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見義勇為的政府嘉獎或者紅十字會的援助再或者個人間的無償捐助,受益方是否需要依法上稅?以上情況中國和美國有何不同?


你這些「或者」要分開問分開答,它們不是同一性質的。

  • 對於見義勇為的政府嘉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給見義勇為者得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得通知》(財稅[1995]25號)規定:見義勇為者獲得的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及縣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頒發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 對於紅十字會的援助:《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此處,從紅十字會獲取的救助能不能算是「從社會團體福利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這個不好說,還是要稅務下文件說了才算(關於稅務征繳、免徵的文件多如牛毛),如果是則免稅。不過也沒聽說對這個徵稅的。
  • 對於個人間的無償捐助: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偶然所得多指彩票,其他所得按照現在的規定還沒包括你說的這種受贈。所以這個問題難得說,還是稅務局說了算。

「和國外的相關法律有何不同?",這問題就比較複雜了,最好能細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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