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標的、標的物三者的內涵與區別?

拜託各位法學大神 本人法學大一新生 剛預習到這裡 卡住一個晚上了 上網搜索答案五花八門 無果 尚希各位不吝賜教


先擺結論:

客體大於標的 標的可能包括標的物

所謂客體,就是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然後樓主並不會明白這是什麼意思,其實問題並不在這個具體問題上,而是在大的法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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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簡單的問題:

民事權利的分分類有很多種,最經典也是最重要的是依權利作用的四分法:

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民事法律關係也有多種分類,常見一種是依義務主體是否特定的二分:

絕對法律關係,相對法律關係

重點來了,

絕對法律關係是以支配權為內容構建的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以請求權為內容構建的法律關係

抗辯權和形成權去哪了?????不見了?

有沒有以抗辯權和形成權為內容構建的法律關係呢?

這個問題不展開,否則便偏題了,簡單說下結論:

抗辯權隸屬於相對法律關係(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兩個在同一個環境下發揮作用)

形成權兩者都不屬於(因為形成權就沒有義務客體,如何加入這個依義務主體是否特定的分類呢?)

ps:樓主如果熱心可以思考一個問題:有沒有隱隱約約覺得支配權和形成權有一些類似之處?

答案是是的,兩者的本質都是支配。支配權是支配一個對象,形成權是支配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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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有了上面的鋪墊我們可以來解答問題:什麼是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呢?

1、首先,既然是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那它必然是權利指向的對象,因此為了簡化邏輯,問題可以變為:什麼是權利指向的對象呢?

2、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但抗辯權的本質仍是請求權(請求拒絕給付),將其排除,權利指向的對象分為三大類:

a、支配權指向的對象:支配支配,支配某個東西(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創造性智力成果、工商業標記)

b、請求權指向的對象:請求請求,請求某人做什麼(特定人之給付,或者說特定人之行為)

c、形成權指向的對象:形成形成,形成某種關係(民事法律關係)

這就是客體了,我想我應該講明白了

接下來,什麼是標的呢?標的實際上是請求權客體另一種說法,專用於請求權的語境。

其實很好理解,從詞義上講什麼是標的?標的就是把某個東西標出來。在什麼情況下你才需要講一個東西標出來?當你需要做某個行為的時候。你都已經支配某個東西了你為何還要標記它呢?

因此,客體大於標的

最後,什麼是標的物呢?標的物,標的物,就是在標的語境下(請求權語境下)所標出來的那個物。

然後有行為不一定有物,比如我請求你給我上課這個行為,有物嗎?

因此標的之中可能包含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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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民法博大精深,題主千萬不要死記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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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o woo 問了一個很好的問題,特列出:

「研讀公司法時,看到第一百四十二條最後一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產生疑問,故來知乎尋找答案。答主的解釋很清晰,俺也很認同,不過疑問仍在,那就是此法條規定最後的用詞「標的」二字是否應該用「客體」更為準確呢? 」

正如我之前所講,客體是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其適用語境有三:請求權,支配權,抗辯權;而標的是請求權客體的一種專門用法,僅適用請求權語境。

質押權是支配權,那麼正如 @loo woo 所說,這句話用客體更為準確。實際上日常學習的過程中我們接觸到的也都是質押權客體這種說法。

但是!這句話並不是說質押權客體,他說的是接受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的客體,講的是接受!!!!接受當然屬於請求權語境。不妨再讀一遍:接受A作為B的標的,是不是就對了呢?

問題提得很好,贊一個。


@豌豆將軍 問了一個問題:權利指向的對象中,支配權指向的對象,是所支配的物,還是「支配某個物」的這種行為嗎?

因為法碩考試是本上面原話是: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給付行為,行為的對象是物和行為,如果是支配權所指向的對象是物,那麼客體的也就變成了物和行為了。所以應該是支配的物還是支配物的這種行為呢?

回答:很高興我的答案能給你帶來或許幫助,也希望下文能解答你的困惑

我不知道原文是怎樣,但這句話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實際上給付行為所指的就是請求權行為,給付給付,一方要求給,一方付。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有很多,例如: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價證券。。。。

但是,這就話又是對的(以下內容可能你不太好理解)

在權利的原始分類,我們可以將民法權利分為支配、請求、抗辯、形成。但是一旦由規範進行調整,一切權利都將變為請求權(當然也包括抗辯,抗辯本身就是另一種意義上的請求權,請求對方請求權不能生效);無法變為請求權的權利是沒有意義的。

例如,我有權支配一個蘋果,這是支配權。但此時並不涉及民事法律關係。

一旦蘋果被搶走了,此時就要用到民法了,怎麼用呢?因支配權被侵害產生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當然這裡的請求權是廣義的,因此從廣義說民事法律關係就是請求權關係,其客體也就是 給付行為。

但這種說法不太嚴謹,運用此種邏輯,解除權就要被解釋為當他人訴我違約時我方享有的抗辯請求權。可以是可以,但未免有些牽強。

綜上,此種說法不嚴謹,甚至是錯的。


標的:即法律關係,指在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客體:法律關係中法律主體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認為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標的物:具體法律關係指向的實在物。

三者關係:客體是法律關係三要素之一(即凡是有法律關係,必有客體),同一法律關係中可能存在兩個以上客體,且有主次之分。但在具體的法律關係中,標的物並非必然存在。


我從你那花10塊錢買了根簽字筆,建立了一個買賣合同關係

該關係中的客體是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即「我給你錢的行為」和「你給我簽字筆的行為」

法律關係分為合同關係、物權關係、人身關係等,不同關係中的客體各不相同(人身關係中的客體就不是行為了)

合同標的指「我給你錢的行為」和「你給我簽字筆的行為」,合同標的物是「錢」和「簽字筆」,所以合同關係中的標的和客體是類似或相同的


這個解釋太專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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