。在這本書胡果做了一個嘗試,在講解CIC內容之前加入了一個「導論」,試圖把一些最基本的東西放進去:這些東西可以作為CIC的「公因式」,在具體內容展開之前說清楚比較好。雖然在這本教科書里,胡果的導論其實還是老一套的內容,泛泛說些權利、法、等級、國家,但這個嘗試開創了一個時代。

在這個時代里,問題忽然之間就變成了:怎樣科學地撰寫一本羅馬法教科書。

3、以下列舉幾位過渡時期的法學家及著作。

a. 克里斯蒂安·馮·格呂克(Christian Friedrich von Glück,1755-1831),因為生存年代的關係,被認為是「潘德克頓現代運用學派的集大成者」。他從1790開始撰寫Ausführliche Erl?uterung der Pandekten(潘德克頓詳解)一直到去世,因此這部未完成的巨著也僅(!)有34卷。直到今天,在討論與羅馬法有關的具體制度問題時,這部巨著也是繞不開的。

左邊架子的最下面還有一排,拍不進來就算了。

b. 格奧爾格·阿諾德·海澤(Georg Arnold Heise,1778-1851),他在1807年出版的小冊子Grundri? eines Systems des allgemeinen Civilrechts zum Be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為了講授潘德克頓課而弄的一般民法體系綱要)被認為是現代民法典「總則編」的鼻祖。事實上,這本小冊子確實只是個綱要。只有各章節的題目而沒有內容。儘管如此,這個小冊子的重要意義一再被人們提起,原因在於:海澤似乎找到了能夠提取民法的那個公因式——法律行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

沒找到第一版,拍一個1819年第三版的。注意副標題是Zum Beruf von Pandecten-Vorlesungen,即這本小冊子是為了講潘德克頓課用的。

c.安東·尤斯圖斯·蒂堡(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 。如果沒有1814年的那場論戰,蒂堡也許與前兩位一樣過著平靜的教授生活,也不會為兩個世紀之後生活學習在遙遠的東方的人們所知。他的代表作是System des Pandektenrechts(潘德克頓法體系)1803年第一版,以後好像是出到了第8版。江湖地位一般,就不上圖了。有興趣者自行Google Books。

3、終於來到了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為表達敬意,先來張圖。

《當代羅馬法體系》第一卷,1840年第一版。本卷的中譯本已出。(彷彿是至今唯一有中譯本的一卷哎)

薩維尼是他那個時代里最為頂尖的人,興趣與社交範圍又極其廣泛,以至於在德國文學史、哲學史和歷史學中都有深刻的影響。對於聰明的人,一兩句話是說不清楚的。以下試著用一些大概念來總結兩句。
a. 歷史主義。作為啟蒙運動-理性主義的反對者。
b. 法學家法學。既反對純粹決疑論的羅馬法,也反對不講概念的法國民法典。
c. 法典化法。用法學家法來解釋法典化法,保留法學家的至上地位。

d. 保守主義。主要體現在1814年《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認為德意志當時的民法學術能力並沒有達到制定理想法典的程度,與其像法國人一樣胡鬧(……),還不如規規矩矩的、像1794年ALR那樣,制定一部從屬性(意即,非排他性法源)的法典。

——待更


德國不清楚 日本 山本敬三 民法總則


日本刑法民法基本就是炒德國的冷飯的。

日本人自己對日本法學研究(不僅限於刑法民法)的認知就是法學後進國。

在這個大環境必然沒什麼了不得的人物。

注意,我不是針對任何一個人,或者某個部門法,這就是日本法學研究的現狀,誰也否認不了。

即使是這樣,日本也仍然領先中國四十年左右。

日本人對「先進國」法學研究的整理翻譯介紹簡直不要太牛逼。

作為參考,近代國法學的集大成耶利內克的鴻篇巨著《一般國家學》的日語全譯本40年前就出版了,然而中文譯本biang字還沒一點呢。


我只記得我妻榮這一個有趣的名字。


人實在太多,不知道你喜歡哪個學派,哪個學說,提供一個抖機靈的方法:

