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中緩刑的意義何在?緩刑是否被過度使用?

舉例,宣布有期徒刑五年,緩刑兩年的罪犯,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告緩刑五年的罪犯,如果在五年之內不違反《刑法》第七十七條關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規定,原判的五年就不再執行了。——來自百度

我的理解是,對一個罪犯的判罰,實際上是基於他(她)所違法程度的輕重,與他(她)事後有無悔改關係不大。犯罪坐牢,殺人償命,這種古代傳承下來的、為大家公認的判罰標準為何由於「緩刑」的加入,變得很不公平,甚至有些奇怪了呢?

從新聞中,經常看到某某貪官,貪污受賄巨額財富,宣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某殺人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等等例子。——但我們好像感覺到,這種緩期執行的結果,就是該坐牢的最後一定會減刑或者乾脆不受罰,判處死刑的也一般死不了。那麼作為案件的受害方,他們被損害的利益由誰承擔?如果緩刑執行的如此之多的情況下,會不會助長犯罪(因為緩刑基本意味著不用受罰或者減輕判罰)?

非法學專業,僅僅很好奇而已。望大家指點迷津


又到了普法的時候了。

首先先看概念,因為有一些概念在問題中都是混亂的。有期徒刑四年緩期五年這種案例是不存在的。

緩刑和死緩是兩個概念,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而不是緩刑的一種。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

從根本上看,死緩是死刑的執行方式,緩刑則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暫緩執行原判決刑罰的量刑制度。兩者在適用對象,執行方法,考驗期間,和法律後果方面存在本質的區別。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被使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即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不予關押,保持正常生活,但在一定期間保留執行的可能性。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也叫做生命刑。是我國刑法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我國現階段仍然保留有死刑,但堅持貫徹少殺,慎殺,防止錯殺的刑事政策,所以我國對死刑的適用做出了一些限制條件。

根據刑罰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簡稱為死立執,死緩)

第48跳第一款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這是中國特色的死刑緩期執行的制度。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執行的方式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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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看具體不同的地方。

死緩的適用條件

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 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的,這是先決條件。

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可以不立即執行。

但是刑法對於哪些情況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根據一般的審判經驗來看,應當判處死刑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不許立即執行死刑。

① 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可以從輕的情節

②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類案件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

③被害人有過錯導致被告人激憤犯罪或者其有其他表明犯罪人容易改造的其他情形。

④有令人憐憫的情節,有其他留有餘地的情形。

(以上四種情況摘自司法考試專題講座---刑法的種類--主刑)

死緩期滿後,有三種處理方法。

1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實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如果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有重大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院核准,執行死刑。

(注意,如果在考研期間僅僅是拒絕改造,態度惡劣,甚至是一般違法行為,但並為犯罪的),或者即使犯罪也是過失犯罪的,都不能核准死刑)

死緩有著嚴格的限制減刑制度。

刑法50條第2款,對於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遺迹因為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更可以根據情節,對其限制減刑

內容上有,對於死緩知情期滿後減為無期的,實際以後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25年。

死緩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以下的,實際執行期間不能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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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緩刑

根據刑法第72 74條,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對象條件,緩刑使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這裡的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就宣告而言額,而不是只法定刑。

對於判處管制或者單獨附加刑的不適用於緩刑。如果一人犯罪,實行數罪併罰判決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使用於緩刑。

2 實質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同時符合上述緩刑條件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3禁止性條件---必須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能適用於緩刑。(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不一定是相同的)

緩刑的後果有兩種,成功的緩刑和失敗的緩刑。

成功的緩刑考研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是指原來判決宣告有罪依然是有效的,判罰也沒有錯誤,是由於犯罪人考驗期間符合法律規定,原判決刑罰不再執行。

而失敗的緩刑,應當撤銷,將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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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看意義。

