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祖先墳墓裡面的文物要屬於國家?

後人能要回祖先墓中的文物嗎?


從文物效用的角度講:

1.文物之所以為文物,是因為它承載了歷史、藝術、科技等價值,而這些價值的的認同往往通過社會實現(明代的花瓶如果剝離這些價值也僅僅能用做花瓶,而這個價值的認定往往是通過社會來實現的),這些價值的實現也往往不通過個人處置而通過社會處置(學術研究、置於公共機構展示等等)來實現。

2.從社會現實來看,社會的歷史表達、文化建構、對過去的探知,都來源於考古出土的墓葬文物,如果這些文物都進入私人領域而不是社會領域,完不成文化建構的話,中國人文、社會等學科都會因為缺乏學術材料而無法構建起來,社會就無法實現進步。

3.從國家角度看,地下文物豐富的國家,往往會優先立法保護國家的利益,未知的文物往往屬於國家,已知且合法傳承的文物往往屬於私人所有。

4.從國際角度講,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將未知文物的歸屬權歸於土地所有者,但是在使用上附加限制;一是將未知文物歸屬單獨立法,所有權歸於國家,而對土地所有者進行象徵性的補償。


聲明:僅從基礎法理角度分析。

應該歸後代。

一、陪葬品

從陪葬品的來源來看,主要有兩個:

a.死者生前交代他人要隨葬的物品(所有權為生前死者);

b.其他人所有的給死者隨葬的物品(所有權為給予人)。

二、當事人

a.生前死者 「陰間自己」 被交代人

b.生者 「陰間死者」

理由:陪葬品之所以存在,有一個基礎就是,古人認為有陰間的存在,陰間還會有一個「自己」存在,這些陪葬品是給「陰間的死者」的。所以不論是生前的死者還是生者都把「陰間人」當成了民事主體。

三、行為有效性

a.無效。

a1.遺贈行為不存在。基於古人的意思表示,陪葬品是自己將帶入陰間的,也就是「陰間的自己「,是自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死者的意思表示即使生效,也不存在所有權轉移,因為「陰間人「也是自己。所以我還是持這個行為完全不存在「設變更「民事法律關係的目的,其主觀上就是與「我把電腦從北京帶到上海「的行為一樣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毋論有效。所以所有權不發生變化。

a2.委託代理成立不發生。理由:1)當事人雙方是生前死者與被委託放置人,均為民事主體。2)在代理適用範圍;3)這類代理行為不隨被代理人死亡而失效。所以委託代理成立,但代理權的發生必須要與第三人設變終民事法律關係。這裡的第三人既不可能是「陰間自己「,也不是其他人。前者已述,對於後者隱含的是「所有權的排他性「。但是就如前文所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所以排他性也不發生變化,所以民事法律關係也不發生變化。即成立不發生。

a3.存疑點。@清徽。我認同是遺囑行為,但是「墓主交代陪葬「=「拒絕繼承」,我認為這個邏輯明顯不通,此邏輯不通就不成立所有權滅失。但是還沒想到怎麼證明。若有充足理由,望指教。

我認為這個推斷不合理是因為,墓主是在以為陪葬品是可以帶入陰間的認知前提下選擇陪葬品的,而且這個觀點在當時是合理合法的意思表示和作為。如今不承認陰間人為民事主體,要重新歸屬所有權的話,基於個人財產不得侵犯的基礎民事觀點,要充分考慮墓主的意志。即如果墓主知曉陪葬品不能帶入陰間的情況下,會做何選擇。比起給予國家,更可能的是給予後人。再者,一代又一代的後人對祖墳的維護是值得尊重的,陪葬品能夠完好地保存下來也是基於此。所以,不論是從人之常情來推斷墓主的意志,還是從後代對祖墳的維護之功的角度,陪葬品都應該歸於後代繼承。國家應該充分尊重個人合法財產,充分尊重民眾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將陪葬品給予後代繼承,而不是收歸國有。

b.認同@清徽的觀點,此為失效贈與行為,謝謝指正。

四、繼承權

有部分繼承權。

1.第一種陪葬品有繼承權(前提是家族沒有出現大段層)