根據你喜歡的中國法學家,往上找他們的老師

比如張明楷教授

師從山口厚教授,前田雅英教授。

1.山口厚,1953年11月,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平野龍一先生的得意弟子,他現在在東京大學擔任教授,也是東京大學現職刑法教授中年紀最長者。他是當代日本徹底的結果無價值論的代表人物。

他的主要代表作有:

《刑法總論》、《刑法各論》、《新判例看刑法》、《危險犯研究》、《問題探究刑法總論》、《問題探究刑法各論》、《理論刑法學的最前線》、《理論刑法學的最前線Ⅱ》、《判例刑法總論》、《判例刑法各論》等等。

2.前田雅英(まえだまさひで),1949年生於東京都。1968年錄取東京大學法學部,導師是平野龍一先生。1975年調往東京都立大學法學部任副教授,1988年晉陞教授。他是日本刑法學少壯派中最年輕、最有成就的學者。他善於歸納問題,找出爭論的焦點,注重分析各種學說的合理性與存在的問題,得出較為完善的結論。他在犯罪論問題上是客觀主義者,在刑罰論問題上是目的刑論者,在處理具體問題上是功利主義者。

其著作:

『刑法總論講義』(東京大學出版會)

『刑法各論講義』(東京大學出版會)

『現代社會和實質的犯罪論』(東京大學出版會)

『條解刑法』(弘文堂)

『最新刑法判例250』(成文堂)

『少年犯罪』(東京大學出版會)

『可罰的違法性論的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

『刑事訴訟法講義』共著(東京大學出版會)

再比如王澤鑒教授

師從卡爾·拉倫茨,

已卒,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對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的影響極為深遠。

其著作,

《新法學總論》,1935

《法學方法論》,海德堡, 1960(中譯本有陳愛娥翻譯的《法學方法論》,商務出版社2003年版)

《德國民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1960(中譯本有王曉曄等翻譯的《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德國債法總則教科書》, 慕尼黑, 1953年第一版等。

以上全部從網上粘貼複製

P.S.還有一個更抖機靈的辦法,來,看看你教科書里最下面(?ω?)國籍都給你標註出來了,連版本譯者都給你標出來了,還需要問知乎么


刑法:【德】克勞斯·羅克辛 不過這人寫的書非常非常非常難懂,當然也有我才疏學淺的原因。《德國刑法總論》《德國最高法院判例》

雙十一買了《德國刑法學——從傳統到現代》,一本新書,還沒看完,感覺和羅克辛相比通俗易懂得多,當然畢竟不是一個層面上的。

民法:【日】我妻榮 我們物權法老師的偶像


只了解刑法。

德國,費爾巴哈,貝南,李斯特,阿明·考夫曼,威爾策爾,麥茨格,麥耶爾,舒乃曼,菲利,羅克辛,雅各布斯,阿梅隆。

日本,前田雅英,山口厚,小野清一郎,大塚仁,西田典之。

推薦馬克昌先生主編的《西方刑法學說史》,裡面的更加全面。


日本刑法:山口厚


期大神們來講講日本(還活著的、還任教的)民法學者(?ω?)ノ


日本民法

穗積陳重,富井政章,梅謙次郎(立法大佬)

我妻榮,北川善太郎,星野英一(現在通說大佬)

平井宜雄,吉田克己,奧田昌道,加藤雅信,大村敦志,內田貴,河上正二,深田宏樹,吉田邦彥,潮見佳男,森田修,山本敬三,平野裕之,中田裕康,吉政知宏(包括但不限於的關係,各種有力說)

推薦中田裕康的教科書


民法:我妻栄 星野英一 近江幸治 內田貴

刑法:山口厚


卡爾?馬克思,律師世家出身。

代表作《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


德國民法學家比較推薦卡爾拉倫次,梅迪庫斯。日本民法學有我妻榮,不過沒看過他的書。


德國:拉倫茨教授。日本:我妻榮,大谷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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