(1)緩刑制度可以克服短期自由刑的不足,使罪行較輕的罪犯不受監獄中惡習的感染。這有利於達到刑罰的特殊預防的目的。

2)緩刑可以使罪犯免遭關押,使其不脫離家庭和所從事的工作,從而避免了因執行刑罰而帶來的諸如名譽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影響,有利於社會的安定。

(3)緩刑制度有利於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監獄的封閉環境和正常社會生活環境相差甚遠。監獄行刑的最終目的是要將罪犯改造成為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的、自食其力的公民。而實際上將罪犯監禁於一個脫離正常社會生活的環境中,同時卻希望他們將來出獄後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這是很難的。緩刑對罪犯不進行監禁,而是放在社會上,在不影響其正常社會生活的情況下,對他們進行一定的監督考察,這就不存在再社會化的阻礙,有利於實現刑罰的社會化。

(4)緩刑符合刑罰經濟原則。緩刑制度可以減少監獄行刑的許多環節和投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可以充分利用監獄現有的資源,去監管改造那些必須在監獄中服刑改造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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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所擔憂的問題更多是執行層面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了自由裁量權。在我國這樣的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實際上並不大。還包括一些制度層面的問題諸如監督不到位,不透明不公開一些問題。緩刑的目的不是為了助長犯罪,而是為了更好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防止犯罪加重,和可能的新的犯罪的產生。

用知乎上的說法,你大可以質疑,鄙視,批評執法者不懂法,但是立法者擁有很高的立法水平。

很多法條中都可以看出來。具體實施中的問題,更多就不屬於法律問題了。


你覺得緩刑約等於沒判,所以不合適,萬一貪了幾十萬最後緩了怎麼辦。。。

和非法學的人討論問題,我基本上不去拓展概念的。

罪與刑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的共識,那麼緩刑的存在,也即說明受緩刑的人,罪沒有那麼嚴重。

一個案例,男的和女的談了15年戀愛,不結婚,去年分手了。坐飛機,正好那個女的在他後面,在飛機上打他挖他,男的換了個座位。下了飛機,通道里,推了女的一下,推倒了。

後來結果女的鼻樑骨折了。輕傷。故意傷害起訴。

這種事,對號入座一下,其實你就會覺得男的判個1年半載也差不多。那個男的又是個商人,月入百萬。會不會感覺有些嚴重。

最後辯護律師和公安局的人說,你把那女的騎回去也就不用坐牢了嘛。

騎回去法院就酌情給緩刑了。

不給緩刑,被騎的那個也不樂意嘛。

因為對於案情中出現的某些事件上的變數,某種意義上,惡行並不那麼可惡。然而法律卻是以一年兩年起價,雙方互相原諒了,可畢竟還是公權力的轄區。

那麼緩刑就是公權力轄區里,的一種量度。我們用一年到三年大致衡量某一種行為的惡性,卻萬一有一個比一年還低的呢?那麼緩刑就來了。不至於出點芝麻大的事,就讓人進監獄。

最後,你的認知受到局限。在法律的世界裡,貪污5W和盜竊5W和搶劫5W都不一樣的。如果你能把案情事實精確化,我總能告訴你,為什麼你覺得不可思議的案子,判了緩刑。


舉例就不對,緩刑只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不包括管制。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意義:

1、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多為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某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等犯罪。

2、所謂的悔罪就是積極賠償,取得受害者原諒(一般需要受害者出具諒解意見書),從這個角度講,緩刑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哈哈。這個新聞可供參考:河南男子拇指輕傷獲賠百萬被控敲詐 警方不立案。