2.第二種陪葬品沒有

說明:第一種陪葬品的所有錢權屬於死者一支,第二種陪葬品屬於無主物。在這裡僅討論第一種情況。

理由:因為以上行為無效,所以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那麼只要其為個人合法財產就屬於可繼承遺產。只要有繼承人存在,陪葬品就是作為遺產被繼承的。有人說其後代子孫已經超過其繼承人範圍,其實是不對的。繼承是自死亡開始,在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即為接受繼承,範圍是死者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繼承者以為不是遺產但實際上是遺產的陪葬品,也就是說在死者死亡後,陪葬品的所有權就屬於繼承人。後代看似是繼承祖先的遺產(陪葬品),實際上陪葬品是一代又一代繼承下來的財產,已經和死者沒關係了。也就是說,只要家族沒有出現大的斷層,其間沒有出現沒有繼承人的情況,無論多少代都有繼承權。

五、誰主張誰舉證

據上,主張人應該證明:

1.陪葬品:1)個人合法財產;2)為其一支財產。

2.有繼承權。


懶得找法條了,河南那邊法院的荒唐判決新聞上貌似經常見到。

大家注意這個案件中有一個特別的地方,當事人因為修路還移過一次墳,這說明什麼,這說明這些殉葬品根本不是無主物!

當事人辛辛苦苦挖出來,恭恭敬敬的再埋下去,幾個毛賊偷走了就變成國家的了,開什麼玩笑。


這個很簡單啊!這些東西是陪葬品,證明墓主人,或者墓主人的繼承人,主動放棄了此物繼承的權利,所以才埋藏到墓裡面,主觀上,墓主人的繼承人及其後代,不會想去挖掘這些東西。

這時候當墓被盜後,這些東西自然是歸國家所有。

如果說這些東西為了避亂或者其他什麼原因,被這個家族的人埋藏起來,後來是想挖掘,找不到了,那麼這時候被盜,當然有權利主張繼承啊!

埋葬物和隱藏物,埋藏物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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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按靈魂是不存在的物體,所以不能成為民事主體來分析。

1.死者生前交代要隨葬的物品(所有權為生前死者)

第一、遺產繼承中,遺囑繼承是高於法定繼承,墓主在將物品陪葬的時候,等於是拒絕將此物給他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所以對於此物來說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

第二、這時候墓主是將此物做為一個遺贈給特定的民事主體,這個民事主體因為不存在,所以屬於「受遺贈人全部喪失受遺贈權」

a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還可以是國家。受遺贈人必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尚生存的公民或者尚合法存在的法人。

b 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徵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此遺囑在遺贈人死亡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不受受遺贈人接受遺贈與否的影響。

c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a,墓主是清朝人,在清朝,靈魂是被合法承認的,所以屬於尚合法存在的法人

根據b,不需要受遺贈人同意,就可以遺贈

根據c,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兩個月內,也就是需要有人告知這個靈魂受遺贈這個事情。因為我們都不在現場,所以無法知道靈魂是否得到了通知。但是通過陪葬品已經埋到墳里的這個行為來推測,可見當時已經通知,並且受遺贈人做出了接受的答覆。(當然反過來推測也行,可以假定受遺贈人做出了拒絕的答覆,這時候物品所有權的情況就歸類於2那一條了)

新中國建立後,不承認靈魂,這時候這個法人消失了,但是這個法人沒有任何繼承人,也沒有遺贈

所以,根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墓主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所以此物應該歸國家所有。

2.其他人給死者隨葬的物品(所有權非生前死者)。

PS:此處的其他人,是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又要另說了。

由於贈與的民事主體不存在,受贈與人未同意贈與行為,所以贈與不成立。但是贈與人主動放棄了對此物的所有權,所以屬於無主物。

無主物是先佔原則,但是這個無主物根據鑒定是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五條「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其次,我們假定靈魂是存在的,是合法的民事主體。

1.死者生前交代要隨葬的物品(所有權為生前死者)

這時候這個物品的所有權應該屬於這個靈魂

2.其他人給死者隨葬的物品(所有權非生前死者)。

這時候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也應該屬於這個靈魂

盜墓者,盜取墳墓,是盜竊罪,此物就是贓物,需要物主來認領。這時候就需要靈魂來認領。

我不太清楚可不可以委託第三方認領的,假定可以委託第三方認領,那麼第三方應該拿出委託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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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出如果是遷墓,那麼陪葬品是重新埋下去,還是歸國家所有?