PS:依據《刑法》,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因此,死緩並不是緩刑的一種。


我國的刑罰注重教育感化和威懾作用,不是簡單的報復,因此「犯罪坐牢,殺人償命,這種古代傳承下來的、為大家公認的判罰標準」確實不再完全適用。

作為案件的受害方,他們被損害的利益由誰承擔?罪犯即使被加重刑罰,也不會給受害人帶來利益,反而現在一些刑事訴訟和解的案子讓受害人在經濟上得到了很大幫助。

如果緩刑執行的如此之多的情況下,會不會助長犯罪?不會,緩刑一種是死緩,緩了也夠受的,二十五年。另外一種是樓上提到的三年及以下(不知道為啥我還記得個過失犯罪七年及以下),都是輕罪,社會危害性不大,監獄這個地方不是教育感化人的好地方,犯罪分子在裡面教學相長,你把一個人送進去待三年,原來只會偷,出來就會搶,這才是助長犯罪。如果在考驗期內遵守相關規定,接受監督,考驗期結束後這個人的社會危害性比從監獄裡放出來小得多,而對這個人而言,這輩子也不算是完全被毀掉(雖然還有前科),可以繼續回歸社會。

在中國,緩刑沒有被過度使用,從比例上來看應該是還不夠,但是是否被恰當使用,是另外一個問題。


答題之前,我猜測題(gong)主(zi)最大的疑惑應該是:罪大惡極的人為什麼可以通過緩刑來減輕甚至免除刑罰?

要解答這個問題,必須先釋清一個概念:即通常刑法意義上的【緩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緩刑指的並不是一回事。

法條我就不列了,我爭取用大白話把它講清楚,邏輯很亂還請見諒。

1.刑法通常所說的【緩刑】只用於有【拘役、3年以下期徒刑】的犯罪活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意味著該犯罪活動危害性不大。比方說我欠了題主10塊錢不還,題主把我按在床上暴打一頓造成輕傷後果,但是題主本身作為一枚高富帥並沒有社會危害性,法院再結合題主自首、悔過等情節,綜合考慮後,覺得不用把題主關起來,但是題主畢竟打了人產生了危害性,於是需要定一個考驗期來考驗題主到底是不是真的沒有危害性,所以最終的判罰是: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該【緩刑】的效果就是:假如題主在緩刑的兩個月里表現的好,那一個月的拘役就不需要再執行了。

2.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通常所說的【死緩】)中的【緩刑】是一種特殊的緩刑制度。由於【死刑立即執行】是一種非常嚴肅且嚴重的刑罰,其判決的生效需要中級法院上報高院核准,再上報最高院複核,如果不是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通常是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因此【死緩】這種制度有了存在的意義。也就是說,【死緩】就是留給那些法院認為可死可不死的人的(通常法院都傾向於不死,因為死刑的確過於沉重)。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效果是:如果在2年緩刑期內表現好,那麼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如果監獄改造期間表現好,還可以繼續減刑,但是無論如何不能低於13年。

3.題主還提到【限制減刑】制度,該制度的適用範圍更窄,僅適用於因【強姦、搶劫、爆炸...】等暴力犯罪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其效果是:該罪犯減為無期徒刑之後,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可以減刑,但是服刑期無論如何都不能低於25年。

4.為什麼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悔過?

因為刑罰的判決不僅要考慮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還要考慮犯罪分子未來對社會的危害性,是否有改造幫助的可能。犯罪嫌疑人是否悔過便是其是否還有危害性的參考的標準之一。

最後總結一下:

(1)通常意義的緩刑只適用於3年以內輕微犯罪,如果表現好,原判罰不再執行。

(2)死緩里的緩刑,如果表現好,減為無期徒刑,但是不可能出現題主說的「乾脆不受罰」的情形。

(3)無期徒刑服刑期間,表現好可以繼續減刑,但至少要蹲13年。

(4)死緩+限制減刑的罪犯,如果表現好,減為無期徒刑,服刑期間表現好可以繼續減刑,但至少要蹲25年。

(5)刑罰既要懲罰犯罪,也要給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是否悔過也是判決的參考之一。

(6)刑罰的嚴重程度排名為:【死刑立即執行】&>【死緩】+【限制減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等等暫不參與排名),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任選其一。


在緩刑期間沒按時報道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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