根據新聞中的描述,應該是重新埋下去。

1969年11月,因修建焦枝鐵路,二人將鄭汝麒墓葬遷至寶豐縣商酒務鎮商酒務村北現薛楊公路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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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供品這個事,你要是上供完,要麼當場吃掉供品,或者打包帶走,如果扔在那裡不管,那麼自然就是放棄了所有權。

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與?君子既食,則裹其餘乎?」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子不見大饗乎!」

根據禮記,上供完畢,就應該把供品吃掉,或者帶走,有些不願意帶走的,或者丟棄,或者送人。

孟子里齊人有一妻一妾,那個齊人就是去向掃墓者討要吃剩下來,又不願意打包帶走的供品。


排名第一的答案,讓人心寒。

傳送:為什麼祖先墳墓裡面的文物要屬於國家?

-----------------------窩是內存溢出的分哥線------------------------

看到這個答案,因為窩的簽名而變成一場鬧劇,挺拙計的。

討論至今,沒有看到專業大牛出手回答,引出的有益辯論也寥寥無幾。

對這種私產被掠奪的惡性事件,窩希望大家take it seriously。

如果你不同意窩的觀點,請不要給我點贊,謝謝。

-----------------------------------Update2----------------------------------

1.某人的無聊行為,,窩表示無視。希望大家關注事件本身。

2.這個答案的居然被舉報這是我沒有想到的,對此只能呵呵。

-----------------------------------Update3----------------------------------

雖然答案被摺疊了,但看到與這麼多人有共鳴,還是挺感動的。

繼續更新。

對當前排名第一的答案,窩仍然反對。

傳送:為什麼祖先墳墓裡面的文物要屬於國家?

除非自己聲明放棄,窩不認可陪葬物自動放棄所有權的說法。

第一,如果是死者要求陪葬。陪葬物按照死者意願,顯然是要求永遠與自己屍骨一起保存的。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看做死者要求繼承人保護自己與陪葬物共處墓室的狀態,即可以看做把自己遺骨和陪葬物全部委託給繼承人。【陪葬物歸國家所有的說法,嚴重違反死者意願,如果明確規定並執行,會產生非常強烈的社會反應。】

第二,如果是後人用以紀念祖先。在公共場所結束紀念行為後,可以視作遺棄了紀念品。但在私有墓地建立墓地、靈堂、紀念碑、附加供品、陪葬物後,這些私產不容侵犯!我在自家墳頭,還是自家窗檯點根香,灑杯酒,化成灰也不歸國家。【當然你可以說土地全是國有,我們只有使用權。但這不代表我們附加給土地的價值也是國有,你可以收回土地,骨灰和陪葬仍然歸屬於原所有人。】

提問:

如果現在要通過一條法規:【陪葬物直接充公,歸國家所有。】

你支持還是反對?

----------------------------------正文-----------------------------------------

都說了是文物了,當然屬於國家,

【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即使是第五條,規定了所謂的「全歸國家所有」也是有例外的。關於私人文物的所有權處理,在文物保護法中可以找到很多條規定。

這個case不涉及繼承法,只有文物局歸還陪葬品,而且兩位老人產生糾紛時才適用(之前他們遷移墓葬時,沒有任何糾紛且一致保護了陪葬品)。他們對父輩用以紀念祖宗財產(靈堂、墓碑、陪葬品)的繼承都是毋庸置疑的。

排名第一的答案唯一一條擺法律的論據,就是斷章取義法條,憑空發明解釋。】

要是剛下葬就挖上來,呃,好像沒這麼忤逆的子孫吧。

【刪除主觀感受】

如果規定祖先留下的文物屬於後人,麻煩了

【這個如果不成立,不會有這麼草率簡單的規定。不要非此即彼,滑坡論證。】

第一,八旗子弟是不是可以要回故宮乃至紫禁城?

【遺產不是平均分,人家有合法繼承人。清庭遺產,你家人民政府處理此事,合法與否不論,或沒收或歸還,也要酌情處理,發文通知。】

第二,祖先的後人繁衍昌盛,歸誰?難道賣了按人頭分?官司拖一年,信不信能多出幾個嬰兒?

【繼承法好好去讀一遍!!!!!順位,分類一目了然,刪除不友善內容。】

第三,我賭五毛錢,這樓里肯定有人敢挖他祖先的墳!還可以僱人挖!

【我賭一萬塊,上知乎的人都不會。】

第四,某人想挖自家祖墳被盜墓者捷足先登,全村的祖墳都被挖完,警察追回了所有文物,怎麼分?

【又一個惡意推論。怎麼分由全村博弈,法庭判決。刪除不友善內容。】

第五,親兄弟爭祖宗文物去做了DNA鑒定,兩個都是親生的,一個不是親生的都還好,就怕兩個都不是親生的。祖先喜當爹這事,誰撞上誰杯具!

【刪除不友善內容。

澄清一個事實,這兩位古稀老人,曾經遷移過墳墓,紀念祖宗的東西,一點沒動。

換你,你會盜自家的墓嗎?如果不會,就不要惡意揣測宗族觀念更為強烈的農村人!】

要是我祖墳被盜,文物什麼的全部不要,都給國家,順便拜託獄卒同學打斷盜墓賊和文物販子的腿

【刪除不友善內容】


如果墓主死前有留下遺言,說墓中物品歸家族所有。

又如何?

還是歸國家?

說到底,這不過是威權披著法律的皮。


在中國,產權不明的歸「國家」,產權清晰的,呵呵,也未必歸你自己。

無法妥善判定所有權,的確是個問題,但個人不喜歡某些答案里「不知道給誰就要歸國家」這種態度,是對個人權利的踐踏。國外處置方式有幾種,有的自動歸國家,有的國家和後人或發現地的地主共有(中國人沒有自己的永久土地),有的是自動歸個人所有,也有的雖然歸個人但必須妥善維護並接受定期檢查,

說到底,任何法律經過協商才叫法律,否則就是霸王條款。當然,我國太多法律不是協商而來,這條自然也不例外。


謝瑤,這個問題嘲諷太多,使我們不能理性地還原原本這個問題的面貌了。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祖先墳墓里的文物」,其無權毫無爭議地歸屬於後代嗎?恐怕不是吧。死人生前留下的遺產可以繼承,但是死人死後帶走的「財產」,且不說按照法律,即便按照公序良俗,你好意思說是你的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得票最高的同學說埋葬物不屬於埋藏物、隱藏物,這裡倒是值得研究。總之按照我國立法的尿性來看,所有權不明的情況下,所有權一般都屬於國家。

其實我們更多人關心的問題只是「為什麼國家能夠通過立法理所當然地享有那些所有人不明的財產的所有權」?


那麼問題來了,皇帝的後人可以要回皇陵中的東西嗎?

連祖墳的東西都可以要回來,那祖宅的自然可以。那麼問題就大了,愛新覺羅家族的人是不是該把故宮要回來?


本朝太祖可是連身子都給了國家,其他人還有什麼好說


都說了是文物了,當然屬於國家,要是剛下葬就挖上來,呃,好像沒這麼忤逆的子孫吧。

如果規定祖先留下的文物屬於後人,麻煩了

第一,八旗子弟是不是可以要回故宮乃至紫禁城?

第二,祖先的後人繁衍昌盛,歸誰?難道賣了按人頭分?官司拖一年,信不信能多出幾個嬰兒?

第三,我賭五毛錢,這樓里肯定有人敢挖他祖先的墳!還可以僱人挖!

第四,某人想挖自家祖墳被盜墓者捷足先登,全村的祖墳都被挖完,警察追回了所有文物,怎麼分?

第五,親兄弟爭祖宗文物去做了DNA鑒定,兩個都是親生的,一個不是親生的都還好,就怕兩個都不是親生的。祖先喜當爹這事,誰撞上誰杯具!

要是我祖墳被盜,文物什麼的全部不要,都給國家,順便拜託獄卒同學打斷盜墓賊和文物販子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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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種蛋疼的情況,比如從唐高宗的墓里挖出了王羲之的真跡,這回王家和李家就會打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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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專家意見,不代表我支持或反對專家的看法

米柯萊:這個是個特例,是盜墓賊挖出來的。如果說東西是我的,繼承下來了,外人就會這樣考慮,我們家祖墳里的東西都是我的,可能在某種情況下他會去挖,這種情況出現後怎麼辦?我覺得應該從維護社會正能量這個角度去考慮。有爭議了總有地方說話,法院判了就按法院的執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認為,判決結果基本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是,針對隨葬品這樣比較特殊的事物,在法律的適用上,確實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按照《民法通則》、《物權法》中的規則:所有權可以明確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如果可以明確所有權人,在法律上來說,是應該歸還所有權人的。但是「墓葬物」不能等同於「埋藏物」。


祖墳是不是可以看作比較特殊的私人物品?

應該說,中國的文化里,死人也是有尊嚴、有人權的,只不過有些權利是後人執行的。

至於是不是所有後人都有這個權利,就看怎麼繼承了,但不應該是由國家行使權利吧?


四海之內,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可是共產主義國家,實行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這個國家的一切土地,土地下的一切,土地上的一切,都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你所有的,很可能只是人家一時疏忽。他們給你的,不過是順水推舟的恩惠,他們不給你的,不需要理由。


不歸國有?那多好阿。缺錢了,找個祖墳挖一挖,一個不夠多挖幾個。祖宗不夠在認八個,一天一個挖一禮拜還有富餘。為了錢,什麼樣的齷齪事都乾的出來。

實際上是為了禁覺絕盜掘墳墓。


哥們,中國是以公有製為主體的。你買的房子永遠是你的?你的地是你的?你的大企業是你的?全是大家的(不是國家的,是歸人民集體所有)


本案於日前被各方媒體報道,然對於涉案陪葬品究竟應屬國家還是私人所有的問題輿論爭議頗多。本人僅從法律角度對涉案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論予以梳理,通過對法條的解讀結合本案案情對法院判決結果談談個人看法
,以茲弄清本案的基本脈絡,能更好地與各位探討。

追溯所有權的取得,先從最基本的《物權法》入手。

《物權法》第51條規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文物保護法》做的具體規定是,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三款:「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第六條:「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擺出了一些相關的法條,我們再將法律的規定帶入代本案實際的案情當中。

假設涉案的陪葬品屬於涉案當事的兄弟二人所有,那麼應具備《文物保護法》第6條所述「屬於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這一條件。顯然這一規定是十分籠統的。

首先最需要解決的是涉案當事人對所涉文物是否擁有所有權的問題。根據報道得知,本案被盜之墓穴為1969年11月新遷入被盜地,實際建墓在1930年。由於當時國家並未有有關喪葬的法律法規,也並無禁止私自土葬、陪葬等禁止性文件,即應按民法理論中的私法自治原則處理。那麼鄭氏兄弟曾祖父的墓穴應當屬於鄭氏家族及其財產的繼承者,這一點毋庸置疑。然而,涉案的文物(陪葬品)是否同樣屬於鄭氏家族及其繼承者呢?

陪葬品,也叫殉葬品,是無論中西方文化中普遍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其文化傳統由來已久。其基本概念是將死者生前所有的一些日常或普通或貴重之物品隨死者一同入葬而形成。然而,陪葬品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出現,本身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目前從我國《喪葬管理條例》的規定看,「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是現行法律所提倡的喪葬習俗。只有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才被允許在規定的區域進行土葬。以後的發展趨勢是土葬的範圍逐漸縮小,火葬成為主要的喪葬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墓穴雖然在法律頒布以前就建成,但按照現行法律其合法存續性依然值得商榷。按照《河南省喪葬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禁止建造墳墓的區域中,明確了「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各一公里範圍內」為禁止區。而根據報道涉案墓穴的地點在「寶豐縣商酒務鎮商酒務村北現薛楊公路北側」。這一合法性問題未經確實驗證不可妄作定論。但非法建墓的並不意味著要以剝奪墓穴內的陪葬品為處罰手段(《河南省喪葬管理辦法》非法建墓的處罰手段僅限限期遷移、平毀或深埋,不留墳頭和墓碑為限),有關部門也未有因違法建墓而將本屬民間收藏之文物收歸國有的法律授權。

總之,涉案文物如確屬墓穴之陪葬品,其所有權即歸鄭氏家族或其繼承人所有。

鄭氏兄弟稱涉案的文物乃從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盜出。從媒體報道的表述中,爭議雙方對文物原來的埋藏地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墓穴被盜,作為盜竊案件受害者,接到公安局關於破案結果的通知是順理成章的。被告在訴訟中也並未以該文物並非從鄭氏墓穴中盜得來作為抗辯依據。也就是說,涉案文物即原埋藏於鄭氏墓穴的陪葬品,這一點也能基本確定。

由於法律並未禁止民間收藏文物,按照佔有權利的推定原則,並且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墓穴的主人生前對該文物本身是具有合法的所有權的。並且這些財產當然地可以被其後人繼承。關鍵在於,主人死後,族人或者一家之長將其生前擁有的文物作為陪葬品入葬後,該文物的歸屬由於繼承或其他財產分配等原因,所有權是否屬於作為其後代的涉案的鄭氏兄弟二人。

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財產的繼承問題。本案的當事人鄭氏兄弟是否對於該墓穴享有所有權?該墓穴及陪葬品在主人即其曾祖父死後是否順利繼承給了該當事人二人?本文認為,這是本案的關鍵。然而這一事實的證明取決於取證的情況。「打官司」終究「打」的是證據。假設當事人能拿出有利的證據證明自己對墓穴及其陪葬品擁有合法的繼承權,那麼就能滿足《文物保護法》第6條所述「屬於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這一條件。其所主張的合法權利就能得到保障。也就是說二人在二審中提出「但該墓葬是其曾祖父的,祖先的墳墓只要是傳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應該歸這個家族的後人所有」來作為擁有所有權的理由是有道理的。至於引用現行《繼承法》去判斷1930年去世之人的遺產繼承問題,亦或者在根本沒有掌握具體案情和當事雙方舉證的情況下對是非對錯妄下判斷的觀點實屬無稽之談,不值一駁。

觀點的評析:

主審法官:地下文物屬於國家,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例外。打個比方,那麼多名人墓葬,難道其後人能去要這些文物,皇親貴族的後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嗎?

首先,法律的規定前文已詳述,地下文物屬於國家的觀點本身並沒有錯。但法律表述的「地下」顯然是指地下埋藏、掩蓋的無主物。並不適用於所有權原先就屬於鄭氏的本案。擴大解釋「地下文物」的範圍顯然與《文物保護法》第六條相悖。

其次,「皇親貴族的後代能去要博物館的文物」這段推論從邏輯上來說就是有問題的。所謂名人墓葬,除尚未被發掘以外,如秦始皇墓、唐太宗墓、明十三陵等墓穴本身就是已被納入國家或地方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後代對墓穴本身並無所有權。更遑論其中價值大小不一的陪葬品了。本案墓穴主人並非名人,其墓穴也並非屬於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

作者註:本分析所依據的事實系來自新聞報道。《大河報》2014年7月8日第A12版。本文目的並非分清是非對錯,只是提出解決問題思路僅供各位思考斟酌。尚未有幸接觸本案案卷,無法詳細了解本案涉及的證據問題,因此文章細節部分尚有漏洞無疑,一些事實只是根據新聞報道進行的邏輯推理,偶有偏頗之處敬請諒解。


朋友,你買的房子無非70年產權,祖先的東西這麼久了不歸國家歸誰??


思考這個問題之前,你得想想你有哪樣東西不是國家的


吐槽一下,不喜請摺疊。

首先土地為國有,你只是擁有承包權,房子應該也算是國有的,你只是擁有70年的產權。山中的礦也是國有的,你只是擁有開採權。林中的樹木也是國有的,你需要得去申請砍伐權。河流,水庫,內海這些毋庸置疑也都是國有的。水庫的魚,河底的沙,海里的石油也都是國有的。

這片土地之上,土地之下的一切都是國有的,包括你的墓地,你現在花幾十萬買過來的墓地有多少年產權?當然也包括哪些沒有被人發現的烏木,文物,化石,還有寶藏。

你家祖墳占的地是你的嗎?如果不是,那還討論這個問題幹嘛?

一日不過三餐,卧榻不過六尺。還沒有讓你到身無立錐之地的地步,你還想要求什麼?好好活著吧。


只有歸了國家,很多文物我們老百姓才有可能在博物館看到或者觀賞到。真的誰挖到就屬於誰,最後那些精美的文物都被有錢人買走,鎖在自家的保險箱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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